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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0  来源: 广州日报(广州)          据新华社电 9日,中国游戏产业年会在陕西召开,据年会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到428.5亿元人民币,比2010年增长32.4%。同时,民族原创网络游戏实现40%的增长,连续7年占据市场份额主导地位。        来自新闻出版总署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到428.5亿元人民币,比2010年增长32.4%。其中,民族原创网络游戏收入为271.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0.7%,占市场实际销售收入的63.4%,连续7年占据市场份额主导地位。手机游戏市场继续保持增长势头,实际销售收入1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6.8%。受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单机游戏市场2011年实际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01.3%,达到6100万元人民币。        与会人士认为,目前中国游戏产业拥有较好的发展环境和机遇,但也存在低俗营销、格调低下、相互抄袭等行为,阻碍了产业的健康发展。今后应着力在提高游戏的原创性、创新性和打造品牌等方面下工夫。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 阅读全文
2012-01-08  来源: 经济观察报(北京)          2012年1月5日,北京、鸿府大厦,一年一度的全国商务工作会议在这里召开,为期两天。        第一日上午,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作主旨报告的发言。        “2012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14%左右,货物进出口总额增长10%左右,利用外资1200亿美元左右……”一如往年的增长数字,并无太大的亮点。正如陈德铭会上提出的,“稳”是基本要求,“进”是更高目标。        消费新政之前半个月就吸引了各家媒体的目光,并加以诸多揣测。陈德铭在发言中脱稿详述最多的也是“扩大城乡居民消费这一部分”。        “所涉及的方面基本上是往年一直在提的,更加具体的政策仍在与其他部委的协商研讨中。”商务部一位参加了会议的官员说。        全球市场暗淡        年终会议上,陈德铭总结了2011年的工作成绩,在不平静的国内外环境中,中国的外贸总体增长较快,预计全年进出口总额将达到3.6万亿美元,增长20%以上,贸易顺差继续收窄,预计在1600亿美元左右。        展望2012年,经过三年多的跌宕起伏,中国的外部需求市场并未如愿转好,在一年多的通胀挤压下,中国沿海制造业主的订单和利润空间正进一步遭遇压力。        商务部一位人士说,“现在大家已经能感受到阵阵寒意,第一季度的外贸形势将会非常严峻。”        2011年8月以来,中国出口增速逐月回落。110届广交会出口成交同比、环比增速,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眼下的形势。        商务部外贸司司长王受文此前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表示,2012年,“中国出口形势比较严峻”,原因有二:一是欧美市场不会有根本好转;二是国内的供应成本也在上升。        他预计,如果欧洲债务危机不进一步蔓延,2012年中国的出口仍能实现一定水平的增长。        年终会议上,商务部将2012年的外贸增速定为如往年一样的10%。“这是一个保守的数字,如果外部环境不出现大的问题,明年估计仍有15%~20%的增长。不过外部环境太不确定。”上述商务部人士说。        着“墨”促消费新政        外贸、消费、投资,是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在外需不振、投资受制于信贷等形势下,扩内需已是刻不容缓。        有关促内需的新政,商务部已提前放风。        2011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在例行发布会上称,商务部正在研究考虑一些新的消费促进措施,将在2012年商务工作会议上公布。此后,媒体对商务部的促消费新政做出各种猜想。        意料之中,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1月5日上午的主旨报告《统筹兼顾 稳中求进 促进商务工作继续平稳较快发展》中,概述2012年商务系统九大工作重点时,抛开演讲稿,自由发挥最多的是“着力扩大城乡居民消费”这一部分。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介绍,扩大消费政策主要包括消费能力、消费环境、消费政策这三个层次。其中消费环境和消费政策是商务部重点考虑。        2012年的工作报告中提及的相关措施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完善促进居民消费的政策,坚持扩大消费与培育品牌相结合,推进城乡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扩大居民服务消费,促进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业态发展。“其实这些内容在往年的工作报告中我们也一直在提,今年的环境使大家更加重视消费,商务部也想趁机建立起促消费的长效机制。”商务部一位参加会议的官员对本报说,“工作报告中提及的都是大的概念,具体的措施还要与其他部委共同协商决定。”        据悉,商务部目前正在与财政部、发改委研究制定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的新续政策。        商务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家电以旧换新共销售五大类新家电9248万台,拉动直接消费3420多亿元。“虽然一直都在想办法,但很难想出一个新的品种。”5日参加全国商务工作会的一位商务系统政策研究人士向本报表示,他认为,靠财政补贴的方式促进某种产品的消费增长只是权宜之计,对社会消费的总体拉动比例不会太大,也不可持续。与其费尽心思寻找一个财政补贴品种,不如把工夫用在改善商业环境、提高商品质量上,放心的消费环境对消费的拉动作用显然能维系更长时间。        上述商务部官员表示:“这次扩大城乡居民消费所涉及的五个方面中,最新提出的是坚持扩大消费与培育品牌相结合,这是今年新列入工作报告的内容。”        报告会上,讲到这里时,陈德铭特意强调:“说到这个问题,我要脱开讲稿多说几句。”        他说:“国产品牌进入营销网络比较困难,这个问题是比较严重的,大家可以到省会城市和京津沪的大商场去看一看,有多少中国的品牌,有多少外国的品牌。中国现在对国外奢侈品的消费略低于日本,世界第二。估计这两年就会超过日本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奢侈品消费地。”        “但是我们在广交会上看到的中国很优秀的出口品牌在我们的大商场里却看不见,原因有很多,特别是零售商对供货商的过高收费和排挤,以及商场对奢侈品消费的迎合。我们看到的商场里面都是几万块一身的西装,几千块的衬衫,国内非常好的代工的产品无人问津。”陈德铭说。        会上,陈德铭希望各省的商务领导部门高度重视,各个国有的大型商场能带头,倡议自己的品牌建设。        工作报告中称,2012年商务部会组织开展“名品进名店”、“特色商品大集”等活动,鼓励各地设立品牌产品展示中心。深入开展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专项清理整顿,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促进零售商和供应商关系和谐发展,打破国产品牌进入零售渠道的障碍,支持品牌企业建立营销网络,开办专卖店,参加品牌展会。        推进城乡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是每年都会提的一个问题,陈德铭在会上透露,温家宝总理已经同意在2012年的两会以后,专门就全国的流通问题召开一次会议。“我们查了一下,建国以来专门的、系统的就全国流通工作召开全国会议这应该是第一次。”陈德铭说,“这个流通会议上,不仅要解决现代流通体系的建设问题,也包括在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我国的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规划如何给生活的服务留下足够的土地空间的问题。”        