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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舆勘策院 2024年07月24日 近年来,境外赌场和网络赌博犯罪集团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此类犯罪导致境内资金大量外流,易衍生绑架、偷越国(边)境、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等多种犯罪,滋生黑灰产业链,与之相关联的“地下钱庄”跨境洗钱等犯罪还加大我国金融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同时,赌博行为也易使人滋生贪欲,助长不劳而获等心理,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国家形象。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跨境赌博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是打击治理工作的根本遵循。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打击治理跨境赌博工作,严惩赌博犯罪组织首要分子、主犯、骨干成员、累犯,严惩跨境赌博犯罪的组织者、指挥者、出资者,依法惩处相关的非法资金转移、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分子,有力有效遏制此类犯罪。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6件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立场,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精准打击,效果良好。 一是坚持从严惩处跨境赌博犯罪。跨境赌博犯罪不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容易引发一系列衍生犯罪,使危害加剧蔓延。此次发布的被告人张某宁等34人开设赌场、非法经营案,系跨境赌博犯罪集团犯罪,涉案金额巨大。被告人虞某荣等6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等案,大肆开设赌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为维护赌场利益,“以黑护赌”“以赌养黑”,社会危害极大。人民法院对有关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二是坚持全方位全链条惩处跨境赌博关联犯罪。此次发布的被告人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罗某以借名开办公司等方式,为赌博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高达12亿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三是坚持宽以济严精准打击。在坚持总体从严惩处的同时,准确界定罪责,实行区别对待,依法精准打击,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充分兑现政策。此次发布的被告人唐某芬等11人开设赌场案,唐某芬到案后协助规劝5名同案被告人回国投案,具有立功情节,结合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人民法院依法从宽处罚,对唐某芬判处缓刑。 四是坚持加大经济制裁力度。此次发布的犯罪嫌疑人胡某鑫没收违法所得案,胡某鑫虽死亡,但其实施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犯罪获取大量非法利益,人民法院对相关违法所得及孳息、收益依法裁定予以没收。被告人唐某芬等11人开设赌场案,经查27个涉案银行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赌资,且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人民法院认定账户内的冻结资金为赌资并依法予以追缴。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推进对跨境赌博犯罪的打击治理工作,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继续有效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不断完善相关长效工作机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 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1.被告人张某宁、钟某新等34人开设赌场、非法经营案 ——从严惩处跨境赌博集团犯罪 2.被告人虞某荣等6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等案 ——从严惩处“以黑护赌”“以赌养黑”犯罪 3.被告人郑某、刘某开设赌场案 ——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主播身份招赌犯罪 4.被告人唐某芬等11人开设赌场案 ——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涉赌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5.被告人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依法惩处掩饰、隐瞒跨境赌博犯罪所得犯罪 6.犯罪嫌疑人胡某鑫没收违法所得案 ——依法没收跨境赌博犯罪违法所得   案例一 被告人张某宁、钟某新等34人开设赌场、非法经营案 ——从严惩处跨境赌博集团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07年以来,澳门某博彩公司股东、董事周某华(已另案判刑)在澳门等地赌场承包赌厅,2015年以来在菲律宾等地先后开设多个网络赌博平台招赌。为牟取巨额利益,周某华招募他人担任赌场代理,逐步形成以周某华为首,以被告人张某宁、钟某新等股东级代理为骨干,成员固定、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跨境赌博集团。通过代理组织中国内地公民前往澳门赌博或参与跨境网络赌博;在内地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帮助换取赌博授信或筹码并追讨赌债;利用地下钱庄等第三方结算赌资;设立或通过内地技术服务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截至2021年11月,该跨境赌博集团共发展股东级代理480余人(其中中国籍280余人),发展普通代理6万余人(其中中国籍3.8万余人),发展境内参赌人员会员6万余人。至案发,查明涉案跨境网络赌博平台非法赢取境内参赌人员赌资89亿余元。 为替跨境赌博集团牟取非法利益,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宁在周某华的指使下虚构投资合作协议等,利用所控制的多个代持公司银行账号,多次进行资金跨境兑付,金额共计11.5亿余元,非法获利17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芬等11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对于公安机关冻结的27个涉案银行账户及其资金,因上述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赌资,且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故依法认定上述账户内的冻结资金141万余元为赌资,予以追缴。唐某芬到案后协助规劝5名同案被告人回国投案,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养等人案发后从国外主动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分别从轻或减轻处罚。唐某芬等11人到案后能退清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唐某芬、叶某养等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坚持总体从严惩处跨境赌博犯罪的同时,也注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区别对待,宽以济严,罚当其罪。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退赃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充分兑现政策,鼓励境外赌博犯罪分子把握机会,悬崖勒马,主动回国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芬到案后协助规劝5名同案被告人回国投案,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叶某养等人案发后从国外主动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上述行为体现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节约了司法资源。结合全案被告人退清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人民法院依法均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五 被告人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依法惩处掩饰、隐瞒跨境赌博犯罪所得犯罪 一、基本案情 胡某伟(另案处理)在柬埔寨从事网络赌博等犯罪,并将犯罪所得及收益12亿元在国内投资使用。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罗某明知胡某伟从事跨境赌博犯罪,仍听从胡某伟安排,为其注册成立公司以方便转移、处理犯罪所得。罗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的实际管理与运营工作,通过购买资产、出借资金、转账汇款等方式,积极协助胡某伟掩饰、隐瞒跨境赌博的犯罪所得及收益。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使用,掩饰、隐瞒钱款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罗某当庭认罪,有悔过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罗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随着开设赌场等犯罪的多发,为赌博犯罪分子提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犯罪行为也随之增加。一些人员通过转账等方式为赌博犯罪提供帮助,犯罪手段隐蔽、形式多样,妨碍了司法机关及时查处赌博犯罪。此类犯罪涉案金额往往较大,常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出境,还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加剧金融风险。 本案被告人罗某明知胡某伟从事赌博犯罪活动,却虚设公司,假借购买资产、出借资金等,为赌博犯罪转移赃款,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依法判处刑罚,体现对赌博关联犯罪全链条惩处的态度。 案例六 犯罪嫌疑人胡某鑫没收违法所得案 ——依法没收跨境赌博犯罪违法所得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胡某鑫(已死亡)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之一。2008年以来,孙某程(已另案判刑)、胡某鑫等人共同出资1000万元,带领史某和、涂某辉(均已另案判刑)等人到澳门赌场开设账户,从事“洗码”业务,并多次邀集江西商人徐某平、何某强等人赴澳门赌厅赌博,场均输赢数百万元,从中攫取巨额经济利益。2014年胡某鑫死亡,孙某程等人通过史某和的澳门“洗码”账户,向胡某鑫妻子陶某英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1500万元,分配澳门“洗码”业务的违法所得。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陶某英银行账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认为,胡某鑫、孙某程等人在澳门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组织中国内地公民赴澳门赌博,并提供赌博资金帮助,按比例获取赌场返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胡某鑫已死亡,公安机关所冻结的胡某鑫妻子陶某英银行账户中的1500万元,经查明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获取的非法利益的一部分,应当对其违法所得及产生的孳息、投资收益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获取非法利益是涉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由弱到强、做大成势的经济基础。人民法院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赌博犯罪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还注重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财产状况并依法作出处理,实行“打财断血”,有效打击黑恶犯罪。 本案犯罪嫌疑人胡某鑫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境外赌场为依托,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组织内地公民跨境赌博并提供资金担保服务,从赌场获取暴利。虽然胡某鑫在本案进入司法程序前已死亡,但相关违法所得仍应通过没收违法所得特别程序依法予以追缴。人民法院依法没收已死亡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有力惩治了赌博犯罪违法敛财行为,是摧毁涉赌博犯罪组织和犯罪分子经济基础的生动实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全文
