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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3月22日 消息:都市现场报道,根据《街拍记》创作者黄优忠提出的指控,被告非法转载并重新排列他的两篇原创稿件,之后还将其标注为原创文章。法院已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需要向其赔偿7900元。 原告感到愤怒,称:“最让人气愤的是被告竟然打上了原创标签。”事实上,大多数抄袭文章都是构成了侵权行为。如果编辑过程中涉及到主题思想、编辑方向、内容等方面雷同,那么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据悉,“洗稿”原本是新闻行业的内部术语,指新闻撰写者为了规避侵犯著作权问题,提炼原新闻的中心思想对稿件进行多次编辑并发表的一种创作方式。在当今社会,洗稿却更多地出现在互联网新媒体语境下,指的是通过调整语序、更改关键词、拼接段落和句子的方式混淆作品来源,增加浏览量的不正当的创作手段。 阅读全文
 来源:扫黄打非 时间:2022-12-12 一、问:请您简要介绍《规定》出台的背景?答:制定《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提出制定完善对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办法。出台《规定》,能够进一步加强对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的管理,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深度合成技术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二是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深度合成服务在满足用户需求、改进用户体验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人员用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诋毁、贬损他人名誉、荣誉,仿冒他人身份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影响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出台《规定》,能够划定深度合成服务的“底线”和“红线”,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三是促进深度合成服务规范发展。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制定系统性、专门性规定,能够明确各类主体的信息安全义务,为促进深度合成服务规范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问:《规定》中所称深度合成技术是指什么? 答:《规定》中所称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具体包括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等。 三、问:《规定》中所称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是指什么?答:《规定》中所称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个人。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是指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四、问:《规定》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或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二是建立健全用户注册、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三是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完善服务协议,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制度。四是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记录并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五是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辟谣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问:《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的哪些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答:一是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训练数据安全;训练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显著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二是加强技术管理。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生成合成类算法机制机理;提供具有对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物体、场景等非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六、问:《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的哪些标识要求?答:一是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法依规保存日志信息。二是提供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人脸生成、沉浸式拟真场景等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服务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信息内容的合成情况,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提供非上述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相关标识。 七、问:《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的哪些备案义务?答:《规定》明确,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八、问:《规定》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评估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提出了哪些要求?答:《规定》明确,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依法配合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发现存在较大信息安全风险的,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依法要求其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服务等措施。 阅读全文
2022-10-1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于2022年10月8日正式印发。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就涉及《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指导意见》修订的背景? 答:2019年12月24日,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对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科学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起到了积极作用。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内容作出新的规定。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意见要求,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市场监管总局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 问:《指导意见》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针对当前市场监管执法的新趋势新情况,秉持执法为民的理念,结合基层执法工作实际,总局在新修订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以下内容,着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彰显执法力度和温度的统一。一是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中增加公平公正原则,防止出现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稳定市场预期。二是针对个案中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形,增加经过一定程序可以调整适用的规定,最大程度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三是明确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减轻行政处罚的,在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前,应当严格进行评估,避免裁量权滥用。四是在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的同时,明确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问: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指导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作出了哪些修订? 答:为全面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本次修订重点对《指导意见》中与新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内容作出修改。一是按照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作出修订。增加了依法应当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减少了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同时对其中多项情形作出修正,从制度层面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确保处罚裁量基准于法有据。二是增加了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首违不罚”的规定,同时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列为不予处罚情形,体现宽严相济。三是增加了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依法从重处罚。 