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网站办理网络标识提示
信息来源: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49 号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贵单位还未办理相关的工商网络标识,请在年检前尽快办理。有数字证书用户请登录浙江省网络经济服务监管网http://zjnet.zjaic.gov.cn/index.action办理,非数字证书用户请登录杭州市工商网上标识系统http://122.224.75.236/wzba/办理。提示后不办理的将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