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搜索
搜索
http://www.c114.net ( 2013/4/11 08:26 ) 昨日,工信部起草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泄露、篡改、毁损或出售用户个人信息,将面临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而用户如果拒绝出示有效证件,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随着这两个意见稿的公布,我国将出台一系列配套规章推动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建设网络诚信体系。 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工信部表示,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促进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工信部起草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5月15日。 意见稿明确,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违反上述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话入网拟实名制 同时,电话实名制的法律空白也即将填补。《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活动。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相关专家分析说,这从立法的角度将电话实名制落实下来。此前工信部曾内部发文,要求运营商从2010年9月1日起对新增电话用户实行实名登记。不过从这两年的情况看,手机的实名制还是遇到很多困扰。 作者:张璐 焦立坤 来源:北京晨报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3/4/11 07:48 ) C114讯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日前发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以下为全文: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包括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等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号码、账号、时间、地点等日志信息。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开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使用规范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九条 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留存信息的期限,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使用于其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理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能满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 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以下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或者丢失的措施: (一)确定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工作人员实行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实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 (四)妥善保管记录用户个人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采取相应的安全储存措施; (五)对储存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六)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七)记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等信息; (八)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及安全责任培训。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定期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信息安全问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材料,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协会依法制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提高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工信部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3/4/11 07:35 ) 工业和信息化部昨天公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工信部通信保障局局长赵志国表示,随着这两个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我国将出台一系列配套规章推动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建设网络诚信体系。 赵志国说,这两个规定旨在通过切实可操作的措施,规范电信和互联网企业合法、正当、必要地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并同步配套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系列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留存信息的期限,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使用于其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来源:京华时报 阅读全文
2013-04-11  来源:中国IDC圈 核心提示:近日,记者从工信部获悉,首批通过工信部IDC/ISP业务评测的企业名单正式公布,首批企业包括华为、阿里云计算等公司。 中国IDC圈4月11日报道:去年12月1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知”),预示着“冰冻”五年之久的IDC市场终于破冰。 近日,记者从工信部获悉,首批通过工信部IDC/ISP业务评测的企业名单正式公布,首批企业包括华为、阿里云计算等公司。 另据相关人士透露,近期工信部还将集中对申请IDC/ISP牌照的企业进行政策培训,解答申请企业的相关疑问和政策实施细节。 IDC/ISP牌照重启申请将有助于推动IDC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加速IDC市场逐渐向技术力量雄厚、机房良好、服务体系上佳的大型IDC企业转型,一批规模小、服务低劣的IDC企业将逐步被市场淘汰。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六条规定,申请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IDC)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的企业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申请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IDC和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IDC和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 2、符合CEPA协议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申请IDC/ISP业务经营许可,其中香港或澳门资本比例总计不得超过50%. 3、企业应有与经营IDC和ISP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以及必要的场地、设施和技术方案等。 4、企业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首批通过评测企业名单: 一、网站备案管理系统 1、深圳市高德信通有限公司 2、北京互联港湾科技有限公司 二、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 1、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三、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1、哈尔滨国裕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四、机房运行安全评测 1、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2、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阅读全文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附则 解读 关于印发《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10]83号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彩票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各地彩票销售机构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认真纠正和制止未经财政部批准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行为;抓紧选择具备《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管理基础好的单位,报财政部批准后开展试点,为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打好基础。