问:《指导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尺度和标准。《指导意见》聚焦当前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以下具体要求。一是规定了制定主体的职责权限。明确了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是要求原则上不重复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指导意见》规定,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三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2号),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以及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通过上述规定,推动实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问:在推进《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方面,下一步总局还将做哪些工作? 答:为推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以及相关立法工作。一是继续做好不合理罚款事项的清理工作,推动修订或废止一批行政法规和规章。二是研究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治建设评价办法》,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市场监管建设考评指标体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三是适时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加强类案指导和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督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鞠闻) 阅读全文
2022-08-01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8月1日 消息:近年来,知网因版权垄断问题备受争议,2021年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宣布起诉知网,这被视为知网反垄断第一案。 据最新消息,中国知网反垄断第一案原告郭兵教授已撤诉,其核心诉讼请求已经得以实现。 据红星新闻报道,该报从“中国知网反垄断第一案”原告郭兵处获悉,7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其20日提出的撤诉申请。 郭兵教授表示,由于中国知网已向个人用户直接提供“查重”服务,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核心诉讼请求已经得以实现,因此申请撤回起诉。 今年6月份,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发布通知称,知网目前正在进行各项业务整改,非常欢迎社会各界对知网未来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据悉,5月份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知网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当时知网官方就第一时间回应称将以此次调查为契机,深刻自省,全面自查,彻底整改,依法合规经营,创新发展模式。当时,知网表示,知自己的发展离不开各界的指导帮助,更离不开广大作者和读者的信赖扶植。 阅读全文
2022-03-15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3月15日 消息: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正式施行。《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其中,针对“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规定》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赠品,司法解释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此外,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新规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阅读全文
2022-03-02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3月2日 消息: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其中,解释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解释第12条对于直播间运营者责任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该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 阅读全文
2021-12-22 稿源: 亿邦动力网 【亿邦动力讯】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山东高法”,列举了几例直播带货的典型案例,包括“直播带货未达到约定的销售额,服务费退不退?”、“主播违反契约精神,‘脚踏两只船’”、“为博眼球网红主播恶意散布他人隐私”。 对于“直播带货未达到约定的销售额,服务费退不退?”一案,法院审理判决,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存在违约情况下,判决被告应退回原告服务费。 以下为案例全文: 鲁法案例【2021】471 直播带货未达到约定的销售额,服务费退不退?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4日,某食品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直播专场/单坑合作合同》,约定某食品公司全权委托某文化公司安排主播进行直播工作,服务费用2万元,Roi比例1:3(即2万元服务费保6万元销售额),且保证退货率不超过销售量的15%,超过部分某文化公司需顺期补齐,按照最终实际成交额比例退还服务费。双方同时约定了销售品牌、直播平台、直播账号等内容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并约定若某文化公司未在合作期间内完成ROI所承诺销售额,应当与某食品公司协商在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若仍未完成按完成比例(Roi比例1:3)核算的服务费,则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某食品公司服务费等。后某食品公司因直播带货未达到约定销售额要求退回服务费未果,将某文化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经法院组织双方对账确认,2021年5月29日,主播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案涉产品1393单,退货1331单,实际成交62单,销售额1357.9元。双方其后达成补播或由其他主播直播的合意,但截至2021年7月12日某文化公司并未实际安排人员对案涉产品进行补播或直播,亦未补齐销售差额及退货率,后双方达成退费合意,但某文化公司称其已经款项转给主播,故无法退费。 法院审理 某食品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的《直播专场/单坑合作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某食品公司向某文化公司支付了服务费,某文化公司应当依照双方确认的主播账号、直播时间、推广产品等约定完成直播合作任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21年5月29日网络直播未完成约定的销售额任务,双方其后达成补播或由其他主播直播的合意,但截至2021年7月12日某文化公司并未实际安排人员对案涉产品进行补播或直播,亦未补齐销售差额及退货率,后双方达成退费合意,但某文化公司未按照约定退费。综上所述,某文化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某食品公司要求其司退还服务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代理费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退回原告服务费2万元。 法官提醒 近期,多名明星直播带货“翻车”,被曝出收取了高额费用后,卖出的货品却少得可怜。为此,法官温馨提示: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销售模式,服务费都不低,商家要谨慎选择直播平台,尤其是签订合同要慎重,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要全面预测并在合同条款中进行防范,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可盲目相信网红主播或明星的带货能力,以免得不偿失。消费者需理性消费,不要盲目跟风,过于看重数据、形式,忽略对于产品本身的真实需求及对于购买渠道的选择。企业或商家应谨慎选择的销售渠道,诚信经营、规范管理,靠过硬的产品质量赢得消费者的心。 鲁法案例【2021】472 主播违反契约精神,“脚踏两只船”!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网络直播公司,被告小李系某高校音乐系应届毕业生。2021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签约主播合作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策划、包装、培训等各项服务,被告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合同一年之内不能从事与原告业务相同的业务,否则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退还原告发放给被告的收益。被告于2021年10月17日单方同原告解约后去往了另一家网络直播公司进行直播,违反了竞业限制,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李支付违约金50000元、退回收益9896.59元。 法院审理 2021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来到法院,承办法官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深入沟通,充分了解了双方的想法和意愿。原告希望最大限度挽救损失,起到对公司内其他主播的警示作用;被告作为一名大学应届毕业生,难以承担因违约跳槽而面临的严重经济后果。考虑到双方的可接受程度,郭方泉法官讲情、说法、明理,引导原被告换位思考、以和为贵。通过多次“讨价还价”和耐心劝说,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同意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退回收益9896.59元的诉请,但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支付律师费3500元、诉讼费500元。 