2024-04-24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4月24日 消息:近日,广州市场监管官方公众号披露了2023年广州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十大标志性案例,其中今日头条与“今日油条”的商标权纠纷案尤为引人注目。在此案中,今日头条方面未能赢得诉讼。 据悉,案件的起因是北京抖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认为其持有的相关注册商标在计算机软件等服务上享有驰名商标的声誉。该公司对河南某某油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理由是后者在售卖油条等食品时使用的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今日头条方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然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中作出了不利于今日头条的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并未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尽管北京抖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但随后又主动撤回了上诉,使得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今日油条”在店面装修、菜单设计等方面与“今日头条”APP有着明显的相似性。其甚至将今日头条的slogan“你关心的,才是头条”巧妙地改为“关心你的,才是好油条”,这一举动颇具讽刺意味。 对于这场官司,“今日油条”的法定代表人表示,他作为今日头条的忠实用户,对大公司起诉小公司的行为感到困惑。他坦言,取名“今日油条”只是觉得“傍大牌”好玩而已,并未有真正的侵权意图。 阅读全文
图片 来源:网舆勘策院 时间:2024-03-30 作者:程峰  单位: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摘要 游戏需要版号的依据不属于国家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法规。网络游戏需要版号的依据是《规定》。然而,《规定》的效力层级是部门规章,并非非法经营罪明确规定的国家规定。因此,无版号运营游戏虽属于未经前置审批的行为,但该等行为并未违反《刑法》定义的“国家规定”,不构成刑事犯罪。 从影响层面和经营规模层面,笔者都认为运营无版号网络游戏,不仅是对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坏,同时也是对网络游戏市场秩序的破坏。当以营利为目的,运营无版号网络游戏的行为达到巨大的违法经营额,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严重破坏的,于情于理都应当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来考虑,笔者认为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违法经营额巨大,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运营无版号网络游戏的行为,应当由办案机关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之后,再实施相应的处置最为妥当。 运营无版号网络游戏,是当前国内游戏行业常见的一种违规行为。 运营网络游戏,参考原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6〕32号)的表述,是指: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而运营无版号网络游戏,通常的理解是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获得出版物号的前提下将某款网络游戏推向市场,提供给公众并进行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这种违规运营行为,除了网络游戏本身就没有版号就上网出版运营外,还包括租用、买卖、套用其它游戏的版号伪装上网运营的行为。 行政执法层面,对这种违规行为,通常是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第二十七条作为违则,第五十一条作为罚则来实施行政处罚。但《规定》的第五十一条以及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都有“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甚至明确表述为“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运营无版号网络游戏的违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有不少自媒体文章都对此进行过探讨和阐述。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 游戏需要版号的依据不属于国家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法规。网络游戏需要版号的依据是《规定》。然而,《规定》的效力层级是部门规章,并非非法经营罪明确规定的国家规定。因此,无版号运营游戏虽属于未经前置审批的行为,但该等行为并未违反《刑法》定义的“国家规定”,不构成刑事犯罪。 关于网络游戏无版号运营的行为,具体到某一个案,当涉案金额巨大,足以构成“扰乱市场秩序”时,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进而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笔者阐述一下自己几点浅见。 一、关于“国家规定” 2023年3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文号为国办发〔2023〕5号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以国务院公报的方式将991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开公布。 链接1: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3/content_5748660.htm 链接2: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03/16/content_5746885.htm 在这个清单中,有两条许可事项与本文探讨的问题密切相关。分别是序号614和序号615,详细内容见下表: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注意:清单的全称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那就意味着清单中的所有991项行政许可,均是出自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 根据(法发〔2011〕155号)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刑法中的“国家规定”的解释表述如下: 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通过以上国家层面公布的信息,可以看出,针对违反《规定》第二十七条,未经审批就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并运营,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无论是国产网络游戏还是进口网络游戏,按照《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均应当考虑追究当事人刑责的可能。因为,当事人违反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国务院公报公开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清单之中。当然属于违反了国家规定。 在具体适用上,也可以参考由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审判参考》中的一个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李彦生、胡文龙非法经营案[第1077号] 刑法中的“国家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带有单行法性质的决定,以及以修正案、立法解释等形式对现行法律作出的修改、补充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如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发布的文件不属于“国家规定”。(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所谓“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以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指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并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等,行政法规的发文主体只能是国务院。所谓“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定解释,根据一般理解,应将其限定为除行政法规以外的由国务院制定、规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既包括以国务院名义制定或者发布的有关法规性质的文件,也包括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文件,如果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并以该部委的名义发布,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则不属于“国家规定”。(3)国务院办公厅制发(即“国办发”)的部分文件。国务院办公厅作为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有权以“国办发”的名义制发文件,部分“国办发”文件会就行政措施做出规定,这部分文件虽然法律位阶低于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但只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不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经国务院同意并公开向社会发布,其效力和适用范围通常情况下应当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可视为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的文号,恰恰是国办发〔2023〕5号。 二、存在的问题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可以明确: 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的审批,其设定的依据是《出版管理条例》。而《规定》属于实施的依据。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其设定和实施的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注意:该决定的法律位阶属于行政法规。 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有人会细究: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如果按照法发〔2011〕155号的《通知》,条件(1)中的“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究竟明确在哪个具体的法律条款中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参考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中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网页链接www.nppa.gov.cn/bsfw/xksx/xzxksxqd/201802/t20180208_4922.html。 该清单项目编码27015,项目名称“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设定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28项,其具体表述为: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实施机关:新闻出版总署。 