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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决定废止《可记录光盘(CD—R)常规检测参数》等14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4项废止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4年9月13日 阅读全文
2024-09-14  来源: AIbase基地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 《办法》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定义,包括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并区分了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形式。显式标识是在内容或交互界面中明显呈现的标识,而隐式标识则是通过技术手段在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感知的标识。 《办法》规定,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生成合成服务时,应根据内容类型在适当位置添加显式标识,并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此外,还要求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的传播,包括核验文件元数据中的隐式标识,以及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提示标识。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一条 为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适用本办法。 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 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第四条 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或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五)呈现虚拟场景时,应当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六)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应当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具有显著提示效果的显式标识。 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方式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第五条 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文件元数据是指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到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文件来源、属性、用途、版权等信息内容。 第六条 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 (一)应当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对于含有隐式标识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明确提醒用户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 (二)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用户该内容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 (三)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用户也未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检测到显式标识或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可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用户该内容疑似为生成合成内容; (四)对于确为、可能和疑似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 (五)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 第七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上线审核时,应当核验服务提供者是否按要求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功能。 第八条 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 第九条 如用户需要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可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留存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 用户向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上传生成合成内容时,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标识。 第十二条 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标识信息共享,为防范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标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阅读全文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24-07-26 中新网7月26日电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为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推进并规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应用,加快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研究起草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wajfzc@sina.com或zqyj@cac.gov.cn。3.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邮编:100741,或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邮编:100044。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5日。附:《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以下称“公共服务”),是指国家根据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依托国家统一建设的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公共服务平台”),为自然人提供申领网号、网证以及进行身份核验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号,是指与自然人身份信息一一对应,由字母和数字组成、不含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符号;网证,是指承载网号及自然人非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认证凭证。网号、网证可用于在互联网服务及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服务中非明文登记、核验自然人真实身份信息。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公共服务平台依法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国务院民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卫生健康、铁路、邮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可自愿向公共服务平台申领网号、网证。 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需要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申领。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需要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下申领。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互联网服务中需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可以使用网号、网证依法进行登记、核验。 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六条 鼓励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按照自愿原则推广应用网号、网证,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身份登记和核验服务,通过公共服务培育网络身份认证应用生态。 第七条 鼓励互联网平台按照自愿原则接入公共服务,用以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和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 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后,用户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并通过验证的,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用户同意提供的除外。 互联网平台应当保障使用网号、网证的用户与其他用户享有相同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平台需要依法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但无需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仅提供用户身份核验结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互联网平台确需获取、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经用户授权或者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最小化原则提供。 未经自然人单独同意,互联网平台不得擅自处理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为自然人提供申领网号、网证以及进行身份核验等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在向自然人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其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未经自然人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不得擅自处理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用户要求,及时删除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条 公共服务平台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前,应当通过用户协议等书面形式,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用户告知下列事项: (一)公共服务平台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用户依法行使其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依法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与技术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涉及密码的,应当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前往港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起草《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关于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等有关规定,国家组织建设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旨在建成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能力,为社会公众统一签发“网号”“网证”,提供以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为基础的真实身份登记、核验服务,达到方便人民群众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推进网络可信身份战略的目标。基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以下简称公共服务),自然人在互联网服务中依法需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时,可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APP自愿申领并使用“网号”“网证”进行非明文登记、核验,无需向互联网平台等提供明文个人身份信息。由此,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互联网平台以落实“实名制”为由超范围采集、留存公民个人信息。为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公共服务的运行管理,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经充分调研论证,起草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公共服务和“网号”“网证”等概念;二是明确了公共服务的使用方式和场景;三是强调了公共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四是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平台违反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三、主要考虑 《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明确了使用“网号”“网证”进行网络身份认证的方式,并对“网号”“网证”的申领条件、公共服务的使用场景、法定身份证件范围、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等基础性事项作出规定。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要求,对未成年人申领、使用公共服务作出了特别规定。 《管理办法》鼓励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并作为其履行用户真实身份核验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定义务的一种方式。对自愿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的用户,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或者用户同意外,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最大限度减少互联网平台以落实“实名制”为由超范围采集、留存公民个人信息。 《管理办法》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充分保障了用户个人信息相关权利。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采集个人信息的“最小化和必要性原则”,即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为自然人提供“网号”“网证”相关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的解释告知、数据保护等义务,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删除权等个人信息相关权利。 《管理办法》明确了身份核验结果信息的“最小化提供原则”和依法处理要求。对依法需要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但无需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仅向互联网平台提供核验结果;对于依法确需获取、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经用户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应按照“最小化原则”向互联网平台提供必要、相关的明文信息。 阅读全文
来源:新华社 2024年07月24日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1)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划时代的,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是划时代的,开启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新征程,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全新局面。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以伟大的历史主动、巨大的政治勇气、强烈的责任担当,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突破利益固化藩篱,敢于突进深水区,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实现改革由局部探索、破冰突围到系统集成、全面深化的转变,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总体完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任务,实现到党成立一百周年时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取得明显成效的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推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必须继续把改革推向前进。这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必然要求,是应对重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中赢得战略主动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建设更加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全党必须自觉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2)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3)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更加健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 ——聚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健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文化繁荣,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完善收入分配和就业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聚焦建设美丽中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强化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和手段,有效构建新安全格局。 ——聚焦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长期执政能力,创新和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4)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总结和运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贯彻以下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全过程,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在新的起点上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经济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5)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增强各有关管理部门战略协同,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明晰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完善主责主业管理,明确国有资本重点投资领域和方向。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健全国有企业推进原始创新制度安排。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建立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国有经济增加值核算。推进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管体制机制。 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 (6)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健全国家标准体系,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 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基础制度。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推进水、能源、交通等领域价格改革,优化居民阶梯水价、电价、气价制度,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 完善流通体制,加快发展物联网,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标准,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优化油气管网运行调度机制。 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体制机制,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和促进投资落地机制,形成市场主导的有效投资内生增长机制。完善扩大消费长效机制,减少限制性措施,合理增加公共消费,积极推进首发经济。 (7)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依法按期认缴。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 三、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必须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改革,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8)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推动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优化组合和更新跃升,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完善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战略性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以国家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企业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强化环保、安全等制度约束。 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 (9)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建设一批行业共性技术平台,加快产业模式和企业组织形态变革,健全提升优势产业领先地位体制机制。优化重大产业基金运作和监管机制,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要求。建立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投入机制,合理降低制造业综合成本和税费负担。 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发展工业互联网,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 (10)完善发展服务业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优化服务业核算,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聚焦重点环节分领域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发展产业互联网平台,破除跨地区经营行政壁垒,推进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健全加快生活性服务业多样化发展机制。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 (11)健全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构建新型基础设施规划和标准体系,健全新型基础设施融合利用机制,推进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健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推进铁路体制改革,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推动收费公路政策优化。