案后,法官给来到法庭的原告法定代表人和三位主播进行了现场授课,从法律层面提醒从业双方都应做到诚实守信、严守契约,从而共同营造直播良好氛围、构建行业健康生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小李与网络直播公司之间签订的《签约主播合作合同》中对被告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约定,被告小李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合同一年之内不能从事与网络公司业务相竞争的行业或业务,小李作为签约主播理应受合同约束。然,原被告签订合同后不足2个月,被告小李便单方解约前往另一家网络直播公司进行直播,已经违背了契约精神。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小李原合作的网络直播公司作出了最大让步,小李也侥幸免于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本案的审理也给网络主播从业者敲醒警钟,网络主播应秉承诚信意识,坚守契约精神,尊重行业规则,且播且珍惜! 鲁法案例【2021】473 为博眼球网红主播恶意散布他人隐私!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是本地小有名气的一名主播,常驻快手短视频平台,2020年12月份其在快手直播时,为了达到提高直播热度,获取更多流量以盈利的目的,在网上恶意散布原告李某的个人隐私,公然侵犯李某的隐私权。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张某的侵害虽然已经停止,但李某的生活却没有回归正轨,其他人的议论声、背后的指指点点让李某内心备受煎熬。张某一个不经意的行为给李某的生活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影响,给李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李某一度精神崩溃。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在快手直播平台向李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 收案后,承办法官迅速找出案件焦点,确定办案思路,制定调解方案。调解开始前,李某情绪十分激动,不停向法官及调解员哭诉张某侵权行为给其生活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反观张某,与李某激动的情绪截然相反,他的态度显得十分淡定,漠然的脸上看不出一丝愧疚之意。张某辩称其违法行为已经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而且视频已经删除,不应再次公开赔礼道歉及向李某赔偿。 面对态度极端的双方,法官与调解员决定分头行动,由富有多年调解经验的调解员负责安抚李某情绪,宽慰其解开心结。法官则负责啃张某这个“硬骨头”,通过情理结合的方式引导其换位思考,同时释明侵犯他人隐私权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法官长达3小时苦口婆心的释法下,张某态度终于软了下来,表示其已认识到自身行为给李某造成的不良影响并真心悔过,同意在快手直播平台发布向李某的道歉视频并保留三天。终于在张某诚挚的道歉声中,李某心里的委屈有所释然,自愿放弃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圆满画上句点。 法官说法 隐私权是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生活、私密信息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除法律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行政处罚是基于其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从公权力角度对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并不冲突,受害人的私权利亦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不影响受害人就其受到的侵权损害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责任,虽然张某已经将违法视频删除,但由于网络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较广,已经延伸到李某的亲友范畴,影响并未实际消除,故张某应当就其违法行为通过合理方式公开向李某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直播平台百花齐放,主播素质却良莠不齐。网络主播虽是新兴行业,但互联网非法外之地,法律的权威容不得任何人的挑战。作为短视频制作者,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自身品格素质,在制作上下功夫,在内容上做文章,传播正向内容,不钻法律空子,做一名“良心”主播。 阅读全文
2021-10-14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0月14日 消息:据广州互联网法院消息,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为履行物业管理而创建的微信群群主对群成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对被辱骂者求助也无动于衷的案件,群主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为由判决由其所在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018年,某物业公司的员工李某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自2018年至2019年,有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业主张某的恶意辱骂言论,并在群中发布张某的照片。 张某多次在群内向担任群主的李某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张某还多次通过微信私聊联系李某,发送群聊截图并询问“怎样处理”“时间这么久了,为什么还不处理这类问题”。但李某事发后一年多的时间内未对张某所发信息予以回复,也未采取其他措施。 张某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同时,张某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故又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物业公司员工李某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阅读全文
13 2021.07.30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7月30日消息,随着“双减”政策的落地,今天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 通知提出,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在开展校外培训时,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 上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双减意见”要求“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双减意见”指出,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线上学科类机构改为审批制,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此次教育部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为监管人员执法、行业从业人员转型提供了依据,将加速双减意见落地。   阅读全文
2021.06.18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6月18日消息,近日,王思聪与女网红聊天中,一句“我命油我不油天”火遍网络。随后,深圳有人用这句话抢注公司,但被市场监管部门驳回。 昨日晚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博发布对此情况的说明,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我局认为,该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予以驳回,审核意见为:“经审查,建议更改字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网络上传播的驳回意见图片标称“经审查,建议更改字号,别搞些花里胡哨的”,查明系人为P图、篡改审核意见,与实际不符。 阅读全文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时间:2021-4-19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针对我局日常收到的企业咨询事项,特公告如下:   一、关于无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法定的有关要求,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需符合《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的条件。不属于依法必需取得许可的业务形态或企业申请材料不符合必备条件的,我局将依法不予许可。根据有关规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下列业务形态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企业利用自身网站并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自身或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无其它单位或个人以自身名义入驻该网站实施销售行为的,不涉及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自行发布与企业自身相关的信息,并非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信息提供平台服务的,不涉及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企业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的小程序、公众号或依托智能终端设备的应用程序等形式经营业务,且无其他独立运营平台的,不涉及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我局呼吁采购需求方或服务提供者合理设定合作伙伴的挑选条件,避免为相关企业经营者增加不合理负担。   4、企业依托自身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协议,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涉及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5、以下三种情况不属于经营呼叫中心业务,无需申请经营许可:  1.仅向自有客户提供咨询等服务,不向第三方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如银行、保险、证券、物流、民航等服务型企业使用自己申请的95/96客户服务短号码开展自有业务的相关服务。  2.仅提供话务员等人力外包服务,不组建呼叫中心系统。  3.仅提供代为建设呼叫中心系统等技术服务。  二、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中介及收费问题  我局从未指定任何第三方提供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服务,也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任何企业的申请,我局都将依法依规按时审核,并将不断提升审批效率。我局鼓励企业自行通过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以便及时获得我局审核意见及后续监管要求。  三、关于在自贸区实行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告知承诺试点的问题  我局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署,不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在浙江省自贸区范围内对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试点。  四、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问题  我局将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形式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或在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未履行事先作出的承诺完善有关材料或措施的,我局均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阅读全文
