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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13  来源:工信部政策法规司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订后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下称《办法》)。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修订《办法》是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需要。近年来,国务院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审批项目,实行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等改革举措。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有关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备案管理、申请经营许可需提交验资报告等规定,已不适应改革的要求,亟需进行修订。同时,根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需要完善电信市场监管制度,建立经营者信息公示、年报等信用约束机制。 修订《办法》是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的要求。2009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公布以来,对推进电信领域依法行政、规范电信市场秩序、保障电信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网络强国”“互联网+”等战略深入推进,电信业务迅猛发展,市场开放不断深化,电信业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要求,进一步完善电信监管,释放市场活力。 问:《办法》的修订过程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4年3月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多次对《办法》进行了研究讨论,修改完善了有关制度。二是先后三次征求了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的意见,赴腾讯等企业进行了调研,会同中国信通院组织来自国家行政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和部分通信管理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等单位的专家进行了专题研讨论证。三是书面征求了公安部、工商总局、网信办等单位的意见。四是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公众提出了一些完善性建议。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 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7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公布了《办法》。《办法》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问:各方面对《办法》修订的主要意见、建议是什么? 答:《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学者和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的意见。2017年4月11日至5月11日,我们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方面对《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没有原则性不同意见。同时,从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的角度,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例如:建议根据《网络安全法》,明确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有关违反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违法信息处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应当与《网络安全法》等上位法衔接。 我们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实际,对《办法》有关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完善。 问:《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修订后的《办法》共九章、五十三条,主要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使用、变更、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修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内容。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管理;二是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关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要求,取消了申请经营许可时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要求;三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取消了申请经营许可时提交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的要求,删除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工商变更登记前置程序的规定。 (二)建立电信业务信息化管理平台。为了推动电子政务建设,方便群众办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办法》明确规定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三)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要求,《办法》强化了信用机制的约束作用,将信用情况作为经营许可条件之一,使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守信情况负责。同时,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对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 (四)建立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轻企业负担等要求,《办法》将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调整为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建立失信名单和惩戒制度。为了促进电信业务经营者诚信经营,《办法》设立了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或者未按期报告年报信息的,列入不良名单。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或者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列入失信名单。列入失信名单的,将不得再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办《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办法》建立了随机抽查机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执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并规定了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检查手段。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七)促进利企便民。考虑到增值电信领域创新活跃、融资需求高,经营者引入新股东、增加投资比较普遍且时限要求紧,为了便利企业拓展业务,《办法》优化或者取消了股东变更审批、持股比例计算和增值电信业务授权经营的限制性规定。 相关链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
来源: 广电总局 发布时间:2017-06-08 从广电总局要求手游开始办理版号后上线,已经有些时日了。经过初步的探索和实践,新闻出版总局联合游戏工委举办了第二次游戏版号审读标准培训会。 会上,广电总局对与会人员谈及了近段时间在游戏审核中遇到的较为常见的部分问题。广电总局表示,非7大类方向游戏(以大型RPG为主)是审核问题最为频发的类别,问题方向大致可以归为下列15点。 1、游戏敏感字屏蔽功能不完善,申报屏蔽词库中部分敏感词在聊天系统中未被屏蔽,需完善敏感字屏蔽功能。 2、该游戏中存在文字使用不规范的现象,游戏中使用了繁体字“競”,需全面排查并修改为简体中文。 3、游戏称号系统中存在名为“牛逼”“傻逼”等的称号,该名称存在不良诱导,需进行相应修改。 4、游戏角色属性面板的系统,聊天系统中存在XX频道,商城出售道具“XXX”,实际审查中未在游戏内发现行会、XX等功能,需游戏公司补充社交系统说明并开放供审查。(页面中有的功能都全部需要完全开放和说明) 5、该游戏出现需消耗“XXX石”,系统提示该道具在商城中出售,实际审查中未在商城内发现该道具,需对此进行说明并提供测试条件。 6、该游戏好友系统分为三栏,但未明确标识各分栏名称,需游戏公司予以完善。 7、该游戏装备强化功能存在与人民币挂钩的赌博几率性,玩家使用“XXX石”(商城购买)强化装备,存在成功率。需修改增设幸运值等保底机制,保证一定次数内强化必定成功。 8、该游戏装备XX功能需要100级以上XX装备才可进行测试,高级账号均为初始级别,部分系统未能进行审查,需重新提供元宝、道具等充足的高级账号供审查,请游戏公司补充XX功能详细说明,并提供测试条件。 9、游戏中存在恶意PK现象,游戏中设计有和XX种PK模式,玩家在剧情任务、日常任务等地图中无法切换至XX模式。 10、游戏地图中共8处地图只开放了4处,且进入未开放的地图,需对此进行说明并完整开放地图供审查。 11、游戏中存在血腥背景(不能有血滴血腥的图片或文字),建议游戏公司全面排查并修改,消除血腥倾向。 12、某游戏护送任务中,玩家可以消耗XXX随机刷新任务品质,护送令疑似存在元宝购买途径,需修改每日刷新次数限定为不超过30次 13、游戏XX系统中仅存在基础界面,具体玩法不明,但XX存在一阶显示,疑似存在升阶玩法,请游戏公司开放供审查并提供测试条件。 14、游戏存在BUG,在对日常任务及神器注灵等系统的审查中频繁出现英文提示,这也是规定所明令禁止的。 15、游戏安装完成后,输入账号无法正常进入游戏,需修复服务器故障。 以上15条对游戏的整改措施说明了广电总局为游戏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做出的努力,再次明确传递了广电总局坚持绿色安全发展、打造健康游戏生态的信心和决心。 阅读全文
