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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8  来源:中国网 中国网1月8日讯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了《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了网络文学作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性,提出网络文学发表作品的作者须实名注册。 《意见》提出建立网络文学内容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支持网络文学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建立质量评估体系和控制机制;落实编辑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网络文学发表作品的作者实名注册、责任编辑及出版单位署名等管理制度,加强网络文学编辑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快推动网络文学作品登记识别、标识申领、存储分类等作品管理技术标准研发,建立兼容性强、使用便捷的原创网络文学作品编目系统、版权信息系统和社会公示及查询系统。 此外,《意见》提出多项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保障措施,包括开展网络文学评论引导,逐步建立科学的网络文学作品评价体系;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推动网络文学企业加快相关技术研发及应用;加强版权保护,持续打击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网络文学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内容的打击力度,整治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用户利益等行为;加大政策扶持,争取各级财政对网络文学发展的扶持,完善相关出版基金和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推动网络文学出版等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快人才培养,营造名作家、名编辑和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不断涌现的良好环境;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共同发展。 《意见》要求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在党委领导下,充分认识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网络文学工作的指导和扶持,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阅读全文
2015-01-06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1月6日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禁止采用以下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活动: (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或者服务的项目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二)为促销所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不如实标示赠品、免费服务的品名、数量或者赠品为假劣商品。(周小白) 阅读全文
2015-01-06   来源:中新网 中新网1月6日电 今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显示,《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规定第十一条中指出,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中新网IT频道)   附规定全文: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 (二)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 (三)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 (五)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 (六)可遥控语音接收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七)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 (二)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 (三)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 (五)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六)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伪基站”设备,是指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经公安机关依法认定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六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行为。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有关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认定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器材、设备送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出具认定结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认定结论,对不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行为以及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和发布相关违法广告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后,可以提请通信监管部门对相关网站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案件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在查处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阅读全文
【TechWeb报道】12月31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近日发布《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规定》已经于2014年12月1日商务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七日内自行登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提交本规定所列交易规则、征求的公众意见及意见答复处理情况。 此外,《规定》指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阿茹汗) 以下为全文: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网络零售的健康发展,保护依托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活动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易规则,是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适用于使用平台服务的不特定主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开规则。 本规定所称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其他经营者进行网络零售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网络零售,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建设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下列交易规则应按照本规定公示并备案: (一)基本规则,指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注册的规则及关于交易成立、有效性和履行的基础性规则。 (二)责任及风险分担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则及风险分担的规则。 (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指保护知识产权以及防止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则。 (四)信用评价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评价服务,以及收集、记录、披露交易双方信用情况的规则。