2021-03-16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3月16日 消息:3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其中回答了有关“平台二选一”的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回应称,从实践情况来看,平台实施的限制行为隐蔽性强,给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为此,《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这些规定对有效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互联网平台出现了多次的“平台二选一”事件,主要涉及电商、外卖、支付等几个互联网关键领域,商家只能在其中一个平台或者受限制的几个平台内提供服务,这也对消费者也十分不公平。最知名的情况就是在“双十一”、“618”等电商购物节时,商家常常会接到电商平台的通知,要求只能在一个平台内做促销活动,这也导致很多商家对平台的不满。 阅读全文
2020.12.10 来源: 中关村在线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应承担责任,把好网购食品安全关。 该《解释》规定,其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销售的食品,或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解释》还规定,所有食品必须清晰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该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解释》明确,对于明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消费者有权主张该单位或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火车、飞机上提供给乘客的食品有问题谁担责?《解释》明确,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赔偿责任;而且,无论是免费提供或是有偿提供,承运人均应保证所提供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 阅读全文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20-11-3   2020年,游戏版号的监管趋严从政府审批收紧到各发行渠道审查蔓延。 日前,游戏平台Steam中国版透露,游戏发行时,厂商必须填写游戏版号。此前,已有苹果应用商店和字节跳动的穿山甲联盟对游戏提出版号要求。截至目前,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已公示今年1117款游戏过审,同时也发布17款游戏“因存在违规行为”遭到版号撤销。 严格的版号审批背后,与游戏版号违规交易市场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防沉迷有着密切关系。控制游戏总量,追求精品游戏成为当前的首要选择。但收紧的版号与不定的审核时间,对当前游戏市场产生的影响深远。如何在游戏行业的合规发展与严格的版号监管之间找到平衡?专家建议,可对版号进行相应分组、公开游戏版号的审批标准与审批时限等。 游戏版号监管趋严 近日,游戏平台Steam中国版“蒸汽平台”传来对于游戏发行的相关规范消息。根据Steam DB开发者透露,当游戏在“蒸汽平台”发行时,厂商必须填入游戏版号,以及游戏必须有敏感词过滤、反沉迷措施,游戏启动前设有健康提示等条款。不难看出,对于游戏版号的趋严监管,今年已从政府监管层向游戏平台落实。 年初,北京、上海、广州多地部门发布关于整改无版号运营、版号套用、游戏马甲包等问题的规范文件。 各渠道也同时对版号加紧审查。字节跳动的穿山甲联盟要求游戏必须在今年3月6日前提供版号,否则将停止返回广告或者暂停结算。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要求6月30日前,iOS上任何付费游戏或可提供App内购买项目的游戏均需提交版号。 截至目前,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已公示今年1117款过审游戏信息,含1062款国产游戏与55款进口游戏。 这意味着,多个月份的过审游戏量不过百。版号监管日趋严格体现在,即便是过审游戏,也会因违规而失去运营资格。 9月以来,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已经连续两次公布版号撤销公告,17款游戏“因存在违规行为”遭到版号撤销。 据了解,这些游戏中,多款游戏的实际运营信息与上报审批时不符。 如由河北冠林数字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的两款游戏《点兵三国》和《指尖王者》,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运营单位是广州万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多个游戏下载平台显示的开发商则为广州粤辰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撤销版号的网页游戏《浴血战魂》的运营商为上海索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乐互娱”),该公司官网于9月25日发布了停止运营《浴血战魂》的公告函,要求任何公司不得再运营该游戏,应立即下架。 对此,索乐互娱相关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浴血战魂》违规属实。此前公司曾将游戏授权给其他公司运营,但其他公司此后是否再次授权别家企业无法知晓,因此才发布公告要求有推广这款游戏的网站尽快撤销。 根据《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第7条,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变更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游戏名称或主要运营机构,应提交有关变更材料,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理变更手续。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立坤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如果是游戏联运则不需要办理变更,这是一种非常正常的市场化行为。但若是表面上签署联运合同,实质上把运营管理的主导权全部给了代运营方,则是一种规避手段。 “国家新闻出版署授予版号最主要的要求有出版单位需具备资质,运营机构具备资质(ICP证)、游戏作品内容合规及游戏符合未成年人保护要求。”诺诚游戏法创始人朱俊超分析,这些游戏被撤销版号,可能是由于出版单位或运营机构资质丧失、游戏作品内容变动不合规或未做到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等,此外违法版号买卖也可能是版号撤销的原因,这本质上也是由于作品变动但未进行重新申请版号。 游戏版号交易仍存 “壳公司”收购价格最高可达100万 根据Newzoo以及SensorTower数据预测,2020年全球游戏App市场规模约772亿美元。其中,中国以264亿美元的市场规模继续领先全球,占全球市场份额超过三成。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仅2020年上半年,我国新增游戏企业超过2.2万家,平均每天新增122家。国内网络游戏市场销售总收入中,移动游戏占比为75.04%,远超其他各类游戏。 如此庞大的市场中,一些游戏为了获得游戏版号,从而实现游戏的正规运营,不惜通过非法渠道获得游戏版号,如新游戏套用旧款游戏的版号、游戏版号买卖、公司之间的游戏版号转让等。 与之对应的游戏版号买卖的中介也应运而生,某知名生活服务平台上便有中介公司声称可以提供购买版号的服务。 面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出需要塔防类及棋牌休闲类游戏版号的诉求,上述公司的李经理介绍道: “目前是有价无市的状态。特别是棋牌类游戏的版号,前段时间监管比较严,已经倒了一批了。 加上疫情期间大家都在家玩游戏,游戏版号的市场需求量很大,剩下的好货也不多了。” 据其透露,买卖游戏版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直接收购拥有某个游戏版号的“壳公司”,这类公司往往包含五证,即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书)、软件著作权、游戏版号、游戏备案,连公司法人一起变更。 第二种则是签订游戏版号授权协议,分为长期或短期授权。“程序比较简单,不需要收购公司,直接将软件注册的原件签一个授权委托书,签完后基本几个工作日就能办下来。”李经理表示,后期上的游戏名称必须与已获得游戏版号中的游戏名保持一致。 在价格方面,李经理表示: 授权游戏版号一两年时间约为10余万,若是永久授权需20万以上,收购“壳公司”的价格则是在这基础上翻倍。 相比塔防类休闲小游戏的版号申请,棋牌类游戏版号近几年申请难度很大,如需购买,多为比较老的游戏版号,若是斗地主、捕鱼类游戏的“壳公司”收购价格甚至高达90至100余万。 “面对庞大的中国游戏市场和乱象频出的现状,审核机制是必要且有效的,事实证明在版号制度收紧后,上述的中国游戏市场状况确实改善明显,但不可否认,仍有一些游戏‘顶风作案’。” 朱骏超认为,无版号、套版号运营,扰乱健康的游戏市场,成为游戏版号审批收紧的重要因素。 与游戏版号审批收紧同步进行的,是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游戏防沉迷相关规定。 近年来,与游戏相关的社会事件甚至案件日渐趋多,未成年人沉迷、消费问题频出。10月17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中,也对网游行业合规提出诸多要求。除了对内容提出规范外,还规定网络游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一位头部游戏企业的产品发行人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对于版号审核的具体标准尚未明确,但可以看出监管层对游戏的价值导向十分看重,希望通过控制游戏总量,追求精品化的游戏。 从这一层面来说,严格的审批制度保证了游戏的合规性,对于玩家而言,低端劣质游戏产品会变少甚至绝迹,可玩的游戏质量更高,不合规游戏带来的负面社会事件也将会更少。 如何平衡合规与发展? 自2016年7月相关部门将手游纳入版号审批范围之后,游戏版号成为游戏正式发布的通行证。如若没有游戏版号,新游戏只能进行测试,但无法开启充值端口,进行商业变现。 收紧的版号与不定的审核时间,对当前游戏市场产生的影响深远。 “目前的中国游戏市场而言,游戏开发成本越来越高,游戏生命周期越来越短,版号的常规审核下发时间为大约60-100个工作日,如果加上游戏修改时间,不少游戏需要半年的时间来申请版号,部分游戏公司未等版号下发已经倒闭。” 朱骏超表示,即便是财力雄厚的大厂,对于游戏版号的审批也曾经过煎熬等待。 以腾讯出品的手游《和平精英》为例,朱骏超介绍,其前身《绝地求生:刺激战场》由于版号审批暂停,始终以测试状态运营,玩家不可付费充值的状态从2018年2月持续至2019年5月,最终拥有版号的《和平精英》上线取代了《刺激战场》。 这意味着,一年多的时间内,一款流量超群的游戏没有玩家“氪金”选项,仅能依靠广告流量变现。 于腾讯这般体量的大企业而言,尚且能承担高额成本,但不少在国外爆火的游戏来自于小型独立工作室,甚至是个人开发者,这些游戏开发者有创意和技术,却可能没有能力撑过等待游戏版号的审批期。 在游戏行业的合规发展与严格的版号监管之间,应当如何找到平衡? “目前游戏行业的收入、版权和版号都有逐渐集中的趋势。可以对版号进行相应的分组,增加中小公司单独组别,确保部分中小游戏公司、创业公司也能分配到版号。”柯立坤表示,尽管中小游戏公司因为成本的原因,无法创作成本高昂、工业性很强的产品,但游戏产业既是工业化的,也是带有创作属性的,鼓励这些中小游戏公司申请版号,可以增强游戏文化的多元化,也避免了游戏产业利益过度集中于少数公司。 针对游戏版号的审批标准与审批时限,也被业内人士建议可以明确具体内容对外公开。 “大部分游戏公司申请的游戏至少要修改1-2次才能通过审核,导致版号过审时间大大延长。官方应将游戏审批的各项标准明确具体化并对外公布,并根据社会的发展实时进行调整,减少因信息不透明而导致的多次修改。” 朱骏超表示,公开审批时限,可以让游戏公司对版号过审时间有一定心理预期,提前做好后续游戏发行准备工作。 本期编辑刘巷 阅读全文
