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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 来源:新浪游戏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7月1日正式实施后引发热议。7月7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了进一步解读,对于目前网络上流传的一些焦点问题,如审批时间、“审批需提供2部手机5张光盘”、“代办中介”等问题做出回应。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解答《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 1.问:总局印发《通知》的目的何在? 答:近年来,伴随互联网技术和移动智能终端的广泛应用,我国移动游戏市场取得快速发展。在市场空前繁荣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明显的问题,部分游戏作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侵害消费者权益;还有些游戏作品侵权盗版,侵害创新企业利益,等等。这些问题作品的存在不仅侵害了涉事企业和消费者权益,而且影响市场秩序,损害行业整体利益,严重者更是败坏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国家形象。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游戏作品内容导向和质量,促进我国移动游戏出版产业健康繁荣发展,总局印发《通知》,强化了出版服务单位的内容质量审核责任。同时,总局也充分考虑移动游戏特点和行业特性,采取诸如分类审批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措施,提高移动游戏审批效率,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2.问:总局对“移动游戏上网出版”实施审批依据何在? 答:“网络游戏上网出版”的审批职责,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总局行使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具有明确的行政法规依据。移动游戏作为网络游戏的重要品种,对其实施审批是题中应有之义。具体分为:一是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的移动游戏作品的审批,属于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27015号,依据是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是对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的审批,属于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27053号,依据是《出版管理条理》。 3.问:各类移动游戏的申报要求,审查审批流程及时限有何不同? 答:总局对申报材料的要求,是基于游戏审批工作的实际需要,并考虑行业发展实际总结得出的,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目前,为保障移动游戏作品质量与导向,同时兼顾移动游戏产品特点与行业实际,《通知》对移动游戏实施了分类审批,分别是《通知》中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表述类别。这三类游戏审批所需的申报材料目录,均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门户网站上查询(网络路径:总局门户网站首页——办事大厅——行政审批——出版类——互联网审批事项)。 对《通知》第三条所指的移动游戏,在申报时仅需提供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无需提供游戏审查帐号及设备。对此类移动游戏,在总局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环节上一般不会超过10个工作日。 对《通知》第四条所指的移动游戏,因需要总局进行内容审查,所以除需提供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主要是游戏账号、游戏安装包或1部游戏审查设备等。对《通知》第五条所指的移动游戏,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与此前总局对审判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所需材料保持一致。总局对这两类移动游戏的审批时间,将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大大压缩。根据我们统计,此前总局审批网络游戏的最短时间只为11个工作日,今年以来的平均审批时间在40个工作日左右,只有极个别出现多种内容问题的网络游戏,审批时间才接近了80个工作日的上限。 对于近期网络舆情流传所有移动游戏游戏申报审批都需要提供“2部手机5张光盘”的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建议大家到总局门户网站认真了解详情要求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报审批。 4.问:移动游戏出版审批是否收费,是否存在“加急办理”通道? 答:(1)。总局和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移动游戏出版审批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不仅在移动游戏出版审批中不收费,在其他的游戏出版审批中也不收费。 (2)移动游戏出版审批程序根据《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不存在任何所谓“加急办理”的通道,请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游戏企业认真学习国家各项政策法规,不要轻信网络谣言。 5.问:社会上存在一些所谓“代办版号”的“中介”,总局对此如何看待? 答:目前在游戏企业内俗称的“版号”,其实是指游戏作品在通过出版审批后获得的出版物号,也是一部游戏作品合法出版后的“身份证号”。移动游戏作品必须是由具有游戏出版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向总局申报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出版的。总局既不允许其他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申报游戏作品出版审批,也从未授权或指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开展所谓“代办版号”的中介服务。 对于那些打着“代办版号”等旗号借机敛财甚至诈骗的“中介”组织或个人,总局持明确反对态度。如果有出版服务单位参与其中,欢迎社会各界向总局举报。涉嫌犯罪的,可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6.问:如何理解自2016年7月1日起,“未经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7月1日之前未经总局审批而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如何处理? 答:(1)。《通知》第十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即自2016年7月1日之后新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必须经过总局审批批准。没有按规定获得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向公众提供下载或在线交互使用等出版服务。 (2)。对7月1日之前未经总局审批而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通知》第十四条规定:“本通知施行前已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含各类预装移动游戏),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及相关游戏企业应做好相应清理工作,确需继续上网出版运营的,按本通知要求于2016年10月1日前到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届时,未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继续上网出版运营。” (3)。对未按要求经过审批即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一经发现,相关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将按非法出版物查处。” 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 新广出办发〔201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秩序,提高移动游戏受理和审批工作效率,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及相关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移动游戏,是指以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为运行载体,通过信息网络供公众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作品。 本通知所称移动游戏出版服务,是指将移动游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等上网出版运营服务行为。 本通知所称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是指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具有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二、游戏出版服务单位负责移动游戏内容审核、出版申报及游戏出版物号申领工作。 三、申请出版不涉及政治、军事、民族、宗教等题材内容,且无故事情节或者情节简单的消除类、跑酷类、飞行类、棋牌类、解谜类、体育类、音乐舞蹈类等休闲益智国产移动游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 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要求,参照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制定的《移动游戏内容规范》,审核申请出版的移动游 戏内容,填写《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见附件),并在预定上网出版(公测,下同)运营至少20个工作日前,将此表及相关证照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报送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 内应完成下列工作:1.审核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准确性。2.符合要求的,一份申请材料和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一份由省 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存档。3.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收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复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游戏出版服务单位。 (四) 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取得批复文件后,应按批复文件要求,组织游戏上网出版运营,并在游戏上网出版运营后7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 网出版运营时间、可下载的地址、运营机构数量及主要运营机构名称和是否开放充值等出版运营情况;超过预定上网出版运营时间20个工作日仍不能上网出版的, 应及时向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出版非本通知第三条范围内的 国产移动游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和电子游戏出版物申报材料的通知》(新广出办函[2014]111号)(以下简称 《规范通知》)和《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11]10号)的要求办理,其中,《规范通知》附件1所列申报材料中第 (二)至(六)项变更为提交《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 五、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移动游戏,按照《规范通知》和《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办理。 六、 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的升级作品及新资料片(指故事情节、任务内容、地图形态、人物性格、角色特征、互动功能等发生明显改变,且以附加名称,即在游戏名 称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副标题,或者在游戏名称前增加修饰词,如《新××》,或者在游戏名称后用数字表明版本的变化,如《××2》等进行推广宣传)视为新作 品,按照本通知规定,依其所属类别重新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七、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变更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游戏名称或主要运营机构,应提交有关变更材料,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理变更手续。 八、 移动游戏上网出版运营时,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应负责游戏内容完整性,须在游戏开始前、《健康游戏忠告》后,设置专门页面,标明游戏著作权人、出版服务单位、 批准文号、出版物号等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信息,并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内容出版运营。游戏出版服务单位负责审核并记录游戏日常更新,对擅自添加不良 内容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不配合的,应及时报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置。情节严重的,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相应程序办理游戏出版批 准撤销手续,并追究相应责任。 九、移动游戏联合运营单位在联合运营移动游戏时,须核验该移动游戏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相关信息是否标明,不得联合运营未经批准或者相关信息未标明的移动游戏。 十、各类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智能终端生产和经营单位预装移动游戏时,须核验该移动游戏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相关信息是否标明,不得预装未经批准或者相关信息未标明以及侵权盗版的移动游戏。 十一、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与技术设备,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属地已获批准移动游戏出版情况的监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十二、已获批准且涉及异地运营的移动游戏,由受理申请出版该游戏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按本通知第十一条负责相关监管工作,异地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进行日常监管。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 十 四、本通知施行前已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含各类预装移动游戏),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及相关游戏企业应做好相应清理工作,确需继续上网出版运营的,按本 通知要求于2016年10月1日前到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届时,未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继续上网出版运营。 十五、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即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一经发现,相关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将按非法出版物查处。 十六、请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24日 阅读全文
2016-07-08 来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7月8日消息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据悉该《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七条指出,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此外,《办法》还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已获批准且涉及异地运营的移动游戏,由受理申请出版该游戏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按本通知第十一条负责相关监管工作,异地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进行日常监管。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 十 四、本通知施行前已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含各类预装移动游戏),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及相关游戏企业应做好相应清理工作,确需继续上网出版运营的,按本 通知要求于2016年10月1日前到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届时,未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继续上网出版运营。 十五、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即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一经发现,相关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将按非法出版物查处。 十六、请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24日 阅读全文
2016-07-06 来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7月6日消息:近年来,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高发频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近日,公安部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启动网络诈骗举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及国内主要商业网站,共同防范、打击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 以下为公安部官方网站文章全文: 针对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非接触、跨地域的特点,为应对网络诈骗突出问题,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近日,公安部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启动网络诈骗举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及国内主要商业网站,共同防范、打击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 据介绍,联动处置工作机制以公安机关网安“大数据”战略为引领,把所有成员单位发现和接收的涉及网络诈骗的网民举报接入联动处置平台,及时对涉嫌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线索开展侦查调查,对诈骗网站、诈骗账号、网上诈骗信息及时予以关停和清理。 近年来,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高发频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公安机关联合有关部门重拳出击,集中破获了一批网络诈骗案件、抓获了一批犯罪嫌疑人,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蔓延势头得到了遏制。近期,公安机关正在针对网民举报的一批网络诈骗线索开展侦查调查。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要不断提高防范意识,不被小利诱惑防止因轻信诈骗分子造成财产损失。遭遇网络诈骗后,要尽快尽多保留聊天记录、汇款转账凭证等证据,并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相关线索,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网址:www.cyberpolice.cn;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电话:12377、举报网址:www.12377.cn。 阅读全文