该清单项目编码27053,项目名称“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设定依据是《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七十三条:“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的《决定》和《条例》分别在2016年和2020年进行了最新一次的修订。对应的最新的表述如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328项,具体表述不变,仍为“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这两个审批项目,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审批事项中显示的也很清楚: www.nppa.gov.cn/bsfw/xksx/cbfxl/wlcbfwspsx/202210/t20221013_600725.html www.nppa.gov.cn/bsfw/xksx/cbfxl/wlcbfwspsx/202210/t20221013_600723.html 这两个项目中的编码27015,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附件的表述视为对项目审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意味着: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 但是,编码27053,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该项目依据的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的表述,而是根据“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这个表述,在2016年出台实施的部门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中予以明确。然而,正如前文所述,《规定》的法律位阶仅仅是部门规章。从这个意义来讲,如果将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国产网络游戏,视为违反“国家规定”,不能算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那么,问题就来了:同样是网络游戏,擅自上网出版“进口”网络游戏,属于违反国家规定;而擅自上网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难不成,进口网络游戏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很荒谬,但却是不争的事实。 三、解决的途径 运营无版号网络游戏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这个问题,法发〔2011〕155号的《通知》里提供了解决之道。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巨大,根据《2023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数据显示:2023年,国内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3029.64亿元。其中,移动游戏销售收入2268.6亿元,客户端游戏销售收入662.83亿元,网页游戏销售收入47.5亿元,主机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8.93亿元。 与网络游戏市场相比较,电影市场2023年总票房为549亿元(2024年1月1日国家电影局发布数据),可谓是小巫见大巫。而在《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中,明确了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有追究非法经营罪的可能。 2016年达到巅峰状态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网吧),其全年营收也不过才740亿元。同样,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也明确了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影响层面和经营规模层面,笔者都认为运营无版号网络游戏,不仅是对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坏,同时也是对网络游戏市场秩序的破坏。当以营利为目的,运营无版号网络游戏的行为达到巨大的违法经营额,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严重破坏的,于情于理都应当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来考虑,笔者认为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违法经营额巨大,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运营无版号网络游戏的行为,应当由办案机关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之后,再实施相应的处置最为妥当。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发〔2011〕155号《通知》发布之前,就已经出现过逐级请示的案例: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四)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应的罚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第六十七条中明确表述了追究刑事的行为仅限于第五十八条中的第二、三、四项。违反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不应当追究刑责。 然而,2002年2月6日,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请示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通过并发布了文号为高检发释字〔2002〕1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2年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2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1号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请示》(闽检〔2000〕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这个司法解释,将一部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纳入可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事项,纳入到应当追究非法经营罪的范围之内。 法律法规一经实施就相对滞后了,而社会发展却是不断发展进步的。具体问题的解决,终究要依靠人的主观能动性。 以上个人观点,不当之处,敬请业界批评指正! 阅读全文
来源:网舆勘策院 2024-03-05 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刘太宗在“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中提及了上海检察机关2023年办理的刘某生等人侵犯著作权案。据记者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全国首例“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在著作权领域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较大影响。 该案中,权利人飞利浦公司、通用医疗公司系世界知名医疗设备生产企业,为了保护医疗器械和医疗软件的正常运行,分别设置了安全认证系统、认证工具(俗称“加密狗”)等技术保护措施。 刘某生、刘甲、刘某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制作或销售用于避开技术措施的加密狗,销售盗版医疗设备软件,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2023年1月至2月,上海检察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先后对刘某旺及刘某生、刘甲提起公诉。同年4月12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70万元至8万元不等。 刘太宗表示,在办案过程中,最高检加强指导,上海检察机关分别从源头和下游销售环节对盗版“加密狗”、盗版软件的全产业链犯罪行为进行了审查和指控,通过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全链条打击新型犯罪,实现从制造源头到销售环节闭环惩治。依法能动履职,联合版权协会等单位发布《企业数字版权技术措施保护与合规指引》,健全数字版权保护体系,共同促进行业治理,实现了对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和全流程的保护。 阅读全文
广东省游戏产业协会 2024-03-05 各游戏运营单位: 为解决企业集中反映的省内新设立游戏运营企业ICP证申请困难问题,即日起启动省内新设立游戏运营企业ICP申请出版前置备案申请工作(含续证),游戏运营企业(含新设立)向省新闻出版局政务大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取得网络文化经营(游戏类)出版前置备案回执后,持回执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ICP证。 详情请查阅下方文件。     阅读全文
2024-01-16  稿源: 快科技 快科技1月16日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通告称,国内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案件尘埃落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微梦公司诉简亦迅公司及深圳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额支持微梦公司诉请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平台经营者,指控简亦迅公司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抓取了大量微博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并通过其经营的iDataAPI网站对外售卖。 微梦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简亦迅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5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简亦迅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微梦公司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简亦迅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审理查明,简亦迅公司在每次抓取微博数据时,均通过变换IP地址和微博用户账号等技术手段,以规避微博服务器的反抓取数据防护措施。 此外,其经营的iDataAPI网站对外售卖的微博数据不但完全覆盖了微博网页上的相应展示内容,还包含大量微博平台运营管理过程产生的后台服务数据,以及微梦公司的大数据产品微指数”,调用次数高达21.79亿余次,并根据用户调用数据接口次数收取相应费用。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简亦迅公司通过不断变换IP地址、微博用户账号等方式向微博服务器发出数据请求,骗取了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专用数据接口的调用权限,获取了其本无权调用的大量微博后台数据,并予以直接转卖获利,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iDataAPI网站公布的调用微博数据次数超过21亿次,按照收费标准中位数1元/100次计算,可得简亦迅公司非法收入超过2179.79万元。 结合简亦迅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多、采用恶意技术手段、持续时间长、调用微博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以及采用混淆服务来源或经营关系的方式宣传其侵权服务等因素,故对微梦公司诉请赔偿的20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 阅读全文