来源:腾讯新闻 时间:2020-10-31 2005年底,张牧野开始创作《鬼吹灯》系列小说,在网上连载后迅速走红,目前根据该小说改编的影视作品已有10余部之多。而张牧野投资设立的上海小岛文艺创作工作室(下称小岛工作室)欲将“鬼吹灯”三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海报杂志(期刊)等商品及剧本编写、书籍出版等服务上。却因为被认定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受阻,由此引发了一场商标注册纠纷。 近日,上海小岛文艺创作工作室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发布,前者由《鬼吹灯》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所投资。该案中,工作室申请注册“鬼吹灯”为商标被驳回。事实上,4月以来,涉“鬼吹灯”的多起案件入选典型案例或迎来宣判。其中,尤以天下霸唱被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鬼吹灯”标识,被判与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10万元备受关注。 中国商标网显示,目前共有40余件包含“鬼吹灯”字样的商标信息,申请人涵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香港等地的多家企业,包括“鬼吹灯”“鬼吹灯古墓探秘”“鬼吹灯之寻龙诀”“鬼吹灯之摸金校尉”等商标,除了涉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外还涉及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玩具、电视播放、知识产权许可、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等类别。其中玄霆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分别于2007年9月和今年8月累计提交了13件包含“鬼吹灯”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但上述申请均被驳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认定“鬼吹灯”三字具有宣扬封建迷信的含义,整体格调不高,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志。因此,驳回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小岛工作室不服此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审理,涉案商标由文字“鬼吹灯”构成,属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词汇,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与服务上,易使人产生与封建迷信有关的联想,从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无法经使用取得知名度而获准注册。据此,法院于今年1月一审判决驳回了小岛工作室的诉讼请求。小岛工作室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为“鬼吹灯”,该文字具有宣扬封建迷信的含义,整体格调不高,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小岛工作室关于“鬼吹灯”标志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上诉理由,并不能消除涉案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事实。据此,法院终审驳回小岛工作室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商标注册申请应及时办理,早一天申请和晚一天申请结果大不同,尽快确定商标申请日,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注册商标的特定要求是什么呢? 第一、与国家名称、标识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不可注册商标,包含我国和国外其他国家的国旗、国歌、国徽等等要素的名称和图形; 第二、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可注册商标,但该国政府同意除外; 第三、各种官方标识、检验印记相同或者相似的不可注册商标,如“免检产品标志”,但经过授权的除外; 第四、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可注册商标; 第五、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不可注册商标; 第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不可注册商标; 第七、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可注册商标; 第八、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不可注册商标,但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除外。 以上是商标审查中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说白了就是不能触碰的红线,越线铁定被驳回,所以提醒您在商标起名或者注册商标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规避。 内容来自于网络整理本公众号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本号采用的非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留言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阅读全文
来源:环球网  发布时间:10-23 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网络交易的诸多热点问题,将迎来进一步规范 阅读提示 市场监管总局10月20日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VIP会员自动续费、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消费者差评遭删除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此外,对业内争议较大的“零星小额”的界定问题,也进行了明确。 本来想买1个月或者1年的VIP会员,可是到期后平台竟自动续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一些平台要求商家在自己与竞争对手之间“二选一”,如果不同意就降低商家排名或搜索屏蔽;网购后,消费者常遇到差评被删除或者差评无法显示的情况…… 网络交易的这些热点问题,将迎来进一步规范。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也对“零星小额”进行了明确界定。 “自动续费”前应显著提示消费者 在购买VIP会员之后,“被自动续费”是消费者对付费会员模式感到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江苏省消保委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24个消费者日常使用频率较高的APP均有自动续费的功能。其中,21个样本将自动续费设置为优先选项,占所有体验样本的87.5%。仅有3个未将自动续费设置为优先选项。另外,24个样本中,有12个设有试用功能,其中有8个样本一旦用户选择试用,就等于默认选择了自动续费,占样本总数的33.33%。 调查还显示,自动续费成功后,24个样本中有17个扣款之后没有通知,用户往往只能通过第三方平台才能得知扣款信息。这些样本涉及腾讯视频、搜狐、土豆、暴风影音、网易云音乐、虾米音乐、掌阅、咪咕阅读、知乎、得到、大片、小影、百度网盘、WPS、腾讯微云、蜻蜓FM等。 对于这种情况,《意见稿》指出,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涉及消费者非主动立约的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自主选择有关方式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全部服务期间内,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有关方式的选项,并在展期、续费等日期前5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审慎对待平台经营者删除评价权限 在网购过程中,商家的口碑成了人们选择产品或服务的重要参考,差评的多少、差评的描述情况往往影响消费者的最终决定。但近年来,消费者常常遇到差评被删除或者差评无法显示的情况。 对此,《意见稿》指出,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 有观点认为,在现实中,一些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等不良有害信息影响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应允许平台有删除恶意差评的权利。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问题在电子商务法第39条有明确要求,“不得删除评价”的规定并未附加任何除外情形,其旨在将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全貌呈现出来,以充分实现信用约束的制度功能。相关企业所提到的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的不良信息的删除权,在实践中面临平台经营者难以判断和证实是否恶意、是否不良的问题。 此外,实践中平台内经营者因评价不实等申请平台经营者予以删除的,最终实际删除的比例不足5%。因此,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平台经营者删除评价权限的问题,坚持审慎对待。