 2017-05-03  来源:新浪综合 来源:未来网 未来网北京5月2日电(记者 吴意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日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2005年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快速发展,原《规定》的一些制度已不适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修订。一是适应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迅速,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网络生活,但同时也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需要完善立法加以规范。二是适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原《规定》公布实施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修订了《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定》作为网信部门监督管理的直接依据,需要严格依照上位法的规定设定相关制度,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制度进行调整。三是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及应用迅猛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出现和普及,改变了原《规定》主要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制定背景。四是适应管理体制机制调整的需要。根据部门职责调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部门已经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为了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迅速发展的形势,需要将原来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调整为三级或四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属地管理作用。  问:修订《规定》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分总则、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二十九条。 第一章是总则,对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作出规定。第二章是许可,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材料、受理、决定作出规定。第三章是运行,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日常运行制度作出规范。第四章是监督检查,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督执法作出规定。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六章是附则,对有关术语的定义和公布实施作出规定。  问:《规定》修订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规定》修订主要的上位法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修订过程中,一是依据《网络安全法》,对用户真实身份登记、个人信息保护、违法信息处置等作了规定。二是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日常运行管理作了规定。三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规定》修订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主要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网信管理体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等进行了修订。一是适应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实际,对通过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二是将许可事项修改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不同于原来的新闻单位设立采编发布、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和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新闻信息的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的管理模式。三是完善了管理体制,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增加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为省级以下网信部门赋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职责。四是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管理等要求。五是增加了用户权益保护的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著作权保护等相关内容。   问:《规定》的许可类别包括哪些? 答:《规定》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许可,在原《规定》的三类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仍然分为三类。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问:《规定》对于外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要求是什么? 答:原《规定》中明确“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从符合我国WTO入世承诺及有关国际协定的要求出发,未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问:《规定》对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修订工作把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重点内容之一。一是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二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现象予以明确禁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明确了著作权保护的要求,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强化了举报监督制度,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也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接受并处理举报。  问:《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要是从强化主体责任的角度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要求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要求从业人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二是规定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实名制登记、平台用户管理等日常运营的要求,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常态化的运行规范。三是强调了转载规范,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符合规定的稿源,注明转载相关信息,不得歪曲、篡改原意,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是强化了违法信息处置的规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违法信息采取立即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问: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哪些处理措施? 答:《规定》依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一是针对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规定了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是针对运行过程中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新闻信息更新,直至不予换发许可证。三是针对违反 日常运行管理规定的,规定了警告、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是针对违反内容管理要求的,规定了警告、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内容管理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根据《网络安全法》予以处理。 阅读全文
