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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的通告

64 views 次阅读  发布日期:Sep 27, 2013   文章位于: 最新公告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7日】 【来源:电信管理局】

工信部电管[2013]371号

  2003年,我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在多年试验过程中,有关部门大力协调,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商用试验工作取得成效。各试验参与单位准确把握相关技术特点和市场需求,以企业和集团客户应用为主要市场定位,在业务模式、市场培育、监管措施、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获得了宝贵的经验,为企业及社会信息化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服务。

为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发挥增值电信企业专业化服务优势,鼓励和支持电信业为企业及社会信息化提供更好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由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申请经营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向相关电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经相关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已开展该项增值电信业务商用试验的企业,如决定提供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的,应于本通告发布后90日内向相关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三、经相关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已开展该项增值电信业务商用试验的企业,如决定不再提供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的,应于本通告发布后90日内向原批复的电信主管部门提交退出申请书、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等材料;电信主管部门将监督有关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的执行和落实,切实保护用户利益。

四、在电信主管部门对国内多方通信服务商用试验企业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期间,或者决定不再提供该项服务的原商用试验企业对用户服务进行善后处理期间,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擅自中断已开通的电信业务。

五、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业务正式开通前资费方案应报相关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特此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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