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申请部门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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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许可证是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15号令,《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局务会议通过,于二OO三年二月十日起施行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申请部门及审批规定内容。
第十条 企业开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须由地级以上 广电、新闻、出版、文化等宣传单位作为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开办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中央直属单位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
审查合格者,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给《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只能按照《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和节目类别开办传播业务。需变更以上事项者,应当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的变更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