《意见稿》规定了平台对消费者评价中包含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平台不得滥用优势地位 近年来,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利用平台内经营者对其高度经营依赖性等方面形成的相对优势地位,对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平台的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这被舆论称之为“二选一”问题,持续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意见稿》指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此外,《意见稿》基于监管实践,重点从平台优势地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愿平等协商原则等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规范。主要明确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平台不得强迫平台内经营者接受等。 “零星小额”有了判定标准 记者注意到,电子商务法规定了“零星小额交易”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并未明确零星小额的含义和范围,这在业内存在争议。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国人大法工委专函授权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有关判定标准。 该负责人表示,经反复研究,“零星小额”包括“零星”和“小额”两个概念要素,两者之间应是“且”的关系。如果理解为“或”,则包括“零星但是大额”的交易(如零星销售黄金珠宝、奢侈品等)和“小额但不零星”的交易(如某大型网络店铺9.9元手机壳单品年销售可达百万件),对上述两类经营者免于登记,显然不符合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将带来线上线下歧视性管理待遇等诸多问题。 据介绍,《意见稿》遵循“零星小额交易是在一定程度上贴补个人花销的、偶发的、非连续性的交易行为”的立法原意,采用了“明确统一的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定框架。《意见稿》明确,“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杨召奎 阅读全文
此文来源:传媒内参 时间:2020-8-25 传媒内参导读:一文解释关于网络视听业务、网络视听行业财务及人员的117个主要指标,包括制作网络视频节目时间、互联网视频节目累计用户数等。 来源:北京影视政策 网络视听业务情况表 一、互联网视频节目情况 1.制作网络视频节目时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网络视听服务等机构全年自采、自编、自录及合作制作、加工制作的各类在网络平台播放的视频节目的时长。 填报提示: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广播电视视频节目在网络平台播放也计入制作网络视频节目时间。 2.互联网视频节目累计用户数 至报告期末,互联网视听平台上以用户个人信息或者捆绑用户手机号等形式所登记注册的视频用户累计数量。 3.互联网视频节目年度独立访客数(UV) 本年内互联网视听平台所记录的视频独立访客人数总和。 独立访客(即UV,全称Unique Visitor),指单位时间内有多少个被识别到的访问者。注册会员使用相同或不同终端多次登录访问计算为一个访客;非注册会员以使用终端识别计算为一个访客。 4.互联网视频节目平均月度活跃用户数(MAU) 本年内互联网视频节目月度活跃用户的平均值。 月度活跃用户(MAU, monthly active users ),同一个自然月使用网络视听服务的不重复用户数,即同一自然月内用户多次访问的同一终端或应用只被计算1次。 平均月度活跃用户=本年1月至12月的月度活跃用户数之和除以12。 5.互联网视频节目累计付费用户数 至报告期末,互联网视听平台上缴纳费用的视频用户。包括:按年度付费、按季度付费、按月度付费以及按次点播的视频用户。 6.互联网视频节目年度付费用户数 本年内在网络视听平台上支付过费用的视频用户。(包括:按年度付费、按季度付费、按月度付费以及按次点播的视频用户) 7.互联网视频节目应用程序(APP)数量 至报告期末,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等开发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视频节目应用程序(APP)数量。 应用程序(即 App, Application)。 8.互联网视频节目应用程序(APP)下载量 至报告期末,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等所有视频应用程序(APP)被用户累计下载数量的总和, 9.互联网视频节目年度播放时长 本年内用户在互联网视听平台收看视频节目的时间总和。 10.互联网视频节目播放次数(W) 本年内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的视频节目被点播次数总量(即 W,全称Video View)。 11.电脑页面端播放次数 本年内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等记录的通过电脑浏览器页面进行点播的视频播放次数总和。 12.电脑客户端播放次数 本年内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等记录的通过安装电脑客户端进行点播的视频播放次数总和。 13.移动客户端播放次数 本年内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等记录的通过移动设备安装的应用程序进行点播的视频播放次数总和。 14.互联网视频节目年度新增量 本年内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等采购或自制视频节目总时长。 15.互联网视频节目存量 至报告期末,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等上存储的各类型视频节目时长。包括电视剧、网络剧、电视动画片、网络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网络纪录片等类型节目。 16.在非自主运营视频平台注册账号数 至报告期末,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在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等非自主运营视频平台注册账号数量。 17.在非自主运营视频平台账号发布视频量 至报告期末,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在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等非自主运营视频平台注册账号发布视频数量。 二、短视频节目情况 18.短视频累计用户数 至报告期末,互联网视听平台上以用户个人信息或者捆绑用户手机号等形式所登记注册的短视频用户数量。 注: 注册是指在短视频平台登记用户个人信息或者捆绑用户手机号等,短视频平台能够记录该用户使用情况。 短视频:即短片视频,是一种互联网内容传播方式,一般是在互联网新媒体上传播的时间在5分钟以内 的视频传播内容;内容融合了技能分享、幽默搞怪、时尚潮流、社会热点、街头采访、公益教育、广告创意、 商业定制等主题。由于内容较短,可以单独成片,也可以成为系列栏目。 19.短视频年度独立访客数(UV) 本年内网络视听服务平台所记录的短视频应用独立访客人数总和。 20.短视频平均月度活跃用户数(MAU) 本年内短视频月度活跃用户的平均值。 月度活跃用户(MAU, monthly active users),同一个自然月使用网络视听服务的不重复用户数,即 同一自然月内用户多次访问的同一终端或应用只被计算1次。 平均月度活跃用户=本年1月至12月的月度活跃用户数之和除以12。 21.短视频上传用户数 至报告期末,所有向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短视频应用中上传过短视频的用户总数。 22.短视频应用程序(APP)数量 至报告期末,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开发并提供服务的短视频应用程序(APP)数量。 23.短视频应用程序(APP)下载量 至报告期末,网络视听服务机构上所有短视频应用程序(APP)被用户累计下载的数量。 24.短视频年度用户收看总时长 本年内用户在互联网视听平台收看短视频时长总和。 25.短视频年度点播次数(VV) 本年内用户点播观看短视频平台上内容的次数总和(即VV,全称Video View)。 26.短视频年度新增量 本年内互联网视听平台新增短视频的时长及条数总和。 27.短视频存量 至报告期末,互联网视听平台累计存储短视频的时长及条数总和。 28.在非自主运营应用程序(APP)注册账号数 至报告期末,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在抖音、快手等等非自主运营平台注册账号数量。 29.在非自主运营应用程序(APP)账号发布信息量 至报告期末,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在抖音、快手等等非自主运营平台注册账号发布信息数量。 三、互联网音频节目情况 30.制作网络音频节目时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网络视听服务等机构全年自采、自编、自录及合作制作、加工制作的各类在网络平台播放的音频节目时长。 填报提示: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广播电视音频节目在网络平台播放也计入制作网络音频节目时间。 31.互联网音频节目累计用户数 至报告期末,互联网视听平台上以用户个人信息或者捆绑用户手机号等形式所登记注册的音频用户累计数量。 32.互联网音频节目年度独立访客数(UV) 本年内互联网视听平台所记录的音频独立访客人数总和。 33.互联网音频节目平均月度活跃用户数 本年内互联网音频节目月度活跃用户的平均值。 月度活跃用户(MAU, monthly active users),同一个自然月内使用网络视听服务的不重复用户数, 即同一自然月内用户多次访问的同一终端或应用只被计算1次。 平均月度活跃用户=本年1月至12月的月度活跃用户数之和除以12。 34.互联网音频节目累计付费用户数 至报告期末,网络视听平台上为音频内容付费的累计用户数量,包括:按年度付费、按季度付费、按月度付费以及按次点播的音频用户。 35.互联网音频节目年度付费用户数 本年内网络视听平台上有过支付行为的音频用户数量。 36.互联网音频节目应用程序(APP)数量 至报告期末,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等开发、并提供互联网音频服务的应用程序(APP)数量。 37.互联网音频节目应用程序(APP)累计下载量 至报告期末,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所有的互联网音频应用程序(APP)被用户累计下载数量的总和。 应用程序(即 App, Application) 38.互联网音频节目年度播放时长 本年内用户在互联网视听平台收听音频节目的时间总和。 39.互联网音频节目年度播放次数(VV) 本年内互联网视听平台的音频节目播放次数总量(即VV,全称Video View)。 40.互联网音频节目年度新增量 本年内互联网视听平台新增的音频节目的时间总和。 41.互联网音频节目存量 至报告期末,互联网视听平台存储音频节目的累计时间总和。 42.在非自主运营平台注册账号数 至报告期末,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在喜马拉雅FM、荔枝FM、蜻蜓FM等非自主运营平台注册账号数量。 43.在非自主运营平台账号发布音频量 至报告期末,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在喜马拉雅FM、荔枝FM、蜻蜓FM等非自主运营平台注册账号发布音频数量。 四、IPTV用户及节目情况(仅省级平台填报) 44.IPTV累计用户数 至报告期末,使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网络提供传输服务的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的累计开户用户数。 