提高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健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机制。 (12)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抓紧打造自主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健全强化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医疗装备、仪器仪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链发展体制机制,全链条推进技术攻关、成果应用。建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完善产业在国内梯度有序转移的协作机制,推动转出地和承接地利益共享。建设国家战略腹地和关键产业备份。加快完善国家储备体系。完善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统筹和衔接体系。 四、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 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必须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13)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完善立德树人机制,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改革创新,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体系,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深化教育评价改革。优化高等教育布局,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超常布局急需学科专业,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和拔尖人才培养,着力加强创新能力培养。完善高校科技创新机制,提高成果转化效能。强化科技教育和人文教育协同。加快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完善学生实习实践制度。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推进高水平教育开放,鼓励国外高水平理工类大学来华合作办学。 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进机制,探索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健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推进教育数字化,赋能学习型社会建设,加强终身教育保障。 (14)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统筹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力量、要素配置、人才队伍体系化、建制化、协同化。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完善国家实验室体系,优化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定位和布局,推进科技创新央地协同,统筹各类科创平台建设,鼓励和规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引领作用,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构建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健全科技社团管理制度。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在华设立国际科技组织,优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对外专业交流合作管理机制。 改进科技计划管理,强化基础研究领域、交叉前沿领域、重点领域前瞻性、引领性布局。加强有组织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支出用于基础研究比重,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支持基础研究,支持基础研究选题多样化,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深化科技评价体系改革,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严肃整治学术不端行为。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企业主动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构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完善中央财政科技经费分配和管理使用机制,健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执行和专业机构管理体制。扩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建立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筛选机制。允许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比一般事业单位更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 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完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 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深化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改革。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以创新创造为导向,在科研人员中开展多种形式中长期激励。 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 (15)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完善人才自主培养机制,加快建设国家高水平人才高地和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着力培养造就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着力培养造就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提高各类人才素质。建设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完善人才有序流动机制,促进人才区域合理布局,深化东中西部人才协作。完善青年创新人才发现、选拔、培养机制,更好保障青年科技人员待遇。健全保障科研人员专心科研制度。 强化人才激励机制,坚持向用人主体授权、为人才松绑。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打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交流通道。完善海外引进人才支持保障机制,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高技术人才移民制度。 五、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 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必须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统筹推进财税、金融等重点领域改革,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 (16)完善国家战略规划体系和政策统筹协调机制。构建国家战略制定和实施机制,加强国家重大战略深度融合,增强国家战略宏观引导、统筹协调功能。健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增强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实施支撑作用。健全专家参与公共决策制度。 围绕实施国家发展规划、重大战略促进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等政策协同发力,优化各类增量资源配置和存量结构调整。探索实行国家宏观资产负债表管理。把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性政策都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健全预期管理机制。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加强产业活动单位统计基础建设,优化总部和分支机构统计办法,逐步推广经营主体活动发生地统计。健全国际宏观政策协调机制。 (17)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预算制度,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强化对预算编制和财政政策的宏观指导。加强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强化事前功能评估。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统一预算分配权,提高预算管理统一性、规范性,完善预算公开和监督制度。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适当扩大用作资本金的领域、规模、比例。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加快地方融资平台改革转型。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 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中央财政事权原则上通过中央本级安排支出,减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财政事权。不得违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确需委托地方行使事权的,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资金。 (18)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完善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发展多元股权融资,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防风险、强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支持长期资金入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和退市制度。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完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约束机制。完善上市公司分红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 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机制,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应用。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 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参与金融业务试点。稳慎拓展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推进自主可控的跨境支付体系建设,强化开放条件下金融安全机制。建立统一的全口径外债监管体系。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 (19)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构建优势互补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健全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中部地区加快崛起、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的制度和政策体系。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更好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优化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机制。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雄安新区建设。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走深走实。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强化国土空间优化发展保障机制。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构建跨行政区合作发展新机制,深化东中西部产业协作。完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 六、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20)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构建产业升级、人口集聚、城镇发展良性互动机制。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健全城市规划体系,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集约紧凑布局。深化城市建设、运营、治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推动形成超大特大城市智慧高效治理新体系,建立都市圈同城化发展体制机制。深化赋予特大镇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改革。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政策法规,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老旧管线改造升级,深化城市安全韧性提升行动。 (21)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经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 (22)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优化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健全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的长效管理机制。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 加快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推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在主产区利益补偿上迈出实质步伐。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监管新模式。健全粮食和食物节约长效机制。 (23)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耕地占用纳入统一管理,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确保达到平衡标准。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优化土地管理,健全同宏观政策和区域发展高效衔接的土地管理制度,优先保障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探索国家集中垦造耕地定向用于特定项目和地区落实占补平衡机制。优化城市工商业土地利用,加快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开展各类产业园区用地专项治理。制定工商业用地使用权延期和到期后续期政策。 七、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 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24)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扩大自主开放,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深化援外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全链条管理。 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提供更多全球公共产品。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优化开放合作环境。 (25)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强化贸易政策和财税、金融、产业政策协同,打造贸易强国制度支撑和政策支持体系,加快内外贸一体化改革,积极应对贸易数字化、绿色化趋势。推进通关、税务、外汇等监管创新,营造有利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制度环境。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建设全球集散分拨中心,支持各类主体有序布局海外流通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际物流枢纽中心和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健全贸易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出口管制体系和贸易救济制度。 创新提升服务贸易,全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鼓励专业服务机构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加快推进离岸贸易发展,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建立健全跨境金融服务体系,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 (26)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支持参与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完善境外人员入境居住、医疗、支付等生活便利制度。完善促进和保障对外投资体制机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 (27)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巩固东部沿海地区开放先导地位,提高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开放水平,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发挥沿海、沿边、沿江和交通干线等优势,优化区域开放功能分工,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鼓励首创性、集成式探索。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 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支持香港、澳门打造国际高端人才集聚高地,健全香港、澳门在国家对外开放中更好发挥作用机制。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完善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制度和政策,深化两岸融合发展。 (28)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继续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加强绿色发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能源、税收、金融、减灾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完善陆海天网一体化布局,构建“一带一路”立体互联互通网络。统筹推进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 八、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丰富各层级民主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 (29)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和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30)健全协商民主机制。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健全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的机制,加强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联系群众、服务人民机制建设。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 完善协商民主体系,丰富协商方式,健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制度化平台,加强各种协商渠道协同配合。健全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 (31)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拓宽基层各类组织和群众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形式。 (32)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完善发挥统一战线凝聚人心、汇聚力量政治作用的政策举措。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更好发挥党外人士作用,健全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制度。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完善党外知识分子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引领机制。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健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工作机制。完善港澳台和侨务工作机制。 九、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33)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 (3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政府立法审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完善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健全垂直管理机构和地方协作配合机制。稳妥推进人口小县机构优化。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优化事业单位结构布局,强化公益性。 (35)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规范专门法院设置。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构建协同高效的警务体制机制,推进地方公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改革,继续推进民航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36)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 (37)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十、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必须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快适应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新形势,培育形成规模宏大的优秀文化人才队伍,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 (38)完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指导实践工作体系,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完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构建适应全媒体生产传播工作机制和评价体系,推进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完善舆论引导机制和舆情应对协同机制。 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完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机制。改进创新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工作机制。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优化英模人物宣传学习机制,创新爱国主义教育和各类群众性主题活动组织机制,推动全社会崇尚英雄、缅怀先烈、争做先锋。构建中华传统美德传承体系,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体制机制,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形成网上思想道德教育分众化、精准化实施机制。建立健全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协同治理机制,完善“扫黄打非”长效机制。 (39)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机制,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置改革。深化文化领域国资国企改革,分类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文艺院团建设发展机制。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出成果和出人才相结合、抓作品和抓环境相贯通,改进文艺创作生产服务、引导、组织工作机制。健全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深化文化领域行政审批备案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文娱领域综合治理。 