时间: 2016-12-05 来源: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2016年12月1日,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就《通知》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1. 《通知》印发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2010年《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施行以来,文化部陆续印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网络游戏行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日益突出;二是移动游戏、主机游戏发展迅速,原有的一些管理规定滞后于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三是不同地区网络游戏市场执法尺度不尽一致,给企业造成困惑。 2014年以来,文化部针对上述问题专门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并以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剖析重点案例等多种方式深入调研。《通知》初稿形成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部分网络游戏聚合类运营平台、大中小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和行业内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各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以及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通知》起草单位对这些意见和建议作了认真研究并充分吸收,经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的《通知》。 2. 制定《通知》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一直以来,网络游戏是广大互联网用户喜闻乐见的娱乐形式,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我们既要制定规则、完备措施、加强监管,解决网络游戏行业存在的问题,督促网络游戏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为行业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又要充分考虑网络游戏的积极作用和产业价值,立足长远,鼓励引导企业创作提供更多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样的网络游戏产品,推动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做大做强,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制定《通知》总的思路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通过强化网络游戏运营主体责任,促进网络游戏公开、透明、理性消费,保障用户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一系列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和束缚行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3.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为上位法,在梳理十余年来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政策的基础上,一是进一步明确网络游戏运营管理的范围,结合网络游戏,特别是移动游戏发展实际,对网络游戏运营、技术测试以及联合运营行为做了界定,指导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进一步明晰和落实责任。二是规范虚拟道具发行服务,对发行具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属性的虚拟道具及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行为做了规范,斩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虚拟道具回兑通路,以避免涉嫌宣扬赌博。三是加强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护,增设消费提醒,强调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四是完善网络游戏运营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明确“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监管方法,网络巡查、现场检查为主要抽查方式,强调将黑名单和警示名单等信用监管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五是细化罚则,为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管及执法工作提供指导,也使行政相对人明确知悉违法违规成本。 4. 《通知》为什么要重新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相较以前有什么变化? 2010年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时,网络游戏以客户端游戏和网页游戏为主要类型,经营模式以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为主。随着行业发展,移动游戏、主机游戏等产品类型不断丰富,游戏的经营模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2011年《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扩展了对网络文化产品经营模式的认定。《通知》整合了网络游戏运营范围的相关规定,以适应行业管理和发展的需要。我们工作中发现,有很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发放游戏激活码、“不删档测试”等名义,大范围向公众提供未经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部分游戏存在严重的内容问题,部分游戏开放了充值和消费系统,用户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通知》将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游戏测试纳入管理。 另外,《通知》明确,网络游戏聚合类运营平台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注册、游戏下载、维护修复、收费结算、宣传推广等功能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的行为,符合网络游戏运营的特点,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遵守相应规范。 5. 为什么《通知》要对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进行规范,有哪些具体的管理措施? 《通知》首次明确对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进行规范。2009年起,文化部联合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和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行业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采取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转换为虚拟道具的方式规避管理,损害用户权益,个别企业甚至提供虚拟道具回兑,涉嫌宣扬赌博。 鉴于此,《通知》将虚拟道具分为两类进行管理,一类是具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属性的虚拟道具。《通知》明确,对此类与法定货币直接发生联系或者由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一次转换、具备代币功能的虚拟道具,参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进行管理。另一类是不具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属性的其他虚拟道具,包括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购买的、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的、完成各类游戏任务获得的、其他虚拟道具合成或洗练后生成的虚拟道具等。《通知》对此类虚拟道具的发行、随机抽取玩法以及兑换等进行了规范。 6. 《通知》对企业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的行为有哪些新规定? 目前,通过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已经成为广大网络游戏用户接受并认可的游戏玩法,也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目前最普遍的经销方式。《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但监管和执法实践中,一方面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即为 “诱导”,认定起来存在困难,另一方面未将用户投入虚拟道具、游戏积分或者通过充值附赠等形式参与的随机抽取活动纳入管理。 鉴于此,《通知》从四个维度明确了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合法性规则,即:限定投入方式不得为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要求公示可能抽取到的全部虚拟道具或增值服务内容,公示抽取或者合成的概率,另外,还要同时提供用户获取同样性能的虚拟道具或增值服务的其他途径。也就是说,要让用户明明白白消费,理性预估结果,在保留随机抽取趣味性和偶然性的同时,消除涉嫌宣扬赌博与诱导用户消费的风险,回归网络游戏的本质。 7. 《通知》在用户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通知》从用户注册、充值或消费确认和提示、权益损害救济以及用户信息保护等方面,对用户权益保护做了规定。首先,《通知》再次强调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遵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以便于企业对未成年用户采取针对性地保护措施,同时实名注册信息也是用户寻求权益损害救济时唯一的有效凭证。其次,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录的用户提供充值或消费服务,以避免用户更换设备或卸载游戏后,游戏进度及充值、消费等数据遗失给用户带来损失。第三,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限定网络游戏用户在单款游戏内的单次充值金额,并对用户充值或者消费信息进行提示和确认,以避免用户由于误操作或者非理性投入造成经济损失。目前,国内一些大型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已经开展了积极尝试。最后,落实刚刚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信息,防止信息泄露或损毁。 8. 