此外,服务业消费也是陈德铭在会上发言时屡次提及的内容,此方面有了更加细致的表述,涉及了具体行业:“在大中城市打造生活服务业集聚区和15分钟便民服务圈,鼓励发展社区餐饮、沐浴、洗染、家电维修等生活服务业,深入开展早餐示范工程。加快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体系,培育现代家政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社会化养老、家政、医疗保健等服务业。鼓励旅游、健身、文化等消费,抓好节假日消费。推进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        至于此前有媒体所传的电子商务将会成为促消费政策的另一大增长点,上述商务部官员说:“电子商务自然发展得就很快,并不是一个太有新意的东西,商务部能做的是规范其秩序的问题。这里面有一个矛盾就是,不去规范会产生混乱;规范过了头,又会抑制其发展。”        陈德铭说:“由于我国商务网点和零售环节的缺失,中国的电子商务比任何一个国家都要快,每年以100%的速度在增长,现在已经接近1万亿左右。这样的增速出现了很多负面的问题,国务院很希望出一套相关的法规。”        2012年,商务部将推动出台《网络零售管理条例》,研究制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发布网络小额交易争端解决、网上商业数据保护等政策。        (本文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张斌 于盟) 阅读全文
2012-01-05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本报讯(记者古晓宇)昨天,易观国际发布的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用户及市场规模均有比较良性的增长,预计全年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将达4.3亿,市场规模达到851亿。        报告指出,2011年移动购物与无线广告在规模占比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尤其是移动购物,从2009年的规模占比仅有3%增长到了11%。        易观国际分析师孙培麟预计,2012年我国移动互联网市场用户规模及市场规模将保持相对稳定的增长,移动互联网用户数有机会在2012年突破6亿,并且超过互联网用户数量,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应用延续2011年的增长速度。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 阅读全文
2012-01-05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昨日(1月4日),商务部发布了“十二五”商务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内贸方面,商务部提出加快构建现代流通网络、全面提升流通效率和水平、保障流通安全和市场平稳运行。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商务部还提出了“十二五”商务发展的预期目标。        预期目标第一项是现代流通体系基本建立。国内市场总体规模逐步位居世界前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5%左右,2015年达到32万亿元人民币。        据悉,“十一五”末期的2010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15.45万亿元,也就是说,“十二五”末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将比“十一五”翻一番还有多。        商务部称,要力争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均增长30%以上。我国未来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创新市场交易平台、发展网上市场。为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商务部将以肉类、蔬菜和酒类为重点,建立食品流通追溯体系,力争“十二五”期末覆盖城区人口超百万的城市。        此外,商务部将健全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商业相结合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统筹好国内外两个市场,完善内外联动机制,综合运用信息引导、产销衔接、跨区调运、储备调节和进出口调剂等调控手段,确保市场供应,及时平抑市场波动。        预期目标之二是在外贸发展目标上,未来5年,我国计划货物进出口年均增长10%左右,2015年达到4.8万亿美元,服务贸易年均增长11%以上,2015年达到6000亿美元,年均实际吸收外资1200亿美元左右。        我国“走出去”战略将加快推进,对外直接投资年均增长17%左右,5年累计5600亿美元,“引进来”与“走出去”规模大体相当。        商务部称,在巩固 “中国制造”地位的同时,大力推进“中国创造”;在巩固“中国加工”地位的同时,重点推动“中国营销”。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胡健) 阅读全文
2012-01-05 来源: 网易科技报道          网易科技讯 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日前公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央行在发放了三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后,针对互联网支付业务单独作出的管理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其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须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此外,意见稿中还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按照规定,支付机构须登记并审核客户的身份信息,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全文如下: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个人于2012年1月13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        联系人:郝雅红 吴铭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邮政编码:100800        电子邮件:hyahong@pbc.gov.cn        传 真:010-660167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支付是指客户为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通过计算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方式不同,互联网支付分为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        银行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通过支付机构向开户银行提交支付指令,直接将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        支付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直接向支付机构提交支付指令,将支付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        第四条  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可靠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六条  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第七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八条  支付机构应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可靠、便捷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对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  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建立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  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 支付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支付账户是指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开立的具有记录客户资金交易和资金余额功能的电子账簿。        