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跟踪分析彩票市场发展形势,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彩票发行销售工作顺利推进。对未经财政部批准的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要会同民政、体育部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和打击,切实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彩票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是指使用浏览器或客户端等软件,通过互联网等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销售彩票。 第四条 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统一规划和实施管理工作。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发行机构的授权,分别负责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可以与单位合作或者授权彩票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也可以委托单位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与单位合作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合作协议;彩票发行机构委托单位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互联网代销者”)签订互联网销售彩票的代销合同。 第七条 合作单位、互联网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内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取得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财政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对彩票发行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 申请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合同类材料,包括与银行、设备和技术服务供应商、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等单位的合同或者协议意向书; (五)管理类材料,包括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等; (六)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 第十条 申请调整互联网销售彩票品种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调整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彩票参与者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三)停止后的相关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批准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在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10个自然日前,将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品种、合作单位或互联网代销者及网站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应当按财政部批准的彩票品种进行销售。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彩票品种不得利用互联网销售。 第十四条   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事项和合作协议或者代销合同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销。 第十五条   彩票购买者利用互联网购买彩票,应当通过彩票发行机构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注册开设投注账户。投注账户仅限彩票购买者本人使用,账户信息包括彩票购买者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交易记录、资金收付记录等。 第十六条   彩票购买者应当提供本人使用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并与投注账户绑定。 银行借记卡账户与投注账户的个人有关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及时划转、结算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资金,确保互联网销售彩票过程中的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由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的前端服务平台受理,由后台管理系统对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和投注账户资金结余情况核实确认后,向彩票购买者发送彩票购买成功或未成功信息。 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投注账号、投注彩票游戏名称和金额、投注时间、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名称以及相关的验证码等,或购买未成功的原因。 第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应当妥善保管彩票购买者投注账户信息,并对彩票购买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条   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应当按彩票发行机构的规定缴纳销售保证金,用于防范互联网销售彩票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 第二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保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二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定期对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账户信息进行统计,及时掌握彩票购买者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为未成年人开设投注账号。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资金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规定的比例,分别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按规定归集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资金,分配结算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根据彩票购买者的银行借记卡账户所属行政区域,对互联网销售彩票销量进行省际划分,并分别计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彩票销量。 第二十六条 彩票中奖奖金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中奖者。 第二十七条 彩票发行费按规定比例和代销合同,分别计提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互联网代销者销售费用。 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互联网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按照代销合同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制定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建立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当包括销售监控系统、后台管理系统和前端服务平台,具有投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投注受理和确认、资金划转结算、奖金支付管理、统计报表、投注服务指南、信息查询、销售实时监控等功能。