2023-12-26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12月26日 消息:据广州互联网法院消息,一对表姐妹因“借名”直播账号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争夺账号的使用权。 小宜借用表姐小王的身份证号在某直播平台注册了账号,并一直使用该账号进行直播,持有该账号的直播收入。在她的努力下,账号拥有30.6万粉丝,成为了在直播平台中有较高的“财富等级”“明星等级”的主播。后小宜向直播平台申请变更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直播平台经审核发现账号直播主体一直为小宜,遂变更实名认证人为小宜。 表姐小王认为,直播平台与小宜恶意串通,变更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严重侵犯了其虚拟财产权益,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直播平台将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人更改回自己。 小宜辩称,其是出于娱乐的心态进行直播,因身份证不在身边,故使用了小王的账号。其是直播账号的实际使用者,直播平台是所有权人。直播账号虽使用小王的身份信息注册,但实际上与小王不存在关联。 直播平台辩称,小王违规出借账号,构成违约,平台有权限制、终止小王对直播账号的使用,并有权与实际使用人小宜成立合同关系,变更实名认证人,确保符合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直播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账号的财产权益客体包括两部分:一是账号本身,二是经过用户对账号个性化使用、经营产生的粉丝、流量等财产性权益。根据直播平台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小王未经平台审核将账号交给小宜使用,属于违规转让,平台终止小王继续使用账号,是基于协议约定和规则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不构成侵权。小宜未被列入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黑名单,直播平台与小宜重新约定账号的使用权由小宜享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账号是通过小宜长期运营,才产生了粉丝数量等新的财产性内容。该部分财产内容源于观众对小宜及其直播内容的肯定,建立在小宜的劳动与经营之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将相关财产权益分配给创造者,符合劳有所得的价值导向,也更加公平。 综上,法院认定直播平台变更实名认证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阅读全文
2023-12-12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2月12日 消息: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涉及18万单超低价进口牛奶订单的履行与否。 2022年9月19日凌晨,品某公司天猫旗舰店的运营人员在推销一批进口牛奶,将店铺内23款牛奶的价格全部设置为不到六毛钱一盒。半小时内就有18万多个订单。其中就包括本案中李某的4个订单。李某的4个订单购买的牛奶分别是原装进口全脂高钙早餐纯牛奶2箱200ml*60盒、原装进口全脂纯牛奶学生儿童高钙早餐奶1箱200ml*24盒、原装进口有机低脂高钙早餐纯牛奶1箱200ml*24盒,原价为433.8元,优惠333.66元,李某仅支付了100.14元,平均每盒牛奶不到6毛钱。 品某公司当日上午9时在天猫店铺首页发布致歉公告,称由于店铺运营优惠设置错误,导致产生大量超低价订单,造成的损失金额也远远超出店铺承受能力,恳请消费者申请退款。9月19日、20日、21日、22日,品某公司多次向包括李某在内的异常订单消费者发送致歉短信,并请求消费者在后台申请退款。 李某不愿意申请退货,坚持要求公司发货,遂将品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品某公司履行发货义务并对四个订单赔偿2000元。 品某公司辩称,按照常理,商家不可能以远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因工作人员过失操作而使消费者对商品价格产生重大误解,品某公司请求撤销该订单合同。且公司发现超低价异常订单后,已及时采取一系列补救措施,并作出撤销订单的意思表示。虽公司没有发货,但已向李某等消费者进行了一定补偿。如要求公司对产生的18万笔订单均履行发货义务,将使公司遭受难以估量的损失,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品某公司提交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税率截图、案涉牛奶历史订单的单价记录等证据,李某购买的价格与成本价、平常销售价相差较大,即便考虑电子商务经营者可能会开展促销活动,也不符合商家的正常销售行为。同时,考虑品某公司在售出当日即电话联系、发布店铺致歉公告、连续数日给消费者发生短信致歉并请求退款等因素,法院认定品某公司错标案涉牛奶价格,属于意思表示错误,品某公司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案涉订单价格存在重大误解,李某要求品某公司继续发货并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遂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阅读全文
此文来源:瑞畅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股权代持协议仅对协议方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2020083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844号贵州雨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因与逸彭(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及一审第三人付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整理,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裁判要点 公司的工商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工商登记表现的权利外观应作为认定股权权属的依据。《代持股协议书》均仅在协议签订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不论贵州雨田公司是否支付对价,均不能以其与付重之间的代持股关系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 二律师提示丨法规依据 《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终8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雨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幢3单元19层1-8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儒荣,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逸彭(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海丰路65号265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盖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亿强,广东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付重,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浚,贵州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雨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雨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逸彭(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逸彭企业)及一审第三人付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初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贵州雨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高儒荣,被上诉人逸彭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亿强,一审第三人付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雨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确认贵州雨田公司对付重名下贵州雨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田投资公司)10%的股权享有实际权利并对其解除冻结;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逸彭企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贵州雨田公司有权依据确权裁决排除执行。(2019)贵仲裁字第0074号裁决书已于2019年1月23日生效,其第二项裁决确认了贵州雨田公司对付重名下雨田投资公司10%股权的实际权利,贵州雨田公司为诉争股权实际权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在生效裁决确认诉争股权属于贵州雨田公司、人民法院能够认定被冻结财产实际归属贵州雨田公司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对案涉股权解冻,贵州雨田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对诉争股权的执行。二、本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断诉争股权的归属,并以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驳回贵州雨田公司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贵州雨田公司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维护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商事外观主义为指导,认为逸彭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有理由相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是真实的,因此贵州雨田公司不得以与第三人之间的代持股关系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是错误的。首先,贵州雨田公司并非简单基于其与第三人之间的代持股关系主张排除执行,而是基于贵州雨田公司对诉争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且得到了生效裁决的确认,请求排除对诉争股权的执行。其次,一审依据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所修改。本案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上的相对人是指合同对方当事人,只有在当事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当事双方才互为相对人。本案中,逸彭企业通过执行程序冻结诉争股权,其与本案中当事各方都不存在所谓“合同关系”,不是“善意相对人”。再次,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的释义,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善意相对人具有对抗法人的效力。本案中,假使逸彭企业具有善意相对人的身份,也仅能对抗法人的利益而非作为股东的贵州雨田公司的利益。最后,逸彭企业相信工商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并不是损害贵州雨田公司对诉争股权享有实际权利的理由,逸彭企业在执行程序也不可能对诉争股权产生信赖利益。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逸彭企业并非基于交易行为而是因为债务纠纷寻查付重的财产还债,在此过程中逸彭企业对于诉争股权并无信赖利益可言。一审以“信赖利益”为由驳回贵州雨田公司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诉争股权的实际权利属于贵州雨田公司,该权利已经通过生效仲裁裁决予以确认,贵州雨田公司有权依据该确权裁决主张排除对诉争股权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对诉争股权归属进行实质审查从而判断贵州雨田公司是否存在主张排除执行的基础,而不是机械套用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直接驳回贵州雨田公司诉讼请求。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贵州雨田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逸彭企业辩称,贵州雨田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贵州雨田公司与雨田投资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在同一个地址办公,应当知道调解协议的内容以及付重的担保行为,知晓该行为可能导致付重持有的案涉10%的股份被查封。贵州雨田公司为阻止逸彭企业对付重担保责任的执行,提出其与付重之间存在代持关系,并通过仲裁裁决予以确定。无论贵州雨田公司与付重之间的内部约定是否有效,其行为不具有善意,不应受到保护。关于付重系案涉股权的名义持有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问题。