根据账户开立主体不同,支付账户分为单位支付账户和个人支付账户。        单位支付账户是指客户凭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组织资质以单位名称开立的支付账户;个人支付账户是指客户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支付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支付账户纳入单位支付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开立支付账户客户的资质。        第十三条 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客户申请开立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并对客户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 客户申请开立单位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以下基本信息:        (一)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按规定无须取得税务登记证或无法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除外);        (二)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支付机构应核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应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挂失、止付和撤销的条件;        (二)身份验证和支付授权方式;        (三)客户对支付机构核验其银行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真实性的授权;        (四)支付账户使用规则,以及违规使用的处置和责任;        (五)支付账户资金变动通知方式;        (六)发现支付账户被盗用后的通知和处置方式;        (七)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责任;        (八)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多个支付账户为同名账户,且多个支付账户中登记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一致。        支付机构应为同一客户建立唯一的客户身份识别号,对该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须关联本客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名称应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        支付机构应通过有效方式,对支付账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验。        个人客户向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累计充值金额合计小于1000元的,可不关联银行账户。未关联银行账户的支付账户可用于付款、接受交易退款,但不得用于收款。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通过合理、有效方式确认客户真实身份并履行通知义务后,支付账户方可生效。按规定应关联银行账户的支付账户,支付机构应在采取有效方式验证该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为同一客户持有并至少完成一个银行账户关联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客户应通过关联银行账户为支付账户充值。未关联银行账户的,可通过非关联银行账户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仅限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为支付账户充值。        通过非关联银行账户或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充值的,同一客户的充值金额月累计不得超过1000元。通过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充值的资金仅限用于互联网支付,不得赎回。        客户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可提供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服务。        (一) 银行账户模式下,付款人银行账户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转出;        (二) 支付账户模式下,付款人支付账户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转出。        第二十二条 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支付账户内的资金可互相划转。        不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互相划转。        第二十三条 客户办理充值资金退回业务时,应将支付账户内的充值未用资金按照后充先退原则,原路退回至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除电子商务交易付款、公用事业缴费、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及交易退款外,客户支付账户内的资金应通过划转关联银行账户的方式实现资金转出支付机构。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提醒客户将支付账户的资金余额保持在合理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引导、鼓励客户在支付账户存放资金。        个人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日终资金合计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单位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日终资金合计余额连续10天超过5万元的,支付机构应及时提醒客户降低支付账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支付账户信息资料,不得随意冻结、扣划支付账户内的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客户申请支付账户查询、挂失、止付、撤销的,应由本人向支付机构提出申请。支付机构应在确认客户身份后予以及时办理。        客户申请撤销支付账户的,应确认该支付账户项下所有款项均已结清。        第二十八条 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应在核实客户身份后予以更新。客户身份证件逾有效期的,支付机构应要求客户重新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信息,支付机构应予以核验,并按本办法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二十九条 客户或支付机构发现支付账户被盗用的,应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及时通知对方,并按约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客户未遵守支付账户管理规定的,支付机构应按双方协议对支付账户的使用采取限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支付账户只能由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支付账户。