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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ICP咨询服务网ZJICPCC.COM)提供专业代办浙江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服务,欢迎来电咨询,咨询电话: 0571-87130088。具体业务负责人:林小姐|QQ:537009272 目前,信息服务(不含电话网信息)为开放业务。   浙江省范围内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的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3、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涉及表格下载: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信息服务(不含电话网信息) 如需委托本网站办理的,请联系互易网专员(林小姐|QQ:537009272|电话:0571-87130088)索取办理需要的模板资料,专员负责协助材料整理、并解答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要求。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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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电管函[2012]194号         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和备案流程,方便企业快捷、实时的了解相关进程,我部组织开发了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近期将于全国范围内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服务对象   综合管理系统服务的对象包括: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持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通信管理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拟申请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二、系统功能  综合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功能:许可证申请、变更、备案、年检和数据统计。   三、系统使用说明   综合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s://tsm.miit.gov.cn。   对于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持有各省通信管理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综合管理系统的登录名为企业的许可证号,初始密码为许可证有效期。企业初次登陆时请立即更改密码(对于年检时已更改过密码的企业,密码为更改后的密码)。   对于拟申请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请通过系统注册的方式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并提交相关材料,待获得许可审批后,通过许可证号和许可证有效期登录系统。   详细使用说明可在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s://tsm.miit.gov.cn/pages/AttachDownEnt.aspx?id=bc0c43e2-1511-4765-88ca-4d2f3fb5ec82。   四、系统开通时间安排   (一)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012年5月15日起,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将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2012年1月1日起,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辽宁省、重庆市的备案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2012年5月15起,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备案将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2012年7月1日起,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备案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贵州省进行备案请咨询当地通信管理局或登陆其网站查询。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012年1月1日起,辽宁省、重庆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2012年5月15日起,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将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2012年7月1日起,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将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贵州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请咨询当地通信管理局或登陆其网站查询。   五、运行监测数据上报   2012年5月15日起,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请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登陆综合管理系统上报上一季度运行监测数据。   2012年7月1日起,持有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请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登陆综合管理系统上报上一季度运行监测数据。   持有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贵州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请咨询当地通信管理局或登陆其网站查询。   六、其他事项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可与当地通信管理局咨询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   综合管理系统技术支持联系方式:   电话:010-62302407/62302460/62302554   邮箱:tsm@catr.cn   传真:010-62301539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联系方式.doc 阅读全文
试点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审批 来源: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一、试点审批业务名称: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即该业务的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   二、浙江省试点地区:杭州 三、试点实施主体: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四、试点受理单位: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五、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534号令)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号部令) (三)《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2010﹞550号) 六、许可条件 (一)外商投资离岸呼叫中心业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离岸呼叫中心业务主体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不设限制。 (二)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七、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业务申请;(正式文件格式) 包括: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服务对象(终端用户)和委托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主要行业应用类别、企业拟租用的国际专线方向和境外业务接入号码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所提供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必须是一年以内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概况: 1、企业组织结构; 2、公司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并按顺序提供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学历或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3、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场地(要求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等相关房产证明)、设施(开展业务拟建系统设备、业务平台、线路和座席情况); (五)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 1、公司章程必须是在工商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中方股东:公司股东若是法人公司的,必须提供其工商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若是自然人的,必须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外方股东:公司股东若是法人公司的,必须提供公司登记证;若是自然人的,必须提供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六)业务发展主要计划; (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网络运行的安全保障制度、有害信息过滤的技术方案等安全保障制度; (八)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及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有关材料,信誉文件是指证明申请公司具有的某种能力或客观状况的文件,如已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获得政府授予某种荣誉的复印件、获得某种国家认证机构认证证明等;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承诺书。 申请人应当将以上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A4纸装订),要求提供原件的,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八、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主要投资者,直接向示范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2)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二)审查受理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同意的发放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试点批文,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联系电话:  0571-87880010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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