《通知》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2011年文化部联合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正式实施了“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五年来,“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为继续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为家长指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健康游戏提供更多便利,《通知》提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丰富“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相关服务功能,探索设置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限定未成年用户游戏时间,并采取技术措施屏蔽不适宜未成年用户的场景和功能等。 9. 《通知》为什么要从明年5月份开始施行? 《通知》对目前网络游戏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其中,对具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属性的虚拟道具的管理、随机抽取方式的调整、实名注册、充值或消费确认等方面的要求,均需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对正在运营的网络游戏进行整改,正在研发过程中待上线的网络游戏也会涉及到重新调整的问题。为此,《通知》给网络游戏研发和运营企业预留了充足的准备时间。 10. 《通知》印发后,如何保障能够得到贯彻执行? 答:文化部自2004年起即建立了网络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将日常巡查与技术监管相结合,通过发布违法违规黑名单、加大案件督察督办力度、建立执法协作机制等措施,目前已初步形成“全国协作、全网筛查、标准统一、步调一致”的网络文化市场执法新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继续加强对网络游戏运营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对网络游戏市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今年9月,我们部署开展了首批网络游戏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并于近日公布了随机抽查结果。下一步,将在全国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基础上,将日常巡查与技术监管相结合,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随机检查。二是继续加强网络游戏市场信用体系建设。2004年至今,文化部共发布了26批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违法违规网络文化市场主体和产品名单,一批低俗宣传推广的游戏产品以及涉嫌宣传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等内容问题的游戏企业受到查处。在此基础上,我们将继续完善网络游戏市场的信用监管制度,将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和游戏产品列入黑名单或者警示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对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信用约束。三是加强对网络游戏行业的正面引导。倡导和鼓励企业开发更多传递正能量、宣传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爱国主义、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网络游戏产品。充分发挥各级行业协会作用,开展游戏人才的培养和培训活动,为独立游戏创作者提供技术支持和上下游合作机会,开展扶持奖励计划,鼓励精品国产网络游戏和应用游戏的开发等。   阅读全文
2016年06月28日 来源:中国网信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28日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目前,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已成为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要载体,对提供民生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应用商店上架的APP超过400万款,且数量还在高速增长。与此同时,少数APP也被不法分子利用,传播暴力恐怖、淫秽色情及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有的还存在窃取隐私、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等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社会反映强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就是本着为民、便民、惠民的宗旨,加强APP信息服务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问:网民反映,一些应用程序传播暴力恐怖、淫秽色情及虚假谣言等有害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亮剑”。请问《规定》对APP信息内容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规定》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为此,《规定》提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六项义务”: 一是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二是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四是依法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五是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六是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问:据了解,有的APP随意调用手机权限、侵犯用户隐私、发布虚假广告,甚至存在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等行为。用户对此深恶痛绝,请问《规定》提出了哪些针对性措施? 答:《规定》针对用户个人信息及合法权益保护明确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问:现在,用户大多是通过应用商店下载应用程序,对这种“APP超市”,《规定》明确了哪些责任? 答: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四项管理责任”: 一是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二是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三是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四是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问:目前,移动政务蓬勃发展,请问《规定》有何倡导性意见? 答:《规定》明确提出,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问:有网民表示,在发现不良信息或举报不良应用程序时,经常遇到投诉无门或举报无果的情况,《规定》对此有何要求? 答:《规定》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公众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投诉举报不畅的,可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投诉举报(举报网址:www.12377.cn,举报电话:12377,举报邮箱:jubao@12377.cn)。 阅读全文
来源: 游戏产业网 作者: 游戏产业网 发布时间:2016-05-12 应文化部依法管控手机游戏市场的要求,从事手机游戏上网运营活动的企业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且游戏需在文化部备案。那么,游戏开发者们应该如何来申请?备案是否有绿色通道?有哪些常见问题?现为各位带来游戏报备快速指南,助开发者小伙伴们快速完成备案。   第一步: 先确认是否已办理“网文证”,如未办理,请去企业所在省文化厅办理。如不方便亲自办理,可以找专业办理网文证的互易网委托办理。办理后,请激活网文证,向省文化厅索取网站激活使用的激活码。   第二步: 登陆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www.ccm.gov.cn/)注册账号,点击网上注册,若已经注册过了,先点击在线申请。   第三步: 通过“国产移动网络游戏备案绿色通道”备案游戏。   第四步: 在“基本信息”里,是否联运选择“是”。   第五步: 在“联运信息”里面,点击“新增”,在弹出来的界面输入联合运营单位的信息。 授权书即双方合同。用户协议、联运自审报告下载地址:http://pan.baidu.com/s/1bIsA8u 【其他常见问题】   1.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不是一定需要企业注册资金为1000万以上 不需要,2015年已取消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限制。详情http://www.ccm.gov.cn/swordcms/publish/default/static/tzgg/734898006.htm   2.进口游戏和国产游戏备案要求是否一致 不一致,进口移动网络游戏产品上线运营前,运营企业应当向文化部报审。报审的进口移动网络游戏产品,应当为开发完全且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版本一致的产品。申报进口移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可不提供移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独占性授权相关证明。国产移动网络游戏产品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通过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送文化部履行备案手续。   3.游戏备案是否有便捷备案途径 2016年4月1日起,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将开通国产移动网络游戏备案及变更“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国产移动网络游戏,系统自动完成备案手续,并配发备案编号(电子标签)。