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银行账户模式服务,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应在提供服务前要求客户登记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为支付账户提供安全可靠的密码、密钥或电子签名等身份验证和支付授权方式。客户挂失或重置密码、密钥或数字证书,支付机构应在确认客户身份后予以及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只能为电子商务交易、公用事业缴费、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时,应告知客户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客户未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        第三十六条 支付机构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应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类型和基本规则;        (二)身份验证方式和支付授权方式;        (三)资金结算时间和方式;        (四)向客户提供交易记录的时间和方式;        (五)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争议及差错处理和损害赔偿责任;        (七)服务终止的情形;        (八)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互联网支付指令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银行账户账号或支付账户账号;        (二)收款人名称,银行账户账号或支付账户账号;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与支付机构约定的身份验证和支付授权信息;        (五)支付指令的发起时间;        (六)业务类型;        (七)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开户支付机构名称;        (八)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开户支付机构名称;        (九)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欠缺记载上述前五项事项之一的,支付指令无效。        第三十八条 在支付账户模式下,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支付指令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九条 客户发出的支付指令经支付机构确认后产生支付效力。        第四十条 在银行账户模式下,支付机构应及时传递、记录支付指令信息,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在支付账户模式下,支付机构应在确认客户真实身份和该支付指令真实后,借记客户支付账户,记录支付指令信息,并及时将结果通知客户。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建立确保支付指令被正确传递和执行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保证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        第四十二条 由于超时、无响应或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处理支付指令的,支付机构应及时向客户发出提示。        第四十三条 客户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程序和方式通知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应积极调查并告知客户调查结果。        支付机构发现因客户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主动通知客户改正或配合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处理差错交易,指定相应部门和人员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差错处理,并明确相关人员的操作权限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客户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办理退款的,支付机构应将相应款项划回原发出支付指令的付款人账户。因付款人销户等原因而无法退回原账户的,可根据有关规定退回到付款人的同名银行账户或付款人在同一支付机构的同名支付账户。        第四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免费为客户提供上溯一年的支付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支付机构调整互联网支付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时,应通过有效方式提前30天通知客户。        第四十八条 支付机构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应向客户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支付机构名称、营业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所提供的互联网支付业务类型、操作规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妥善保管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等警示性信息;        (四)退款规则及处理流程;        (五)争议及差错处理方法;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支付机构对客户的基本信息和支付指令信息应按会计档案要求,以纸质或电子方式妥善保存,并便于调阅。 第四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五十条 支付机构只能发展互联网特约商户。        互联网特约商户(以下简称特约商户)是指基于互联网信息系统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并接受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服务完成资金结算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五十一条 支付机构负责发展特约商户、发放支付插件、处理相关交易并承担相关支付风险。        第五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在付款人确认付款的当日至迟下一工作日将相应资金转入特约商户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        支付机构与特约商户另行约定结算时间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三条 支付机构不得发展以下特约商户:        (一)非法设立的;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三)商户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被列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不良信息系统的。        第五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制定特约商户审批流程和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指定专人负责特约商户审批工作。