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健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改革完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40)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深化网络管理体制改革,整合网络内容建设和管理职能,推进新闻宣传和网络舆论一体化管理。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体系。 (41)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推进国际传播格局重构,深化主流媒体国际传播机制改革创新,加快构建多渠道、立体式对外传播格局。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建设全球文明倡议践行机制。推动走出去、请进来管理便利化,扩大国际人文交流合作。 十一、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 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42)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健全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完善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形成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制度体系。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各级负责人薪酬、津贴补贴等。 (43)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同步推进户籍、用人、档案等服务改革,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完善促进机会公平制度机制,畅通社会流动渠道。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44)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年金制度覆盖范围,推行个人养老金制度。发挥各类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支持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或调减住房限购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和商品房预售制度。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45)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促进社会共治、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强化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等能力。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完善薪酬制度,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引导规范民营医院发展。创新医疗卫生监管手段。健全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发展机制,完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机制。 (46)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以应对老龄化、少子化为重点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建立生育补贴制度,提高基本生育和儿童医疗公共服务水平,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把握人口流动客观规律,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集聚、有序流动。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发展银发经济,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培育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促进医养结合。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改善对孤寡、残障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十二、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 (47)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资产保值增值等责任考核监督制度。完善国家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编纂生态环境法典。 (48)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完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机制,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机制,建设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49)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优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完善绿色税制。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健全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健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机制。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完善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体系。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健全碳市场交易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十三、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必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50)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完善重点领域安全保障体系和重要专项协调指挥体系。构建联动高效的国家安全防护体系,推进国家安全科技赋能。 (51)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健全生物安全监管预警防控体系。加强网络安全体制建设,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 (52)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人口管理制度。健全社会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强化市民热线等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健全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治理中作用的机制。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健全乡镇(街道)职责和权力、资源相匹配制度,加强乡镇(街道)服务管理力量。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 (53)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立健全周边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深化安全领域国际执法合作,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健全维护海洋权益机制。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 十四、持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 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深入实施改革强军战略,为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54)完善人民军队领导管理体制机制。健全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的制度机制,深入推进政治建军。优化军委机关部门职能配置,健全战建备统筹推进机制,完善重大决策咨询评估机制,深化战略管理创新,完善军事治理体系。健全依法治军工作机制。完善作战战备、军事人力资源等领域配套政策制度。深化军队院校改革,推动院校内涵式发展。实施军队企事业单位调整改革。 (55)深化联合作战体系改革。完善军委联合作战指挥中心职能,健全重大安全领域指挥功能,建立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协调运行机制。优化战区联合作战指挥中心编成,完善任务部队联合作战指挥编组模式。加强网络信息体系建设运用统筹。构建新型军兵种结构布局,加快发展战略威慑力量,大力发展新域新质作战力量,统筹加强传统作战力量建设。优化武警部队力量编成。 (56)深化跨军地改革。健全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建设工作机制,完善涉军决策议事协调体制机制。健全国防建设军事需求提报和军地对接机制,完善国防动员体系。深化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优化国防科技工业布局,改进武器装备采购制度,建立军品设计回报机制,构建武器装备现代化管理体系。完善军地标准化工作统筹机制。加强航天、军贸等领域建设和管理统筹。优化边海防领导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党政军警民合力治边机制。深化民兵制度改革。完善双拥工作机制。 十五、提高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 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断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57)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党中央领导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各级党委(党组)负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谋划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改革,鼓励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新鲜经验。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把社会期盼、群众智慧、专家意见、基层经验充分吸收到改革设计中来。围绕解决突出矛盾设置改革议题,优化重点改革方案生成机制,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完善改革激励和舆论引导机制,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58)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以调动全党抓改革、促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完善党的建设制度机制。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建立健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长效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鲜明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大力选拔政治过硬、敢于担当、锐意改革、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干部,着力解决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问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健全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工作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开拓进取、干事创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加大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力度。健全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机制,强化专业训练和实践锻炼,全面提高干部现代化建设能力。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任期制,健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变动交接制度。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探索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有效途径。完善党员教育管理、作用发挥机制。完善党内法规,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 (59)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机制。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健全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制度机制。持续精简规范会议文件和各类创建示范、评比达标、节庆展会论坛活动,严格控制面向基层的督查、检查、考核总量,提高调研质量,下大气力解决过频过繁问题。制定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 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严肃查处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加强诬告行为治理。健全追逃防逃追赃机制。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健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配套制度。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健全巡视巡察工作体制机制。优化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机构职能,完善垂直管理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推进向中管企业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深化基层监督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改监察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 (60)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对党中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党必须求真务实抓落实、敢作善为抓落实,坚持上下协同、条块结合,科学制定改革任务书、时间表、优先序,明确各项改革实施主体和责任,把重大改革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内容,以实绩实效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检验改革。 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对外工作必须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践行全人类共同价值,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深化外事工作机制改革,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改革开放旗帜,凝心聚力、奋发进取,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阅读全文
来源:界面新闻 2024-07-11 据中国政府网7月11日消息,国务院发布批复,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2〕135号),同意自即日起,在沈阳市、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等6个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抓紧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对上述调整实施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在相关城市试点任务结束前及时商司法部研提后续工作建议,稳定经营主体预期,保障工作有序衔接。   阅读全文
来源:网信大兴 2024-06-24 2024年5月15日,中央网信办、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公布《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出台《规定》旨在提高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防护水平,保障和促进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稳定运行。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部分群团机关。本《规定》中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政务应用,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设立的门户网站,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共服务的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公众账号等,以及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  列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互联网门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公众账号,以及电子邮件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二、为什么一个党政机关最多开设一个门户网站?一个党政机关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要求,一个政府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如已有多个符合要求的域名,应明确主域名。  三、机关事业单位移动应用程序在已备案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或机关事业单位网站上分发的考虑?  机关事业单位移动应用程序是面向公众服务的重要窗口,网民访问量大、社会影响大、公信力高,易成为假冒仿冒行为的重点对象,一旦其被假冒仿冒,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产生较大危害。在已备案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或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分发移动应用程序,经过了严格的审核,确保来源可信,可从源头上防范假冒仿冒机关事业单位移动应用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依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已备案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分发移动应用程序,或在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分发移动应用程序。截至目前,已于2023年9月27日、2024年4月8日公布两批共计49家完成备案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名单。  四、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电子证书?如何使用电子证书核验身份?  本《规定》所称机关事业单位电子证书,是指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为机关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子证书,以及为事业单位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电子证书,作为其在网络空间的权威身份凭证。机关事业单位网络身份凭证与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规定》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分发移动应用程序时,应当向平台运营者提供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用于身份核验;开办微博、公众号、视频号、直播号等公众账号,应当向平台运营者提供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用于身份核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电子证书进行身份核验的,不再向互联网平台运营者等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机构公函、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证明材料。为支持使用电子证书进行身份核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将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网络身份公共验证服务。平台运营者经授权可使用该服务核验机关事业单位身份。  目前,中央编办正积极准备开展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网络身份管理试点工作,以点带面组织推进。《规定》实施后,试点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可先行使用电子证书进行身份核验。试点结束、全面推开后,机关事业单位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将主要通过电子证书核验身份。  五、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网上名称?命名规则是什么?  本《规定》所称网上名称,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各类互联网政务应用中使用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名称、网站中英文域名、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名称、公众账号名称以及电子邮件系统域名等。  网上名称是机关事业单位名称的一种,应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质,便于公众识别。由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规则不够健全,一些互联网政务应用命名较为随意,导致公众难以识别,也给各种假冒仿冒行为提供可乘之机,有必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网上名称加以规范。  互联网政务应用命名原则体现在《规定》第八条中,即互联网政务应用的名称优先使用实体机构名称、规范简称,使用其他名称的,原则上采取区域名加职责名的命名方式,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实体机构名称。中央编办将出台详细办法规范互联网政务应用名称。  目前,中央编办正积极准备开展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网络身份管理试点工作,参与试点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网上名称命名规则申请和使用网上名称,对已使用的网上名称,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核准。试点结束、全面推开后,网上名称命名规则将逐步覆盖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互联网政务应用。  六、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网上标识?怎么加注网上标识?  本《规定》所称网上标识,是指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后统一颁发的、在网络空间表明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类别的电子标识。  为便于公众准确、直观识别机关事业单位,同时防范假冒仿冒互联网政务应用行为,有必要为互联网政务应用设置专属网上标识。按照《规定》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网站首页底部中间位置加注网上标识。中央网信办会同中央编办协调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以及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在移动应用程序下载页面、公众账号显著位置加注网上标识。  目前,中央编办正积极准备开展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网络身份管理试点工作。为了确保网上标识的有效性、安全性,试点工作期间,网上标识使用范围限定为试点地区的互联网政务应用。试点结束、面上推开后,网上标识使用范围将逐步覆盖全国互联网政务应用。  七、以集约化模式建设党政机关网站的主要考虑?  集约化建设是提高专业化运维管理和安全防护水平、突出防护重点、解决技术和人力资源不足的有效手段,也有助于节约建设资金、破解“信息孤岛”“数据烟囱”等难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发办〔2017〕47号)要求,政府网站发展要遵循集约节约原则,加强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优化技术、资金、人员等要素配置,避免重复建设,打造协同联动、规范高效的政府网站集群,实现网站的统一管理、统一防护,提高网站综合防护能力。  县级党政机关各部门以及乡镇党政机关通常在技术能力、安全防护能力、系统建设维护经费、专业人员队伍等方面存在不足,难以保障网站持续安全运行,因此要求县级党政机关各部门以及乡镇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单独建设网站,可利用上级党政机关网站平台开设网页、栏目、发布信息。  八、互联网政务应用不得绑定单一互联网平台的原因?  