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关于网络游戏内测或公测是否构成上网运营的请示》的复函
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你局《关于网络游戏内测或公测是否构成上网运营的请示》(粤文执法函[2010]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产品测试中,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界定为上网运营:
1、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的;
2、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的;
3、以商业合作、广告销售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中国文化市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