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备份、数据恢复、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的数据应当以彩票发行机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应当预留信息采集接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根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制定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规范,对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管理、投注账户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兑奖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010年9月26日,财政部制定印发《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2号)、《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3号),对开展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审批管理、销售管理、资金管理、安全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做出了规定。日前,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为什么制定印发两个办法? 答: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电话、互联网技术已广泛应用于银行、证券、电子商务等领域,我国电话、互联网用户快速增加,特别是互联网不仅进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将电话、互联网技术应用于彩票销售,既是我国彩票发行销售工作顺应时代进步、加强技术创新的必然要求,也是拓宽和丰富彩票销售渠道、稳步扩大彩民队伍、完善彩票市场结构的现实需要。为此,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的业务特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一方面,有利于引导彩票机构按照规范的管理制度开展业务,规范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活动,促进彩票市场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打击非法彩票行为,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彩票市场秩序。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于2010年9月26日制定印发了两个办法。 问:制定两个办法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第一,开展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属于变更彩票品种的发行方式,根据《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应由彩票发行机构报财政部批准。财政部按照《彩票管理条例》的要求,在两个办法中对有关审批、销售、资金、安全等管理事项做出了规定。第二,根据电话、互联网的不同特征,其销售彩票采取区别对待的管理模式。电话销售彩票具有区域属性,由彩票发行机构负责统一规划和组织管理,彩票销售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互联网销售彩票涉及到跨区域问题,由彩票发行机构统一规划和实施管理,销量按省份进行划分。第三,对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的业务开展方式只作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由彩票机构根据现行彩票管理制度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掌握。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合作,也可以委托;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彩票发行机构可以合作或者授权,也可以委托。第四,合作或者代销单位必须是法人。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与网点销售彩票不同,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和技术能力,要有相应的团队和场所,要取得相关电话、互联网服务的资质许可。 问: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的申报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彩票行业实行依法管理、严格监控,所有彩票游戏及其发行方式都需要经政府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以防范经济社会风险,这也是国际上对特殊行业实行严格监管的一般作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经验,按照《彩票管理条例》的规定,两个办法对彩票机构开展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的申报审批流程做出了规范。电话销售彩票申报审批流程:(一)彩票销售机构选择合作或者代销单位,经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向彩票发行机构申报;(二)彩票发行机构同意后,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向财政部申报;(三)财政部审查后作出审批。互联网销售彩票申报审批流程:(一)彩票发行机构选择合作或者代销单位,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向财政部申报;(二)财政部审查后作出审批。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和两个办法的规定,开展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是由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申报,财政部不直接受理其他单位的申请;财政部对彩票发行机构的申请审查后作出审批,按照《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属于对变更彩票发行方式的行政审批,并不是直接向合作或者代销单位发放“牌照”。 问:如何保障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安全运行? 答:安全工作无小事。两个办法按照《彩票管理条例》的要求,规定彩票投注账户、数据、资金和技术等管理均由彩票机构负责,以保障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活动的安全。一是保障账户安全。购买者通过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注册开设投注账户,投注账户与银行账户绑定。彩票机构、合作或者代销单位要妥善保管投注账户信息,并对个人信息保密。二是保障数据安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要经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受理、核实确认。销售数据以管理系统的记录为准。彩票机构要保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三是保障资金安全。彩票机构要建立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资金安全。合作或者代销者要按规定缴纳销售保证金,用于防范风险。四是保障技术安全。彩票机构要制定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建立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要具备完善的数据备份、数据恢复、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 问:如何将两个办法落到实处? 答:政策制度的关键是落实。彩票发行机构要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和两个办法的规定,抓紧对各地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纠正和制止未经批准的行为;尽快按规定向财政部上报电话销售彩票的申请材料,经批准后稳步实施;选择条件具备、管理基础好的单位,报财政部批准后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试点,以循序渐进,掌握规律,发现问题,完善办法;抓紧制定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管理规范,建立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和电话销售彩票监控系统。彩票销售机构要认真开展清理规范,按照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部署上报申请材料,抓紧制定本地区电话销售彩票的操作规程,建立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的监督检查,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1] 阅读全文