2016-07-07 来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7月7日消息,据文化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网络表演市场快速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网络直播企业的井喷式增长和部分“平台”法规意识淡漠,责任缺失,管理混乱,也出现了一些“主播”以低俗、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吸引关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行业健康发展。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管理,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文化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现场文艺表演、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技法展示或解说的行为进行规范。 以下是通知全文: 文市发〔201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总队: 网络表演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网络表演市场快速发展,在促进网络文化行业创新,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部分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责任缺失、管理混乱,一些表演者以低俗、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吸引关注,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危害行业健康发展。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管理,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必须对网络表演市场实行经常抽查,及时公开,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表演者落实责任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提供的网络表演承担主体责任,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和经营行为负责,确保内容合法、经营有序、来源可查、责任可究。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健全内容管理制度,配足内容审核人员,严格监督表演者表演行为,加强对用户互动环节的管理。要严密技术监控措施,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一经发现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网络表演,要及时关闭表演频道,停止网络传播,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表演者对其开展的网络表演承担直接责任。表演者应当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表演活动,不得开展含有低俗、色情、暴力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网络表演。表演者应当自觉提高职业素养,加强道德自律,自觉开展内容健康向上的网络表演。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管理和培训,依法强化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直接发现、第一时间处置违法违规内容等主体责任,对逾期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依法查处。 二、加强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络表演活动 内容管理是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重点查处提供禁止内容等违法违规网络表演活动,包括: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或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或以恐怖、残忍、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等方式以及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的网络表演活动;使用违法违规文化产品开展的网络表演活动;对网络表演活动进行格调低俗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行为等。 对提供上述违法违规网络表演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坚决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根据情形,将违法违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 对提供违法违规网络表演的表演者,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责令所在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关停表演者频道,并及时将违法违规表演者的信息和证据材料报送文化部。文化部根据情形,将违法违规表演者列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列入黑名单的表演者,禁止其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网络表演及其他营业性演出活动,具体时限视违法违规情节轻重确定。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将黑名单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并建议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对违法违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表演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各级行业协会要在本行业协会范围内,对列入黑名单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表演者予以通报并抵制。 三、对网络表演市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开展一次调查摸底,全面掌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情况。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对网络表演市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公布网络表演市场黑名单和警示名单。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抓紧制定网络表演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现场检查、网络巡查为主要抽查方式,以网络表演内容为抽查重点。对投诉举报较多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频次,重点监管。要利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记录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事项、检查结果等,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溯源、责任可追溯。 本通知所称的网络表演是指将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技法展示或解说等,通过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供用户在线浏览、观看、使用或者下载的产品和服务。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6年7月1日 阅读全文
来源: 新浪游戏 发布时间:2016-06-30 网络游戏产业日益繁荣,网络游戏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频发。海淀法院作为高科技产业密集区,审理了多起涉及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案件。为统一司法尺度,进一步加大对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游戏产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在2016年6月23日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主办的“首届中国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高峰论坛”上,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发布了《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调研报告》。 该调研报告在调查游戏产业的发展现状、对辖区乃至全国近年来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通过案例研究、数据统计、资料分析、调查走访、专题讨论等方式,梳理、总结目前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特点、产生原因、发展趋势、法律难点、案由选择、实务操作等问题,给出科学、合理的司法对策,解决目前存在的司法救济不到位、诉讼禁令下达难、诉讼进程推进难等问题,并就游戏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纠纷解决策略等提出相关建议。 调研报告首先对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进行了概述,对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历程、网络游戏的分类、行业正版化情况、产业链条基本情况进行了数据统计和介绍。对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案件类型进行了整理,认为涉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主要分为五类:一是网络游戏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二是游戏网站侵犯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三是游戏中元素侵犯著作权案;四是游戏侵犯其他作品改编权案;五是游戏公司间互诉侵犯著作权案。其中有单独起诉游戏开发商案件,也有单独起诉平台商案件和同时起诉游戏开发商和游戏平台商案件。 针对上述类型的案件,分析了案件的特点及原因。接下来,调研报告对游戏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进行了深入分析,并解答了游戏规则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游戏界面和游戏角色、技能装备如何保护?游戏直播的类型和保护方式等前沿问题。对游戏侵犯改编权问题,调研报告以独立章节的形式进行了剖析,提炼了侵权判定的“抽象-过滤—对比三步法”法律逻辑、司法步骤和判断方法。 针对近几年来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多会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诉讼禁令的情况,调研报告分析了目前诉讼禁令难以获得支持的原因,主要体现以下四点:一是原告准备不足难以证明存在较大胜诉可能性;二是对利益平衡的考量;三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四是担保数额难以确定。调研报告中明确:法院对诉前禁令的颁发应是积极而又谨慎的,需要严格把握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对权利人提出诉讼禁令的请求,应结合网络游戏的特点,在保护游戏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审慎根据案件的紧急程度、胜诉可能性大小等因素做出不同处理。 接下来,调研报告对不同性质的游戏平台商承担的直接和间接侵权责任形态进行了区分和研究。游戏侵权案件中的案由选择问题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也是此类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停止侵权是修改部分元素还是停止全部游戏的运营是实务中常争论的问题,报告认为法院在游戏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应以全面停止侵权为原则,结合修改游戏中侵权元素是否具有可分割性、可行性,消除影响、提高赔偿金等方式是否足以弥补原告损失等因素进行灵活裁判。对一直令人困扰的游戏侵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低的问题,报告认为法院的判赔数额呈现日益增长态势,法院今后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强化当事人的诉辩义务,同时妥善运用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各种酌定因素,合理加大判赔力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最后,海淀法院对游戏产业知识产权加强保护方面提出了建议:一是提升风险意识,完善风控制度建设;二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规则的形成;三是提高立法和行政保护水平,营造绿色产业环境;四是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实现优胜劣汰。 调研报告结合二十余起典型案例,对涉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案件实务进行了从理论到实践层面的全面分析,并提出产业发展、司法救济等方面具有操作性、时效性的建议,有助于网游企业完善自身知识产权建设、促进网游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阅读全文
