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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申请双11商标被驳回 法院:缺乏显著性

2021-06-07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6月7日 消息:今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阿里巴巴申请的“双11”商标被驳回。

据了解,阿里巴巴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申请注册“双11”商标,申请号:35927994。

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通常不会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在复审服务上获得可供注册的显著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

阿里巴巴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诉争商标系阿里巴巴公司独创,其标志本身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能够作为商标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在其他案件中认可了“双十一”“双11”系列商标具有显著性,诉争商标不予初步审定,违反了审理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经阿里巴巴公司长期使用及宣传,与阿里巴巴公司形成紧密联系,阿里巴巴公司亦采取多种维权方式,使诉争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活动品牌“双十一”系阿里巴巴公司打造和创新,诉争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对此,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双11”构成,整体易被理解为“十一月十一日”,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易将其识别为用于表示某一特定日期。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识别为标示复审服务来源的商标,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阿里巴巴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复审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因此,阿里巴巴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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