互联网政务应用是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共服务的载体,应当保证服务的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确保全体公民公平可及地获得服务。互联网政务应用绑定单一互联网平台,可能导致某些用户因为不使用该平台而无法访问相关公共服务,从而造成使用服务的不平等,形成使用鸿沟。  九、互联网政务应用链接有哪些安全要求?如何设置党政机关门户网站链接跳转提示?  当前,利用外部链接进行恶意活动已经成为犯罪分子惯用的攻击方法,犯罪分子可将过期未及时注销的网站域名进行重新注册,并将该网站链接指向色情、赌博等非法应用,或者通过篡改将合法链接地址替换为非法应用地址。鉴此,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外部链接的安全检查。一是确认链接的内容。互联网政务应用中链接指向的内容应当具有严肃性,要与政务等履行职能的活动相关,或属于便民服务的范围(如提供天气预报、交通拥堵状况信息)。二是定期检查。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互联网政务应用链接清单,根据清单进行维护,定期检查链接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及时处置异常链接。  同时,党政机关门户网站跳转到非党政机关网站时,应当在用户点击链接时弹出明确提示窗口,如提示“网页正在跳转至非党政机关网站”。各党政机关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和管理要求,设置更严格的规定,如在链接离开本党政机关网站时,统一作出提示和免责声明。  十、哪些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安全保护要求?  中央和国家机关、地市级以上地方党政机关门户网站,以及承载重要业务应用的机关事业单位网站、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等,一旦网站内容被篡改或敏感信息被窃取,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或混乱,按照现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指南要求,应当将网络安全防护等级定为第三级,并且开展相应级别的安全防护。  十一、互联网政务应用设置访问控制策略的必要性?如何设置互联网政务应用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的功能和互联网电子邮箱系统的访问权限?  访问控制是保护网络安全的一项基础和重要措施,决定了哪些用户或设备可以访问哪些资源,以及以何种方式访问。互联网政务应用存储大量高价值数据,相关功能的操作权限也很敏感,故实施访问控制十分必要。  互联网政务应用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的功能和互联网电子邮箱系统,由于其使用人员相对固定,设置访问控制策略,对接入的IP地址段或设备实施访问限制,可有效防范外部入侵。同时,鉴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境外使用互联网政务应用时,账号和密码容易被窃取、被恶意利用,《规定》要求确需境外访问的,按照白名单方式开通特定时段、特定设备或账号的访问权限。  十二、如何加强互联网政务应用外包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委托外包单位开展互联网政务应用开发和运维时,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政务应用外包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一是在选择外包单位时,应当选择具备一定技术实力和安全保障能力的单位。二是以合同等手段明确外包单位应当履行的网络安全防护、及时响应和处理安全事件、定期安全评估和审计等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问责。三是督促外包单位严格按照约定使用、存储、处理数据,确保数据安全性和完整性。四是未经委托的机关事业单位同意,外包单位不得转包、分包合同任务,不得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数据。  同时,将互联网政务应用开发和运维进行外包时,受委托单位的外包服务人员将获得访问互联网政务应用的物理便利条件(如驻场服务)或一定的系统访问权限。为此,应当建立严格的授权访问机制,有效控制和管理对敏感数据和关键业务的访问,防止未授权的使用、泄露、篡改或破坏。操作系统、数据库、机房等最高管理员权限必须由本单位在编人员专人负责,不得擅自委托外包单位人员管理使用;应当按照最小必要原则对外包单位人员进行精细化授权,在授权期满后及时收回权限。  十三、加强互联网政务应用开发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开发阶段产生的安全风险具有持续性和隐蔽性,有可能在软件的全生命周期中留下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互联网政务应用的安全运行。因此,应当加强互联网政务应用的开发安全管理,在软件开发的需求分析、设计、编码、测试、部署和维护等各个阶段,均采取安全检测和防护措施。特别是针对大量使用开源代码等外部代码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应当组织开展代码安全检测,及时发现代码中存在的安全漏洞并及时修复,从源头上提升互联网政务应用的安全性。  十四、对与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互联网政务应用和电子邮件系统可以采取哪些身份认证措施?  《规定》要求,对与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互联网政务应用和电子邮件系统,应当采取身份认证措施。一是多因素鉴别。要求用户在登录时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验证因素(如口令、指纹、手机验证码等),以证明其身份。即使其中一个因素被破解,其他因素仍然可以阻止非法访问,具有更高的安全性。二是系统超时退出。在用户一段时间不活跃后,自动结束会话并强制用户账号为退出状态,以防止其他人利用用户的已登录状态进行非法操作。三是限制登录失败次数。在用户连续多次输入错误的身份验证信息后,系统暂时锁定该账号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暴力破解或猜测口令等攻击手段。四是账号与终端绑定。将账号与特定的设备或终端进行绑定,使得该账号只能在指定的设备或终端上登录,以防止账号被盗用后在其他设备上进行非法操作。同时,《规定》还提出了鼓励采用电子证书等身份认证措施。  十五、关闭邮件自动转发、自动下载附件功能有什么好处?  关闭机关事业单位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的邮件自动转发功能,可以防止出现邮箱里的敏感信息在使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发给未经授权的接收者,造成信息泄露的情况发生。关闭自动下载附件功能,可以防止设备在不经过用户确认的情况下下载并执行恶意附件,降低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软件感染的风险。同时,关闭邮件自动转发、自动下载附件功能还有助于更有效追踪邮件的流转轨迹和附件的处理情况。  十六、如何整治假冒仿冒互联网政务应用?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整治假冒仿冒互联网政务应用。一是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开展针对假冒仿冒互联网政务应用的扫描监测,受理相关投诉举报。二是对疑似假冒仿冒线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确认相关互联网政务应用开办主体是否为机关事业单位。三是确属假冒仿冒的,由网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停止域名解析、阻断互联网连接和下线处理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十七、新开办和在用互联网政务应用落实《规定》的要求?  《规定》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新开办互联网政务应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对于在用互联网政务应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对照《规定》各项要求进行自查,于2024年年底前完成问题整改。中央网信办、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适时开展《规定》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阅读全文
2024-06-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本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服务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王永明,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适用范围】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持卡人作为原告】 不记名预付卡的持卡人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记名预付卡持卡人与预付卡或者预付式消费合同记载当事人不一致,但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合法持卡人,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有其他证据证明消费者与经营者存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消费者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监护人作为原告】 监护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由经营者向被监护人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监护人以被监护人名义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护人释明应以其本人名义起诉。 第四条【名义经营者作为责任主体】 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消费者请求应予支持: (一)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的其他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 第五条【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责任主体】 消费者与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标志或者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特许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被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被特许人事先同意承担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 (二)被特许人事后追认预付式消费合同; (三)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被特许人向其履行债务; (四)被特许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 消费者与被特许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虽不存在前款情形,特许人对消费者损失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消费者请求特许人按照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商场场地出租者作为责任主体】 消费者在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处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赁期满或者经营者终止经营后,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柜台出租者责任的规定。 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场地出租者明知或者应知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在租赁其场地经营期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请求其与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清算义务人和帮助逃债人作为责任主体】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清理资产和负债、通知消费者办理返还预付款等事宜。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第三人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解释】 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订立书面合同或者虽订立书面合同但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合同内容可以作出两种以上解释,消费者主张就合同内容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 (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合同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或者预付款金额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除外。 经营者主张从预付款中抵扣已经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付费游戏等服务; (二)经营者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服务; (三)经营者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服务的价款数额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 第十一条【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转让】 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经营者时对经营者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发生效力后,受让人请求经营者依据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受让人请求经营者提供预付卡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消费者拒绝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解除权】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致使消费者不便于接受商品或者服务;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变更服务人员等行为导致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具有人身、专业等信赖的服务丧失信任基础; (四)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但无法正常提供服务; (五)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消费者合理原因解除合同】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 预付式消费合同对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经营者返还预付款责任】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者已收取预付款扣减其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后的余额,为经营者应当返还消费者的剩余预付款。 第十七条【当事人赔偿损失责任】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处理】 预付式消费合同履行期限届满,预付款尚有剩余,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经营者请求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事人过错、继续履行合同的现实可行性等因素作出判决。 消费者未按照约定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消费全部预付款,延长合同履行期限或者退还剩余预付款导致经营者损失,经营者请求消费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退款利率】 当事人对返还预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因经营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经营者依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已将预付款转入监管账户,消费者请求按被监管资金的实际利率计算应返还的被监管部分预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退款利息起算时间】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自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起计算利息。 当事人对返还预付款利息起算时间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时已消费价款的计算】 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根据前款规定,按折扣价或者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成本,经营者主张按成本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预付式消费合同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时已消费价款的计算】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合同约定原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消费者主张合同约定原价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其按原价进行交易的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预付式消费合同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支付价款责任以预付款为限】按折扣价或者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未超出消费者预付款,但按原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超出消费者预付款,经营者请求消费者支付按原价计算超出预付款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剩余赠送消费金额等的处理】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约定赠送的商品、服务或者消费金额未全部交付或者消费,经营者主张不再承担剩余商品、服务或者消费金额赠送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已经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理】 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经营者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对经营者主张不予支持,但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较高,不返还或折价补偿对经营者明显不公平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计时卡的退款】 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请求按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内请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请求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营者存在下列行为,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经营者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二)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三)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 (四)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 (五)存在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提供预付卡激活等服务的责任】 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记名预付卡提供挂失和补办服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者收取激活、换卡、挂失和补办等服务费用明显高于成本,消费者请求返还超过成本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其提供激活、换卡、挂失和补办等服务的成本。 第二十九条【偿还消费借款责任】 消费借贷合同的贷款人请求消费者偿还借款本息,消费者主张其仅应当在经营者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消费者主张应予支持: (一)贷款人与经营者恶意串通,套取消费者预付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与经营者就预付款贷款有合作关系的贷款人在订立消费借贷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者不具备履约能力或者未审查经营者履约能力,仍然向消费者贷款用于支付该经营者预付款,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 贷款人经审查经营者资产负债情况、贷款规模、兑付商品和提供服务能力等情况,基于一般经营者的判断,认为在经营者正常经营情况下贷款消费者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会面临兑付风险的,可以认定贷款人已经履行前款规定的对经营者履约能力的审查义务。 贷款人请求经营者偿还其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范围之外的借款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 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第三十一条【预付卡的范围】 本解释所称预付卡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因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第三十二条【附则】 本解释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广西高院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阅读原文 阅读全文
发布日期: 2024-05-24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网安〔2024〕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各有关企业: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5月10日 阅读全文