2016-06-30 来源:南七道 7月1日后,网络电话,APP 手游都玩不转了? 7月,对于互联网行业来说,注定是充满新生力的月份,除了网络支付须实名认证,随着钉钉等商务电话被叫停,手游必须先审核再上线,系列新规也陆续出炉。 这些审批政策的篱笆扎紧,科技业会否又经历洗牌,各大行业企业如何在政策篱笆下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 审批政策篱笆扎紧 手游上线后审核将终结 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公告,自今年7月1日起,所有移动游戏必须经过审批才能上网出版,公测运营同样如此;除此之外,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的升级作品即如《新××》或《××2》将视为新作品,需重新进行审批。 广电总局收紧对移动游戏监管,将之前对移动游戏采取的后审改变为前置审核,此举无疑将提高手游创业的门槛。   钉钉等商务电话被叫停 阿里钉钉6月24日公告称,7月1日起,对原有的单人商务电话权益不再赠送,并对所有用户增加基于网络的语音通话、视频通话功能。这意味着,此前无需流量的“免费商务电话”功能叫停。 APP受新管 根据APP新规规定,8月1日起,提供APP信息服务的,“应该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APP平台应该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进行备案。 政策篱笆下企业更加面临优胜劣汰 不管是实名认证,还是先审批再上线,其实都是行业有问题才引起政策的反围。 在中国,手游市场规模巨大,在膨胀的市场数据刺激下,一时间行业内资本风起云涌,各类型的手游层出不穷,一度为全球收入最多的游戏板块,但是行 业乱象亦随之显现。根据相关公开资料数据显示,2015年移动游戏数量约为25000款以上,但是只有不到2%的移动游戏走了正常审批的程序。 大量非经正常审批的手游进入市场,暗扣、涉黄、知识产权侵犯的手游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是有些产品在检测的时候是很正常的,但是一旦上线,就出现各种问题,比如类似于厂商安装了一个开关,检测的时候是关着的,一旦上线就打开暗扣的通道。 小型企业问题通常会比较多,不少公司试水市场只是为了找投资和圈用户钱,客服也做运营。2015年手游行业已经进入洗牌期,30%的中小团队已被洗出去。如果现在的监管政策严格执行,可能有将近五成的创业团队被淘汰出局。 对于钉钉提供的免费电话,属于是由通信网和互联网共同提供的IP电话业务,应持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然而它并没有,因此它属于非法经营。 钉钉如果需要继续运营这个PSTN业务,无论收费还是免费,都需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这个证基本掌握在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几大运营商 手中,普通企业是不可能申请到的。PSTN业务的问题在于,助长了推销、垃圾、诈骗电话,因为PSTN可以不断的换着电话号码打到你的手机,骚扰你,而你 无法拦截。 钉钉在企业级社交软件中体量最大,因而被率先叫停,按照禁令细则看,钉钉并非唯一违规的,其他提供免费电话的还有企业微信、易信、工作圈、云之家等。 APP现在尽管已过繁荣时期,市场乱象也不少,也是随意传播暴力、色情淫秽、谣言等违法行为的信息的温床。 当然打压之后接下来应该是合理的规范、授权,最终还是应该为消费者考虑。 大公司被整顿其实不需要我们瞎操心。 手游门槛提高、支付宝被限额、免费电话取消……有人不禁为阿里等公司担忧,认为其绝对损失巨大,但是政策篱笆对于这些大企业而言,只是稍微束缚了一点手脚,这些巨头没你想的那么弱。 钉钉的通讯能力来自阿里巴巴旗下的阿里通信,阿里通信拥有工信部下发的虚拟运营商牌照,但是限于多人通话。也就是说,阿里巴巴可以提供基础电信业务中的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多人电话服务,也就是我们熟称的电话会议,但是不能提供一对一的电话服务。 免费电话下架,赠送电话会议上场,通道变了,肯定会影响一部分用户体验,不过总体而言,对现有用户影响不大,毕竟钉钉已经有一定体量。 支付宝限额20万,可实际上这个20万限额对支付宝用户几乎没有实际影响,因为只有账户余额消费才会扣掉额度,你还可以不受影响地使用余额宝、银行卡、花呗。现在的用户已经很少再去区分支付宝账户的余额和余额宝账户的余额,各种支付过程也不会有任何障碍。 移动游戏审批受限,对于大公司其实总体是好事,因为从政策层面提高了手游的准入门槛,而大的企业凭借先天优势难以倒下,比如往端游时代的大厂腾 讯、网易等。还吸引了大批中小企业前来投靠。有业内人士分析:“手游格局已经进入现代化集团军作战的时代,单靠石头、长矛的打法和规模将只有死路一条。” 大公司的强有力的运营与渠道是一面,现在又增加了审批层面的要求,能占据更多市场份额。 篱笆扎紧可造成洗牌 伴随互联网的科技行业一向风云万象,而政策的出台也很可能造成格局的洗牌。 如众筹虽起源于国外,但经过2014年众筹元年的培育,如今大有高歌猛进之势。随着国家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股权 众筹定位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规定股权众筹将仅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指导意见》的出台,某种程度上是对行 业的一种规范和洗牌,并随着政策带来的威慑效应不断加深,互联网众筹行业马太效应逐步呈现。而股权众筹平台毫无意外成为助力发展的中坚力量,在众筹平台中 占据数量最多。 2016 可谓网络直播元年,但是随着平台的升温也开始出现问题,多家网络直播平台皆被列入查处名单,原因是其直播内容涉嫌暴力、淫秽、教唆犯罪等。这对与直播行业 发展格局也是大的调整。在过了早期的野蛮生长阶段,拥有了稳定的用户后开始朝着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型,未来随着监管和内容的提高,期待直播这个行业迈向正 规。 政策倒逼下企业生存空间在哪里 互联网金融近两年很热,但另一个事实却是,互联网金融一直在野蛮中生长,游离在灰色地带,不管是第三方支付、P2P业务,由于缺乏政策规范,对于各企业来说,明争暗斗里,风险远大于机遇。 现如今,随着监管层先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立了P2P信贷、投资理财等业务边界,后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定位和业务范畴,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的边界越发清晰。 这其实是好事,在政策的倒逼下,一些自融或带有欺诈嫌疑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将被清理出局。”剩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得到充分发展。这些政策并不是反市场而行。 但是值得提防的是,伴随新规出台,杂草也长出,如业内已经有了“搞定“审批程序的代理公司,开价在1万元左右。不管怎样,新规的执行力度更多的是左右中小团队的生存状况,除了向稳固的大企业靠拢,观望之余,自身应该不断加强自律,增强核心竞争力。 南七道:南七道新媒创始人,《胡说七道》出品人,转载或合作请关注公众号:南七道。本文由南七道与黎梦竹共同完成。 阅读全文
2016-06-30 来源:快科技 从7月1日起,又将有一批新政策实施并影响我们的生活。其中,广电总局开始收紧境外版权节目审核颇受人们关心。 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有关要求,自7月1日起,新开播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如未按通知要求备案或未如实备案,一经查实该节目立刻停播,该频道下一年内不允许播出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 这份名为《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指出,当前一些广电机构过于依赖境外节目模式,原创节目比例较小、精品不多、动力不足,要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不断研发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中华文化特色的优质节目,特别注意提高晚间时段自主原创节目播出比重。 通知要求,上星综合频道播出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需提前两个月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与境外机构联合研发的节目,如中方未取得完全知识产权将视同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管理;各上星综合频道每年在19:30—22:30间开播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两档。 阅读全文
2016-06-27 来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6月27日消息 据中国工商报消息,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将于7月1日全面上线运行,这也意味着被列入黑名单存在售假、商品质量等问题的网店将被打上“黑店”的标签,以后网购的时候可以少入点“坑”了。 据此前工商局介绍,该系统的上线将省去消费者查找企业信用信息的麻烦,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就可以直接在网店主页看到该网店的信用信息,包括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是否被列入异常名录等。存在售假、商品质量等问题的网店,将视情况列入“黑名单”或“灰名单”等,并在首页被“友情提示”给消费者。 据悉,今年3-5月,国家工商总局在全系统分两批组织开展了系统联网测试,并针对涉嫌违法经营行为的网店安排了两次专项检查。各地共检查22766个网店,其中大部分为自然人网店,认定违法网店8165个,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网店进行了立案查处。 此外,在《网络交易违法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出台后,该系统还可面向消费者即时推送网店黑、灰名单,为消费者理性网购提供消费提示、警示,强化信用管网。 阅读全文