依据商事法律的公示原则,公示具有强制性,公司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隐名股东不能以其与名义股东的内部约定对抗债权人对名义股东的正当权利。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内部代持关系,属于请求权范畴,在执行中并不优先其他请求权。逸彭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基于公示登记查询到付重名下财产,进行冻结,法律对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应予以保护。贵州雨田公司选择隐名或者代持关系,应承担相应法律风险,即便其是案涉股权的实际投资人,也不能排除执行。本案中,贵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后做出的,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综上,贵州雨田公司对案涉股权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请求依法驳回贵州雨田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付重述称,与一审意见一致。 贵州雨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贵州雨田公司对付重所代持的雨田投资公司10%的股权享有权利;2.撤销(2017)甘执13号执行裁定,解除对诉争股权的冻结;3.本案诉讼费由逸彭企业承担。贵州雨田公司当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不得执行付重为贵州雨田公司所代持的雨田投资公司10%的股权,解除对该股权的冻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10日,贵州雨田公司(甲方)与付重(乙方)签订了《代持股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鉴于:2013年1月13日,甲乙双方及朱祖韦共同签署《合作协议》《公司并购协议》,乙方、朱祖韦将其持有的原贵州韦顺达源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甲方。股权转让后,原贵州韦顺达源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贵州雨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原贵州韦顺达源投资有限公司所属资产也应当相应更名至贵州雨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为便于开展相关证照、资质的办理及更名工作,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贵州雨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10%的股权。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如下股份代持协议:1.为便于相关证照、资质的办理及更名,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代持贵州雨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10%的股权,乙方所代持的股权只为了便于乙方以股东身份办理《合作协议》《公司并购协议》履行过程中相关证照、资质的办理及更名,除以股东身份办理有关证照、资质的办理及更名外,在代持股期间乙方不享有并不得行使任何股东权利,也不承担任何实质意义上的股东义务和责任。2.为办理乙方代持10%股权而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并非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无实际的股权交易和任何现金交割,不得作为乙方及任何第三方作为权利诉求、法律诉讼的依据。2017年3月18日,一审法院在执行逸彭企业与贵州源达顺韦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开阳县强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强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成刚、胡英霞、付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9号民事调解书作出(2017)甘执13号执行裁定,于2017年6月8日冻结了付重持有的雨田投资公司10%1000万元股权。2019年1月23日,贵阳仲裁委员会依据贵州雨田公司的仲裁申请,对贵州雨田公司与付重代持股协议纠纷一案作出(2019)贵仲裁字第0074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贵州雨田公司与付重于2016年8月10日签订的《代持股协议书》有效;2.确认付重持有的雨田投资公司10%的股权为贵州雨田公司实际所有。其后,贵州雨田公司对一审法院(2017)甘执13号执行裁定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甘执异180号执行裁定,驳回了贵州雨田公司的异议请求,贵州雨田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另查明,根据雨田投资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付重持有雨田投资公司10%股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贵州雨田公司对案涉股权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于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信息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从雨田投资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来看,付重持有雨田投资公司10%股权,显示该股权属于付重所有。虽然贵州雨田公司主张该股权由其受让后委托付重代持,但贵州雨田公司与付重签订的《代持股协议书》仅在其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逸彭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有理由相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是真实的,贵州雨田公司不能以其与付重之间的代持股关系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至于贵州雨田公司、付重提出逸彭企业对案涉股权是付重代持一事知情的问题,贵州雨田公司提供的(2014)甘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仅能证明逸彭企业曾经变更过诉讼请求,付重提供的逸彭企业出具的承诺函亦仅能证明逸彭企业同意给予付重执行宽限期,均无法据此得出逸彭企业对付重代持股权一事知情的结论。关于贵州雨田公司能否依据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贵仲裁字第0074号裁决书主张排除执行的问题。《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冻结付重持有的雨田投资公司10%股权的时间是2017年6月8日,早于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的时间,一审法院冻结股权后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不能排除对该股权的执行。 综上,贵州雨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驳回贵州雨田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贵州雨田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贵州雨田公司提交两组证据。证据一:公司并购协议、合作协议、房屋转让协议等。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的安排。证据二:网上银行交易清单、收据、银行回单、借条、收条等。证明:贵州雨田公司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安排,支付了4900万元对价,与贵阳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决认定的事实一致。逸彭企业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且该两组证据都不是新证据,对证明效力均不认可。付重对两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代理人表示对第二组证据中的两张借条的情况不清楚。本院将结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后文对前述证据作综合认定。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一审判决和贵州雨田公司上诉的事实与理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贵州雨田公司对案涉股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的工商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工商登记表现的权利外观应作为认定股权权属的依据。本案中,2016年8月10日,贵州雨田公司与付重签订《代持股协议书》,约定付重代贵州雨田公司持有雨田投资公司10%的股权。雨田投资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付重持有雨田投资公司10%股权。贵州雨田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两组证据,证明其与付重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关系,贵州雨田公司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安排支付了对价。本院认为,该两组证据仅能证明贵州雨田公司与付重之间进行了股权转让,但双方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和案涉《代持股协议书》均仅在协议签订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在诉争股权仍然登记在付重名下的情形下,逸彭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有理由相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是真实的。因此,不论贵州雨田公司是否支付对价,均不能以其与付重之间的代持股关系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故本院对贵州雨田公司二审中提交的两组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定。贵州雨田公司关于逸彭企业并非本案善意相对人,对工商登记不存在信赖利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认定贵州雨田公司对案涉股权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贵州雨田公司能否依据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贵仲裁字第0074号裁决书主张排除执行的问题。《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本院(2016)最高法民终619号民事调解书作出(2017)甘执13号执行裁定,于2017年6月8日冻结了付重持有的雨田投资公司10%的股权。2019年1月23日,贵阳仲裁委员会依据贵州雨田公司的仲裁申请,作出(2019)贵仲裁字第0074号裁决书,确认付重持有的雨田投资公司10%股权为贵州雨田公司实际所有。一审法院查封冻结案涉股权的时间早于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的时间。一审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和事实认定,案涉股权冻结后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不能排除对案涉股权的强制执行,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贵州雨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贵州雨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阅读全文