45.IPTV激活用户数 至报告期末,激活的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用户数量。 46.IPTV超高清用户数 至报告期末,使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服务的高清机顶盒设备的用户数量。 47.IPTV超高清用户数 至报告期末,使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服务的超高清(4K)机顶盒设备的用户数量。超高清(4K)机顶盒指支持4K解码的IPTV机顶盒。4K是指4K分辨率,即4096*2160的像素分辨率。 48.IPTV增值业务用户数 本年内使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终端上提供的各类增值业务(如:视频点播、音乐、游戏、在线教 育、生活服务等)的用户数量。 49.IPTV非视频增值业务用户数 本年内使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终端上除视频点播业务以外其他增值业务的用户数量。其他非视频增值业务包含游戏、电竞、生活服务、在线教育、家庭医疗服务等。 50.IPTV视频增值业务用户数 本年内使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终端上提供的视频类增值业务(如:视频点播等)的用户数量。 51.IPTV点播用户数 本年内使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终端上视频点播业务的用户数量。 52.IPTV高清点播用户数 本年内使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视频点播业务的用户中,点播超高清(4K)专区内容的用户数量。 填报提示:不包括超高清点播用户数。 53.IPTV超高清点播用户数 本年内使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视频点播业务的用户中,点播超高清(4K)专区内容的用户数量。 54.IPTV年度付费用户数 本年内使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业务(包括视频业务和非视频业务)并支付过费用的用户数量。 填报提示: 包括捆绑在其他付费业务(如宽带接入等)中的IPTV业务用户。 55.IPTV年度付费用户数 本年内使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视频点播业务并支付过费用的用户数量。 56.IPTV按片点播用户数 本年内使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终端上视频点播业务用户中,按点播节目次数支付费用的用户数量。 57.IPTV包月/季/年点播用户数 本年内使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视频点播业务用户中,按月度支付费用的用户、按季度支付费用的用户、按年度支付费用的用户数量。 58.IPTV平均月度活跃用户数 本年内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月度活跃用户的平均值。 月度活跃用户(MAU, monthly active users),同一个自然月使用网络视听服务的不重复用户数,即 同一自然月内用户多次访问的同一终端或应用只被计算1次。 平均月度活跃用户=本年1月至12月的月度活跃用户数之和除以12。 59.IPTV年度活跃用户数 本年内使用IPTV服务的不重复用户数。本年度内同一用户多次访问终端或应用只被计算1次。 60.IPTV节目年度点播播放时长 本年内用户观看IPTV平台上视频内容的总时长。 61.IPTV高清节目点播播放时长 本年内用户观看互联网电视平台上高清视频内容的总时长。 62.IPTV超高清节目点播播放时长 本年内用户观看互联网电视平台上超高清视频内容的总时长。 63.IPTV节目年度点播次数(VV) 本年内用户点播观看IPTV平台上内容的次数总和(即VV,全称Video View) 64.IPTV点播节目年度新增量 本年内IPTV平台上的新增的视频节目总时长。 65.IPTV高清节目新增量 本年内,IPTV平台上的新增的高清视频节目总时长。 66.IPTV超高清(4K)节目新增量 本年内IPTV平台上的新增的超高清视频节目总时长。 67.IPTV点播节目存量 至报告期末,IPTV平台上的储备的视频节目的总时长。 68.IPTV高清节目存量 至报告期末,IPTV平台上的储备的高清视频节目的总时长。 69.IPTV超高清(4K)节目存量 至报告期末,IPTV平台上的储备的超高清视频节目的总时长。 网络视听行业财务及人员情况表 一、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情况 1.总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的全年各项收入之和,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专项拨入资金、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填报提示: (1)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即上级财政补助收入不计入事业单位总收入中,在填报时应予扣除,避免重复。 (2)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上缴收入,及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不计入上缴单位总收入,在填报时应予扣除,避免重复。 (3)不含上年结余。 2.财政补助收入 全年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性收入,包括财政专项资金,不包括发改委安 排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填报提示: (1)上级拨给下级的资金,通过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由财政资金的使用单位填报,转拨的中间单位 不填。 (2)由中央或省安排设备方式下达的资金,地市、县级单位不填,由省级统一填报,避免重复。 包括发改委安排的预算内基建投资、利息收入等。 3.总支出 全年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等各项支出。总支出中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用于核算增加值。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4.税金及附加 全年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5.事业结余 全年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需要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专项结余资金。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6.资产总额 至报告期末,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包括流动资产、 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权利等。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7.固定资产净值 至报告期末,在“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的期末固定资产净值。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8.固定资产原值 至报告期末,在“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的期末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9.负债合计 至报告期末,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售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长期借债、长期应付款等,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金额计量。 填报提示: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二、企业单位收入情况 10.总收入 全年企业单位各项收入,包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补助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11.补助收入 全年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12.税金及附加 全年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13.营业利润 全年企业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根据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 14.利润总额 至报告期末,企业或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数额,反映企业在本年内实现的盈亏总额。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15.本年应缴税金 全年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填报提示: 指实际缴纳的税金。 16.本年应缴增值税 全年企业应缴增值税就是本年应交纳的增值税。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填写。 填报提示:如果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致使应交税金出现负数时,该项一律填零,不填负数。 17.资产总额 至报告期末,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券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 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18.固定资产净值 至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余额。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19.负债总额 至报告期末,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根 据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20.所有者权益 至报告期末,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三、网络视听创收收入 21.网络媒体广告收入 全年基于互联网网站、计算机客户端、手机客户端等网络媒体取得的广告收入。 22.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收入 全年广播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机构开展IPTV业务的总收入。 23.互联网视听节目销售收入 全年互联网视听服务机构通过销售互联网视听节目各类节目取得的收入。包括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等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境内外销售收入。 2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收入 全年开展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业务的各项收入之和,包括版权收入、用户付费收入、与互联网视 听节目相关的其他收入等。 