移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需严格按照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有关要求和提示填写信息或上传材料,并对填写信息和上传材料真实性负责。   4.棋牌类游戏能否走“绿色通道” 棋牌休闲类游戏备案不能走绿色通道,只能走“国产游戏备案通道”。   5.游戏上线运营前及后期变动需要做什么 移动网络游戏平台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及《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在上线运营前对网络游戏产品认真进行自审自查。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及时向文化部报审或报备。对所运营的未取得批准文号或逾期未取得备案编号的移动网络游戏,以及通过自审发现存在内容问题的网络游戏产品,要立即停止提供,并保留相关记录供管理部门查验。   6.实名制相关事项 移动网络游戏平台等移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移动网络游戏平台等移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实施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并采取一定技术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   7.违规企业会有什么处罚 2016年6月1日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分工,对辖区内移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行集中排查,对通过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阅读全文
图 (1).png 时间:2016-02-16 来源:游戏客栈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全新《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并于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本次规定主要针对网络出版物以及网络出版服务,值得注意的是在新规中明确指出网络游戏出版前必须报审并同意,这意味着一款新游上线前必须预留充足的游戏审核时间,否则将可能面临广电总局的巨额罚单。那么在新规之下,游戏上线要提前多久做准备?上线时间如何界定?触碰雷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游戏客栈通过本文的9条注意事项来为大家一一解读。 新规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网络出版服务 疑问:什么是网络出版服务? 本次规定所称的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涉及面非常之广,网络游戏仅仅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具体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游出版前必须报审同意 疑问:如何界定游戏出版时间? 新规规定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本次新规最大的重点即为明确指定了网络游戏出版前必须报审统一的规定。而关于这条规定,大家比较在意的是出版时间如何限定,新规中并未明确限定网络游戏出版时间的概念。游戏客栈为此专门采访了国内某大型手游公司负责送审游戏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介绍广电出版审核需要提前半年准备,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审批周期为受理日起60个工作日。关于出版时间,该负责人表示严格的来说即为游戏第一次对外上线时间(包括测试),如果在游戏收费之前依然没有送审将会很容易触碰雷区。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要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规定指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具备规定中指出的九项条件(详情请参加下文“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出版单位与运营单位的区别,游戏公司大部分为运营单位 目前我们常规认知中的大部分游戏公司均为运营单位,而一款网络游戏如果想上线必须拥有出版单位以及出版单位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游戏公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让公司同时具备初版单位资质,也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与其他出版单位进行合作。 网络游戏未报审同意上线 没收主要设备罚款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再随便停止运营了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需报备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过180日。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终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自终止网络出版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简单的说,如果贵公司是合资公司,出版网络游戏必须与第三方出版单位合作。 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加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结语:其实广电总局一直在对游戏进行审批,2015年广电总局过审的游戏约730款(包括端游、页游、手游、主机游戏),本次新规则代表这广电总局对网络出版物的审批更加规范、重视程度也将越来越高,各大游戏公司应该加强在游戏审批方面的重视程度,避免因触碰雷区所带来的更大损失。 阅读全文
来源:金杜说法 2015年12月28日,工信部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相关部委的意见,正式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2015版《目录》”)。2015版《目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我国电信行业的规管框架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不仅是行业监管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开展市场监管的重要技术依据,也是从事电信业务活动的企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的基础性参考文件之一。过去十年间,我国电信行业的发展环境和业务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以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为代表的新技术、新业务飞速发展。现行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作为落实我国在加入WTO时就电信业务开放相关承诺的法律文件,已不能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条件下充分满足电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需求。 本文将比对梳理2015版《目录》针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中有关增值电信业务分类所做出的调整,并就其中三类可能对“互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行业及相关运营商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类型进行解读。 2015版《目录》对增值电信业务分类的调整 总体上,2015版《目录》对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是基于相关业务所具有的共性特征,而非依据数据和信息传输所使用的通信网络类型。在2015版《目录》项下,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以下十种类型: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根据相关业务的规模经济效益性、对电信市场的影响程度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的不同要求等因素,增值电信业务被划分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基于设施及资源”的服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于公共平台”的服务)进行管理。例如,面向特定企业类用户、与基础设施及电信资源关系紧密并且对国家信息安全及社会秩序影响重大的增值电信业务,如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和互联网接入业务,作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管理。而面向公众用户的、规模经济效益明显、其业务类型与消费者权益及个人隐私保护关系更密切的增值电信业务,如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等,被归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通常而言,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鼓励中小型企业参与竞争和促进发展,进入政策相对宽松,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低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相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中关于增值电信业务分类的描述,2015版《目录》有如下重要调整: 细化互联网业务的分类,新增“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并将“信息服务业务”划分为更细致的子类; 为拓展新业务发展的空间,适应云计算及内容分发业务的迅速发展,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归入“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为满足基于互联网提供的多媒体视频业务以及互联网电视服务的需求,将“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从“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中剥离,作为一类独立业务单列; 为贯彻落实向民资开放电信业务的政策要求,明确将“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为顺应离岸外包业务的发展趋势,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的“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目前已经在试点城市全面对外资开放。