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指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合理退货权、获得赔偿权等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及交易记录的规则。 (六)信息披露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核其法定营业资格的规则。 (七)防范和制止违法信息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防范和制止在其平台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网络广告等规则。 (八)交易纠纷解决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解决与网络零售经营者、消费者之间争议的机制及规则。 (九)交易规则适用的规定,指交易规则适用对象、范围和期限的规定。 (十)交易规则的修改规定,指交易规则变更、修改的程序和方式的规定。 (十一)其他必要的交易规则或与规则相关的措施。 第七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方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意见,通过合理方式公开收到的意见及答复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规则,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修改的交易规则; (二)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需紧急采取措施的交易规则。 第九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前七日在网站醒目位置予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交易规则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制定合理过渡措施。 第十一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采取合理的方式保障利益相关方全面、方便地了解所实施的交易规则的内容,并提请其注意有关免除或限制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或者利益相关方责任的内容。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以合理方式对交易规则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七日内自行登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提交本规定所列交易规则、征求的公众意见及意见答复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其交易规则进行修改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将修改部分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免费提供已备案交易规则的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向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交易规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举报内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规范自律,对已备案的交易规则提出意见,建立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互动机制,推进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第十七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举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提出行政指导建议书: (一)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提醒利益相关方注意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责任内容的; (二)未按本规定备案交易规则的; (三)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八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拒不履行职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实施的交易规则,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2014-12-29  来源:腾讯科技 腾讯科技讯(乐天)12月29日消息,今年以来,出尽风头的余额宝让银行业受震动同时, 一直面临是否应纳入央行存款准备金管理之争,如今余额宝监管这一争议或将落下帷幕。 央行日前下文,称从2015年起对存款统计口径进行调整,部分原来的同业存款今后纳入各项存款范围,也要缴纳存款准备金。这意味着,余额宝类货币基金未来将缴纳存款准备金。 目前这类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暂时为零。不过,未来一旦实施,余额宝类货币基金的收益可能下滑。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曾多次撰文,称余额宝应纳入存款准备金管理。 盛松成称,基金存入银行款项不受存款准备金管理是余额宝获取高收益重要原因。假定余额宝-增利宝基金投资银行协议存款的款项缴存20%的准备金,照6%该基金协议存款利率和我国统一1.62%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算,余额宝一年收益率将降约1个百分点。 盛松成在文章中指出,存款准备金制度对银行来说,是解决资产与负债间期限错配、进行流动性管理重要手段;对央行来说,是防范金融体系流动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工具。 盛松成说,有人认为涉及余额宝等对应货币市场基金存款准备金管理措施是直接要求货币市场基金缴存准备金,这是错误理解,也是对存款准备金制度基础知识和基本要求误解。 对货币市场基金存入银行的存款实施准备金管理并非开同业存款缴存准备金先例。中国保险公司存入银行的协议存款就包含在银行“各项存款”统计口径中,需要缴存准备金。 盛松成表示,仍以余额宝为例,5000多亿元的余额宝资金就有95%以上存放于银行,其影响不容忽视,对这部分资金实施存款准备金管理必要且可行。 阅读全文
2014-12-26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12月26日消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凡在网上销售食品必须有实体店并取得经营许可证。 据悉,早在去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就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等。 据了解,在淘宝等众多第三方平台上,网络上的食品销售主体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传统的食品制造商或品牌商,一是传统的渠道商或零售商,前两者实现规模生产或规模销售,在证照和生产经营上比较规范,此外就是个人卖家。 而众多像上述卖家一样的淘宝店主,呈现规模小、类型杂的现象。他们在线下大多没有经营实体,一般采取兼职经营的方式,进货渠道复杂多样,经营者多为农民、上班族或学生,经营管理的水平较低。而由于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贮存条件简陋等原因,食品安全难以保证,标签不合格、交叉污染、超过保质期等问题就比较突出,淘宝网上消费者对于这一类经营主体的投诉率一直高居首位。 而个人卖家要取得QS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必须在生产场地、生产规模、管理模式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成本上的投入太大。 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界定,也需要明确。现在依据专家解释,淘宝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而微信、微博则不算,而微商已兴起,以什么标准来划分需要在附则里给出定义,即什么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据悉,自2009年以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从网络上买回各种各样的食品。数据显示,2010年的食品类网上交易额达到138.4亿元;到2011年5月,淘宝网上的食品店铺就达到28.8万家,同比增长近2倍。 阅读全文