25.互联网视听用户付费收入 全年通过向互联网视听服务注册用户收取费用取得的收入。 26.互联网视听节目版权收入 全年从事版权销售等与版权有关的经济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自身知识产权的收入、购买他人版权后 进行的网络视频版权分销收入等。 27.其他新媒体业务收入 全年网络媒体广告、广电IPTV、互联网电视(OTT)、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以外的,其他网络新媒体业务如新闻客户端、微信、微博、网络直播、网站等业务取得的收入。 四、网络节目制作投资额 28.网络视频节目制作投资额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网络视听服务等机构全年制作在网络平台播放的视频的当年投资额。 填报提示: 由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节目进行备案的机构填报所有投资方的投资总额,其他参与投资的机构不填报。 29.网络剧投资额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网络视听服务等机构全年制作在网络平台播放的网络剧的当年投资额。 填报提示: 由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节目进行备案的机构填报所有投资方的投资总额,其他参与投资的机构不填报。 30.网络电影投资额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网络视听服务等机构全年制作在网络平台播放的网络电影的当年投资额。 填报提示: 由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节目进行备案的机构填报所有投资方的投资总额,其他参与投资的机构不填报。 31.网络动画片投资额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网络视听服务等机构全年制作在网络平台播放的网络动画片的当年投资额。 填报提示: 由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节目进行备案的机构填报所有投资方的投资总额,其他参与投资的机构不填报。 32.网络纪录片投资额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网络视听服务等机构全年制作在网络平台播放的网络纪录片的当年投资额。 填报提示: 由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节目进行备案的机构填报所有投资方的投资总额,其他参与投资的机构不填报。 33.网络综艺节目投资额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网络视听服务等机构全年制作在网络平台播放的网络综艺节目的当年投资额。 填报提示: 由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节目进行备案的机构填报所有投资方的投资总额,其他参与投资的机构不填报。 34.制作网络音频节目时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网络视听服务等机构全年自采、自编、自录及合作制作、加工制作的各类在网络平台播放的音频节目时长。 35.网络视频节目销售额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网络视听服务等机构全年在境内外(包括港澳台)市场的各类在网络平台播放的视频节目销售额。包括网络剧、网路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等各类节目。 36.网络剧销售额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网络视听服务等机构全年在境内外(包括港澳台)市场的各类在网络平台播放的网络剧的销售额。 37.网络电影销售额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网络视听服务等机构全年在境内外(包括港澳台)市场的各类在网络平台播放的 网络电影的销售额。 38.网络动画片销售额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网络视听服务等机构全年在境内外(包括港澳台)市场的各类在网络平台播放的 网络动画片的销售额。 39.网络纪录片销售额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网络视听服务等机构全年在境内外(包括港澳台)市场的各类在网络平台播放的网络纪录片的销售额。 40.网络综艺节目销售额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网络视听服务等机构全年在境内外(包括港澳台)市场的各类在网络平台播放的 网络综艺节目的销售额。 41.网络音频节目制作投资额 广播电视播出、制作机构全年在境内外(包括港澳台)市场的各类在网络平台播放的音频节目制作投资额。包括电视剧、电视动画等各类电视节目。 42.网络音频节目销售额 广播电视播出、制作机构全年在境内外(包括港澳台)市场的各类在网络平台播放的音频节目的制作投资额。 五、从业人员情况 43.从业人员 至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非在编人员、临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如退休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填报提示:含非在编人员、临时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44.长期职工 至报告期末,在从业人员中,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 45.网络视听从业人员 至报告期末,在从业人员中,实际从事网络视听业务的人员。 46.研究生及以上 至报告期末,在从业人员中,学历是研究生及以上的在岗人员。 47.本科及大专 至报告期末,在从业人员中,学历是本科及大专的在岗人员。 48.高中及以下 至报告期末,在从业人员中,学历是高中及以下的在岗人员。   阅读全文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哪些企业需要提交整改报告? 答:凡是持有有效期内的国内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应提交整改报告。 二、向哪里提交整改报告? 答:向发证机关提交整改报告。工信部颁发的跨地区国内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持证企业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系统,点击【企业信息】-【呼叫中心业务整改报告】,选择“是”,上传报告即可。咨询电话:010-82140090。各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国内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向当地省通信管理局咨询提交整改报告的途径。 三、整改报告的提交的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整改报告提交的时间段为2020年7月15日-2020年8月30日。 四、整改报告的内容应有哪些? 答:整改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围绕“是否存在商业营销电话呼出服务,以及业务规范、码号使用、经营行为管理等方面”自查出的问题。 2、针对上述自查出的问题是如何改正的。 3、整改结果如何。(注意:如未能完成整改应如实表述,不能虚报,日后会有抽查) 4、下一步合法经营计划,以及其他意见和建议。(第4点为非必须内容) 注意:整改报告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原件扫描件上传。 五、要求呼叫中心持证企业什么时候完成整改? 答:2020年7月30日前整改到位。整改要求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0】81号)及相关解读可在百度上搜索获得。 阅读全文
来源: 游戏产业网 发布时间:2020-05-20 人民网北京5月19日电(记者 胡挹工)19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谈到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打赏产生大额费用的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表示,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家长请求网络公司退还已经支付出去付的相应费用,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刘贵祥表示,指导意见二为妥善解决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和网络打赏可能引发的纠纷,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无行为能力人,民事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若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果监护人不追认,也应该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在游戏或打赏时,毫不吝啬,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如果家长不追认,便属于无效的行为。 刘贵祥强调,基于此,家长请求网络公司退还小孩已经支付出去付的相应费用,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家长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作用,是不是也要负担一定的费用。我们在制定指导意见二时,充分考虑了这个问题。按照现有技术手段,网络公司只要采取一定的人机验证的技术手段,是完全可以堵住未成年人打赏和玩游戏的问题。所以指导意见二没有对家长的监护责任作相应要求,实际整个考量的更多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网络公司的社会责任。” 阅读全文
QQ截图20200423085900.jpg 2020-04-23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4月23日 消息:4月21日,“京法网事”公众号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该标准对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频类作品、制品等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做出规定。 标准明确,主播人员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乐作品,根据主播人员的知名度、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无其他参考因素时,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3万元,综艺节目视频类作品每期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0元。 据悉, 2018 年斗鱼主播阿冷在直播中播放了涉案歌曲《咱们屯里的人》,法院判决斗鱼赔偿音著协 2000 元。此外, 2017 年,冯提莫在直播中播放了涉案歌曲《好运来》,斗鱼被判侵权赔偿 4000 元。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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