特约商户审批岗位不得与特约商户拓展等相关岗位兼岗。        第五十五条 支付机构发展特约商户要落实实名制,要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或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虚假、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规的,不得审批通过。        对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至少核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无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出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证明文件或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至少核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月累计销售金额高于5万元的个人商户,支付机构应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应采取实地调查、核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更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直接签订收款服务协议,并将款项直接结算至双方在收款服务协议中约定的账户。支付机构和特约商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签约、代理结算。        第五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测试特约商户网店网络统一资源定位符(URL)及网络通讯地址(IP地址)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检查站点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内容、服务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尊重特约商户对支付机构的自由选择权,不得干涉或变相干涉特约商户与其他支付机构的合作。        第五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金融零售业务商户类别代码》(GB/T 20548-2006)正确设置商户类别码。对同时销售多种商品和服务的特约商户,支付机构应区分经营业务的类别分别设置商户类别码。对经营业务类别相互不独立、无法严格区分的特约商户,应按照其主营业务设置特约商户类别码。不同特约商户不得共用同一商户编码。        在银行账户模式下,支付机构应在客户通过其向银行机构发出的支付指令后,准确附上标识特约商户的商户名称、商户类别码(MCC)、商户编码等特约商户基本信息。        第六十条 除自然人外的特约商户应使用单位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对使用个人支付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款账户的特约商户,信用卡交易受理、额度和使用频率等由发卡行与支付机构根据审慎原则确定。        第六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收款服务协议约定为特约商户提供资金结算及对账服务,妥善、及时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产生的差错和争议,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支付机构应将交易的差错、退货资金,退回至原支付账户或银行账户,不得截留或退至其他账户。原账户已销户时,支付机构应主动联系客户或发卡机构,确保将相关款项退回本人账户。        第六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风险评级制度,划分商户风险等级。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应通过设置特约商户单笔或当日交易限额、强化交易监测、建立商户风险准备金、延迟清算等风险管理措施,防范交易风险。        第六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检查、评估制度。根据特约商户的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检查、评估频率和方式,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六十四条   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客户银行卡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代码(PIN)、卡片有效期以及银行交易密码,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代码(PIN)及卡片有效期等交易验证信息。        第六十五条   支付机构为公用事业缴费、信用卡还款业务、购买特定金融产品提供货币资金代收服务的,适用本章对特约商户的管理。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六十六条   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采用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等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息安全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接受的备付金的存放、划转和监督,应符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制定全面的互联网支付风险管理制度,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业务连续性计划和风险处理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十条  支付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互联网支付业务及相关系统进行审计。        第七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护支付指令及所附信息的安全传输,防止客户信息泄露、支付指令被篡改。        第七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支付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一)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防止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发生危害支付交易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变化;        (二)防止支付信息在传送、处理、存储、使用中被非法篡改,且任何非法篡改的行为都能被及时发现并记录。        第七十三条   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信息等信息的使用,不得超出法律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并应采取必要措施为客户信息保密:        (一)客户信息须以安全方式保存和传输,并防止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二)对客户信息的访问应经合法授权和确认,并须登记且确保该登记不被篡改。        第七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客户书面同意外,支付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信息。        第七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确保对互联网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系统服务商有合理的授权控制:        (一)确保进入账户系统等核心系统所需的认证数据免遭篡改和破坏。