2024-05-11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5月11日 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坚持鼓励创新。保护企业创新成果,着力促进互联网行业发挥最大创新潜能。 二是着力规范竞争。顺应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完善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及规制要求。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列举了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设置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监管依据。 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回应社会关切,对当前我国线上消费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刷单炒信、好评返现、影响用户选择等焦点问题进行规制,为解决线上消费新场景新业态萌发的新问题提供政策支撑。 四是强化平台责任。督促平台对平台内竞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同时对滥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等问题进行规制。 五是优化执法办案。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辐射面广、跨平台、跨地域等特点,对监督检查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创设专家观察员制度,为解决重点问题提供智力支撑和技术支持。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组合拳”作用,有效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同时,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强化监管效果。 《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培训指导,着力做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和查处工作,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类经营主体有序竞争、创新发展,以高质效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阅读全文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0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提升支付服务水平、打通支付堵点,推动支付为民,实现国内国际无缝对接,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是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国移动支付发展迅速,对利企便民、活跃交易、繁荣市场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我国老年人等群体偏好使用现金,部分外籍来华人员习惯银行卡或现金支付,对使用移动支付不习惯、不适应,支付服务包容性有待提升。为更好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推动移动支付、银行卡、现金等支付方式并行发展、相互补充,进一步提升支付服务水平,更好服务社会民生,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针对不同群体的支付习惯,统筹力量打通支付服务存在的堵点,弥合数字鸿沟,着力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支付服务体系,为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实抓实干解决重点堵点问题。以提升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支付便利性为着力点,聚焦银行卡受理、现金支付、移动支付、账户服务、宣传推广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精准施策、靶向发力,持续深化支付服务场景建设,丰富支付服务供给,不断提升支付服务水平。 ——坚持统筹协调,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加强政府部门协作,注重央地联动发力,建立中央各部门、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良性互动关系。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外币兑换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持续加大人力、财务、技术等资源投入,共同推动各项优化措施落到实处。 ——坚持切实增强各类支付方式的兼容性、包容性,为境内外消费者提供多样化支付服务。坚持稳中求进,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支付习惯,保留现金、存折、银行卡等传统服务方式,持续保有并更新升级银行卡受理终端(POS机)、自动取款机(ATM)等服务设施。支持开展移动支付、网络支付等业务的支付服务主体继续开拓创新,共同构建各类支付服务兼容共生、协同发展的支付服务体系。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平衡优化服务与防控风险。支持引导支付服务主体持续优化业务流程、推出便利措施,不断提升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的支付服务便捷性和满意度。做好交易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不断提升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使用银行卡的便利性,支持公共事业缴费、医疗、旅游景区、商场等便民场景使用银行卡支付。各地方政府要聚焦“食、住、行、游、购、娱、医”等场景,确定大型商圈、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文博场馆、文娱场所、酒店、交通枢纽站点、医院等重点场所及重点商户名录,推动受理境外银行卡。银行、支付机构要按照重点商户名录,加快推进境外银行卡受理设备软硬件改造,统筹考虑推动非接触式支付发展。督促指导银行卡清算机构等加快与国际支付平台互联互通。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将商户银行卡受理情况纳入各自领域服务质量考核评价范围。 (二)持续优化现金使用环境。坚持现金兜底定位,督促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保障现金支付,引导经营主体特别是交通、购物、餐饮、文娱、旅游、住宿等民生、涉外领域主体,公开承诺可收取现金,做好零钱备付,满足现金使用需求,提升日常消费领域现金收付能力。银行要主动推出标准化、多样化的人民币现金“零钱包”产品。银行网点不得随意停办现金业务、降低服务质量。持续开展ATM银行卡受理改造,支持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使用境内外银行卡支取人民币现金。持续开展拒收人民币现金整治,依法加大处罚和公示力度。指导外籍来华人员入境较集中的机场、港口等口岸地区和入住较多的酒店等增设外币兑换机构和设施,增加可兑换的外币币种,加强外币兑换服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外币兑换服务水平。 (三)进一步提升移动支付便利性。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要加强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持续完善移动支付服务,优化业务流程,丰富产品功能,扩大受理范围,充分考虑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需求,做好适老化、国际化等服务安排,提升移动支付各环节的友好度和便利性。做好外籍来华人员通讯服务,优化外籍来华人员境内手机号码办理流程,为外籍来华人员提供良好的国际漫游服务。推动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特色商业街区、重点旅游休闲街区、重要文娱场所等线上、线下场景更好便利消费支付。支持与“食、住、行、游、购、娱、医”等消费密切关联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优化外籍来华人员线上、线下购买产品与服务的支付体验。 (四)更好保障消费者支付选择权。规模以上的大型商圈、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文博场馆、文娱场所、酒店、交通枢纽站点、医院等重点场所必须配备受理移动支付、银行卡、现金等必需的软硬件设施,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支付方式及工具。鼓励规模以下的商圈、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文博场馆、文娱场所、酒店、交通枢纽站点、医院等积极创造条件比照办理,共同构建包容多样的支付受理环境。 (五)提升账户服务水平。银行、支付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开户服务流程,合理实施账户分类分级管理,紧盯重点地区、重点网点、重点业务环节,完善多语言服务、咨询投诉等开户配套服务,不断提升账户服务水平。鼓励银行优化账户服务,在银行网点建立“绿色通道”,提升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的银行账户服务体验。国家移民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信息核验服务,提高银行、支付机构开户效率。 (六)持续加强支付服务宣传推广。鼓励在大型商圈、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文博场馆、文娱场所、酒店、交通枢纽站点、医院等重点场所设立支付服务咨询点,综合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和渠道,常态化开展支付服务宣传。做好境外银行卡刷卡、ATM银行卡取现、个人本外币兑换等标识张贴,加强业务人员培训。引导航空公司、旅行社等经营主体,在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驻外旅游办事处、国际航班、境外签证中心、口岸等外籍来华人员聚集场所,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宣传活动,不断提升外籍来华人员对境内支付服务的认知度。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支持。进一步总结完善有关城市试点经验,加大推广力度,推动一线城市、省会城市、世界遗产保护地、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等发挥优化支付服务示范带头作用。鼓励相关支付服务主体开展业务创新,进一步优化面向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的支付产品和服务。鼓励各地在支付服务需求较多的场所设置外币兑换机构和设施,并给予一定租金减免。将优化支付服务纳入旅游休闲城市建设、文明城市建设、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地方社会综合治理、营商环境评价等考核评估范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要牵头开展提升支付便利性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细化具体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督导机制,对重点地区、重点银行及支付机构、重点商户等进行明察暗访、督促指导,实抓实干,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督促指导银行、支付机构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任务,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有效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支付服务需求。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3月1日 阅读全文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间:2023-12-22 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12月22日消息,国家新闻出版署就《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行业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包括网络游戏的研发、出版、运营和网络游戏币发放及交易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网络游戏监管查处工作。 第五条【行业自律组织】网络游戏行业的社会团体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在出版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网络游戏出版单位许可准入标准】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并依法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含有网络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有确定的单位名称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确定的从事网络游戏出版业务的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平台; (四)有从事网络游戏出版业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从事网络游戏出版业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七)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8名以上具有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网络游戏出版单位许可审批过程】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活动,应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许可准入标准】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依法经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含有网络游戏经营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有确定的单位名称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确定的从事网络游戏经营业务的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平台; (四)有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业务范围; (五)有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的专业人员、设备以及管理技术措施,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许可审批过程】从事网络游戏运营以及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服务等活动,应报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应定期将许可证审批情况报告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出版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定期对许可证审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许可证申报材料】从事网络游戏出版、运营以及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服务等活动,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游戏服务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六)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及省级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活动的,除上述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内容审校制度、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变更及公示】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出版业务或网络游戏经营业务范围的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变更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最终实际控制人,合并或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信息。 第三章 网络游戏的出版经营 第十二条【网络游戏审批制度】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前,须由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网络游戏出版和运营单位取得网络游戏批准文件后,应按批准文件要求,自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组织游戏出版运营,超期不能出版运营的,应及时向属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变更与重新申报】已批准出版的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或者变更游戏名称、游戏出版单位或主要运营机构的,网络游戏出版单位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禁止买卖、套用版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出租、买卖、套用《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批准文号、出版物号。 第十五条【内容管理制度】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实行内容自审制度,依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出版经营行为的自查和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合法和出版质量。 第十六条【禁止性内容】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一)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和玩法的。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在境外运营发行游戏,应自觉遵守网络游戏内容禁止性规定,坚守中华文化立场、遵循国际规则和文化传播规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第十七条【禁止强制对战】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 第十八条【限制游戏过度使用和高额消费】网络游戏不得设置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诱导性奖励。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以炒作、拍卖等形式提供或纵容虚拟道具高价交易行为。 所有网络游戏须设置用户充值限额,并在其服务规则中予以公示,对用户非理性消费行为,应进行弹窗警示提醒。 第十九条【标识规范】网络游戏出版运营时,应作好信息标识:在游戏开始前的显著位置全文登载《健康游戏忠告》;在游戏开始前、《健康游戏忠告》后,设置专门页面并在游戏官网的显著位置,标明游戏著作权人、出版单位及其许可证编号、主要运营单位、批准文号、出版物号等信息。 第二十条【核验义务】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在运营游戏时,须核验该网络游戏的审批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信息标识是否标明,不得运营未经批准或信息标识未标明的网络游戏。各类手机、电脑、电视、游戏机等智能终端生产经营单位预装网络游戏时,须核验该网络游戏审批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信息标识是否标明,不得预装未经批准或信息标识未标明的网络游戏。 第二十一条【技术测试规范】在获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前,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进行网络游戏技术测试的,应确保网络游戏内容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限额测试用户数不得超过2万,测试用户资料作删档处理。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在每次测试开始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报告测试游戏的名称、范围、测试周期、用户规模,并提供技术测试内容、账号和内容合法承诺书。 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网络游戏运营,须获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批准文号、出版物号: (一)公开提供可直接注册登录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的; (二)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的; (三)以商业合作、广告销售等方式获取收益的; (四)开展其他应视为网络游戏运营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实名注册】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应严格落实用户实名注册和登录规定,确保用户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游戏币发放规范】从事网络游戏币发放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放网络游戏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发放和购买网络游戏币标准要透明合理; (三)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币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币的情况除外; (四)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单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游戏币交易规范】从事网络游戏币交易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经审批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二)应以实名制数字人民币钱包从事网络游戏币交易,不得向用户提供匿名数字人民币钱包交易服务; (三)应采取技术措施,对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对存在违法可疑行为的交易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避免为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单次交易发生之日起的2年。 第二十五条【游戏币发放及交易企业规范】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网络游戏币发放和网络游戏币交易服务。 第二十六条【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放及交易规范】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发放或者变更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应当及时在该网络游戏的官方主页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发放和购买标准要透明合理。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将用户获得的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兑换成法定货币,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网络游戏币交易规定执行。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发放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币购买或者兑换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币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随机抽取】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在提供随机抽取服务时,应对抽取次数、概率作出合理设置,不得诱导网络游戏用户过度消费。同时应为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禁止为违法游戏提供支付服务】任何单位不得为非法网络游戏和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支付服务。 违反前款规定提供支付服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宣传推广规范】为网络游戏提供宣传推广服务的单位,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网络游戏广告。网络游戏直播不得出现高额打赏。网络游戏的宣传推广不得含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内容。 第三十条【发现违法违规内容处理与报送】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对用户在游戏内发布的信息内容须严格落实信息安全审核、违法信息屏蔽过滤等制度措施,发现网络游戏中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主管部门报告。 对网络游戏中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的用户,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约停止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网络信息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通过网络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公开专门的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依法告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用户协议和网络游戏规则】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规则、用户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纠纷处理】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的网站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信用制度】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建立网络游戏信用制度,将违法违规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列入警示名单,实施前置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处罚机制,对违法违规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施信用约束。 第三十六条【终止运营】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终止出版、运营网络游戏的,应提前至少60日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备案。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四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保护的落实主体】保护网络游戏未成年人用户,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版主管部门、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出版主管部门监督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落实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惩处违规行为,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进行预防和干预。 第三十九条【时段时长和消费要求】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 (二)对容易导致沉迷的、存在不适合未成年人使用内容的游戏,应禁止未成年人登录; (三)严格执行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的限制性要求,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四)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租售、游戏币及虚拟道具交易服务,以及陪练、代玩等第三方服务; (五)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随机抽取服务; (六)网络游戏直播不得出现未成年人打赏情况; (七)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八)不得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的网络游戏经营行为。 