但为进一步适应该等业务对内对外开放的需求,在新目录中将“呼叫中心业务”进一步细分为“国内呼叫中心”和“离岸呼叫中心”等。 下表以划线比较的方式列明2015版《目录》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就增值电信业务分类内容所做的具体修订。 对三类增值电信业务分类的调整 对于从事云计算、大数据及电子商务等业务活动的企业而言,2015版《目录》就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以及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等三类业务的修订值得特别关注。这些调整针对行业内最新的技术发展及服务模式和形态作出,反映了电信监管部门对相关业务活动的最新监管思路。 1. 信息服务业务范围扩大,分类进一步细化 行业内可能属于“信息服务业务”规管的业务模式包括:新闻网站、电子公告牌、客户端服务、手机报、应用商店、搜索引擎、SaaS、社交网站、博客、播客、微博、虚拟社区、聊天室、网络在线游戏、即时通信(文本、图片、音视频)、交互式语音服务、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终端病毒查杀、信息保护及垃圾拦截等。 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中,“信息服务业务”的子类是以信息服务传输的基础通信网络类型为标准划分的。相应的,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提供信息服务的主体被要求申办相应子类的信息服务业务运营牌照(如俗称的固网证、SP证和ICP证等)。然而,由于通信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各类网络通信方式的彼此融合,以通信网络传播媒介作为信息服务业务界定和划分依据的方式已不再适应行业发展和政府监管的需要。 例如,对于仅通过移动端APP提供信息服务的模式,由于其信息传输可能同时通过公用通信网(如3G/4G网络)和互联网进行,受限于行政资源及明确底层网络技术的难度,目前电信监管机关并未强制要求相关运营商申办电信业务许可。但在2015版《目录》中,“信息服务业务”将以业务的具体形态为基础,按照信息服务的组织、传递等技术特征进行细化分类,并进一步分为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如新闻网站、电子公告牌、客户端服务、手机报、应用商店等)、信息搜索查询服务(如搜索引擎等)、信息社区服务(如社交网站、博客、播客、微博、虚拟社区、聊天室、网络在线游戏等)、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如即时通信、交互语音服务、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等)、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如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垃圾拦截等)等五个业务子类型。据此,如上所述仅通过移动端APP提供信息服务的运营商在2015版《目录》开始实施后将被要求根据其APP所覆盖的信息服务内容申办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 此外,2015版《目录》也为云计算业务中SaaS类服务的归类提供了指引。由于SaaS服务的核心在于向用户提供部署在云端的各类信息、软件和应用程序,其很可能落入“信息服务业务”进行规管。当然,由于每一特定SaaS服务所具备的功能及运行方式可能千差万别,其所应归属的业务子类也需要依照其主要功能进行判定。例如,某些在线办公软件(如微软的Office Online等),可以使用户直接通过互联网使用部署在云端的办公软件处理、存储及分享工作文件,而该等在线进行数据组织与存储、整理并排序的行为,很可能属于“信息搜索查询服务”子类。而许多以在线方式运行的杀毒程序(如熊猫云杀毒等),可以使用户利用互联网从部署在云端的服务平台获得病毒查询删除等服务,其很可能归入“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的子类进行管理。 2. 新增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内容;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范围扩大 伴随云计算技术的快速发展,基于数据中心设施、利用互联网实现资源灵活调配、共享及协作的相关业务不断创新,产生了云计算中的PaaS服务(如Google的AppEngine等)。顺应此趋势变化,2015版《目录》新增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的内容,意在涵盖PaaS的相关业务形态。基于信息安全管理等诸多因素的考量,2015版《目录》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 界定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此外,由于云计算中IaaS服务(如Amazon 的Elastic Compute Cloud等)的核心在于使用户通过互联网获得部署在云端的、通常为虚拟的数据库系统、服务器设备、存储空间、通信线路及出口带宽等的租赁及其它运维服务,相关服务将很可能作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进行管理。 基于以上,在2015版《目录》生效后,提供PaaS及IaaS服务的云服务商很可能被要求获得运营“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业务许可。 3.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范围扩大 2015版《目录》将《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中关于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中三个子类别(即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的描述或定义进行了删除。 我们理解,上述调整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形态日益多元化,物联网业务模式不断推陈出新的市场情况。删除具体子类的描述或定义,将有助于电信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领域新产生的业态进行及时必要的规范,并为国内新建自贸区开放政策的陆续调整预留空间。 2015版《目录》生效前过渡期间的安排 自2016年3月1日起,电信监管部门将按照2015版《目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此前已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原许可范围和期限内仍然有效。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有变更许可证需求的,可以申请换发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我们的经验,为了保证2015版《目录》生效后相关证照审批工作衔接的顺畅,在过渡期间,电信监管部门对于特定业务类别许可申请的管理方式即有可能进行调整(如申请表单的内容以及申请真实性审核的严格程度等发生变化)。 特别鸣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和规划研究所电信行业研究部胡海波博士对本文提供的支持。 阅读全文
1、企业何时能按新目录中的业务开始申请? 答:《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已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企业自3月1日起应按新目录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2016年3月1日前取得的许可证是否还有效? 答:2016年3月1日前已颁发的许可证,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3、2016年3月1日前取得的许可证如何换证? 答: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持证企业可以通过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或续期)等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已颁许可证,即:企业拟做许可证变更时可一并换证。企业在TSM系统上做变更时,同时选择“其他变更” 填写换证申请,审批通过后换发新证。 4、新增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如何申请?有什么申请条件? 答:CDN节点跨省部署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CDN节点仅在省内(申请者注册地所在省)部署的向该省通信管理局申请。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5、新增业务“域名解析服务业务”如何申请?有什么申请条件? 答:域名解析服务业务向申请者注册地所在的省通信管理局申请。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6、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中新增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如何申请?有什么申请条件? 答: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经营“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且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7、新目录中存储转发类业务的各子类不再单独标号,是否还遵循原有的规则各子类单独发证? 答: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存储转发类业务不再细分子类。因此,目录实施后的许可证业务种类栏目仅载明为“存储转发类业务”。 8、新分类目录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已不按互联网、移动网、固定网划分,为何许可证还要区分“互联网信息服务”? 答: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分类规定,目前仍将互联网信息服务作为单独业务进行许可,在许可证业务种类栏目载明为“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9、经营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如何换证? 