对此类篡改都应是可侦测的,而且审计监督应能恰当地反映出这些篡改行为;        (二)对认证数据进行的任何查询、添加、删除或更改都应得到必要授权,并具有不可篡改的日志记录。日志记录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进行保存。        第七十六条 支付机构采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客户身份认证和支付交易授权的,应由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        第七十七条 支付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账户管理和业务处理等核心业务以外的业务外包给合法的专业化服务机构,但其对客户的义务及相应责任不因外包关系的确立而转移。        支付机构应与开展互联网支付外包业务的专业化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并确立一套综合性、持续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关系。        支付机构应确保与其签约的专业化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但该机构取得相应支付业务许可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客户提供的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经多次验证仍未通过的,支付机构应予以重点关注,并暂停相关业务处理;支付机构发现银行账户信息或支付账户信息被盗取、欺诈、洗钱等风险事件的,应对客户采取暂停交易、限制账户使用等相关措施;对于涉嫌犯罪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活动、内部控制、信息安全、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八十条  支付机构应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定期报送互联网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相关信息。        第八十一条   互联网支付业务自律组织应制定业务自律规范,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督促支付机构遵守自律规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第八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提前15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如下事项:        (一)向客户提供新的互联网支付业务产品和服务;        (二)新增、变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三)对客户服务规则的变更;        (四)互联网支付业务系统停运、升级换版;        (五)其他可能对客户、互联网支付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        第八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建立互联网支付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风险事件。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现业务系统安全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现互联网支付业务系统被恶意攻击并出现10户(含)以上客户损失;        (二)发生因支付机构原因导致客户或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的,涉及客户数量在20户(含)以上;        (三)发现客户利用互联网支付进行洗钱、套现且涉嫌金额较大、客户较多或已移交司法机关的;        (四)因突发事件导致业务中止超过1小时的;        (五)产生司法纠纷或舆论风波可能影响声誉的。        重大事项报告不得超出案件和事件发生后48小时。        第八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建立自我评估制度,定期对本机构的互联网支付业务开展、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运营、风险管理、业务外包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每年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评估报告。        第八十五条   支付机构因机构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终止业务的,应自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被批准终止业务之日起,在大众媒体、支付机构营业场所及其网站显著位置至少公告30日以下事项:        (一)互联网支付业务终止原因;        (二)互联网支付业务终止时间;        (三)客户债权债务清算事项;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虚假资料开立支付账户,不得利用互联网支付业务从事洗钱、信用卡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十七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支付账户及其密码、密钥或数字证书。        第八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及时为客户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不得延压客户资金。        第八十九条 支付机构未尽审核责任,为其客户开立非实名账户,并由此造成付款人损失的,由支付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付机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        (一)使用虚假资料开立支付账户的;        (二)利用互联网支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违规情况。        第九十一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的;        (二)未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风险处理预案和内部审计机制的;        (三)未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        (四)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信息资料的。        第九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止付、撤销支付账户或为支付账户关联非本人银行账户的;        (二)未经客户授权擅自将客户信息发送银行验证的;        (三)运营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务器未按规定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记录、保存、使用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信息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差错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九十三条   支付机构未按实名制原则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和发展特约商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未取得互联网支付相关业务资质,擅自或变相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终止其互联网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网易科技报道 作者:文道) 阅读全文