第四十条【防沉迷制度】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或者规则,提供面向用户的防沉迷举报受理服务,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未成年人身份核验】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第四十二条【适龄提示】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适龄提示要求,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通过评估游戏产品的类型、内容与功能等要素,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明确游戏产品所适合的未成年人用户年龄阶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位置予以显著提示。 第四十三条【监护人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健康合理使用网络游戏、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树立正确的网络游戏消费观念,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同时应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游戏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社会各界责任】学校应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引导学生健康合理使用网络游戏,加强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沟通配合,预防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游戏,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网络游戏的时间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为监护人、学校履行相关职责提供便利。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制定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行业自律规范,引导成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参与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管理部门职责】出版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对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网络游戏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对网络游戏出版实行前置审批; (四)对网络游戏出版经营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管理; (五)对转借、出租、买卖、套用、违规使用《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批准文号、出版物号以及私服、外挂、侵权盗版等扰乱网络游戏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与网络游戏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管辖分工】各级出版主管部门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单位注册地或者单位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单位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或者网络游戏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或者网络游戏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四十七条【年度报告】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有关网络游戏管理政策法律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网络游戏出版、运营的绩效情况,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的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相应许可撤销】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行政许可。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出版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六章 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九条【网络游戏产业保障与奖励】出版主管部门保障、促进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五十条【鼓励精品原创游戏】鼓励研发和推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科技进步,具有创新价值,有利于身心健康、寓教于乐的网络游戏。 第五十一条【鼓励国际合作】鼓励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开拓海外市场,加强网络游戏国际合作,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第五十二条【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推动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未经批准从事游戏服务的处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出版、运营或网络游戏币发放、交易等活动,或者上线运营未经批准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视情况予以限期停止版号申请、限期停业整顿的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游戏,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网络游戏内容违规处罚】出版、运营含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的网络游戏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止版号申请、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门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网络游戏广告推广违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十六条【出借、出租等许可证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止版号申请、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门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违规变更许可内容、擅自中止等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止版号申请、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擅自中止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超过180日的; (三)网络游戏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未成年人保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规定的,由出版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实名注册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网络信息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网络游戏,责令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六十一条【其他违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实行内容自审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引导网络游戏过度使用和高额消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作好信息标识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履行相应核验义务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发放和交易网络游戏币和虚拟道具的; (八)违反本办法及出版主管部门关于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定义】【网络游戏出版】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出版,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网络游戏运营】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出版后,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下载或在线交互使用,并向用户收费或者以广告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网络游戏运营单位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技术测试】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技术测试是指面向非特定公众开放网络游戏内容,对游戏性能、缺陷以及服务器负载等进行多方面测试的行为。 【网络游戏币】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发放,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是指由用户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或者在游戏内通过游戏方式获得的,存在于特定的游戏程序之内的虚拟物品。 【网络游戏币发放】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币发放是指网络游戏运营单位以销售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币,并在该网络游戏内提供该网络游戏币使用服务的行为。 【网络游戏币交易服务】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币交易服务,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行为。 【私服、外挂】本规定所称“私服”“外挂”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三条 对无故事情节、玩法简单、无充值消费的国产小程序网络游戏的管理,由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X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网络游戏服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网 | 2023年12月08日 央视网消息:网信中国官微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运营者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按照《网络安全事件分级指南》,属于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当于1小时内进行报告。网络和系统归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运营者应当向本部门网信工作机构报告。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各部门网信工作机构在收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国家网信部门报告。 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安全事件的报告,减少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网络运营者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运营者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按照《网络安全事件分级指南》,属于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当于1小时内进行报告。 网络和系统归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运营者应当向本部门网信工作机构报告。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各部门网信工作机构在收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国家网信部门报告。 网络和系统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保护工作部门在收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报告。 其他网络和系统运营者应当向属地网信部门报告。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属地网信部门在收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逐级向上级网信部门报告。  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运营者还应当按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求报告。 发现涉嫌犯罪的,运营者应当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条 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事件信息报告表》报告事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发单位名称及发生事件的设施、系统、平台的基本情况; (二)事件发现或发生时间、地点、事件类型、已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对勒索软件攻击事件,还应当包括要求支付赎金的金额、方式、日期等; (三)事态发展趋势及可能进一步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四)初步分析的事件原因; (五)进一步调查分析所需的线索,包括可能的攻击者信息、攻击路径、存在的漏洞等; (六)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请求支援事项; (七)事件现场的保护情况;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 对于1小时内不能判定事发原因、影响或趋势等的,可先报告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其他情况于24小时内补报。 事件报告后出现新的重要情况或调查取得阶段性进展,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 第七条 事件处置结束后,运营者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事件原因、应急处置措施、危害、责任处理、整改情况、教训等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形成报告按照原渠道上报。 第八条 为运营者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发现运营者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提醒运营者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事件,运营者有意隐瞒或拒不报告的,可向属地网信部门或国家网信部门报告。 第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网信部门报告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第十条 运营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网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运营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网络安全事件,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对运营者及有关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罚。 有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运营者已采取合理必要的防护措施,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报告,同时按照预案有关程序进行处置、尽最大努力降低事件影响,可视情免除或从轻追究运营者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网络安全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原因、软硬件缺陷或故障、自然灾害等,对网络和信息系统或其中的数据造成危害,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发布日期: 2023-08-04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信管〔2023〕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基础电信企业,公益性互联单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内容分发网络服务提供者,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含小程序、快应用等分发)、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现组织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原则,维护网络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主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APP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监督APP备案管理工作。 (三)APP主办者使用的域名、IP地址等网络资源应当符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264号)等管理要求。 (四)APP主办者应当如实填报《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以及有关承诺书。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影视、宗教等APP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办者,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电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和有关承诺书内容进行调整。 (五)APP主办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由其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APP分发平台(以下简称分发平台)通过“国家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系统”(即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采取网上提交申请、查验审核方式进行。 (六)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应对拟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组织或个人的用户真实身份、网络资源等信息进行查验,不得在明知或应知信息不准确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手续。 (七)省级通信管理局在收到APP主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并准确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备案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或不准确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八)APP主办者应当在APP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备案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分发平台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其分发的APP备案编号信息,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送分发的APP有关信息。 APP信息发生变更、注销等情况,APP主办者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变更、注销等手续。 (九)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不得为未履行备案手续的APP提供网络接入、分发、预置等服务。 (十)APP主办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信息监测和处置机制,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依据电信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3年8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辖区内APP主办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等明确管理要求,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有关工作稳步推进。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应按照要求,建设和升级企业侧备案系统,完成与部侧备案系统对接测试,具备对APP信息报备和核验等功能。 (二)存量APP备案阶段(2023年9月-2024年3月)。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展业务的APP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通过其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其中,对于已履行网站备案手续的,仅需补充完善其APP有关信息,无需重复填报主办者真实身份信息。对于没有网站备案信息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在本通知发布后拟开展业务的APP,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先履行备案手续后再开展业务。 (三)监督检查阶段(2024年4月-2024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APP备案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填报、补充、更新APP备案信息,对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接入、分发、预置的APP开展检查。对未履行备案程序、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AP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常态化工作阶段(2024年7月至长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定期组织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开展APP备案信息准确性考核工作,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加强APP合规管理,提升移动互联网监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APP备案工作对于强化互联网基础管理、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深化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成效、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要意义,按照工作部署,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压实主体责任,严格工作落实。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企业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要强化工作落实和责任考核,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技术保障,提供有力支撑。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要做好备案系统建设运维工作,强化APP备案数据共享和分析能力,积极配合电信主管部门做好APP备案管理工作的问题解答、宣传引导等工作,有效支撑APP各项监管工作。 附件: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7月21日 阅读全文