答:根据现行市场管理政策,不再新增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经营者,并在许可证书明确载明“未经批准,你公司不得开展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对于原已持有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业,仍需继续经营的,换发新许可证后,将在附页中体现出已批准其经营的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覆盖范围。 10、APP是否需要申请许可? 答:APP相关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规定的电信业务的,应依法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许可。 11、公司拟从事的业务符合多种业务种类的界定,到底申请哪种许可? 答:提供相关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规定的电信业务的,应依法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12、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什么情况下向工信部申请,什么情况下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 答: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对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许可形式和审批方式,分成两种情形: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经营类电子商务):应依法向公司注册地省通信管理局申请许可。 (2)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不含经营类电子商务): a.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应依法向公司注册地省通信管理局申请。 b.不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若跨省服务的,应依法向工信部申请许可,若仅在注册地省内服务的,应依法向公司注册地的省通信管理局申请许可。 阅读全文
IDC/ISP业务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一、    申请流程及资质相关问题 1.  目前IDC/ISP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变更有哪些必须了解的政策性文件?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4)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协议; (5)《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信部电[2003]73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8)《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 也可以登录中国通信咨询网(www.chinacc.com.cn)进行查询。 2.  IDC/ISP业务是否可受理?哪里可看到通知? 答:IDC/ISP业务已于2012年12月1日起恢复受理。 方式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www.miit.gov.cn),首页→公告公示→分类查询,查询的关键字为:通告+2012+11,即可看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方式二:登录中国通信咨询网(www.chinacc.com.cn),首页最新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或者首页点击许可证管理→公告栏→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方式三: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首页->通知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3.  IDC/ISP业务是否所有省份均可受理?申请部颁证和省颁证分别如何提交? 答: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地区的IDC/ISP业务均已于2012年12月1日起恢复受理,部颁证和省颁证都是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提交申请材料。 注:申请上海、江苏、吉林三省IDC/ISP业务的企业,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提交系统评测申请材料,其他材料在对应省的许可管理系统提交。 4.  IDC/ISP许可证申请的统一咨询窗口在哪里? 答:IDC/ISP许可证申请的相关问题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电话:010-62304694,网址:http://www.chinacc.com.cn和https://tsm.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综合受理厅。 5.  IDC/ISP业务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为方便企业,使申请企业尽可能符合许可证审批要求,申请企业在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后要首先详细阅读“申请企业资质确认须知”内容,确认是否符合IDC/ISP资质要求。 在确认“申请企业资质确认须知”内容后,进入技术评测环节。评测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要求的60天内。申请企业的技术评测申请可以逐项提交,也可以一次性全部提交,各项评测分别按顺序排队进行。若某项评测未通过,申请者待修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评测申请并重新排队。评测结果可在系统中查询。 技术评测全部通过后,申请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跨地区申请”或“省内申请”,并提交IDC或ISP业务的申请材料。其中跨地区IDC或ISP的许可证受理及审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省内IDC或ISP的许可证受理及审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负责。 6.  IDC/ISP业务申请需要公司具备哪些资质条件? 答:(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申请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IDC或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IDC或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 (3)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4)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 (6)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7)企业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8)承载IDC/ISP业务的系统和机房要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并取得评测报告; (9)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10)符合CEPA协议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申请IDC/ISP业务经营许可,其中香港或澳门资本比例总计不得超过50%。 7.  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是否可以申请IDC/ISP业务?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IDC/ISP业务,但仅限向港澳资本开放(依据CEPA协议),且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IDC/ISP业务需先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批准的《外商投资经营性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  提交IDC/ISP申请材料出现问题时向哪里咨询? 答:(1)政策及受理咨询电话:010-62304694; (2)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和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评测咨询电话:010-62302407、62302460、62302554; (3)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咨询电话:010-62303571; (4)机房运行安全系统评测咨询电话:010-62301690; (5)跨地区许可审批咨询电话:010-62304691;省内许可审批咨询电话见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首页下方的“服务提示”->联系方式,对应每个省的许可审批咨询服务电话。 二、    业务范围界定相关问题 9.  IDC、ISP和网络托管有什么区别? 答:(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因特网或其他网络的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它应用服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2)因特网接入服务(ISP):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IDC、ISP业务经营者须严格遵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信部电[2003]73号)的要求,不得超范围经营,ISP业务经营者不得提供虚拟主机业务。 (3)网络托管业务:属于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是指受用户委托,代管用户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的放置、网络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互联互通和其它网络应用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10. 