        2011年是国内电子商务发展史上最为“有戏”的一年。以新世界百货、苏宁电器为代表的传统企业纷纷触网;淘宝正式一分为三,其中淘宝商城的一纸新规,引发了淘宝网众多小卖家的“围城”之举;一直烧钱的京东商城则取消了全场免运费政策。去年在电子商务领域发生的新闻远不止这些,但热闹过后,赔本赚吆喝何时休? 展望1 迎来更多传统零售商?        传统零售商和电子商务的接触从2011年开始愈发紧密。        2011年2月,苏宁电器高调宣布:“扶正”网上商城苏宁易购,与苏宁实体连锁零售业务平行。从10月份开始,苏宁易购由原来单一的电器销售逐渐向图书音像、日用百货业进军;传统鞋类零售、代理业务巨头百丽国际投资2亿美元,重金打造的优购网上鞋城7月正式上线。        零售领域资历最老的百货业态,也在去年加速了网上零售的融合。去年年初,北京本土百货巨头王府井宣布,投资1亿元建立完整的网购运营平台。年末,另两大百货巨头新世界和赛特,也上线了自己的网上商城。        传统零售商借助供应链、产业链管理等优势进军电商,具备很强的竞争力。相对于纯正的互联网企业,传统零售商实现电商化仍面临运营经验不足、线上线下整合等难题。不过,面对逐渐被网商蚕食的阵地,传统零售品牌电商之路势在必行。“新老”网商针锋相对,势必将成为今年的一大看点。        同样是在2011年,大货栈倒闭、美邦服饰停止电子商务业务运营等,似乎都在说明对于传统零售企业而言,电子商务这潭水不好蹚。 展望2 免费配送午餐愈发稀缺?        2011年11月22日,京东商城满39元免运费新政一发布,立即引发业界热议。多数消费者表达了对这一新政的不适应。12月29日,继京东商城取消“全场免运费”政策之后,另一家常年为消费者提供免费送货的3C类网商新蛋商城也宣布:“单笔满99元可免运费。”        业界认为,尽管苏宁、国美电器的网上商城依旧免费配送,但京东商城给物流设置免费门槛后,新蛋商城迅速跟进其实是全场免运费即将终结的一个信号。在目前电子商务现有的大环境下,各网商都有意压缩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分析人士表示,未来网商提高免费送货门槛或将成为趋势。网商不收运费是为了迅速占领市场,确立行业地位,抢占市场份额,如今有了足够的市场份额,成本问题则成为其考虑重点。几家继续全场免运费的网商尽管都表示不会调整免运费政策,但不排除未来会有此方面的考虑。 展望3 移动交易规模破千亿?        2011年2月23日,淘宝在“2011年淘宝开放年战略发布会”上推出了无线淘宝平台。在此之前,包括凡客、当当网和京东商城等在内的电子商务企业纷纷启动了自身的移动互联网计划,推出了手机客户端和手机网站。艾瑞咨询预计,2012年国内移动电子商务用户将接近2.5亿;手机支付交易规模将有望超过1000亿元。        “移动电子商务即将进入高速成长期,结合线上线下、购物信息及时传播的移动电子商务将成为发展的突破口。”艾瑞咨询分析师苏会燕认为,2012年将是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一年,手机将成为互联网发展的中心,移动电子商务业务将成为电商发展的新目标。 展望4 《网络零售管理条例》出台?        2011年10月10日,淘宝发布年费、保证金分别增长5-15倍的2012年度商家招商续签新规,引发中小型卖家集体抵制引发“十月围城”。一周后,淘宝宣布延期执行新规。这一事件督促了有关部门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完善规则,制定相关法规,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2011年10月19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此事件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网络管理的法律基础薄弱。商务部将牵头起草《网络零售管理条例》,并尽早出台。12月20日商务部对外宣布,要积极争取将《网络零售管理条例》列入2012年的国务院立法计划。        如果该条例出台,2012年将成为一个分水岭,随着电商企业群雄逐鹿,各相关的法律法规会相继出台草案,将网络购物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展望5 不再“赔本赚吆喝”?        2011年淘宝、京东、当当、拍拍等网商巨头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大打价格战,这让网商的盈利能力大幅降低。        作为自主经营式B2C网站中排名第一的京东商城,从营业规模来看依然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到2011年年底,京东商城的销售额已达到130亿元,相比2010年的101亿元增长28.7%,但京东商城CEO刘强东在2011年曾表示,京东商城盈利或许要到2012年下半年。        当当网发布的2011年三季度报显示,营收同比大幅增长50%,但净利润却从2010年同期的3270万元,变为亏损7340万元。当当网方面承认出现巨亏与2011年以来不断展开的降价、促销活动有很大关系。        淘宝、京东、当当等通过价格战和服务升级,不断提升行业竞争门槛,使得诸多中小网商纷纷关门歇业。2012年,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仍将继续。 相关链接 2011年影响电子商务行业的十大新闻事件 1 苏宁切入电子商务        2011年2月苏宁高调宣布,网上商城苏宁易购成为上市公司控股的独立运营公司,与苏宁实体连锁零售业务平行,自10月开始,苏宁易购开始品类扩张战略,由原来单一的电器销售逐渐向图书音像、日用百货业进军。 2 淘宝小卖家掀“万商大战”        淘宝商城一纸新规,引发了淘宝与中小卖家的矛盾。“十月围城”淘宝暂缓实施新规,但作为淘宝商城新规事件的后续影响,一些小卖家向淘宝递交诉求书,要求全面废除信誉评价体系以及取消现有支付体系等在内的多项规定。 3 凡客诚品遇生存危机?        从2007年10月创立至今,凡客仅用了4年时间便站到了领先行业的云端。而从IPO延期、高管离职到年度销售远低于预期,2011年年底一个多月的时间,凡客便从云端跌落回“人间”。 4 电子商务重金砸物流        2011年1月19日,阿里巴巴集团宣布,将一期投资200亿-300亿元人民币,建立一个立体式的仓储网络体系;3月,凡客诚品对外宣布,将加快完善自建物流配送体系;12月7日,京东商城CEO刘强东在微博上表示,京东商城将组建大型运输车队进入干线和支线物流运输市场。 5 国内开出首张个人网店税单        2011年6月,武汉市国税局开出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对淘宝女装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税430余万元。对网购征税有利于国内整体商业环境的公平竞争,亦有利于国家的规范管理。但是此举无疑加重了网店的成本,其最终将转嫁给消费者,网购物美价廉的优势也会慢慢消失。 6 京东悄悄与支付宝“拜拜”        2011年京东商城彻底终结与支付宝的缘分。分析人士指出,京东与阿里巴巴旗下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的竞争是其与支付宝分手的根本原因;与一淘的纷争,使得其与阿里巴巴剑拔弩张。 7 1号店发力移动网购        1号店获得沃尔玛注资后,开始加速扩张。与其他网商发力移动互联网不同,1号店利用地面海报+二维码模式,从公交站点切入移动电子商务。 8 淘宝造节真能“节节高”?        2011年“双11”淘宝网交出了单日52亿元的销售答卷,“双12”创造了43.8亿元的销售额。面对各种促销,消费者已经习以为常。毕竟消费者的购买力是有限的,需求也是有限的。 9 京东设39元免运费配送门槛        2011年11月22日,京东商城一改以往“不计成本”的销售模式,发布公告设定39元免运费门槛,终结了已经持续一年多的“全场免运费”模式。京东商城此举被看做是调整发展战略的理性回归。 10 B2C成药企“触网”快速路        在金象大药房、京卫药业等传统医药企业“触网”之后,淘宝、京东等纯电子商务出身的企业也按捺不住争抢药品网上市场的热情。纯电子商务公司只有与传统药企合作,并取得相关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才有资格进入药品网上市场。商报记者 王璀一        (本文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王璀一) 阅读全文