2013年03月29日07:45   都市快报 一群“80后”、“90后”,在别人事业刚刚起步的时候,他们已经赚了7亿多元,开着法拉利、保时捷等豪车,风光无限。 人生就像过山车。如今面对法庭的审判,他们不仅要把非法所得都吐出来,还面临巨额罚金。 昨天下午,瑞安法院宣判,沈某和金某等人因开设赌场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到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不等,并处以罚金。其中沈某和金某两名“头目”各处罚金5000万元。 2年赚了7.44亿元 在QQ游戏里,玩家可以打麻将、扑克,输赢积分。但积分不能买卖。 2009年10月,沈某等人成立日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欧乐棋牌游戏,游戏内容包括双扣、牛牛、梭哈等。这原本也是休闲棋牌游戏,但生意不好。为了吸引玩家,他们对功能进行了修改,玩家的游戏积分“乐豆”可以买卖了。 这样一来,休闲游戏就变成了赌博游戏,游戏积分变成了赌博的筹码。 玩家输光了虚拟货币“乐豆”后,想要再获得,只能用人民币去买。购买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给网站充值兑换“乐豆”,二是向倒卖“乐豆”的“银子商”买。 “瓯乐棋牌”很快在温州、杭州两地盛行起来。据统计,短短2年内,赌博网站注册人数达88万,同时可供2000多人参与游戏和赌博,涉案总赌资达29亿元,18名涉案人员非法获利7.44亿元。 数据一改就变成了钱 在日新公司看来,“乐豆”只不过是一堆数据,他们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为牟取巨额利润,沈某、金某和“银子商”虞某、黄某商议,由日新公司修改数据,增加“乐豆”,出售给“银子商”。然后,“银子商”再高价卖给玩家,从中赚取差价。 这就像是“印钱”,一旦“乐豆”投放多了会“通货膨胀”,因此沈某等人又通过回收来稳定物价。 除了通过“银子商”向玩家低价回收,沈某等人还让技术人员设计了机器码程序,用机器人坐庄和玩家对赌,以此消耗玩家的“乐豆”。 通过一系列的调控,“乐豆”不仅没有贬值,还从最初的20元每100万个涨至案发时58-60元每100万个。 想方设法转移非法所得 日新公司分工明确,沈某管钱,金某管日常行政事务,李某帮助公司从事报税、年审工作。 另外,研究生毕业的技术员苏某负责赌博软件的开发,钱某负责服务器的租赁和维护,孙某负责网站管理…… 日新公司成立之初,沈某和金某给员工们发的是固定工资。赚得盆满钵满后,他们开始给元老级员工分红。 除了投资担保公司、房地产项目等,沈某还想方设法转移非法所得。比如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转账。 对于涉案18人的7亿多元非法所得,昨天法院判决全部追缴。 原标题:18个80后90后 两年赚了7.44亿 昨天他们一起被判刑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3/3/28 11:41 ) 为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维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工信部近日对《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内容包括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两大项,共涵盖用户信息保护义务、提醒服务、无线接入网络可接入率等19条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公众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应符合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 对于服务质量指标,《服务规范》对预受理时限、业务开通及移机时限、障碍修复时限、服务变更时限、客户服务应答时限等给予规定。对“用户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要求采用无线接入方式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社会公布无线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并及时更新。同时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用户提供套餐到量预警、超量提醒、到期提醒等提醒服务。 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24日。 作者:丹青 来源:人民邮电报 阅读全文
来源:证劵日报 有接近工信部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的正式稿和细则应该已经制定完成,今天之后随时可能发布。” 中信建投研报指出,运营商与民营企业的签约将会带来关于移动转售的重要投资机会。 近日,民资进入电信业再次成为业界关注焦点。有媒体报道,相关部门3月已接受企业申请,预计最快5月发放首批运营牌照。经记者从有关渠道核实,由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的正式稿和细则都还没有出台,工信部现在并未开始受理民营企业的牌照申请。 虽然,正式稿和细则都还没有出台,但是,有接近工信部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的正式稿和细则应该已经制定完成,今天之后随时可能发布。” 工信部并未接受企业申请 相关公司等待方案正式稿 对于有关民资进入电信业的各路消息,华创证券TMT首席分析师马军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最终结果没出来之前,一切都只是猜测。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的正式稿和细则应该已经制定完成,今天之后随时可能发布”,有接近工信部的业内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正式的文件都没有出,怎么会有受理一说?”,对于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受理企业申请的说法,马军也认为不可能。 他告诉《证券日报》记者,目前判断,应该有很多企业跟运营商在接洽,甚至包括谈很多合作事宜。但还没有到去工信部申请牌照的地步。 而从《证券日报》记者与相关公司的交流看,企业也的确还在等待相关细则的正式出台。被业界视作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典型企业的二六三(002467),其公司副总裁张靖海告诉记者,二六三目前并未与运营商就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合作有针对性的接洽,还需等《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的正式稿和细则出台,再做决定。 中信建投研报指出,民资进入电信业的后续推进时间表可能为:基础运营商先选择合作公司,签约后再由工信部审批进而发放牌照。目前推进节奏明显快于市场预期,三大运营商均已成立专门部门负责移动转售相关业务。 用友欲跨界电信 合资公司或是合作模式 与二六三的谨慎相比,原本并不在人们预想范围内的用友软件近日高调表达了对虚拟运营商牌照的向往。用友软件高级副总裁郑雨林对媒体透露,用友目前正在申请虚拟运营商牌照,这样就可以代理电信业务,申请进程在积极推进中。 作为传统的软件公司,用友居然要跨界电信行业。用友广东总经理包志刚表示,上百万企业用户是其他应用开放平台无法比拟的,中国及亚太地区180万家企业与机构是用友的忠实客户,其中包括中国500强企业中超过60%的公司。去年用友就跨界互联网行业,基于网络社区针对企业客户推出APPStore(云应用中心)。 马军认为,目前的情况下,运营商会优先考虑哪些企业能尽快地为它带来用户和业务的发展。而那些能与运营商形成合作互补关系的企业,更有可能成为运营商的合作伙伴。 “用友本身拥有的企业客户资源有可能也会是运营商看重的”,此外,马军还认为,运营商也不可能愿意在与企业的合作中培养出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不排除有的民营企业与运营商以成立合资公司的模式合作。这样有助于打消运营商的顾虑,同时也可以更优惠的价格冲击市场规模。 中移动表示将积极部署试点 运营商签约将再次引爆行情 而民营资本的进入,在马军看来, 对目前现有运营商的格局没有任何影响,而且某种程度上,运营商应该欢迎民营企业来做这部分业务。 中移动也在昨日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能够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服务和业务创新,满足客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中移动将积极按照工信部的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在马军与记者的交流中,他认为,未来移动转售企业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产品设计和资费设计。流量经营可能会成为民营企业与运营商合作的一个契合点。 与人们所想不一样的是,马军认为,现在中国的企业在拿到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牌照后,不能像欧美的一些移动合作厂商那样去做传统的语音业务,因为现在的行业发展不一样了,是以移动互联网和OTT业务的快速发展为前提的。企业应该向着新的产业发展趋势走,做类似于健康、监控、物流等新型业务。 中信建投研报指出,移动转售将催生百亿新市场,而运营商与民营企业的签约将会迎来下一波市场关于移动转售的重要投资机会,值得关注。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3/3/27 08:33 ) 为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维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昨日,工信部对《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24日。 《征求意见稿》内容包括“服务质量指标”以及“通信质量指标”两大项,共涵盖“用户信息保护义务”、“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时限”、“提醒服务”、“无线接入网络可接入率”等19条要求。 其中,对于近年来个人隐私安全以及收费清单等问题,工信部显得格外关注。《征求意见稿》提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要保障无线接入网络可接入率。在无线接入网络覆盖范围内的90%位置,99%的时间、在20秒内无线终端均可接入网络。 作者:吴辰光 来源:北京商报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3/3/27 10:11 ) 史炜:没有收费模式,中国的互联网就不可能健康发展;没有收费模式,中国的增值业务将会变得一塌糊涂。 曾剑秋:对微信等OTT业务收不收费的问题是个伪命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存在永远的免费午餐吗? 