2016-06-28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6月28日消息,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昨日下发了《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送餐环节、第三方平台职责等作出规定,具体如下: 对于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办法》要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一致。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完整、真实、清晰地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的相关信息。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制作食品。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送餐的,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送餐过程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办法》对有一定食品安全风险的送餐环节也提出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送餐的,应该遵守相关要求;委托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第三方物流送餐的,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 应当执行送餐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办法》 规定用于盛放食品的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送餐时应当采取能够防止灰尘、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应当定期清洁、消毒。 有冷藏等特殊温度要求的食品(如冷菜、生食、冷加工糕点、预拌色拉),其配送条件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 《办法》鼓励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制作烹饪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 对于第三方平台,《办法》要求应当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记录其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编号、许可证有效期、核准名称、地址、经营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三方平台还要通过与平台内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入网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应当遵守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方平台检查发现平台内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无许可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周小白) 阅读全文
2016-06-27 来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6月27日消息 “史上最严”网络支付新规将于7月1日正式生效,届时未完成实名认证的支付宝、微信账户部分功能将会受限。 据悉,7月1日起,微信未实名用户将不能使用微信收钱、使用零钱发红包等功能。受限用户只能通过微信绑定银行卡支付,或完成实名认证获取权限。而支付宝未实名用户也需完成升级认证才能恢复收款功能。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支付账户将严格实行实名管理,并按照三类支付账户分级管理。 1.只通过一个外部渠道开立的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但限额仅有1000元。 2.通过3个验证渠道的Ⅱ类账户可以消费、转账,年支付额度10万元 3.通过5个验证渠道的Ⅲ类账户,除了可以消费转账外,还能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年累计交易额最高可以到20万元。 阅读全文
  2016-06-25 来源:中国网信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25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搜索引擎在对网上信息进行整合、方便用户查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部分搜索结果含有谣言、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违法信息;部分搜索结果有失客观公正,违反行业道德和规范,误导和影响公众判断。这些问题破坏了网络生态,扰乱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侵害了公众利益,广大网民深恶痛绝,呼吁尽快出台信息搜索服务的有关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以链接、摘要、联想词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切实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为网民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同时,企业要提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欢迎广大网民继续对网上相关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举报,共同促进网络空间更加清朗。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址:www.12377.cn,举报电话:12377,举报邮箱:jubao@12377.cn。  以下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督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依法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2016-06-24 09:08 来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6月24日消息,昨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官方微博@工信微报 发微博回应关于近日有媒体关于“叫停非运营商资质的个人免费通话服务”的相关报道。 工信部回应称,近日,有媒体报道,我部将叫停非运营商资质的所有个人免费通话服务。按照《电信条例》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通话服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基于通信网(固定网和移动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二是由通信网和互联网共同提供的IP电话业务,三是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前两者属于基础电信业务,应持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属于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应持有相关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持有相关许可开展业务,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为促进信息通信市场竞争和产业发展,我部鼓励相关企业持证合法经营,为用户提供更好的语音产品和服务。同时,为了规范市场秩序,遏制骚扰电话蔓延,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我部将依法予以查处,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通信行业健康发展。 阅读全文
2016-06-20 来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6月20日消息 日前,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新播出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1档,并且规定不能在第一年不得在19:30—22:30之间播出。 此外,通知表示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包括当年新引进和往年引进的节目),均需提前两个月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该规定将于规定7月1日起执行。 如果你是《奔跑吧兄弟》的忠实粉丝的话,那么就要注意了。这也意味着,该节目原先每年播出两次,接下来可能只能播一次了。 《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力推进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各广播电视机构特别是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把创新精神贯穿文艺创作生产全过程,增强文艺原创能力”等指示要求,充分认识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是关系文化建设的战略性问题,只有具有中华文化基因和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自主创新节目,才能更好地承载中国梦主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才能更好地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高度重视、自觉主动推进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 二、支持鼓励自主原创节目,在播出安排和宣传评奖等方面优先考虑。 各广播电视机构特别是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对加强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负有主体责任,要把节目原创作为自主创新工作的核心,特别注意提高晚间时段自主原创节目播出比重。要培育研发机构,培养创意人才,建立完善有利于促进节目自主创新的配套制度,在资金、项目、人才等各方面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的创新模式大力扶持。 总局正在建立完善由创作指导、季度推荐、宣传推广、奖惩机制多环节组成,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研究机构、新闻媒体广泛参与的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工作机制,对各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自主创新节目开展季度、年度评选、表彰、奖励、宣传等工作。总局将在创新创优节目评选、宣传推介和进入黄金时间等方面优先考虑自主原创节目。 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配套建立奖励扶持制度,与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工作机制和各地广电机构节目自主创新制度相互衔接,大力促进各地广电机构积极开展节目自主创新工作。 三、做好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播出秩序。 