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传授他人盗打电话方法被判10年
2010/9/22
面对朋友的要求,浙江天台一男子将盗打电话的犯罪方法传授给别人,最终连累了自己在法庭受审。9月21日,浙江天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的“老师”和学习后实施盗窃的“学生”同堂受审。
2008年6月,出生于1984年的戴谭一因为家中有事从外地回到天台,办完事后和女朋友一起住在宾馆里。他的朋友杨威(另案处理)也来到宾馆,并对他说,近来手头有点紧,能不能到哪里弄点钱?还说,近来网络游戏很热门,在网上卖游戏银子能赚钱,盗打电话可以买银子。杨威知道戴以前在电信单位呆过,知道他可打免费电话,就要求戴教他盗打电话的方法,还按照戴的要求买了作案工具。
为了面子,戴就一五一十把如何制作盗打电话的工具和盗打的方法教给了杨威和带来的两个人,还进行了现场指导。戴谭一告诉他们,要分清电话接线箱和火表箱,不然触电就危险了;还说,一个接线箱里一般有五六十门电话,多的几百门电话,每个电话都可以打。随后,杨威组织了多人四处盗打电话。姜礼和也成为杨威盗打电话团伙中的一员。
然而好景不长,不久杨威组织的盗打电话的行为被人发现。随后,戴谭一、杨威、姜礼和等人被公安上网追逃。今年2月份,戴谭一与姜礼和被抓获。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中旬,姜礼和与他人来到一个乡村,打开电话接线箱后,,用拨打168声讯电话的方式盗打了36户人家的电话,共盗打电话费10500元;几天后,姜礼和又和他人一起盗打了37个用户的电话,盗打话费11000元。
法院认为,戴谭一犯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姜礼和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据此案承办法官介绍,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独立的法定刑。
作者:李飞云 朱利明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