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公布的规章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31号部令)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申请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填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报表》。(点击下载 点击下载申报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要求提供机房及营业用房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房产证明复印件,并绘制机房规划平面图)。
(四)公司最近一年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
(六)股权转让协议(如为并购的形式设立)。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根据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具体措施。
(八)从事信息服务业务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内容的安全、网络运行的安全、安全保障责任制等安全保障制度。
(九)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需提供中文译本):
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2. 公司登记证;
3. 过去3年的公司年报;
4. 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十)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信誉文件是指证明申请公司具有的某种能力或客观状况的文件,如获得政府授予某种荣誉的复印件、获得某种国家认证机构认证证明等。如没有,则不需提供。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点击下载 点击下载承诺书)
(十二)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审查受理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应提交的材料及其说明
申请材料的目录:
一、中方投资者的有关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
二、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 (需提供规范中文译本)
(1)公司登记证
(2)经营许可证和运营经验与良好业绩的证明
(3)过去3年的公司年报
(4)资信证明
三、外方其他投资者的材料 (需提供规范中文译本)
(1)公司登记证
(2)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四、合资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他材料
(1)股权转让协议(如为并购的形式设立)
(2)根据法律法规需要的其他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
一、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
1、投资人情况
2、企业组织结构
二、拟设立企业的服务项目
1、业务结构及收益模式
2、业务提供方向
3、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
4、技术方案
5、业务覆盖范围
三、业务预测和发展规划
1、市场调研与分析
2、收费方案
3、预期服务质量
4、发展规划
5、竞争战略
6、广告与宣传方案
四、投资效益分析
1、销售收入预测
2、利润预测
3、财务分析
4、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预计营业时间
六、企业的劳动工资、福利及培训
七、结论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