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包括当年新引进和往年引进的节目),均需提前两个月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未完整履行备案程序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播出。与境外机构联合研发、邀请境外人员担任主创人员或境外人员在节目制作中发挥主要指导作用的节目,如中方未取得完全知识产权,视同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管理,需完整履行备案程序,合并计算。 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在19:30—22:30开播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两档。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新播出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1档,第一年不得在19:30—22:30之间播出。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按本通知要求如实备案节目引进、合作等情况。6月15日前向总局汇总申报今年已播在播将播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7月1日起,新开播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如未按本通知要求备案或未如实备案,一经查实该节目立刻停播,该频道下一年内不允许播出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各广播电视机构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防止抄袭模仿、侵权盗版。 四、做好节目编排,把“920”时段作为推动节目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 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注意安排好“920”时段节目,加大节目自主创新力度,在不同主题不同领域开发多样态、差异化的节目,力求电视荧屏丰富多彩。同一档真人秀节目,原则上一年内只播出一季。娱乐类节目要注意不得过度安排重播。“920”时段总体上应呈现公益特色鲜明、题材均衡分布、形态相互区别、风格各有千秋的播出效果。总局将按照“全国一盘棋”的思路,对“920”时段节目加强调控,防止类型集中和雷同重复。 五、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节目评议监管。 各级收听收看机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节目收听收看和评议工作,及时发现自主创新的好节目好做法,对加强节目自主创新工作提出科学建议,对违规播出和同质化趋势及早提出警示。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相关播出机构,指导督促相关播出机构加强节目自主创新、认真履行相关程序,严格执行总局各项宣传管理规定;对备案的引进模式(合作)节目认真审查,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6/6/18 10:06 ) 2016年6月7日第二届中国互联网企业发展论坛在深圳成功举办。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在论坛上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态势暨景气指数报告(2016年)》,其中的亮点是编制了“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景气指数”这一观测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的“晴雨表”,为行业分析、政策制定、政策评价等提供重要参考。该指数的发布在业界引发了巨大反响,6月8日《人民邮电报》整版刊登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景气指数的专题文章。为便于该指数的应用推广,我们将分三期进行系统性的解读。 一、景气指数应用场景 行业发展的周期性波动是通过一系列经济变量的活动来传递和扩散的。任何一个经济变量本身的波动都不足以代表行业的整体发展态势,要反映经济整体发展态势的过程就必须综合考虑各个变量的波动,景气指数的编制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个有效的工具。 经济景气监测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其实践成果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制定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我国在1980年代末也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与应用,目前比较有影响力的景气指数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景气指数和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等。其中,宏观经济景气指数主要是刻画的是国民经济活动的总体表现,涉及到经济活动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各个环节。宏观经济景气指数定期向社会发布,从而能够对各种重要的敏感性指标进行定期的监测和分析,把握宏观经济变化和发展趋势,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及时有效的决策参考,提高国家宏观调控水平,避免经济的剧烈波动。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简称“国房景气指数”,可以从土地、资金、开发量、市场需求等角度显示全国房地产业基本运行状况、波动幅度、预测未来趋势,政府可以据此制定房地产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政策,出台调节房地产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二、景气指数编制目的 我们编制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景气指数的目的,是力图建立一个观测我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的“晴雨表”。一方面,能够如实刻画现实互联网行业发展波动的轨迹,有效监测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态势,另一方面,能够科学预测未来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趋势,为行业分析、政策制定、政策评价等提供重要参考。 互联网行业发展景气指数是通过选取一系列与互联网行业发展周期波动存在明确相关关系的行业发展指标,综合计算得出的景气合成指数,包括先行指数、一致指数和滞后指数。其中,先行指数是在互联网经济全面增长或衰退尚未来临之前就率先发生波动的指数,它揭示了互联网行业未来的变化趋势,预示着未来行业的发展走势和可能出现的周期性变化。一致指数是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周期波动而变化的指标,反映了行业当期变动情况,是对当前互联网行业运行总体情况的描述。滞后指数是在互联网经济周期发生波动后才显示作用的指标,刻画了行业的历史变化规律,是对互联网行业总体运行中已出现周期波动的确认。 三、景气指数的构建方法 景气指数的构建一般采用扩散指数、合成指数和景气综合评分法三种方法。 扩散指数又称扩张率,20世纪50年代确立并广泛应用,它是在对各个经济指标循环波动进行测定的基础上,所得到的扩张变量在一定时点上的加权百分比。扩散指数的数值在[0,100%]之间波动。当扩散指数处于[0,50%]时,上升指标数少于下降指标数,在此阶段经济向扩张方向运动,此时经济系统运行于不景气空间的后期;当扩散指数处于[50%,100%]时,上升指标数多于下降指标数,经济运行愈来愈景气;当扩散指数处于[100%,50%]时,上升指标数仍多于下降指标数,经济处于景气空间后期,整个经济系统正处于降温阶段;当扩散指数处于[50%,0]时,上升指标数少于下降指标数,经济系统处于全面收缩阶段。但是扩散指数存在着不能反映经济波动幅度、干扰较大等缺陷,为弥补扩散指数的不足,20世纪60年代合成指数应运而生。 合成指数,又称景气综合指数,是由一类特征指标以各自的变化幅度为权数的加权综合平均数,它是将各种不同计量单位的景气指标值转变为无量纲的增长率型数值,然后经过一系列标准化处理,综合成的一个定基指数。合成指数反映的是与基期相比的经济景气状态,数值大于100,表示与基期相比行业发展景气,数值小于100,表示与基期相比行业发展不景气。合成指数不仅显示各指标的波动状态,而且将它们的波动程度(各时点的波动值)加以综合,除了能预示市场经济波动的转折点外,还能在某种意义上反映经济循环变动的强弱。 景气综合评分法,又称景气灯号模型法、灯号法,该方法是借用交通管制的红、黄、绿信号灯的概念,直观、形象地解释经济运行的景气状态,并可计算景气综合评分,对景气状况进行整体评价。根据经济运行的轨迹,可以将判断区域分为“过热”、“偏热”、“正常”、“偏冷”、“过冷”五个区间,分别以“红灯”、“黄灯”、“绿灯”、“浅蓝灯”和“蓝灯”表示。“绿灯”区居中,视为最佳状态;“黄灯”区和“浅蓝灯”区视为次佳状态;“红灯”区和“蓝灯”区则视为不佳状态。灯号法只是对现状的一种大致上的描述,因此在预测功能上较差。 四、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景气指数的构建 考虑到我们的研究目的、互联网行业发展特点,以及数据的可获得性,我们采用合成法构建互联网行业发展景气指数,因此,下文提到的互联网行业发展景气指数均特指合成指数。互联网行业发展景气指数的计算过程大致分为以下六个步骤:一是指标数据去季节因素整理。运用X11季节调整方法对原始数据进行处理,以消除季节因素和不规则因素对指标数据的影响,提高计算的景气指数的合理性。二是指标分组。确定一致指数基准指标,根据时差相关法将所选指标分为先行、一致及滞后指标。三是计算指标的对称变化率。为了防止异常值对合成指数的影响,需要对各指标的对称变化率进行标准化处理。四是计算指标标准化平均变化率。为使三类指标可比,需要计算三类指标的标准化平均变化率。五是计算初始合成指标。确定基期,计算其余各期的动态相对数,即合成指数。六是对初始合成指数进行趋势调整得到互联网行业发展景气指数。为了使计算的三个合成指数易读取、更可比、成为具有整合性的系统,我们采取HP滤波方法对三个合成指数进行了趋势调整,得到互联网行业发展景气指数。 作者简介: 汪明珠:毕业于山东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经所经济研究部工程师,主要从事信息经济、互联网+的研究工作。联系方式:wangmingzhu@caict.ac.cn 作者:汪明珠   来源:工信部电信研究院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6/6/18 10:07 ) 2016年6月7日第二届中国互联网企业发展论坛在深圳成功举办。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在论坛上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态势暨景气指数报告(2016年)》,其中的亮点是编制了“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景气指数”这一观测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的“晴雨表”,为行业分析、政策制定、政策评价等提供重要参考。该指数的发布在业界引发了巨大反响,6月8日《人民邮电报》整版刊登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景气指数的专题文章。为便于该指数的应用推广,我们将分三期进行系统性的解读。 一、指标选取原则 景气指标体系要具有较高灵敏度且便于观察,能够从不同方面反映经济总体发展规模、水平和速度。景气指数指标的选取要遵循以下原则:①指标的经济含义;②指标变动的协调性;③指标变动的灵敏度;④指标的代表性;⑤指标的稳定性;⑥指标的时效性;⑦数据的可获得性。我们基于以上标准选取互联网行业发展景气指数的指标。 二、指标体系确定 我们从宏观经济、基础能力、行业发展、业务发展四个层面选取相关指标。