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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扫黄打非 时间:2022-12-12 一、问:请您简要介绍《规定》出台的背景?答:制定《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提出制定完善对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办法。出台《规定》,能够进一步加强对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的管理,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深度合成技术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二是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深度合成服务在满足用户需求、改进用户体验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人员用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诋毁、贬损他人名誉、荣誉,仿冒他人身份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影响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出台《规定》,能够划定深度合成服务的“底线”和“红线”,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三是促进深度合成服务规范发展。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制定系统性、专门性规定,能够明确各类主体的信息安全义务,为促进深度合成服务规范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问:《规定》中所称深度合成技术是指什么? 答:《规定》中所称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具体包括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等。 三、问:《规定》中所称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是指什么?答:《规定》中所称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个人。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是指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四、问:《规定》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或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二是建立健全用户注册、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三是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完善服务协议,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制度。四是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记录并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五是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辟谣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问:《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的哪些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答:一是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训练数据安全;训练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显著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二是加强技术管理。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生成合成类算法机制机理;提供具有对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物体、场景等非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六、问:《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的哪些标识要求?答:一是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法依规保存日志信息。二是提供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人脸生成、沉浸式拟真场景等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服务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信息内容的合成情况,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提供非上述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相关标识。 七、问:《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的哪些备案义务?答:《规定》明确,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八、问:《规定》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评估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提出了哪些要求?答:《规定》明确,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依法配合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发现存在较大信息安全风险的,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依法要求其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服务等措施。 阅读全文
2022-10-1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于2022年10月8日正式印发。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就涉及《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指导意见》修订的背景? 答:2019年12月24日,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对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科学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起到了积极作用。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内容作出新的规定。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意见要求,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市场监管总局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 问:《指导意见》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针对当前市场监管执法的新趋势新情况,秉持执法为民的理念,结合基层执法工作实际,总局在新修订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以下内容,着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彰显执法力度和温度的统一。一是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中增加公平公正原则,防止出现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稳定市场预期。二是针对个案中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形,增加经过一定程序可以调整适用的规定,最大程度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三是明确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减轻行政处罚的,在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前,应当严格进行评估,避免裁量权滥用。四是在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的同时,明确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问: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指导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作出了哪些修订? 答:为全面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本次修订重点对《指导意见》中与新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内容作出修改。一是按照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作出修订。增加了依法应当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减少了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同时对其中多项情形作出修正,从制度层面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确保处罚裁量基准于法有据。二是增加了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首违不罚”的规定,同时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列为不予处罚情形,体现宽严相济。三是增加了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依法从重处罚。 问:《指导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尺度和标准。《指导意见》聚焦当前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以下具体要求。一是规定了制定主体的职责权限。明确了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是要求原则上不重复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指导意见》规定,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三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2号),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以及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通过上述规定,推动实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问:在推进《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方面,下一步总局还将做哪些工作? 答:为推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以及相关立法工作。一是继续做好不合理罚款事项的清理工作,推动修订或废止一批行政法规和规章。二是研究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治建设评价办法》,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市场监管建设考评指标体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三是适时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加强类案指导和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督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鞠闻) 阅读全文