2012年B2C市场规模将达到4500亿元 2012-01-02    来源: 易观网(北京)          易观智库近期发布的行业预测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B2C市场将保持稳定的增长,但同比速度持续下滑。        预计2011年中国B2C市场交易规模将达到2380亿元,同比增长预计达128%。而2010年中国B2C的同比增长速度为300%以上。        易观研究认为,B2C市场增长的放缓会和营销成本的压缩控制有关。优质营销资源的匮乏导致营销成本在2011年快速提升,让电商企业全年的运营成本大幅提升。与此同时各种CPS模式的营销模式以及微博媒体开始引起关注。此趋势在2012年仍然值得关注。        首先,2012年物流环节依然是B2C市场痛点。阿里系物流的建设还未有所体现,而电商自建物流的门槛也在快速提升,除京东、亚马逊等核心B2C外的企业很难再集中资源大兴土木。自建物流的争议也宣告结束。整体市场的物流还是需要依靠第三方物流的能量。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腾讯QQ网购在物流端的表现。        另外电子商务最关注的问题还是营销问题。为了满足交易规模的快速增长,电子商务营销战已经从线上到线下实现了全面覆盖。尽管的投入产出指标上已经持续下滑,但是资源的争夺才是市场竞争的核心。随着资本市场的冷却,电商需要寻找新的订单入口。由于资源分配的过于集中,2012年CPS等精准广告的价位有可能还会提升。除了缩减投放费用之外,中小电商的推广需求爆发点将分布在社会化媒体营销平台、SNS、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从整体的运营节奏上,大部分电商都会在2012年调整节奏,控制户外、SEO等传统营销的成本。因此,易观研究认为2012年电商整体的营销成本会出现下滑,而精准广告的整体规模依然保持增长。        (本文来源:易观网 作者:陈寿送) 阅读全文
        网易科技讯 12月31日消息,易观智库近期发布的行业预测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B2C市场将保持稳定的增长,但同比速度持续下滑。        预计2011年中国B2C市场交易规模将达到2380亿元,同比增长预计达128%。而2010年中国B2C的同比增长速度为300%以上。        易观研究认为,B2C市场增长的放缓会和营销成本的压缩控制有关。优质营销资源的匮乏导致营销成本在2011年快速提升,让电商企业全年的运营成本大幅提升。与此同时各种CPS模式的营销模式以及微博媒体开始引起关注。此趋势在2012年仍然值得关注。        首先,2012年物流环节依然是B2C市场痛点。阿里系物流的建设还未有所体现,而电商自建物流的门槛也在快速提升,除京东、亚马逊等核心B2C外的企业很难再集中资源大兴土木。自建物流的争议也宣告结束。整体市场的物流还是需要依靠第三方物流的能量。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腾讯QQ网购在物流端的表现。        另外电子商务最关注的问题还是营销问题。为了满足交易规模的快速增长,电子商务营销战已经从线上到线下实现了全面覆盖。尽管的投入产出指标上已经持续下滑,但是资源的争夺才是市场竞争的核心。随着资本市场的冷却,电商需要寻找新的订单入口。由于资源分配的过于集中,2012年CPS等精准广告的价位有可能还会提升。除了缩减投放费用之外,中小电商的推广需求爆发点将分布在社会化媒体营销平台、SNS、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从整体的运营节奏上,大部分电商都会在2012年调整节奏,控制户外、SEO等传统营销的成本。因此,易观研究认为2012年电商整体的营销成本会出现下滑,而精准广告的整体规模依然保持增长。        (本文来源:网易科技报道 ) 阅读全文
  艾瑞咨询近期发布《2011年中国服装网络购物行业研究报告》,针对中国服装网络购物市场规模及主要企业进行深入分析。报告研究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服装网络购物市场规模将达2049亿元,增长94.7%。以下截取规模及份额方面的数据对该市场进行解读:   2011年中国服装网购市场达2049亿元   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网络购物整体市场规模预计达7720.0亿元,服装网购市场规模预计将达2049.0亿元,较2010年的1052.4亿元增长达94.7%,并在今后的2-3年中继续保持快速的增长,预计到2014年,服装网购市场规模将达5195.0亿元,届时在整体网购市场中的渗透率将达到27%。   艾瑞咨询认为,服装网购市场增速迅猛得益于两个强劲的动力:一个是服装网购在整体网购中的渗透率仍较低,在半标准化产品网购条件正在成熟的环境下,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另外一个动力是服装不同于其他3C电子产品,它的重复购买率高,需求产生的频率快。   2011年服装网购在服装零售市场中的占比上升至14.3%   2011年中国服装零售市场规模为14370亿元,其中服装网购规模为2049.0亿元,其渗透率为14.3%。预计到2014年,中国服装网购在服装零售整体市场中的渗透率将达到23.6%.艾瑞咨询认为,随着网购市场的进一步成熟,更多的服装消费者将会选择在线上购买服装,其渗透率正在逐年增大。   C2C网购、平台式网购仍是服装网购市场主体   2011年中国服装网购市场从结构来看,C2C网购和平台式网购占据绝大份额。其中,C2C网购占比79.9%,B2C服装网购占比20.1%;平台式网购占比93.8%,自主式网购占比6.2%。   艾瑞咨询认为,服装网购的细分市场C2C或平台类企业占比大的原因,一是由于网购整体市场中,C2C或平台类占比大;二是B2C企业相比于C2C或平台类而言,创建时间大都比较晚,集中在2007年前后,其发展正处在规模由小变大的过程中,而后者的典型代表淘宝成立已有8年之久,发展成熟,用户众多,市场接受度高。   说明:本报告所述服装包含狭义的服装、鞋靴、箱包皮具、运动户外、婴幼童装、家居服、内衣以及配饰等细分种类。 阅读全文
2011-12-28     来源:艾瑞网 网络服务 曾翠(编译)   【艾瑞网消息】是的,预测很难,尤其是对未来的预测。但是,有的时候,预测也是有用的,虽然很少有正确的时候,但它们有助于理清对未来的思考。同样,在互联网行业,相关人士也对2012年的一些事情进行了预测,具体如下:   1、谷歌会推出售价200美元的平板电脑   亚马逊推出的Kindle Fire改变了平板电脑游戏,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该设备的价格,明显低于竞争对手。似乎该产品的销量将在假期有不俗的表现。   同时,谷歌也在与苹果进行平台大战,但表现不佳。该公司推出的是高价位、低性能的安卓平板设备,受到了iPad的严重打击。如果谷歌想抢占平板电脑市场份额,它需要做的就是模仿亚马逊的销售战略,即使亏损也要推出相对低价的平板电脑。而且,在谷歌收购平板电脑制造商摩托罗拉后,它也能够做到这一点。   2、Facebook的增长速度将超过任何预期,并且达到10亿用户   Facebook目前已经拥有8亿用户,但是许多人认为,该公司的持续增长是铁板钉钉的事情,因为该网站在大型发达国家已经达到领先地位,但在中国和俄罗斯等市场都还没有大面积扩张。不过,该公司在东南亚、中国等还有很大的发展空。和Facebook的网络效应是一个功能强大的东西。   3、Twitter将推出巨大业务   虽然2011年,关于Twitter的产品、Twitter的高管离职和Twitter使??用等方面的报道铺天盖地而来。但是,在这一切发生的同时,该公司已经安排人接手,Twitter可以已经被悄悄建设一个巨大的商机。   在过去的一年左右,Twitter已经初步测试了各种广告格式,而现在它已经发现这些广告格式确实对广告客户和消费者都有利。但Twitter可以先去休息了,明天将要开始正式上下班了。   4、RIM公司将出售   RIM公司已经完了,现在它就像行尸走肉一般。这一点相信大家都清楚。现在市场上已经意识到这一点了。届时,宏达、诺基亚或其它品牌将会收购其专利和企业业务。   5、苹果将像分析师所预计的一样,继续增长   苹果似乎有一种不可思议的能力,其增长速度总能超过大多数分析师的估计。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分析师低估了苹果;二是苹果通过iPhone和iPad,抢下了两个巨大的市场。   但是,这一预测还是有很大风险的。在过去几年中,苹果的表现一直超过预期,但在媒体方面,已经有媒体不看好苹果系列产品。无论如何,新的一年,苹果一定会过得更好。   6、亚马逊将遭受严重损失,但收入增长情况不错   在经过多年的“收获”模式后,亚马逊又回到了“投资”模式。公司首席执行官杰夫-贝索斯认为,他看到了一些巨大的机会:建立完整的数字媒体发布渠道;建立21世纪最大的云计算平台;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零售业。   但是,这些机会都需要前期投资。不过,由于贝佐斯之前一直在做这件事,所以资金方面不是问题。在此之前,他们将解决个人问题。届时你会发现,明年的损失有多少,而收入增长又将多快?   7、2012年移动广告将真正起飞,至少有一个广告网络会上市   与互联网广告相比,移动广告所占份额仍然是微不足道的,更不用说与所有广告收入相比。但这种情况并不会永远保持下去:智能手机不断涌现,销量甚至超过了一般的电脑,而且其规模也将超过史上定下的规矩。这还不算什么,更大胆的还在后面,移动广告公司最终也没有把事情搞大,上企市场可能是InMobi或Millenial媒体。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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