宏观经济层面从大处着眼,反映互联网发展的宏观背景情况,指标包括:人均可支配收入、工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基础能力层面立足信息通信业,从网络、终端、用户的发展情况来反映支撑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基础能力,指标包括: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宽带用户数、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时长、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联网终端出货量、数据流量资费。行业发展层面从行业自身视角,反映行业运行的总体态势,指标包括:上市互联网企业市值、上市互联网企业营收、互联网投融资。业务发展层面对行业细化分解,从典型业务的具体发展情况来折射出行业发展态势,指标包括:网络零售交易额、网络游戏市场规模、网络视频日均点播量、微信月度活跃用户数、搜索引擎市场规模、电子支付业务量、网络约租车服务规模。四个层面从宏观到微观,层层深入,与互联网行业发展紧密关联,系统全面地反映了行业发展趋势。 三、指标选取与分类 我们选取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作为一致指数的基准指标。将其他指标与基准指标计算时差相关系数,选取最大相关系数所对应的先行(一致或滞后)期数作为判断指标分类的依据。如不同时差相关系数之间差距较小,则依据K-L信息量法进行判断。根据上述算法,互联网行业发展景气指数指标分类如下表所示。 在先行指标体系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数据流量资费都是影响未来互联网业务消费的重要因素;智能终端的迅速普及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的重要基础,联网终端出货量能够体现出互联网行业持续发展的潜力;互联网投融资是促进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的关键驱动力量,其活跃程度能够反映出未来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趋势。 在一致指标体系中,宽带用户数、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时长等指标能够实时反映出互联网业务的使用情况;上市互联网企业的营收、市值是反映互联网行业发展景气情况的重要指标;电子商务、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行业的典型业务,其业务规模的变化情况也能有效反映出互联网行业发展的景气程度。 在滞后指标体系中,工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与互联网业务发展、互联网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程度相关,滞后于互联网行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受当期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预期所影响,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属于滞后指标。 总体来看,先行指标和滞后指标相对较为稳定;一致指标由于互联网行业创新活跃,未来需要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关业务指标。 作者简介: 屠晓杰: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通信博士,现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经所经济研究部工程师,主要从事互联网运行分析、投融资等相关研究工作。联系方式:tuxiaojie@caict.ac.cn 作者:屠晓杰   来源:工信部电信研究院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6/6/18 10:08 ) 2016年6月7日第二届中国互联网企业发展论坛在深圳成功举办。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在论坛上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态势暨景气指数报告(2016年)》,其中的亮点是编制了“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景气指数”这一观测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的“晴雨表”,为行业分析、政策制定、政策评价等提供重要参考。该指数的发布在业界引发了巨大反响,6月8日《人民邮电报》整版刊登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景气指数的专题文章。为便于该指数的应用推广,我们将分三期进行系统性的解读。 一、总体走势 景气指数显示,我国互联网行业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2016年第一季度,互联网行业一致合成指数为105.8(2014年Q1=100,下同),环比上升0.91个点,继续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先行合成指数为105.9,环比上升0.25个点,增速有所放缓;滞后合成指数为105.1,环比上升0.86个点。先行指数和一致指数都处于上升区间,表明我国互联网行业仍将保持快速发展态势。互联网行业景气指数增长速度显着高于我国宏观经济景气指数。长期来看,2012年以来我国互联网行业一致指数季度平均增速为0.77,而中国宏观经济一致指数季度平均增速仅为-0.32。短期来看,2016年第一季度我国互联网行业先行、一致、滞后三类合成指数均保持正向增长,而同期中国宏观经济的一致、滞后指数均呈现负增长态势。我国互联网行业持续快速发展,已成为当前引领新常态、壮大新经济、打造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二、长期发展态势 一致指数长期保持持续增长态势,表明我国互联网行业在“十二五”期间实现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网络基础、行业规模、业务创新三方面要素综合影响,共同反映出我国互联网行业持续快速发展的态势。五年来,基础设施加速升级。我国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信息通信网络,固定宽带覆盖全国所有的乡镇和95%的行政村,4G网络覆盖全国所有城市和主要的乡镇。移动宽带用户总数达到7.9亿,占移动用户的比重由2011年的6%飙升至60%。FTTH用户数累计达到1.2亿户,占宽带用户总数的比重由2013年的12%提升至56%。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持续爆发式增长,月户均流量从2011年的81 MB快速提升至389 MB。五年来,行业规模快速增长。2015年我国上市互联网企业总营收是2011年的5倍,年复合增长率高达49%,远高于同期GDP和基础电信业的增速。2015年我国上市互联网企业总市值规模接近5万亿元,是2011年的6倍。阿里巴巴、腾讯的市值超过千亿美元,百度、京东商城、网易、乐视网、东方财富、携程旅游网的市值超过百亿美元。五年来,业务创新蓬勃发展。电子商务、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主流应用快速发展,我国网络零售规模跃居世界首位,网络零售交易额从2011年的7825.6亿元快速提升至2015年的3.88万亿元,增长了近4倍。微信的月活跃用户数已接近7亿,成长为全球第二大移动即时通信应用。同时,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交通等新型融合业务快速兴起,2015年前三季度国内第三方网络支付业务达562.5亿笔,同比增长128.9%。滴滴出行2015年平台订单量达14.3亿单,日订单量超过1100万。 三、短期发展态势 一致指数短期波动性较为明显,表明近期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增速出现上下波动。2015年二季度到2016年一季度的一致合成指数分别为104.39、104.57、104.84和105.75,一致指数处于波动上行区间,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说明我国互联网行业总体保持景气发展态势。但过去一年,一致合成指数的环比增速波动特征明显,分别增长1.95、0.18、0.27和0.91个点,表明行业增长速度出现起伏波动变化,特别是2015年第三、第四季度,行业增速大幅放缓。行业增速放缓主要是由资本市场的大幅振荡以及部分互联网业务发展放缓的原因导致。2015年,我国上市互联网企业总市值发生剧烈波动,在“互联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利好政策影响下,我国上市互联网企业的总市值一度达到5.1万亿元的峰值,但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资本市场主动去除杠杆,以及企业加快转型投资、减少短期利润等因素影响下,部分企业股价遭到重挫。同时,行业发展步入“互联网+”新阶段,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线上线下互动等融合业务发展迅猛,而传统的网络游戏、社交网络等线上业务发展明显放缓,特别是微信的月活跃用户数量经历了前些年的快速增长,2015年新增活跃用户增长大幅放缓,对景气指数造成一定影响。 四、结论 我国互联网行业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增速趋于平稳。鉴于互联网行业新模式、新业务的飞速发展,互联网行业发展景气指数指标体系也需要根据行业发展变化进行持续优化调整,以更好地反映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态势和趋势。 作者简介: 张春飞: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通信硕士,现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经所监管部副主任,主要从事信息通信业发展和监管等相关研究工作。联系方式:zhangchunfei@caict.ac.cn 作者:张春飞   来源:工信部电信研究院 阅读全文
2016-06-06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6月6日消息,据央视《每周质量》栏目报道,2015年检验检疫局对跨境电商的进口玩具抽检了20个批次,其中16个不合格,也就是说,跨境电商所销售的玩具,80%的产品连我国玩具的基本标准要求都达不到。 检测人员介绍说,跨境电商所销售的进口玩具问题很多,其中对儿童安全威胁较大的的是儿童滑板车类产品的安全性等问题。 在实验室,检验人员模拟儿童站立的状态对这个样品进行了撞击测试。检验结果显示,这次抽检的两批次样品中,有一批次样品在撞击后产品碎裂,也就是说,如果在使用时撞击到台阶等物体,可能会对儿童造成伤害。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科长沈玉香表示,一般来说,消费者好像觉得进口玩具产品是比较有保障的,但是从目前的检测情况来看,可能跟消费者心理的这种预期还是有一定差距的,不是所有的进口产品都是合格的产品。 针对这一情况,国家质检总局也将加强对跨境电商进口儿童用品,以及其他进口商品的抽查和监管力度。(周小白) 阅读全文