陈金桥:企业恐惧收费思维定势欠科学,在充分考虑用户的接受程度后,如果收费能带来产品改善,产品质量得到持续提高,用户还一如继往地再用该项服务,收费有何不可以? 史炜:腾讯有4亿用户及其衍生出来的高盈利模式,说不敢收费,这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律。如果微信不该收费,那短信为什么要收费呢? 史炜:若颠覆性技术和应用被大众接受后,不能得到高利润回报,就不能算是成功的科技进步和颠覆性技术。 近日有关微信等OTT业务收费与否讨论在业界内外掀起了轩然大波。移动互联网对于人类历史进程的影响可与工业革命媲美,当前正处于含苞待放的初春阶段,人们对之寄托着无限梦想。本场争论凸现的根本问题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对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的集体焦虑。为了避免重蹈历史覆辙,在产业崛起初始期,就如何发挥后发优势,找寻到科学合理的商业模式,逐渐建构起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等议题作深入探讨,无疑具有深刻现实意义。在3月25日晚举行的趋势对话主题沙龙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产业研究室主任史炜、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曾剑秋、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陈金桥等专家一致认为,对OTT业务及其提供商收费是产业发展必然趋势,但如何收费应由市场自身解决。 从OTT与运营商之争谈起:OTT企业该不该向运营商交费 一段时间以来,中国移动与腾讯之间的持续交锋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交锋焦点之一在于,以中国移动为代表的电信运营商阵营应不应该向以腾讯为代表的OTT业务提供商阵营收费。从市场经济法则、电信运营商日益不堪重负现状、OTT企业壮大程度、海外同行先行实践等多个方面来看,OTT企业向电信运营商交费是件合情合理的事情。 我们知道,基础电信网络建设需要规模巨大资金投入,投资回收周期漫长、运营和维护成本庞大。三家电信运营商每年要为此花费上千亿元。但是QQ、微信、米聊业务运营企业无需自己建网,采用小流量长在线等策略,大量占用宝贵的无线网络信令资源,造成国内运营商网络的拥塞甚至阻断。很多热点地区的用户,无法正常拨打电话、收发短信,也无法上网使用其他第三方互联网应用,严重侵犯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通信权益,导致大量用户投诉。如果长期免费占用大量的基础电信服务,试必会严重影响我国基础电信网络的有效投资成本回收,并危害到电信普遍服务能力的提供,影响电信行业的经济安全,严重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再者,4亿微信用户让电信运营商不堪重负。通信界一位知名专家曾这样形容:“微信有如在高速公路上免费行驶的超载大卡车。”一位运营商内部人士透露,目前移动即时通信产品只使用了移动通信网络的10%流量,却挤占多达60%的信令,而所有政府、银行获得的专线带宽才仅占据所有网络资源的15%。微信免费占用大量无线信道资源,随着用户频繁、大规模移动,其频繁的信令交互会造成网络拥塞,影响基础通信网络安全运营。如,日本NTT DOCOMO、英国O2、美国AT&T的网络都曾因蜂拥而至的数据流量而瘫痪。国内虽然尚未出现类似现象,但随着微信用户不断上量级,若还按目前模式运行,事故的发生只不过是或早或晚的事。确实,面对上几亿的这么大规模的客户群体, “谁学雷锋谁就会等着饿死”真的不是危人耸听。 第三,OTT企业已经逐渐壮大起来,付一点点网络使用费不会成为其负担。据腾讯3月20日发布的2012年全年财报显示,净利润达123.32亿元,日赚超过3000万元。而2012年中国联通的净利润不到80亿元。史炜替腾讯做了一道简单算术题:微信注册用户已经突破4亿,若向一个用户一个月收1元,一年总收入可达48亿;若按263邮箱收费模式,一个月向一个用户收5元,一年总收入可达240亿。这比中国联通一年的利润还高几倍。他特别强调,这恰恰是颠覆性技术驱动的产业在这个阶段的高利润回报,若颠覆性技术和应用被大众接受后,不能得到高利润回报,就不能算是成功的科技进步和颠覆性技术。 第四,海外同行先行实践也证明,对OTT业务提供商收费是可行的。如,欧洲运营商向Skype这样的VoIP业务收取额外费用,一般为每月10欧元至15欧元。今年2月,谷歌公司与法国电信达成协议将补偿法国电信的网络建设费用。韩国通信委员会根据该国电信运营商的提议,正在组织针对Kakacall业务(类似微信)运营企业收取额外费用。俄罗斯运营商M 对Skype收取额外费用…… 谈到电信运营商应如何向OTT企业收费时,史炜解释,微信是腾讯提供的一项嫁接在电信运营商网络上的增值服务。随着技术革命性演进,腾讯原先与电信运营商签定的租用光纤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一方面,现在在一根有限的光纤内可以传输海量数据,从而拓展了业务增值空间,这个贡献是电信运营商创造的新技术作出的;另一方面,增值服务提供商创造的应用与技术也给电信运营商带来了数据流量的充分使用。在这个时候会形成新的契约价格,OTT业务提供商与电信运营商通过公开的市场谈判可以去促成。没有收费模式,中国的互联网就不可能健康发展;没有收费模式,中国的增值业务将会变得一塌糊涂。 腾讯能不能向微信用户收费 电信运营商向OTT企业收费是合情合理的,那么OTT企业又能不能向自己提供的应用收费呢?这是本次交锋中的另一个焦点,专家们对分别作了回答并提出了实施策略。 曾剑秋表示,对微信等OTT业务收不收费的问题是个伪命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存在永远的免费午餐吗?不收费依据不足,但怎么收费需要讨论。他提出,可以学习QQ生存之道——对普通用户不收费,基础服务不收费,增值业务收费。 陈金桥认为,企业恐惧收费思维定势欠科学,在充分考虑用户的接受程度后,如果收费能带来产品改善,产品质量得到持续提高,用户还一如继往地再用该项服务,收费有何不可以?三大基础运营商和互联网企业应保持密切接触,共同探讨科学且有效的商业模式,如可以是基础流量包加功能包的形式;也可以是基础服务不收费,视频通话、不设限建组群等高级服务收费等方式…… 史炜从产业发展的角度分析提出,腾讯有4亿用户及其衍生出来的高盈利模式,说不敢收费,这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律。如果微信不该收费,那短信为什么要收费呢?这是个简单的经济学常识。既然短信收费,微信就应该收费,只不过用什么样的方式收费,如计费和资费标准的确定,OTT业务提供商与电信运营商之间如何合理分成。今年2月1日起香港运营商开始向微信用户收费。腾讯为什么不可以呢? 别让免费之殇再毁移动互联网 移动互联网是步传统互联网后尘而生的,在发展思路上受后者的影响颇深。传统互联网在诞生初期有过波折,深层次原因有多种,但免费模式可能是最主要原因之一。免费是传统互联网发展初期所普遍采用的策略。免费虽然为各家网站带来了流量、人气、眼球,但等产业步入到一定阶段后,却又差点害死了互联网产业。世纪之交,全球“新经济”经历的大喜大悲的惨重教训,我们至今应该还记忆犹新吧。由于免费商业模式泛滥,网络经济危机全面爆发。纳股“高台跳水”一落千丈。在这场股市的震荡中,500多家带有高科技印记的企业共凭空损失2.1万亿美元,其中原来最受欢迎的20支热门股票跌得最惨,跌幅达到50%。纳斯达克市场的震荡迅速波及了欧洲、亚洲、澳洲等地的金融市场,各地股票指数也同步起伏。大批企业摧枯拉朽般破产倒下。当时,在国内,若不是横空出世的移动梦网这个救星及时出现,今天的门户大佬也许现在还不知道在哪里。而移动梦网最成功之处则是收费商业模式,即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之间按贡献分成。 中国博客网的最新动态也生动地说明了无限制的免费是有欠缺的。该网站自2002年11月18日开通,成立十年来,一直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功能强大、不断趋于完美的多元化博客平台。2005年有媒体曾报道其商业模式匮乏。3月24日,中国博客网宣布,从2013年3月31日起将清除所有免费用户全部数据。在发给客服的邮件中,这家公司表示,在投入了1500万美金之后,我们发现无法再为海量用户提供稳定的博客服务,无奈之下只能优先保证付费用户权益。 不难看出,免费策略在产业发展的某个阶段某个范围内,可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长期普遍使用会严重损害产业健康,最终任何一方都得不到好处,即使是作为信息消费者的用户也概莫能外。 遗憾的是,当前的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模式与传统互联网最初阶段有着相似的倾向。历史似乎在重复。 我们再次看到,有如互联网时代,迷信眼球经济的仍大有人在:只要把用户做大,占住上网入口,不愁赚不到钱。 由于步入眼球经济误区,尽管微利甚至无利可图,尽管自身在某个领域并不擅长,一些企业还是争相大把大把地砸钱,用来开发浏览器,用来生产互联网手机,用来开发应用。 这样就导致种种问题涌现——进入行业门槛变高,中小企业玩不起也输不起,大多数创业者几年下来碰得头破血流;企业投入大,上亿的资金投进去了,也不见有成效,有的竟变成了水漂;即使用户规模上去了,也没有收获…… 如某家注册用户超过1000万,日活跃用户200万,已获4000万美元B轮融资,估值上亿美元的企业,从去年以来,它如何盈利的问题一直牵动着业界的神经。其创始人曾很自信地对媒体表示:自己还没想清楚将来怎么去盈利,甚至未来两三年都不考虑。互联网行业用户是最重要的,我还没有碰到哪个公司用户在手,完成竞争之后赚不到钱。 试问,有眼球无商业模式的移动互联网能走多远? 当前我国移动互联网产业正处在发展关键时期,迫切需要一个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虽然电信运营商与OTT业务提供商在基因在商业模式上都不同,但亚当 斯密的分工合作理论在今天仍然有效。水平融合与垂直整合,大而全与小而新各有优劣。当两者同处在一个产业链条上时,引导移动互联网持续健康长久发展应是各方共同心愿。唯有面向未来,取其之长,补其之短,携手同行。合作才能共赢,互利才能互惠。只要上下游各方拿出诚意,理性地坐下来好好谈谈,不怕中国特色的合作机制找不到,也不惧孕育不出健康的商业模式。重构信息社会的商业逻辑,这也正是当今业界第一要务。 作者:廖国红 黄莹 来源:新华网 阅读全文
