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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市场规模达27.8亿元 无线用户达7亿

                                                                       2012-05-03     来源: 中国青年报(北京)        据文化部网站《2011中国网络音乐市场年度报告(摘要)》显示,2011年我国网络音乐总体市场规模已达27.8亿元(以网络音乐服务提供商、内容提供商总收入计),较2010年增长20.8%。其中,在线音乐市场收入规模为3.8亿元,较2010年增长35.0%;无线音乐市场规模达24亿元(以内容提供商总收入计),较2010年增长18.8%。

       同时,在线音乐用户规模达3.8亿,较2010年增长了6.5%,无线音乐用户规模达到7亿,在移动用户中的使用渗透率为45.7%。受益于用户规模的增加,2011年,我国网络音乐服务提供商广告价值得以提升,营收状况普遍趋向好转。

       然而,报告指出,2011年网络音乐市场除了盗版和侵权的顽疾外,行业标准的缺失、核心商业模式未能突破、原创内容缺乏等问题依然制约行业发展。

       事实上,我国音乐版权问题亟待解决。自互联网普及以来,音乐产业一直在与免费下载做斗争,但版权保护的不到位、法律保护制度的不完善,一直困扰音乐产业的良性发展。

       今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消息一出,草案的第46、48、60、70条立即引起音乐界人士的广泛讨论。有业内人士甚至认为,该草案如果正式实施,对当前本已处于困境的音乐行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比如,草案规定,“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等细则。

       另外,针对草案中的录音制品“3个月保护期”问题,4月11日,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副主席、著名音乐人刘欢,在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上说:“从这个草案来看,我们丧失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3个月后谁愿意用都可以,只要(在集体管理组织)备案,把钱交了,就是在公厕里播放,(著作权人)也管不着。这样活得很没有尊严。”

       会议上,不少音乐人针对草案的第46条、第48条等9项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在他们看来,如果这些条款不被修改,音乐行业将面临“生死困局”。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麦田音乐制作公司创始人宋柯表示:“如果该草案通过,创作者便失去了创作的动力,又不能自己定价,作品谁想用都可以,何苦要写出好歌?缺乏这个动力,音乐工业的基础就被击垮了。”

        据《新闻晚报》今年3月30日报道,在第五届东方风云榜论坛上,海蝶音乐董事长卢建列出一组惊人数字:截至2009年,大陆市场实体唱片销售额只有1.3亿元,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新兴的网络音乐包括无线移动音乐市值达到340亿元。然而在当中,属于版权方的收入比例低于3%。版权收入占行业总产值的比例,在影视产业高达40%~50%,即便是与音乐产业同病相怜的图书出版,这个比例也有8%~10%。前两年曾掀起维权风暴的卡拉OK业内,唱片公司的版权收入同样微乎其微。

       卢建称,整个卡拉OK一年的产值高达100亿,但唱片工业只拿到了0.1%的版权收入,海蝶在2011年全年的卡拉OK版权收入仅有37万元。

       对于目前中国音乐版权的现状,音乐家陈其钢在不久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民众应对精神产品有付费意识。很多大众还不理解音乐人的‘劳动’。音乐人其实就像任何普通人一样,靠音乐作品收入来生活,如果音乐版权没有落实好,那么这些人将无法生活。”

       (本文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韩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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