2016-06-02 来源:腾讯科技 腾讯科技讯(乐天)6月2日消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 新规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已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的升级作品及新资料片(指故事情节、任务内容、地图形态、人物性格、角色特征、互动功能等发生明显改变是需要重新进行审批。 具体如《新××》,或者在游戏名称后用数字表明版本的变化,如《××2》等进行推广宣传)视为新作品,按照本通知规定,依其所属类别重新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游戏企业中最典型的就是巨人网络,过去多年,巨人网络推出了一堆的“征途”。 比如,新征途、征途2、绿色征途、征途2s、征途怀旧版、征途2经典版、征途穿越版、征途无双版、征途口袋版、征途2动作专区、征途2经典专区……还有征途手机版。 如今,按照新规的规定,巨人网络再推出类似的《征途》游戏就必须要进行审批,否则,一经发现,相关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将按非法出版物查处。 以下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的文件: 新广出办发〔201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秩序,提高移动游戏受理和审批工作效率,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及相关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移动游戏,是指以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为运行载体,通过信息网络供公众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作品。 本通知所称移动游戏出版服务,是指将移动游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等上网出版运营服务行为。 本通知所称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是指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具有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二、游戏出版服务单位负责移动游戏内容审核、出版申报及游戏出版物号申领工作。 三、申请出版不涉及政治、军事、民族、宗教等题材内容,且无故事情节或者情节简单的消除类、跑酷类、飞行类、棋牌类、解谜类、体育类、音乐舞蹈类等休闲益智国产移动游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要求,参照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制定的《移动游戏内容规范》,审核申请出版的移动游戏内容,填写《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见附件),并在预定上网出版(公测,下同)运营至少20个工作日前,将此表及相关证照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下列工作:1.审核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准确性。2.符合要求的,一份申请材料和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一份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存档。3.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收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复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游戏出版服务单位。 (四)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取得批复文件后,应按批复文件要求,组织游戏上网出版运营,并在游戏上网出版运营后7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网出版运营时间、可下载的地址、运营机构数量及主要运营机构名称和是否开放充值等出版运营情况;超过预定上网出版运营时间20个工作日仍不能上网出版的,应及时向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出版非本通知第三条范围内的国产移动游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和电子游戏出版物申报材料的通知》(新广出办函[2014]111号)(以下简称《规范通知》)和《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11]10号)的要求办理,其中,《规范通知》附件1所列申报材料中第(二)至(六)项变更为提交《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 五、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移动游戏,按照《规范通知》和《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办理。 六、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的升级作品及新资料片(指故事情节、任务内容、地图形态、人物性格、角色特征、互动功能等发生明显改变,且以附加名称,即在游戏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副标题,或者在游戏名称前增加修饰词,如《新××》,或者在游戏名称后用数字表明版本的变化,如《××2》等进行推广宣传)视为新作品,按照本通知规定,依其所属类别重新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七、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变更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游戏名称或主要运营机构,应提交有关变更材料,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理变更手续。 八、移动游戏上网出版运营时,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应负责游戏内容完整性,须在游戏开始前、《健康游戏忠告》后,设置专门页面,标明游戏著作权人、出版服务单位、批准文号、出版物号等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信息,并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内容出版运营。 游戏出版服务单位负责审核并记录游戏日常更新,对擅自添加不良内容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不配合的,应及时报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置。情节严重的,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相应程序办理游戏出版批准撤销手续,并追究相应责任。 九、移动游戏联合运营单位在联合运营移动游戏时,须核验该移动游戏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相关信息是否标明,不得联合运营未经批准或者相关信息未标明的移动游戏。 十、各类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智能终端生产和经营单位预装移动游戏时,须核验该移动游戏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相关信息是否标明,不得预装未经批准或者相关信息未标明以及侵权盗版的移动游戏。 十一、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与技术设备,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属地已获批准移动游戏出版情况的监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已获批准且涉及异地运营的移动游戏,由受理申请出版该游戏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按本通知第十一条负责相关监管工作,异地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进行日常监管。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 十四、本通知施行前已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含各类预装移动游戏),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及相关游戏企业应做好相应清理工作,确需继续上网出版运营的,按本通知要求于2016年10月1日前到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届时,未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继续上网出版运营。 十五、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即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一经发现,相关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将按非法出版物查处。 十六、请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24日 阅读全文
2016-06-03 来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6月3日消息 据法制晚报消息,日前北京市旅游委查处了46家散发虚假旅游信息、假冒正规旅行社的“黑网站”,这些虚假旅行社网站将转北京市网信办对其予以关停。 市旅游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市旅游委制定了“清网行动”计划,市旅游委委派专业网络监测公司在百度、360、搜狗三大搜索引擎中搜索“北京旅游”、“北京一日游”、“北京两日游”等关键字,对有关网站信息进行核对,不符合的网站信息由市旅游委执法人员核实。本次被查出的黑网站包括14家冒充北青旅、11家冒充中青旅名称、7家冒充国旅,其他的14家。 值得一提的事,上个月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北京旅游市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各旅行社将本社合法旅游网站在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假冒旅行社的非法“一日游”网站及网址,如果被举报的话监管部门也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在5月底,北京市旅游委公布了今年首批26家虚假旅游网站的消息。 阅读全文
QQ截图20160603110319 2016-06-03 来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消息:据央广网消息,苹果在中国的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近日被北京统计局公示为严重失信企业,并交纳了5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2015年12月4日,北京统计局在北京统计信息网上公示了4家严重失信企业,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赫然在列。主要原因是是其2014年《财务状况》、《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报告中的数据存在较大差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出现较大差错的数据为“本年应交增值税”、“本年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本年商品销售额”。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苹果电子处以警告并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投资人为爱尔兰苹果公司。 库克曾对中国媒体表示,“中国将成为苹果最重要的市场,将成为苹果收入最大的贡献国。”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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