紧急通知:变更IDC和ISP许可申请政策培训时间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原定于2013年4月25日-26日举办的“IDC和ISP许可申请政策培训”,因故提前到4月15日-16日。望周知。 关于举办IDC和ISP许可申请政策培训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推进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市场准入工作,应企业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拟于近期在北京组织电信研究院专项团队的专家,为申请企业开展“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许可申请政策培训”。 一、主办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 二、培训对象 希望申请IDC或ISP业务许可证,了解相关政策和技术评测规范要点的增值电信企业。 三、培训内容 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许可证申办的具体政策解读和技术评测的测试规范要点。 四、培训时间 2013年4月15日-16日,为期一天半。 五、培训地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详细地图请见附件2) 六、培训课程 时间安排 培训内容 主讲人 第一天(4月15日) 9:00-9:20 开班仪式 工信部电信管理局市场处领导 电信研究院领导 9:30-10:30 申请企业形式审查要点及答疑 工信部咨询中心 10:30-11:30 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实质性审查政策解读及答疑 电信研究院通信信息研究所 13:30-15:00 网站备案系统测试规范要点及答疑 电信研究院泰尔实验室 15:20-16:50 接入资源管理平台测试规范要点及答疑 电信研究院泰尔实验室 第二天(4月16日) 9:00-10:30 机房运行安全系统测试规范要点及答疑 电信研究院规划设计研究所 10:50-12:20 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测试规范要点及答疑 电信研究院信息通信安全研究所    七、收费标准 讲课费免费,培训期间交通及食宿由企业自理,单收讲课材料费100元/人。 培训报名截止时间:4月10日17:00(报名表请见附件1) 联系人:赵妍、卢希、邰羽 联系电话:010-62304328/010-62301515 备注:培训具体时间和内容安排可在电信研究院主页(http://www.catr.cn)和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平台(https://tsm.miit.gov.cn)上进行公布。 附件1: 培训报名回执 单位名称 姓名 职务 部门 电话 电子邮件 备注 请于4月19日17:00前完整填写回执表,并通过邮件或传真方式报送。 Email:luxi@catr.cn 联系电话:010-62304328/62301515 传真号码:010-62304011/62305019   附件2: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地图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3/3/26 07:44 ) 昨天,记者从工信部了解到,今年工信部将从完善法律规范、强化技术支撑、落实工作机制、切断利益链条四个方面入手,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垃圾短信息治理专项行动。 工信部电信管理局巡视员张新生在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息联盟扩大会议表示,垃圾短信一直是通信信息服务行业的一项痼疾,工信部希望通过今年的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短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健全垃圾短信发现、举报、处置、监督及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垃圾短信长效机制,能够及时响应用户拒绝接收垃圾短信息的请求,更好地遏制垃圾短信,提升用户体验。 据工信部电信管理局有关人士介绍,此次行动将全面加大对垃圾短信息的打击力度。工作重点计划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法律法规、行业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二是深入推进垃圾短信治理技术支撑手段建设;三是强化落实四项工作机制,确保执行到位;四是切断垃圾短信利益链,发挥各治理主体的积极性。 作者:古晓宇 来源:京华时报 阅读全文
信息来源:工信部 为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维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我部起草了《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24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联系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邮编:100804电子邮件:sqs@miit.gov.cn 附件:《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试行)》 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公众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应符合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 本规范适用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中因特网拨号接入业务应遵守《电信服务规范》附录3.1“因特网拨号接入业务的服务标准”。 一、服务质量指标 第一条 预受理时限 平均值≤2个工作日,最长为5个工作日。 预受理时限指用户登记后,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网络资源确认,答复用户能否开通业务所需要的时间。 第二条 业务开通、移机时限 对于不具备线路条件、但可以进行线路施工的情况: 城镇:平均值≤10个工作日,最长为16个工作日; 农村:平均值≤15个工作日,最长为20个工作日。 对于已具备线路条件的情况,平均值≤5个工作日,最长为7个工作日(不分城镇和农村)。 业务开通、移机时限指自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业务开通或移机协议起,到业务开通止所需要的时间。在不具备线路条件,并且也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应在第一条规定的预受理时限内向用户说明。 第三条 障碍修复时限 城镇:平均值≤24小时,最长为48小时; 农村:平均值≤36小时,最长为72小时。 障碍修复时限指自用户提出障碍申告时起,至障碍排除或采取其他方式恢复用户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 本规范所指障碍不包含用户自有或自行维护的接入线路和设备的故障。 第四条 服务变更时限 平均值≤12小时,最长为24小时。 服务变更时限指用户办理更名、过户、暂停、恢复、停机等服务变更项目,自柜台或网络办理完毕登记手续且结清账务时起,至实际变更完成所需要的时间。对于需要进行资源确认的服务变更,其时限比照本规范第二条“业务开通时限”。 第五条 客户服务应答时限 客户服务中心的应答时限最长为15秒。人工服务的应答时限最长为15秒。人工服务的应答率≥85%。 客户服务中心的应答时限指用户拨号完毕后,自听到回铃音起,至话务员(包括电脑话务员)应答所需要的时间。人工服务的应答时限指自用户选择人工服务后,至人工话务员应答所需要的时间。人工服务的应答率指用户在接入客户服务中心后,实际得到人工话务员应答服务次数和用户选择人工服务总次数之比。 第六条 用户信息保护义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续存时限 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包括纸质的和电子的)续存时限为至少5个月。 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续存时限指从服务协议终止(服务协议有效期届满或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协商解除合同)之时起,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继续保存协议的时间。 互联网接入服务电子协议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通过短信、客服电话、互联网等形式约定的业务订制或变更关系。 第八条 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时限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免费向用户提供收费详细清单(含预付费业务)查询。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时限至少为5个月。 第九条 互联网接入终端用户手册/使用说明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互联网接入终端的,应同时提供纸质或电子类介质的用户手册或使用说明,至少包括配置方法、使用方法、日常故障的自我诊断方法等。 第十条 无线接入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 采用无线接入方式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社会公布其无线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提醒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用户提供套餐的到量预警、超量提醒、到期提醒等提醒服务。 到量预警指用户套餐内互联网接入服务实际使用量接近套餐限量前,通过短信、语音、互联网等方式,提醒用户本计费周期内业务已使用量、套餐限量等信息。 