2023.07.13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7月13日消息,据网信中国消息,近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出台《办法》,既是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重要要求,也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风险的现实需要。 《办法》提出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明确了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总体要求。提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具体措施,明确了训练数据处理活动和数据标注等要求。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规范,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发现违法内容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等。此外,还规定了安全评估、算法备案、投诉举报等制度,明确了法律责任。 以下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详细内容: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第四条 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 (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五)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 技术发展与治理 第五条 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 支持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六条 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平等互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国际规则制定。 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能。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展高质量的公共训练数据资源。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软件、工具、算力和数据资源。 第七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以下称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三)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八条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过程中进行数据标注的,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开展数据标注质量评估,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准确性;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提升尊法守法意识,监督指导标注人员规范开展标注工作。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九条 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提供者应当与注册其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以下称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第十一条 提供者对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不得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不得非法留存能够识别使用者身份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 提供者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个人关于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其个人信息等的请求。 第十二条 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第十三条 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过程中,提供安全、稳定、持续的服务,保障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提供者发现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 第十七条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使用者发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按要求对训练数据来源、规模、类型、标注规则、算法机制机理等予以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条 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境内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网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处置。 第二十一条 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生成内容的组织、个人。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外商投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2023.04.11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4月11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拟规定,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承担保护义务。不得非法留存能够推断出用户身份的输入信息,不得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进行画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输入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 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 第三条 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 第四条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符合以下要求: (一)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可能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内容。 (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种族、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等歧视。 (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不公平竞争。 (四)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 (五)尊重他人合法利益,防止伤害他人身心健康,损害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第五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称“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涉及个人信息的,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六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第七条 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 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 (三)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五)国家网信部门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八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研制中采用人工标注时,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正确性。 第九条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第十条 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用户过分依赖或沉迷生成内容。 第十一条 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承担保护义务。不得非法留存能够推断出用户身份的输入信息,不得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进行画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输入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提供者不得根据用户的种族、国别、性别等进行带有歧视性的内容生成。 第十三条 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接收处理机制,及时处置个人关于更正、删除、屏蔽其个人信息的请求;发现、知悉生成的文本、图片、声音、视频等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时,应当采取措施,停止生成,防止危害持续。 第十四条 提供者应当在生命周期内,提供安全、稳健、持续的服务,保障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对于运行中发现、用户举报的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生成内容,除采取内容过滤等措施外,应在3个月内通过模型优化训练等方式防止再次生成。 第十六条 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生成的图片、视频等内容进行标识。 第十七条 提供者应当根据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可以影响用户信任、选择的必要信息,包括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的来源、规模、类型、质量等描述,人工标注规则,人工标注数据的规模和类型,基础算法和技术体系等。 第十八条 提供者应当指导用户科学认识和理性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利用生成内容损害他人形象、名誉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进行商业炒作、不正当营销。 用户发现生成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时,有权向网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行为时,包括从事网络炒作、恶意发帖跟评、制造垃圾邮件、编写恶意软件,实施不正当的商业营销等,应当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第二十条 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务,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 阅读全文
2023-03-20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3月20日 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 《指南》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一)仅表明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主观愿望的; (二)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的; (三)绝对化用语指向的内容,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一)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 (二)仅用于宣传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时间、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的; (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认定的商品分级用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并能够说明依据的; (四)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的;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中含有绝对化用语的; (六)在限定具体时间、地域等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或者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 (一)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 (二)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广告中出现与投资收益率、投资安全性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 (三)教育、培训广告中出现与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教育、培训效果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 阅读全文
                                                         来源:扫黄打非 时间:2022-12-12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深度合成技术快速发展,在服务用户需求、改进用户体验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人员用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诋毁、贬损他人名誉、荣誉,仿冒他人身份实施诈骗等,影响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出台《规定》,是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需要,也是促进深度合成服务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能力水平的需要。 《规定》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和导向要求。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明确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地方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总体要求。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的一般规定。强调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制定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和申诉、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核验深度合成类应用程序相关情况。 《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加强训练数据管理和技术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不得非法处理个人信息,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添加不影响使用的标识。提供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人脸生成、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的,应当进行显著标识,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相关标识。 《规定》明确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明确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应当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开展安全评估。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应当依法配合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发现存在较大信息安全风险的,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依法要求其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服务等措施。明确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了相关用语的含义。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文化活动、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深度合成服务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推动深度合成技术的依法、合理、有效使用,积极防范化解深度合成技术带来的风险,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令                                                                 第1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1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第21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                                                                                                                   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2022年11月25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深度合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供深度合成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促进深度合成服务向上向善。 第五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制定完善业务规范、依法开展业务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基于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发布的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第七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八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完善服务协议,依法依约履行管理责任,以显著方式提示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和使用者承担信息安全义务。 第九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依法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记录并留存相关网络日志。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相关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辟谣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和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落实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责任,核验深度合成类应用程序的安全评估、备案等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不予上架、警示、暂停服务或者下架等处置措施。 第三章 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训练数据安全;训练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第十五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加强技术管理,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生成合成类算法机制机理。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具有以下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一)生成或者编辑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的; (二)生成或者编辑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物体、场景等非生物识别信息的。 第十六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 第十七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一)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二)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三)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深度合成标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第二十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二十一条 网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对深度合成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深度合成服务存在较大信息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职责依法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 (一)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 (二)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 (三)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 (四)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 (五)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 (六)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个人。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是指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组织、个人。 训练数据,是指被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的标注或者基准数据集。 沉浸式拟真场景,是指应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或者编辑的、可供参与者体验或者互动的、具有高度真实感的虚拟场景。 第二十四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文化活动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符合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来源:浙江省人大 时间:2022-10-13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82号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创造与运用 第三章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先行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工作体系,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著作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建设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数据归集、共享与分析研判,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的业务协同、系统集成,提升知识产权数字化治理能力。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弘扬知识产权文化,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保护状况以及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为全社会相关知识产权活动提供指引。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知识产权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 第九条 本省推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以及其他地区的知识产权交流和协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区域协同机制。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国际化水平。 第二章 创造与运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重点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加强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信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等行为。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行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对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研成果,拟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进行价值和市场前景评估,提升专利创造质量。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转化工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高效益转化;具备条件的,应当明确实施转化工作的机构。