2022-08-01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8月1日 消息:近年来,知网因版权垄断问题备受争议,2021年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宣布起诉知网,这被视为知网反垄断第一案。 据最新消息,中国知网反垄断第一案原告郭兵教授已撤诉,其核心诉讼请求已经得以实现。 据红星新闻报道,该报从“中国知网反垄断第一案”原告郭兵处获悉,7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其20日提出的撤诉申请。 郭兵教授表示,由于中国知网已向个人用户直接提供“查重”服务,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核心诉讼请求已经得以实现,因此申请撤回起诉。 今年6月份,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发布通知称,知网目前正在进行各项业务整改,非常欢迎社会各界对知网未来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据悉,5月份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知网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当时知网官方就第一时间回应称将以此次调查为契机,深刻自省,全面自查,彻底整改,依法合规经营,创新发展模式。当时,知网表示,知自己的发展离不开各界的指导帮助,更离不开广大作者和读者的信赖扶植。 阅读全文
2022-03-15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3月15日 消息: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正式施行。《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其中,针对“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规定》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赠品,司法解释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此外,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新规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阅读全文
2022-03-02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3月2日 消息: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其中,解释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解释第12条对于直播间运营者责任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该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 阅读全文
2021-12-22 稿源: 亿邦动力网 【亿邦动力讯】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山东高法”,列举了几例直播带货的典型案例,包括“直播带货未达到约定的销售额,服务费退不退?”、“主播违反契约精神,‘脚踏两只船’”、“为博眼球网红主播恶意散布他人隐私”。 对于“直播带货未达到约定的销售额,服务费退不退?”一案,法院审理判决,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存在违约情况下,判决被告应退回原告服务费。 以下为案例全文: 鲁法案例【2021】471 直播带货未达到约定的销售额,服务费退不退?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4日,某食品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直播专场/单坑合作合同》,约定某食品公司全权委托某文化公司安排主播进行直播工作,服务费用2万元,Roi比例1:3(即2万元服务费保6万元销售额),且保证退货率不超过销售量的15%,超过部分某文化公司需顺期补齐,按照最终实际成交额比例退还服务费。双方同时约定了销售品牌、直播平台、直播账号等内容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并约定若某文化公司未在合作期间内完成ROI所承诺销售额,应当与某食品公司协商在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若仍未完成按完成比例(Roi比例1:3)核算的服务费,则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某食品公司服务费等。后某食品公司因直播带货未达到约定销售额要求退回服务费未果,将某文化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经法院组织双方对账确认,2021年5月29日,主播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案涉产品1393单,退货1331单,实际成交62单,销售额1357.9元。双方其后达成补播或由其他主播直播的合意,但截至2021年7月12日某文化公司并未实际安排人员对案涉产品进行补播或直播,亦未补齐销售差额及退货率,后双方达成退费合意,但某文化公司称其已经款项转给主播,故无法退费。 法院审理 某食品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的《直播专场/单坑合作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某食品公司向某文化公司支付了服务费,某文化公司应当依照双方确认的主播账号、直播时间、推广产品等约定完成直播合作任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21年5月29日网络直播未完成约定的销售额任务,双方其后达成补播或由其他主播直播的合意,但截至2021年7月12日某文化公司并未实际安排人员对案涉产品进行补播或直播,亦未补齐销售差额及退货率,后双方达成退费合意,但某文化公司未按照约定退费。综上所述,某文化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某食品公司要求其司退还服务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代理费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退回原告服务费2万元。 法官提醒 近期,多名明星直播带货“翻车”,被曝出收取了高额费用后,卖出的货品却少得可怜。为此,法官温馨提示: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销售模式,服务费都不低,商家要谨慎选择直播平台,尤其是签订合同要慎重,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要全面预测并在合同条款中进行防范,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可盲目相信网红主播或明星的带货能力,以免得不偿失。消费者需理性消费,不要盲目跟风,过于看重数据、形式,忽略对于产品本身的真实需求及对于购买渠道的选择。企业或商家应谨慎选择的销售渠道,诚信经营、规范管理,靠过硬的产品质量赢得消费者的心。 鲁法案例【2021】472 主播违反契约精神,“脚踏两只船”!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网络直播公司,被告小李系某高校音乐系应届毕业生。2021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签约主播合作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策划、包装、培训等各项服务,被告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合同一年之内不能从事与原告业务相同的业务,否则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退还原告发放给被告的收益。被告于2021年10月17日单方同原告解约后去往了另一家网络直播公司进行直播,违反了竞业限制,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李支付违约金50000元、退回收益9896.59元。 法院审理 2021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来到法院,承办法官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深入沟通,充分了解了双方的想法和意愿。原告希望最大限度挽救损失,起到对公司内其他主播的警示作用;被告作为一名大学应届毕业生,难以承担因违约跳槽而面临的严重经济后果。考虑到双方的可接受程度,郭方泉法官讲情、说法、明理,引导原被告换位思考、以和为贵。通过多次“讨价还价”和耐心劝说,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同意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退回收益9896.59元的诉请,但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支付律师费3500元、诉讼费500元。 案后,法官给来到法庭的原告法定代表人和三位主播进行了现场授课,从法律层面提醒从业双方都应做到诚实守信、严守契约,从而共同营造直播良好氛围、构建行业健康生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小李与网络直播公司之间签订的《签约主播合作合同》中对被告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约定,被告小李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合同一年之内不能从事与网络公司业务相竞争的行业或业务,小李作为签约主播理应受合同约束。然,原被告签订合同后不足2个月,被告小李便单方解约前往另一家网络直播公司进行直播,已经违背了契约精神。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小李原合作的网络直播公司作出了最大让步,小李也侥幸免于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本案的审理也给网络主播从业者敲醒警钟,网络主播应秉承诚信意识,坚守契约精神,尊重行业规则,且播且珍惜! 鲁法案例【2021】473 为博眼球网红主播恶意散布他人隐私!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是本地小有名气的一名主播,常驻快手短视频平台,2020年12月份其在快手直播时,为了达到提高直播热度,获取更多流量以盈利的目的,在网上恶意散布原告李某的个人隐私,公然侵犯李某的隐私权。