套餐超量提醒指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套餐到期提醒指在套餐有效期届满前的一个合理的提前时段内,提醒用户现行套餐到期日,并告知用户套餐到期后终止或延续服务的方式,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二、通信质量指标 第十二条 有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 有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98%。 有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指在用户账号、密码正确的前提下,接入服务器的接通次数与用户申请建立连接的总次数之比。 第十三条 有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 有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8秒,最大值为11秒。 有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指用户申请建立网络连接时,从用户提交完账号和密码起,至接入服务器完成认证并返回响应止的时间平均值。 第十四条 有线接入速率 有线接入速率的平均值应能达到签约速率的90%。 有线接入速率指从用户终端到接入服务器(BRAS)之间的接入速率。 第十五条 无线接入网络可接入率 在无线接入网络覆盖范围内的90%位置,99%的时间、在20秒内无线终端均可接入网络。 第十六条 无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 无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95%。 无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指无线终端发起分组数据连接建立请求并成功建立连接的次数与无线终端发起分组数据连接建立请求总次数之比。 第十七条 无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 无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8秒,最大值为11秒。 无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指从用户提交完数据连接建立请求时起,至网络返回连接响应时止的时间平均值。 第十八条 无线接入中断率 无线接入中断率≤5%。 无线接入中断率指互联网业务进行过程中发生业务中断的概率,即互联网接入连接中断的次数与用户使用互联网业务总次数之比。本规范所指中断是在终端正常进行数据传送过程中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网络原因造成的接入连接断开。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计费差错率 互联网接入计费差错率≤10-4。 互联网接入计费差错率指互联网接入计费相关设备出现计费差错的概率,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计费差错率=有错误的计费记录条数/总计费记录条数。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3/3/23 09:15 ) 据新华社电 由原新闻出版总署、原广电总局整合而成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2日挂牌亮相。有关专家认为,此次合并是文化管理体制改革跨出的重要一步,对于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着作权管理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 来源:南方都市报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3/3/19 14:57 ) 3月19日消息,对于短信与微信之间的竞争,从统计数据显示,微信对短信的替代作用非常显著。 据了解,在手机还未智能的时候,短信是人们通过手机传递文字信息的唯一途径。而随着手机越来越“聪明”,微信、微博等新型移动信息服务对短信的替代作用非常明显,也由此造成了点对点短信数量下滑明显。 工信部1-2月电信业统计显示,今年前两个月虽然节日效应推动短信发送总量增长,但普通用户所使用的点对点短信下滑10.6%。1-2月,短信业务量达到1576.1亿条,同比增长0.7%,但明显低于2011年同期的5.7%,更低于2012年同期的7.6%。 业内就有传闻称三大电信运营商正在和腾讯进行谈判,逼迫微信向用户也收费。甚至还有传闻说腾讯要申请虚拟运营商牌照。但随后在两会期间,马化腾也否认了微信收费这一传闻。 针对微信等业务对于传统运营商业务的冲击,工信部部长苗圩表示,工信部鼓励竞争,并且要从保护用户的角度出发,做到一定的规范,监管互联网公司和传统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竞争。 来源:赛迪网 阅读全文
2013-03-06 来源: 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3月6日消息:近日已有多家ISP单位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加强网站备案管理,提高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工信部将在2013年3月开展2013年度第一次全国网站备案数据电话抽查评估工作。 据悉,此次抽查评估主要以信息核实为主。综合数家ISP单位的公告信息,此次备案信息抽查评估除了核对主办单位、负责人及网站信息外,还将会进一步验证备案时是否进行了现场核检。 据站长之家此前报道,自2012下半年以来,工信部多次推动了全国性的整治虚假备案、提高备案准确率备专项行动,要求IDC必须在2012年底之前必须对已备案信息进行重新审核,包括网站接入信息和用户资料等。 不过多项消息仍显示,工信部在2013年或仍将继续落实网站备案的工作力度。在今年1月份,工信部就针对网站底部悬挂备案编号及链接一事下发通知,要求接入商认真检查自营网站及所接入网站的主页,做好网站主页备案编号的悬挂和链接工作。未注明已获得的备案编号以及链接到工信部备案网站的站点,或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此外,多个省份通信管理局也表示,2013年将“进一步缩短清理、注销空壳网站和空壳主体的时限,不定期对存量网站备案数据进行抽查拨测”。 阅读全文
2013-02-22    来源:中国IDC圈 核心提示:本次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行业发展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部今年各项重点工作部署,推动我国通信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尚冰出席会议并讲话。   中国IDC圈2月22日报道:2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山东青岛召开“全国电信监管工作座谈会”。本次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行业发展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部今年各项重点工作部署,推动我国通信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尚冰出席会议并讲话。 尚冰指出,2012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着力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促融合,深入推进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三网融合,大力支持TD-SCDMA和TD-LTE等新一代移动通信产业发展,全年电信业务收入同比增长9%,高于GDP增速约1.2个百分点。 目前,全行业总体上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行业转型发展取得新进展,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一是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二是用户规模持续快速增长;三是移动通信加速更新换代;四是业务结构不断改善;五是市场竞争格局进一步优化;六是三网融合取得重大进展;七是行业发展活力明显增强;八是新兴信息消费增长迅猛。 尚冰强调,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首先必须全面把握信息通信业当前发展面临的形势、机遇和挑战,重点从四个方面入手。第一,要在行业实际工作中把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用十八大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指导行动。第二,信息通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行业工作,重点要拓宽视野,高度关注并全面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行业发展带来的影响。第三,要充分认识并牢牢把握全球信息通信业大发展、大融合、大变革的总趋势。第四,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重要意义。 总体看,我国信息通信业进一步加快转型发展,机遇难得,前景广阔,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行业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基于对行业面临形势、机遇、挑战和存在问题的分析,尚冰提出今年工作总体思路和重要任务: 第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的原则,以国家宽带基础设施为龙头,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发展,积极推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行业建设发展。第二,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创新和改进行业管理工作,优化市场竞争格局,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水平。第三,坚持“以安全保发展,在发展中求安全”的原则,积极应对行业转型升级、技术业务快速发展带来的挑战,全面提升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最后,尚冰希望各地通信管理局领导带领干部职工,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坚定信心、真抓实干、扎实推进,统筹做好行业发展、管理和安全各项重点工作,努力推动我国信息通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推动两化深度融合、四化同步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电信管理局、通信保障局等部机关司局负责同志分别就讨论议题进行了说明,并介绍了2013年本司局重点工作。部电信研究院、安全中心负责同志以及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局长参加了会议。会议还围绕电信监管几个重点方面议题进行了讨论。 阅读全文