2014-12-25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12月25日消息,昨日在关于上海市人大代表集中视察“非法客运整治情况”专题情况会议上,上海市交通委副主任杨小溪表示:滴滴专车是黑车,营运不合法。 据了解,为了探访上海市“黑车整治情况”,上海市人大代表们都进行了实地暗访黑车。有代表表示:黑车主要聚集在出行不便的地方,老百姓有出行需求,黑车就有生意。此外,部分黑车都没有牌照,万一出事故,将很难追责。 针对节假日出行高峰时段的黑车现象,杨小溪回应:吸取今年元旦的教训,在十一期间已安排了试点。9月30日轨交1、2号线延长运行,当时请了政协委员去看,整列车厢是空的。公交车也增加了272班次。我们觉得这样不行,公共资源太浪费,投入太大。还是考虑个性化,将对出租车作出安排。 据悉,自滴滴专车上线以来在各地都饱受争议。昨日,山东省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关于滴滴专车欲登陆淄博进行回应并明确表态:任何私家车、社会车辆等非正规出租车辆,通过任何打车软件(包括滴滴专车)从事出租客运均属非法行为,顶风上马将严肃查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淄博成为山东省首个叫停滴滴专车的城市。 资料显示,滴滴专车是滴滴打车2014年8月19日宣布推出的定位于中高端的新业务品牌。也是针对传统出租车行业推出滴滴打车软件之后上线的第二款产品。目前在北京、广州、深圳、上海、杭州、厦门等一线城市已经开通。(阿茹汗) 阅读全文
2014-12-18  来源:新浪科技 新浪科技讯 12月18日午间消息,工信部今日宣布,向鹏博士、海航等8家企业发放第五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批文,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虚拟运营牌照。工信部表示,至此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申请审批工作已结束。共42家民营企业(含浙江、广东省内各批复1家)获得试点批文。 获得第五批试点批文的企业有:海南海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恒大和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丰信通信有限公司、凤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民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2013年12月26日发放首批牌照以来,工信部随后于11月20日、8月25日、1月29日再次发放了三批虚拟运营牌照,获牌民营企业累计达42家。(晨晖) 阅读全文
  2014-12-17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 16日下午,国家版权局通报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第三批12起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查办情况。 12起案件涵盖了侵犯网络影视、文学、网络游戏作品著作权、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侵权盗版制品等案件类型,包括黑龙江“第一教育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上海“射手网”侵犯影视作品和字幕作品著作权案、江西陈某某通过网络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案、辽宁大连一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案、广东“宽松网”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案、黑龙江刘某等涉嫌侵犯“逐鹿中原”网络游戏著作权案、湖北多家网站涉嫌侵犯《知音漫客》杂志著作权系列案、上海吕某某等涉嫌侵犯“街头篮球”网络游戏著作权案、湖南谭某某等涉嫌通过网络销售盗版软件案、广东“3·24”网络批销盗版图书案、江苏“77免费电影”网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和广东“懒人听书”网涉嫌侵犯金庸作品著作权案。 此外,国家版权局此前通报的两批案件中,部分案件已经结案。安徽“DY161电影网”侵犯著作权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安徽“999宝藏网”侵犯著作权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15万元不等;“上海复旦网上书店”和“上海惠生图文”网店销售盗版图书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拘役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1家被告单位罚金;上海王某等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盗版ISO标准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8万元;江苏“高清影视下载网”侵犯著作权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6万元,丁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指出,按照此前工作计划,“剑网2014”专项行动原应于11月底结束。根据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大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工作力度,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公安部已决定将“剑网2014”专项行动延长至2014年年底。   附:第三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办情况通报 1.黑龙江“第一教育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2013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与黑龙江省版权局、哈尔滨市版权局组成专案组,对第一教育网(www.1jyw.com)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立案调查。经查,唐某某于2012年6月开办“第一教育网”,未经许可,从其他网站上下载大量教育视频和影视视频存放在涉案网站,为付费会员提供下载服务,涉案作品涉及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美国电影协会等多个权利人。经查,该网站已发展会员1600余名,下载次数650000余次,非法获利10万余元。2014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  2.上海“射手网”侵犯影视作品和字幕作品著作权案。2014年9月,根据美国电影协会投诉,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射手网”(www.shooter.cn)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射手网”由上海射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该公司在“射手网”上开设商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其复制于硬盘存储设备的“2TB高清综合影音合集资源”、“3TB高清超级影音合集”等产品,自2013年5月起共销售约100台。2014年10月20日,该公司主动向执法部门上缴“2TB高清综合影音合集资源”产品1台,内有其自行复制并可播放的200部电影作品,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电影作品的相关著作权许可证明材料。另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自2013年开始在“射手网”登载《驯龙高手》等影视作品的字幕,用户无需注册即可浏览、下载和使用,网站每日IP访问量20万左右,每日PV访问量40万左右,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影视作品字幕文件的相关著作权许可证明材料。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认证,上述电影作品中79部、影视作品字幕文件中4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上海射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开展调查后停止了侵权行为,并于2014年11月23日关闭了网站。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将于近期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江西陈某某通过网络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案。2014年8月,江西省上饶市版权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陈某某涉嫌通过网络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案进行调查。经查,陈某某以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办网站,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书号、制作侵权盗版出版物,并利用网络进行销售,自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共制作和销售侵权盗版及其他非法出版物4种、300余册,非法经营额8000余元。近日,江西省上饶市版权局依法对陈某某作出责令停止侵权、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设备、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4.辽宁大连一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案。