来源:潮新闻客户端 2023-11-29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是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的案件,案件庭审曾在央视和多个平台直播,累计吸引了17万网友观看,引发了AI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之间关系的探讨。 一审法院认为,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法院同时强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原告应该显著标注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或模型。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在社交平台发布声明赔礼道歉,并在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原告李先生在庭审最后表示,自己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赔偿,而是希望法院通过这个案件,能够对AI绘画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给出明确的裁量和认定标准,方便所有创作者参考。 用他人AI图片配文被诉侵权被告:非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今年2月24日,李先生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2月26日将该图片配文“春风送来了温柔”,发布在社交平台。后来,李先生发现,刘女士的百家号账号在3月2日发布了名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一文,该文配图使用了他的涉案图片。 随后,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刘女士未获得他许可,且截去了其图片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原作者,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被告刘女士辩称,她是通过网络检索到涉案图片,用于自己的原创诗歌作品配图,涉案图片具体来源已无法提供,也无法说明涉案图片的水印情况,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原图相关权利。此外,她发布的主要为其原创诗文,非涉案图片,且无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如果法院认定侵权,她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数额过高,AI生成图片市场价格很低,而且她身患重病,无力赔偿。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李先生发布的内容目前仍可搜索到,该标题下除涉案图片外,还包括其他5张图片,标签为“#AI#话题# #AI插画 #Ai绘画 #写真 #少女 #摄影 #春天 #美女”。 5月25日,该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24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与。据了解,该案是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的案件,案件庭审在央视和多个平台直播,累计吸引了17万网友观看,引发了AI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之间关系的探讨。 争议焦点:“AI文生图”是否构成作品?该案最大争议焦点在于,“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 庭上,原告李先生认为,使用AI生成图片,和用照相机摄影是一样的。过去,在相机技术没如今这么发达的时代,摄影师通过手动调节各种参数拍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现在,相机高度智能化,摄影师不需要再手动参与,而是直接按下快门即可,而这样拍摄出的照片同样享有著作权。为了实现自己的构思,他需要使用详细的描述词以及各种参数调整,最终才能够让AI画出自己想要的图画。“如果简单地让AI画一幅‘黄昏下的美女’,是达不到自己期望的效果的。” 涉案AI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需考虑如下要件: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是否属于智力成果。“本案中,从涉案图片的外观上来看,其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具备了要件1和要件3。” 关于“智力成果”要件,“智力成果”是指智力活动的成果。因此,作品应当体现自然人的智力投入。法院称,本案中,原告希望画出一幅在黄昏的光线条件下具有摄影风格的美女特写,其随即在Stable Diffusion模型中输入了提示词,提示词中艺术类型为“超逼真照片”“彩色照片”,主体为“日本偶像”,并详细描绘了人物细节如皮肤状态、眼睛和辫子的颜色等,环境为“外景”“黄金时间”“动态灯光”,人物呈现方式为“酷姿势”“看着镜头”,风格为“胶片纹理”“胶片仿真”等,同时设置了相关参数,根据初步生成的图片,又增加了提示词、调整了参数,最终选择了一幅自己满意的图片。 因此,法院认为,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对于涉及AI等前沿技术所引发的著作权问题,法院认为,如今智能手机的照相功能越来越强大,使用越来越简单,但是只要运用智能手机拍摄的照片体现出了摄影师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仍然构成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技术越发展,工具越智能,人的投入就越少,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继续适用著作权制度来鼓励作品的创作。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 一审判决:原告享有AI图片著作权,未经允许使用侵权此外,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也是本案的庭辩重点。 法院裁定,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同时,法院强调,虽然本案认定原告作为作者享有著作权,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原告应该显著标注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或模型。 关于侵权认定,法院认为,案件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图片,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至于署名权,被告无法说明被诉图片的具体来源和去除水印的相关情况,可以认定水印系被被告去除,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担责。 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在社交平台发布声明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在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庭审直播了解到,庭审最后,李先生表示,希望法院通过这个案件,能够对AI绘画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给出明确的裁量和认定标准,方便所有创作者参考。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归属专家这样看自生成式人工智能诞生之日起,其版权归属问题一直引发热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四庭法官助理唐蕾在研究中提到,不同国家对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态度存在明显不同,但本质上都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人工智能必须在人的参与和安排下才有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脱离了人的干预、完全由人工智能自主完成的内容,则不宜视为作品。 该案判决结果公布后,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武称,法官进行了论证,花费很多篇幅解释生成过程中原告的参与度,为了说明原告的文字描述和指示具有独创性,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如果不是原告这样描述,就得不出这张照片,这里面AI只是工具。李振武认为,本案作为个案,不具有认定趋势的意义,本案与直接生成AI作品的案例不同,法官也在判决书中用了大量篇幅论证原告的参与度。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梦园此前受访时曾认为,判断“AI文生图”是否可能构成作品,第一,需要识别在本案中所涉的主体及各自的贡献,及该贡献是否与形成最终成果存在直接关系;第二,识别其贡献与最终成果存在直接关系的主体,这种关系是否达到了“控制”成果的程度。陈梦园表示,AI具体生成什么内容取决于使用者输入的提示词,所以原告(即AI软件使用者)的贡献与最终成果存在直接关系。因此本案情形下,该“AI文生图”很可能构成作品。 阅读全文
2023-11-29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1月29日 消息:据知产北京公众号消息,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数据抓取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例。 复娱公司在其运营的饭友 App 中未经许可抓取了新浪微博的数据,并使用了这些数据。微梦公司作为微博的运营者,认为复娱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复娱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复娱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复娱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193.2万元及合理开支16.8万元。复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复娱公司和微梦公司具有竞争关系,复娱公司未经许可抓取和展示微博数据的行为对微梦公司构成了侵权。复娱公司的行为通过绕开或破坏微梦公司的技术保护措施实现,导致饭友 App 用户无需注册或登录新浪微博账号即可查看新浪微博全部内容,这必然会影响微梦公司与用户间协议的履行,妨碍了新浪微博的正常运营。 因此,法院驳回了复娱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阅读全文
2023-10-12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0月12日 消息:据宜兴市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盲盒相关案件。 在该案中,原告魏某通过一个开卡直播间购买了一款名为 “山海经” 的卡片盲盒,开出了一张 “天卡”,并以3000元价格将卡片回收。由于他觉得自己的运气不错,他接连下单购买了整箱的 “山海经” 盲盒,共花费了75308元,但是回收的卡片仅拿到13000元。因此,他起诉了卖家和直播平台,要求退还62308元购买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购买卡片盲盒的行为并非为生产生活需要,而是为了追求高额中奖机会。他与商家的关系已经脱离了正常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类似购买彩票的行为。在未获得国家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合法的债务范畴。最终,法院驳回了魏某的起诉。 法院表示,盲盒经营是一种近年来比较常见的经营模式,但在2023年6月15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对盲盒类经营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指引中规定,盲盒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盲盒价格,且同一套系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差距不应过大。而在本案中,卖家将普通卡片赋予了高回收价格,超出了商品或服务价值与消费者支付对价基本对等的正常范畴。因此,如果对这种交易行为放任不管,会扰乱市场秩序,引发不良的社会价值导向,并带来非法目的行为的风险。 阅读全文