2013-02-25   来源:飞象网 作者:吉利 中国IDC圈2月25日报道:据相关研究数据显示,由于受到微信、微博等OTT的挤压,2012年电信业主营业务虽然保持了收入的一定增长,但整体增长仍大大低于预期。预计3-5年后其收入规模或将面临逐步萎缩的局面。 根据EnfoDesk易观智库研究表明,2012年中国电信行业主营业务收入达10763亿元,同比增长8.9%,相比2011年增速有所回落。 2012年,电信运营商被认为主营业务盈利空间将受到微信、微博等OTT的挤压,虽然保持了收入的一定增长,但整体增长仍大大低于预期。EnfoDesk易观智库分析认为电信业在2013年将开始进入主营收入的筑顶时期,在3-5年中其增速将逐渐下滑,其后收入规模或将面临逐步萎缩的局面。 此前,根据工信部数据显示,2012年1-7月,全国电信业务总量累计完成7458.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3%;电信主营业务收入累计完成6106.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2%. 而根据《人民日报》和人民网研究院联合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新兴社交业务微博已有超过3亿的用户;而作为腾讯布局移动互联网的主打产品,微信业务用户规模也实现快速增长,截至目前已超过两亿户。 阅读全文
2013-02-20 中国文化报讯 (记者周志军 郭人旗)近日,文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教育部等15个部门联合发布了《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成瘾综合防治工程工作方案》,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成瘾综合防治工程提出了总体要求,并对防治工程的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进行了积极部署。 该方案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成瘾综合防治工程的近期、中期和远期工作目标,并围绕目标确定了工作重点。一是调动科研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各方力量,研制本土化的网瘾诊断测评系统,在未成年人出现网瘾症状前进行有效的事前干预,减少网瘾危害,降低诊疗成本。二是围绕网吧、网络游戏、网瘾干预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制度规范,建立健全网瘾综合防治的法制体系。同时保持对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高压态势,督促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各项未成年人保护措施。三是充分调动企业、家长、学校、社区等社会各方力量,从预防、干预、控制三方面入手,构建企业与家长、家长与学校、未成年人与社区、学校与学术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增加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的多样性、丰富性、自主性,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学校、家庭和社区环境。四是加强科学全面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改变目前媒体多以网瘾的危害和个别严重案例为主的信息传播惯性,积极引导青少年关注和使用网络的正向功能。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使用日益趋于低龄化、便捷化,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直至成瘾已成为一个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尽管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的政策法规,学校和家庭在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上网监督和正确引导方面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仍未从根本上缓解我国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成瘾日趋严峻的态势。为此,2012年3月,文化部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教育部等部门组成的全国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开始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专家等各界意见,积极起草《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成瘾综合防治工程工作方案》,决定从网络游戏成瘾入手,实施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成瘾综合防治工程。 阅读全文
2013-02-18  来源: IT时报 百付宝是百度此前布局电子商务领域的重要支点,但随着有啊、乐酷天等依托产品的连续失败,而且未能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百付宝近年来似乎已经被渐渐遗忘。而在长远战略布局上,百度在支付领域更多的是转向了移动互联网方向,意欲东山再起。 迟迟未获得第三方牌照?内部忽视 近日,央行颁发了第六批26张第三方支付牌照,但其中并没有百付宝的身影。 这并非偶然,虽然百付宝早于2008年成立,而且其相关负责人也曾公开表示在注册资金、组织架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均符合央行的要求,并且已经将申请材料准备就绪,在第一时间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但多年时间过去,该项目至今未见动静,央行方面表示仍在“走流程之中。”而一位支付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支付牌照的申请已经没有什么硬性门槛,只要资质符合就都能拿到,“应该是百度内部的战略调整,对这方面并不在意。” 记者在百付宝网站上注意到,百付宝除了提供信用卡、储蓄卡支付和收款功能外,还有手机充值、网游充值、违章交款等生活服务,但其于去年便关闭了信用卡向百付宝账户充值的功能。一名前百付宝人士告诉记者,百付宝起初是作为百度有啊等B2C产品的配套支付工具设立,但时过境迁,当初负责该项目的团队成员大多已经离职。 电子商务观察员鲁振旺则表示,百付宝并没有让百度看到作为支付依托产品的存在价值,而且缺乏一个完整的生态模式,“百度在电子商务领域接连失败,线上已经没有相应业务来支撑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而且以百度近期连续的调整战略来看,其更侧重于LBS事业等创新业务的发展,这表明它在支付方面已经没有更大的意图了。” 谋求移动方面转型?东山再起 作为传统支付渠道的代表,百付宝迟迟未有进展,但百度在手机支付端却是大下功夫,这也凸显出百度在移动互联网渠道的决心。此前,百度移动应用部推出百度云钱包业务,称该服务是针对百度用户提供多终端支付产品的相关功能。而且记者注意到,百度官方招聘网站上也在紧锣密鼓地招兵买马之中,移动应用部下的支付平台研发项目经理、结算经理、支付业务产品经理、支付业务高级研发工程师、支付业务产品架构师等已经成热门职位。 而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百付宝团队在去年年底就由百度商品事业部划归到移动事业部,而且云钱包产品也是由该团队来研发,以后的产品也或将更注重于移动端产品的开发。 “对百度来说,完善自身体系内的支付服务更加重要。”易观国际分析师张萌认为,之前百付宝作为百度在支付领域的重心,曾谋求拓展体系之外的互联网在线支付,但始终未能做起来。而且随着百度在电商领域的调整,百付宝的业务也越来越少,虽然进军移动领域谋求突破,但主要方向仍是为内部业务所服务,“在支付市场已经成熟的今天,百度体系外空间并不是很大。” 鲁振旺指出,在线支付失去机会的前提下,移动端才是百付宝的突破方向。“百度未来的发展核心仍是以百度地图、LBS事业为代表的本地生活服务,这样的线下消费与移动支付相结合,更加能体现其价值。” 阅读全文
 Page 102 of 188  « 首页  ... « 100  101  102  103  104 » ...  尾页 » 
赞助商广告链接
联系方式
  • 咨询服务热线:0571-87130088
  • 专业咨询顾问(林小姐)请与我联系!
  • 专业咨询顾问(林先生)请与我联系!
  •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保亿中心2-401C
网站备案信息快速查询
设为首页 | IDC网站导航 | 证书样本| 成功案例| 代理合作| 招聘信息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付款方式 |
公司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保亿中心2-401C 服务热线:0571-87130088  
本站法律顾问: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 周旭光先生   后台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