怎么界定IDC/ISP的业务覆盖范围? 答:(1)申请经营IDC业务的企业应根据其机房所在地申请业务许可证:如机房位于某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应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省内经营许可证,其用户可以位于他省;如果机房位于一个以上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跨地区经营许可证申请。IDC业务只能以城市为单位申请。 (2)申请经营ISP业务的企业根据其业务用户覆盖范围申请业务许可证:仅在某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应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ISP业务可以以省为单位申请,也可以以城市为单位申请。 11. 如何区分房地产出租范畴与IDC经营范畴? 答:出租土建、供电、消防、监控、制冷、安全防范等属于房地产出租范畴;若涉及出租IT设施(数据库系统、机架、服务器、存储等)或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出租,属于IDC经营范畴。 政府园区等单位若经营IDC业务,需取得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时仅限于房地产出租范畴经营。 三、    系统评测相关问题 12. 申请IDC/ISP业务分别需通过哪些系统评测? 答:(1)若单独申请IDC业务,或者同时申请IDC业务和ISP业务,则需通过“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IDC机房运行安全”和“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 对于申请“IDC机房运行安全评测”的企业租用基础运营商机房,申请企业只需在网上提交IDC机房运行安全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阶段不再进行机房的实地检查,但在年检或清理整顿环节时会对机房进行实地补测。 (2)若单独申请ISP业务,则需通过“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和“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 ISP业务申请者如果不直接提供网站接入服务,可只进行“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和“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评测。但在许可证首页的“服务项目”中会注明“不含网站接入”。以后拟提供网站接入时,须先行通过“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方可进行许可证变更。 13. 申请IDC/ISP业务,机房、各项业务管理系统是否需建设好后才可申请? 答:IDC/ISP业务申请企业,需建设机房和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才可申请许可证。   14. 申请企业新增机房或对原有业务机房进行改/扩建、或对原有业务链路进行调整,还需要做系统评测吗? 答:对于“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和“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评测,申请企业需扩展已有的 “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和“接入资源管理平台”的管理范围,涵盖新增机房部分。申请阶段不再对企业的“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和“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进行测试,但会在日常监管和年检环节中,对企业“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和“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进行检测。 对于“IDC机房运行安全”评测,若新增或改扩建的机房是租用基础运营商的,申请企业只需在网上提交IDC机房运行安全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阶段不再进行机房的实地检查,但在年检或清理整顿环节时会对机房进行实地补测。 对于“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要求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有关设备应根据业务用机房、业务链路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部署和建设。IDC/ISP企业应遵照业务经营与安全技术手段“三同步” 的要求,做到系统与网络扩容和业务发展同步配套,凡新增(新建)IDC/ISP业务用机房或对已有机房及业务链路进行调整的,应能及时同步进行系统有关硬件设备的扩容或升级,确保实现对业务用机房、业务链路的全覆盖。 IDC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已实现IDC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覆盖且通过“IDC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的业务机房范围;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ISP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已实现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覆盖且通过“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的业务链路范围。新增(新建)局址(机房)或原有局址(机房)及业务链路经改/扩建的,未经现场评测或评测未获通过的不得经营业务。 15. 若公司已有IDC/ISP许可证,在续期、扩大范围时是否也需要通过评测? 答:(1)关于续期。对于持续健康经营且未出现重大违规事件的企业,可先批准企业通过续期和年检,同时要求企业承诺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实质性审查要求完成机房系统改造,通过全部技术评测。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部技术评测的,则不予年检通过。 (2)关于扩大范围。申请扩大业务覆盖范围的企业应一律按照新申请企业对待,要求通过全部技术评测和申请审查审批流程后方可扩大业务覆盖范围。 16. 评测、申请许可证是否收费? 答:(1)现阶段申请IDC/ISP许可证所必需的“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IDC机房运行安全”和“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是免费的; (2)申请许可证属于行政审批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17. 评测机构是哪些?是否需要现场评测? 答:(1)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负责跨地区和省内的全部技术评测工作。 (2)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的大部分项目是采取远程登录的方式进行评测,小部分进行现场评测。 (3)对于租用基础运营商机房,申请企业只需在网上提交机房运行安全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阶段不再进行IDC机房的实地检查,但在年检时会对IDC机房进行实地抽查评测。除此以外,申请企业的IDC机房均需进行“IDC机房运行安全系统”现场实地评测。 (4)“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采取现场实地评测。 18. 公司通过评测后未及时申请IDC/ISP许可,评测结果可以管几年? 答:要看评测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版本是否已更新,若无更新,原有的评测结果有效;若已更新,原有的评测结果无效。 19. 各种测评的流程是什么? 答:企业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点击“IDC/ISP业务评测申请”,企业填写完毕相应资料并提交后需排队等待,评测机构根据排队顺序安排评测,并在系统上实时更新企业系统的评测状态供企业查询,待测评完成后,企业可在系统中查询评测结果。 20. 测评的依据(或者标准)在哪里能够查到? 答:实质性审查依据的各项标准名称在https://tsm.miit.gov.cn网站上全部公开。 工信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可在网站上直接下载,行业标准需要企业通过通信标准化协会等渠道去购买。 (1)  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测评标准: 工信部电管[2009]308号《关于印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功能要求 第1部分 备案管理系统功能〉的通知》; 工信电管函[2011]219号《关于印发〈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系统接口规范〉的通知》; (2)  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测评标准: YD/T 2248-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YD/T 2405-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接口规范》; YD/T 2406-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及接口测试方法》。 (3)  机房运行安全测评标准: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 《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 (4)  接入资源管理平台测评标准: YD/T 2432-2012 《因特网数据中心(IDC)和因特网接入服务商(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技术要求和接口规范》 21. IDC业务申请的业务覆盖范围是否必须与机房评测的范围相一致? 答:IDC业务申请的业务覆盖范围应与机房评测的范围相一致。 22. 某项测评没通过,还能测第二次吗?下次什么时候还能评测? 答:某项评测没有通过,可以申请第二次评测,但需要重新排队,建议企业全面、深入、认真的进行自测,避免因反复排期评测而影响牌照申请办理的时间。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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