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相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16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近期,我局在受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的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提交虚假社保、学历等材料的情况。对涉及上述行为的企业,我局将严肃处理。
请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严格按照电信业务相关规定,认真准备,确保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