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张某的侵害虽然已经停止,但李某的生活却没有回归正轨,其他人的议论声、背后的指指点点让李某内心备受煎熬。张某一个不经意的行为给李某的生活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影响,给李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李某一度精神崩溃。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在快手直播平台向李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 收案后,承办法官迅速找出案件焦点,确定办案思路,制定调解方案。调解开始前,李某情绪十分激动,不停向法官及调解员哭诉张某侵权行为给其生活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反观张某,与李某激动的情绪截然相反,他的态度显得十分淡定,漠然的脸上看不出一丝愧疚之意。张某辩称其违法行为已经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而且视频已经删除,不应再次公开赔礼道歉及向李某赔偿。 面对态度极端的双方,法官与调解员决定分头行动,由富有多年调解经验的调解员负责安抚李某情绪,宽慰其解开心结。法官则负责啃张某这个“硬骨头”,通过情理结合的方式引导其换位思考,同时释明侵犯他人隐私权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法官长达3小时苦口婆心的释法下,张某态度终于软了下来,表示其已认识到自身行为给李某造成的不良影响并真心悔过,同意在快手直播平台发布向李某的道歉视频并保留三天。终于在张某诚挚的道歉声中,李某心里的委屈有所释然,自愿放弃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圆满画上句点。 法官说法 隐私权是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生活、私密信息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除法律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行政处罚是基于其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从公权力角度对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并不冲突,受害人的私权利亦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不影响受害人就其受到的侵权损害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责任,虽然张某已经将违法视频删除,但由于网络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较广,已经延伸到李某的亲友范畴,影响并未实际消除,故张某应当就其违法行为通过合理方式公开向李某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直播平台百花齐放,主播素质却良莠不齐。网络主播虽是新兴行业,但互联网非法外之地,法律的权威容不得任何人的挑战。作为短视频制作者,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自身品格素质,在制作上下功夫,在内容上做文章,传播正向内容,不钻法律空子,做一名“良心”主播。 阅读全文
2021-10-14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0月14日 消息:据广州互联网法院消息,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为履行物业管理而创建的微信群群主对群成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对被辱骂者求助也无动于衷的案件,群主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为由判决由其所在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018年,某物业公司的员工李某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自2018年至2019年,有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业主张某的恶意辱骂言论,并在群中发布张某的照片。 张某多次在群内向担任群主的李某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张某还多次通过微信私聊联系李某,发送群聊截图并询问“怎样处理”“时间这么久了,为什么还不处理这类问题”。但李某事发后一年多的时间内未对张某所发信息予以回复,也未采取其他措施。 张某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同时,张某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故又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物业公司员工李某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阅读全文
13 2021.07.30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7月30日消息,随着“双减”政策的落地,今天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 通知提出,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在开展校外培训时,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 上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双减意见”要求“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双减意见”指出,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线上学科类机构改为审批制,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此次教育部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为监管人员执法、行业从业人员转型提供了依据,将加速双减意见落地。   阅读全文
2021.06.18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6月18日消息,近日,王思聪与女网红聊天中,一句“我命油我不油天”火遍网络。随后,深圳有人用这句话抢注公司,但被市场监管部门驳回。 昨日晚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博发布对此情况的说明,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我局认为,该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予以驳回,审核意见为:“经审查,建议更改字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网络上传播的驳回意见图片标称“经审查,建议更改字号,别搞些花里胡哨的”,查明系人为P图、篡改审核意见,与实际不符。 阅读全文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时间:2021-4-19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针对我局日常收到的企业咨询事项,特公告如下:   一、关于无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法定的有关要求,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需符合《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的条件。不属于依法必需取得许可的业务形态或企业申请材料不符合必备条件的,我局将依法不予许可。根据有关规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下列业务形态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企业利用自身网站并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自身或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无其它单位或个人以自身名义入驻该网站实施销售行为的,不涉及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自行发布与企业自身相关的信息,并非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信息提供平台服务的,不涉及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企业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的小程序、公众号或依托智能终端设备的应用程序等形式经营业务,且无其他独立运营平台的,不涉及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我局呼吁采购需求方或服务提供者合理设定合作伙伴的挑选条件,避免为相关企业经营者增加不合理负担。   4、企业依托自身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协议,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涉及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5、以下三种情况不属于经营呼叫中心业务,无需申请经营许可:  1.仅向自有客户提供咨询等服务,不向第三方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如银行、保险、证券、物流、民航等服务型企业使用自己申请的95/96客户服务短号码开展自有业务的相关服务。  2.仅提供话务员等人力外包服务,不组建呼叫中心系统。  3.仅提供代为建设呼叫中心系统等技术服务。  二、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中介及收费问题  我局从未指定任何第三方提供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服务,也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任何企业的申请,我局都将依法依规按时审核,并将不断提升审批效率。我局鼓励企业自行通过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以便及时获得我局审核意见及后续监管要求。  三、关于在自贸区实行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告知承诺试点的问题  我局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署,不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在浙江省自贸区范围内对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试点。  四、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问题  我局将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形式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或在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未履行事先作出的承诺完善有关材料或措施的,我局均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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