2014年6月,辽宁省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网络大队发现大连一海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经查,大连一海通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7月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设计运营的4355手游论坛“安卓书屋”中,提供《藏地密码》、《茅山后裔》等多部文学作品下载。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法对大连一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5.广东“宽松网”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案。2014年,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权利人投诉,对“宽松网”(www.kuanzone.com)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宽松网”由广州骏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为“珠江宽频”用户提供影视节目分享服务,网站上提供大量电影、电视节目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该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将《关云长》、《龙门飞甲》等73部电影作品通过该网站向公众传播。近日,广东省广州总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6.黑龙江刘某等涉嫌侵犯“逐鹿中原”网络游戏著作权案。2014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根据权利人投诉,联合版权部门对刘某等涉嫌侵犯“逐鹿中原”网络游戏著作权案展开调查。经查,刘某、李某、桑某通过VPN代理服务等方式运营侵权网络游戏,通过不断变更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流转,玩家数量达数十万人,规模接近该正版游戏,涉案金额近300万元。2014年7月和8月,专案组分别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和桑某。目前,刘某、李某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7.湖北多家网站涉嫌侵犯《知音漫客》杂志著作权系列案。2014年8月底,湖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根据湖北知音传媒集团的报案线索,对多家网站涉嫌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集团旗下杂志《知音漫客》案进行调查。湖北省公安部门确定了12个重点网站,并组织黄石、襄阳、荆门、鄂州等地公安机关开展会战,目前,鄂州、黄石已查处了3个涉嫌侵权网站,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经查,涉案侵权网站为提高网站访问量并赚取广告费,未经权利人湖北知音传媒集团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知音漫客》杂志,涉案金额达1300余万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8.上海吕某某等涉嫌侵犯“街头篮球”网络游戏著作权案。2014年8月,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治安支队根据上海天游软件有限公司报案线索,会同康健新村派出所,对吕某某等涉嫌销售“街头篮球”网络游戏外挂案进行调查。经查,犯罪嫌疑人吕某某于2014年2月制作了专门针对“街头篮球”的网络游戏外挂,犯罪嫌疑人陈某通过网络向吕某某收购大量外挂验证器,制作外挂“BIG宠物”充值用的用户名和密码,将用户名和密码通过网络出售给下级代理,并给吕某某返还部分现金。截至案发,2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获利9万余元和11万余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9.湖南谭某某等涉嫌通过网络销售盗版软件案。2014年5月,根据权利人投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局对谭某某等涉嫌通过网络销售盗版软件案进行调查。经查,2013年7月以来,谭某某等分别购买盗版微软公司的软件光盘、密钥空白标签和密码,制作盗版软件光盘,并通过“DELL HP IBM服务器”、“电脑软件批发”、“金英团队”、“迷彩指望”、“鑫城软件”、“樱花肆虐的季节”等淘宝店进行销售。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案件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0.广东“3·24”网络批销盗版图书案。2014年3月,根据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投诉,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合广州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对向某某等涉嫌销售盗版图书案进行调查。经查,向某某租用房间储存53个品种2.8万余册盗版图书,通过低价方式大量批销给网店经营者。根据销售清单、进货单据及相关线索,专案组抓获了多名销售商和供货商,共计打掉8家黑仓库、4家物流公司、1家网络销售点,收缴盗版图书500余种15万余册,码洋700余万元,立案35宗,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其中2人被批准逮捕; 向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已进入移送审查起诉阶段。  11.江苏“77免费电影”网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2014年,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对“77 免费电影”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张某自2011年以来开办“77免费电影”网(www.77i.cc)以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优酷、乐视等公司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大量影视作品置于网站,吸引网民观看下载,提高网站流量,并通过在网站上投放广告的方式非法牟利5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处于法院审理阶段。 12.广东“懒人听书”网涉嫌侵犯金庸作品著作权案。2014年11月,根据权利人投诉,广东省深圳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懒人听书”网涉嫌未经授权向用户提供金庸小说集等作品下载案进行调查。经查,该网站由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其未经权利人广州市朗声图书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向用户提供金庸小说集等作品的在线收听下载服务。深圳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将于近期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阅读全文
 2014-12-15 13:53  来源:时光网 注:如果说之前关于海外剧不得同步播出的消息尚属传言,如今可谓靴子落地:广电总局关于海外剧播出的政策可能很快就要见诸于世,相关剧目在国内将因此而不得不延迟半年上映。这个特色政策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让国人的海外文化消费又杯具了……而对于打“海外剧”牌以谋求差异化品牌竞争的视频网站来说,不得不再次寻找新的内容定位;同时,这应该是国内视频下载和字幕组,以及盗版光碟市场最振奋人心的救市方案。 在内容管制方面,广电总局永远陷在“黑格尔悖论”当中无法自拔:他们在追求解决问题的时候,一些既非其意欲又非其意识所及的结果,本已数不胜数,未来不知道还有多少。 来自2014中国影视艺术创新峰会的消息,明年海外剧引进的窗口滞后期约为半年。第一时间全球同步追剧的时代或将就此结束,而长达的半年的延播也让国内观众彻底OUT了。 不过对于海外剧的延播,国内几家视频网站倒是显得比较淡定,多家管理者表示,海外剧在国内的推迟播放将为盗版的死灰复燃留下机会,目前几家公司正在寻求应对办法,配合主管部门一起做好防盗版的维权工作。 至于延播带来的流量损失,视频网站代表称,海外剧播出的限制对视频网站整体影响有限,因为看美剧的观众相对比较高端,很多是商务人士,有一定教 育背景和行业背景,喜欢海外文化,真正的美剧用户其实是小众,并不是互联网用户,互联网用户被定义为80后90后,甚至95后,往往也是游戏用户。各大网 站的主要流量也不是来自美剧,而是国产电视剧和大型综艺。有的网站美剧在整体流量中所占比例只是一个个位数,所以影响没有那么大。 一位视频网站负责购剧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海外剧的购买价格其实和国产剧相差不大,但海外剧的流量只有国剧的十分之一,因此在海外剧引进政策趋紧的前提下,各家视频网站的海外剧购剧会更加谨慎,以往国内视频网站争夺热门美剧、韩剧的现象也在降温。 对于明年因海外剧减少留出来的空间,各家视频网站会用国产剧和自制剧来填补。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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