发布时间:2023-08-08 来源:信息通信管理局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三条“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有关要求,制定印发《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全面调研我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有关情况,在广泛征集APP主办者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用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开展APP备案工作,着力提升对APP监管效能,促进互联网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 二、APP备案是指什么? 自2000年起,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规定,电信主管部门对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开展备案核准工作(即ICP备案)。经过20多年的持续优化完善,已形成“电信主管部门-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三级架构的ICP备案核准管理体系,运行机制成熟稳定高效,对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APP已成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重要载体,APP与网站同属于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向电信主管部门参照网站备案的方式履行备案手续,登记实名、网络资源和业务等信息。 三、怎样办理APP备案? 为方便APP主办者办理备案,APP主办者在填写有关备案材料并实名核验后,由其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或应用分发平台通过“国家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系统”(即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向APP主办者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在线提交备案申请,APP主办者无需到通信管理局窗口排队办理。 同时,为降低主办者负担,减少信息填报量,APP备案信息沿用了原有网站备案信息,对于已履行网站备案手续的主办者,不需要重新填报主体身份信息,仅需补充APP有关信息即可。 四、如何获取备案结果? 省级通信管理局在收到APP主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并准确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短信、邮件形式告知,主办者也可以通过备案系统网站http://beian.miit.gov.cn自行查询。材料不齐全或不准确的,省级通信管理局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此外,APP主办者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其备案编号,分发平台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其分发的APP备案编号。 五、APP需要何时完成备案? 综合考虑APP主办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用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实际业务情况,《通知》中预留了10个月时间作为APP备案工作的过渡期。 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底,《通知》发布前开展业务的APP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底,电信主管部门将组织对APP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仍未履行备案手续的APP依法进行处置。 《通知》发布后拟开展业务的APP,应先履行备案手续后再开展业务。 六、有关单位还须遵守的其他要求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用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不得为未履行备案手续的APP提供网络接入、分发、预置等服务。 APP主办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用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信息监测和处置机制,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依据电信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阅读全文
2023.07.23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7月23日消息,近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该案件中,2022年,国内音乐制作公司小旭音乐将《望月之城》等音乐作品在互联网广告中影音同步行为所需的相关权利授权给了浙江某知识产权公司。 随后,浙江某知识产权公司发现桐乡某商务公司在其网店页面推广商品时使用了小旭音乐《望月之城》的音乐片段,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桐乡某商务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网店页面向公众展示《望月之城》的音乐片段,侵害了浙江某知识产权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桐乡某商务公司虽已停止侵权,但仍需赔偿相应损失。鉴于桐乡某商务公司未因使用该音乐获取较大利润,同时浙江某知识产权公司支出了必要的取证维权费用,法院对赔偿金额进行调解。 最终,桐乡某商务公司同意赔偿浙江某知识产权公司2800元,并当场支付了赔偿款。 因此,在未取得音乐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制作视频添加背景音乐上传平台将有可能构成侵权。 阅读全文
2023-04-26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4月26日 消息: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的法律责任。 魔珐公司综合应用AI表演动画技术、超写实角色智能建模与绑定技术、智能动画与语音合成技术以及智能交互技术等多项人工智能技术,打造了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2019年10月,魔珐公司通过公开活动发布虚拟数字人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过bilibili平台发布两段视频,一段用于介绍虚拟数字人Ada的场景应用,一段用于记录真人演员徐某与虚拟数字人Ada的动作捕捉画面。 2022年7月,杭州某网络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视频的居中位置使用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且在整体视频中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有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写入视频标题。 魔珐公司诉称,杭州某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对于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录像制作者及录像制品中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杭州某网络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50万元。 对此,法院认为,涉案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并非真人建模,即并未对应某一特定自然人的数字分身,该虚拟形象的生成过程包括创建静态三维形象、建模与智能绑定。 结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虚拟数字人Ada的表现形式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同时又通过虚拟美化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构成美术作品。使用Ada形象的相关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魔珐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 杭州某网络公司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的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中一段视频构成对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另一段视频构成对美术作品、录像制作者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杭州某网络公司在其抖音账号的商家页面服务产品及为其他商家推荐的商品橱窗中均涉及与虚拟数字人有关的商品链接,其以视频形式提供展示虚拟数字人Ada的实例,并非简单分享有关视频内容,而是存在利用抖音视频、虚拟数字人Ada进行引流营销的目的,其在视频中对涉及魔珐公司有关标识的信息内容进行删减并替换为课程营销信息或自身商标,加上在一段视频标题中标注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可能影响消费者理性决策,从而得以获得更多商业机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直接损害魔珐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阅读全文
2023-04-24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4月24日 消息:近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涉QQ账号交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出售QQ号的公司及个人赔偿150万元。 腾讯公司为进行QQ号管理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制定了相应管理规则,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QQ号码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其他主体使用QQ号码。 某趣公司经营的某Q网长期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事5-10位的QQ靓号及QQ群号的销售,并提供QQ号供求信息。同时,该网站还提供规避措施,引诱用户规避QQ号码安全管理规定购买QQ号码。 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认为某趣公司违反了其关于QQ号码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当利用QQ号码资源谋取不当利益,同时某趣公司的案涉行为还可能会严重损害用户个人信息等权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于是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某趣公司及该公司股东彭某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趣公司、彭某祥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驳回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趣公司、彭某祥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阅读全文
2023-04-24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4月24日 消息: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张某诉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法院认为,用户的浏览记录为个人在网络活动中的行为记录,既是用户的个人信息也可能涉及视频发布者的个人信息,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张某为了解账号使用情况,要求平台将其自注册以来所有的浏览记录以可编辑的xlsx文件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包括所浏览的视频名称、发布时间、播放量、发布者账号名称以及张某观看该视频的具体时间等。 视频平台的运营者A公司表示,用户可通过“观看历史”和“反馈与帮助”等功能自主查阅、复制个人信息,同时视频名称、发布者账号名称等既属于张某的个人信息又是视频发布者的个人信息,为避免侵害视频发布者的个人信息权益,A公司采取提供播放链接的方式向张某提供。 张某对该提供形式不予认可,将A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以可编辑的xlsx文件形式提供其所需个人信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现行法律尚未对查阅、复制方式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个人信息处理者结合其数据形式、存储能力、服务能力等,在不对个人信息主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情况下,选择合理的方式和标准提供个人信息。 一审开庭前,A公司以表格加链接的形式提供了原告所需个人信息,法院对此予以认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对诉费部分予以纠正,维持原判。 阅读全文
2023-03-22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3月22日 消息:都市现场报道,根据《街拍记》创作者黄优忠提出的指控,被告非法转载并重新排列他的两篇原创稿件,之后还将其标注为原创文章。法院已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需要向其赔偿7900元。 原告感到愤怒,称:“最让人气愤的是被告竟然打上了原创标签。”事实上,大多数抄袭文章都是构成了侵权行为。如果编辑过程中涉及到主题思想、编辑方向、内容等方面雷同,那么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据悉,“洗稿”原本是新闻行业的内部术语,指新闻撰写者为了规避侵犯著作权问题,提炼原新闻的中心思想对稿件进行多次编辑并发表的一种创作方式。在当今社会,洗稿却更多地出现在互联网新媒体语境下,指的是通过调整语序、更改关键词、拼接段落和句子的方式混淆作品来源,增加浏览量的不正当的创作手段。 阅读全文