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知识产权资源共享、协作运用和联合维权,加强关键领域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应当纳入公开实施清单,并由专利权人合理确定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 对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有意愿实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提出,符合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的,即可实施。专利公开实施的具体办法,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对专利公开实施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市场主体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战略,培育知名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运用,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 鼓励和支持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办理作品登记,塑造特色城市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著作权创造、管理和运营,重点推进文化创意、时尚、软件、影视及融媒体等领域的著作权创造与产业转化。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地理标志,推动建设地理标志公共品牌,实现地理标志和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有机融合。 农业农村、林业、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鼓励育种创新,支持育种单位和个人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加强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与推广,提升植物新品种创新和保护水平。 第十六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对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进行保护,探索建立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公共存证登记平台,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数据提供登记服务。公共存证登记平台出具的登记文件,可以作为相应数据持有的初步证明。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中医药、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引导和支持相关主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传承和创新发展。 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老字号名录管理机制,实施老字号品牌发展战略,推动老字号与商标一体化保护。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建立一体化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推动与技术市场融合发展,促进知识产权推介、评估、交易、处置等服务高效便利。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知识产权融资专业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产证券化、保险等金融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知识产权运用转化项目的投资、融资活动。 第二十条 单位从事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注册、代理、检索、导航、分析评议、维持、变更、许可、转让活动发生的费用,以及符合条件的与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活动相关的其他直接费用,列入研发费用支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通过市场化机制引进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知识产权职称评定机制,对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分类评价;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破格评定职称。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科、学院,推动高等院校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联合培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 第三章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二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商标保护制度,对本省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和易被假冒、侵权的注册商标进行重点保护。 省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著作权登记制度,完善著作权网络保护和交易规则,建立健全重点作品保护预警制度,加强对侵权违法行为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五条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协调联动和线上线下快速协查机制,加强对侵权风险集中领域和区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六条 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资料;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记录、票据、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采用拍照、摄像、测量等方式对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勘查; (五)证据可能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六)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物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七)要求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演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投诉、举报,调查商标假冒侵权案件时,可以要求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其生产或者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侵权纠纷,向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申请行政裁决。申请符合条件的,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 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 对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裁决。 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国家对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联动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惩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通过繁简分流、在线诉讼等方式,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公益诉讼。 第二十九条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与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依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实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线索、监测数据等信息的互通共享。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查处结果反馈移送的部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处理。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发现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移交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采用电子存证技术收集、固定的相关证据,依法予以审查认定。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范围内可以调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等部门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 知识产权纠纷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三十二条 本省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负责为全省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事实与专业问题的调查、分析、判断提供技术协助。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部门制定。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自治,建立健全本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规范,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对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会员进行规劝惩戒。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社会保护的指导,组织行业、法律、技术等方面专家成立志愿服务队伍,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专业化志愿服务。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自身行业和技术特点,按照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专业市场举办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通过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场内经营者有侵犯、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 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要求参展方作出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明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及相关展品的处理措施,核查参展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保存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信息档案资料;展会举办三天以上的,应当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点。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展会的参展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向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投诉,并提交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认为不构成侵权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书面声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声明或者不能有效举证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要求被投诉人撤展或者采取遮盖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体育、文化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应当遵守特殊标志保护有关规定,完善知识产权授权合作和风险管控机制,规范活动中的知识产权运用行为。 第三十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制定并公开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不得对权利人依法维权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 文字、视听、音乐、美术等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机制,加强重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第三十九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知识产权投诉人、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已处理完毕,且无新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下,重复投诉、举报的,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制度,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定期发布专利导航成果,建立专利导航项目成果数据库,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活动提供指引。鼓励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自行或者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政府投资、重大自主创新、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重大人才管理和引进等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论证评估和安全审查,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具体办法,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信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机制,依托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修复等工作,并依法实施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四十二条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加强知识产权标准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标准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实现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效融合。 第四十三条 省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指标统计监测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和分析研判,规范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的发布和共享。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一站式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清单。 第四十五条 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构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一)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等服务; (二)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纠纷调解等服务; (三)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服务; (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政策研究、宣传培训等服务。 第四十六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体系,完善工作规范,指导检验检测和鉴定机构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等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鉴定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其符合规范要求的声明以及机构资格、人员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指导公证机构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流程,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等提供公证服务。 公证机构可以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侵权事实证据固定与保全、保密合同签约以及知识产权产品、技术的在先使用、公开在先等公证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培训指导等方式,推动知识产权代理、评估、运营、法律、公证等服务机构的发展。 资产评估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评估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业务,为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提供支持。 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投资、融资、托管以及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等业务。 第四十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无正当理由不得低于成本价格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不得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其合谋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第五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提升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水平。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专家库和境外风险信息库,及时发布境外知识产权风险警示,为市场主体提供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专业市场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场内经营者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场内经营者停止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展会主办方、承办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展会主办方、承办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违反国务院《专利代理条例》规定,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QQ截图20220707170426.jpg 2022-07-07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7月7日 消息:今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明确,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本办法。提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等原则。 《办法》规定了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包括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以及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办法》提出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具体要求,规定数据处理者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前应当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并明确了重点评估事项。规定数据处理者在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影响数据出境安全的情形应当重新申报评估。此外,还明确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程序、监督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以及合规整改要求等。 阅读全文
2022.06.22 来源: TechWeb.com.cn 《规范》明确,网络主播应当自觉加强学习,掌握从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此外,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发布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2.发布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3.发布削弱、歪曲、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的内容; 4.发布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宣扬宗教极端主义、邪教等内容; 6.恶搞、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7.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 8.使用换脸等深度伪造技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党史、历史等进行伪造、篡改; 9.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 10.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11.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传销、诈骗,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暴露侦查手段,展示枪支、管制刀具; 1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13.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14.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5.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 16.对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进行炒作或者蓄意制造舆论“热点”; 17.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宣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18.服饰妆容、语言行为、直播间布景等展现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内容; 19.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 20.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指引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内容; 21.宣扬封建迷信文化习俗和思想、违反科学常识等内容; 22.破坏生态环境,展示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等内容; 23.铺张浪费粮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饮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 24.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 25.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26.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 27.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 28.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29.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等场所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拍摄或播出; 30.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宝、纸币等资产,展示无节制奢靡生活,贬低低收入群体的炫富行为; 31.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及其他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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