 来源:扫黄打非 时间:2022-12-12 一、问:请您简要介绍《规定》出台的背景?答:制定《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提出制定完善对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办法。出台《规定》,能够进一步加强对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的管理,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深度合成技术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二是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深度合成服务在满足用户需求、改进用户体验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人员用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诋毁、贬损他人名誉、荣誉,仿冒他人身份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影响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出台《规定》,能够划定深度合成服务的“底线”和“红线”,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三是促进深度合成服务规范发展。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制定系统性、专门性规定,能够明确各类主体的信息安全义务,为促进深度合成服务规范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问:《规定》中所称深度合成技术是指什么? 答:《规定》中所称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具体包括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等。 三、问:《规定》中所称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是指什么?答:《规定》中所称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个人。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是指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四、问:《规定》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或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二是建立健全用户注册、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三是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完善服务协议,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制度。四是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记录并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五是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辟谣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问:《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的哪些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答:一是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训练数据安全;训练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显著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二是加强技术管理。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生成合成类算法机制机理;提供具有对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物体、场景等非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六、问:《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的哪些标识要求?答:一是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法依规保存日志信息。二是提供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人脸生成、沉浸式拟真场景等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服务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信息内容的合成情况,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提供非上述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相关标识。 七、问:《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的哪些备案义务?答:《规定》明确,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八、问:《规定》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评估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提出了哪些要求?答:《规定》明确,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依法配合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发现存在较大信息安全风险的,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依法要求其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服务等措施。 阅读全文
2022-10-1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于2022年10月8日正式印发。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就涉及《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指导意见》修订的背景? 答:2019年12月24日,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对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科学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起到了积极作用。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内容作出新的规定。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意见要求,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市场监管总局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 问:《指导意见》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针对当前市场监管执法的新趋势新情况,秉持执法为民的理念,结合基层执法工作实际,总局在新修订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以下内容,着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彰显执法力度和温度的统一。一是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中增加公平公正原则,防止出现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稳定市场预期。二是针对个案中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形,增加经过一定程序可以调整适用的规定,最大程度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三是明确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减轻行政处罚的,在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前,应当严格进行评估,避免裁量权滥用。四是在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的同时,明确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问: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指导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作出了哪些修订? 答:为全面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本次修订重点对《指导意见》中与新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内容作出修改。一是按照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作出修订。增加了依法应当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减少了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同时对其中多项情形作出修正,从制度层面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确保处罚裁量基准于法有据。二是增加了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首违不罚”的规定,同时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列为不予处罚情形,体现宽严相济。三是增加了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依法从重处罚。 问:《指导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尺度和标准。《指导意见》聚焦当前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以下具体要求。一是规定了制定主体的职责权限。明确了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是要求原则上不重复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指导意见》规定,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三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2号),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以及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通过上述规定,推动实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问:在推进《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方面,下一步总局还将做哪些工作? 答:为推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以及相关立法工作。一是继续做好不合理罚款事项的清理工作,推动修订或废止一批行政法规和规章。二是研究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治建设评价办法》,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市场监管建设考评指标体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三是适时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加强类案指导和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督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鞠闻)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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