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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0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2月20日 消息:今日,针对“智能家居APP缺乏统一,需要频繁切换平台”的情况,江苏省消保委提出建议称,行业内部或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面向智能家居互联互通的技术标准,实现产品生态兼容,达到真正的“无感”智能家居体验。加快市场技术标准化,一方面有助于跨品牌设备的集成性接入和使用;另一方面,也是为行业监管助力,防止因技术实力参差导致的售后维护失职和信息泄露风险。 此外,智能家居APP应该,尊重用户家庭隐私,积极革新智能控制技术。 江苏省消保委表示,目前,已有平台企业选择使用本地家庭服务器,真正把用户数据留在消费者家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国家标准中,把信息安全扩展到了物联网智能家居领域。厂商应严格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保存用户数据,在技术保护机制以及管理手段上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江苏省消保委称,希望监管部门为企业的隐私管理提供标准化认证和指导,共同守护消费者的家居信息安全。 阅读全文
2cc0792a36b94066984964ac7232a1c1.jpg 2022-12-20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12月20日消息:据工信微报微信公众号消息,工信部近日通报2022年千兆城市建设情况。截至2022年10月底,全国共有110个城市达到千兆城市建设标准,完成总结评估工作,约占所有地级市的三分之一。 其中,2021年度建成29个千兆城市,2022年度建成81个千兆城市。从区域分布看,东部地区建成41个千兆城市,中部地区建成29个千兆城市,西部地区建成40个千兆城市。 工信部介绍,截至2022年10月底,我国千兆城市平均城市家庭千兆光纤网络覆盖率超过100%,实现城市家庭千兆光网全覆盖。千兆城市平均每万人拥有5G基站数达到22.2个/万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5.7个/万人),其中,第一批千兆城市平均达到25.8个/万人,第二批千兆城市平均达到19.1个/万人。千兆城市平均10G-PON端口占比达到46.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2.1%),其中,第一批千兆城市平均达到52.9%,第二批千兆城市平均达到40.8%。 截至2022年10月底,我国千兆城市平均500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达到32.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4.8%),其中,第一批千兆城市平均达到34.5%,第二批千兆城市平均达到30.9%。千兆城市平均5G用户占比达到38.9%,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1.1%),其中,第一批千兆城市平均达到38.3%,第二批千兆城市平均达到39.5%。   阅读全文
2022-12-20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2月20日 消息:据百度官方消息,近日,上海发放市内第一张城市高级辅助驾驶地图许可,百度获批,成为业内第一家已获得三个城市的城市高级辅助驾驶地图许可的企业。 据悉,高级辅助驾驶地图属于高精度地图的一种,支撑L2-L3级别智能汽车的驾驶自动化功能,为其导航、感知、定位和决策起辅助作用。百度2013年布局自动驾驶之初,即投入研发高精度地图,是国内唯一一家既拥有高精度地图领先技术,又能提供自动驾驶完整解决方案的公司。 百度表示,在百度地图“双高精”的助力下,城市领航辅助驾驶功能可以更精准的识别包括交通标志、车道线、信号灯等上百种目标,更实时地引导用户智能紧急避让并提前驶入最佳车道,以及更安全地提供车道级预警服务,惠及大众出行。 阅读全文
2022.12.18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12月18日消息,据“天翼物联”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中国电信物联网发展规模取得新突破,物联网用户超4亿,物联网用户数超过移动电话用户数,全面迈入“物超人”时代。 作为中国电信物联网中心,近年来,中国电信天翼物联大力践行“云改数转”战略,加快移动物联网能力建设与业务布局,并在网络能力、平台建设、应用发展、产业协同等方面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网络能力方面,不断推动网络能力升级,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NB-IoT网络、全球规模最大的LTE-FDD网络,全球首张规模最大、网速最快的5G SA共建共享网络,打造了满足低中高速全场景应用的移动物联网网络基础设施。截至目前,中国电信物联网用户超4亿,其中NB-IoT用户超2亿,是全球规模最大的NB-IoT运营商,全球首个NB-IoT用户破亿的运营商,全球规模最大的NB-IoT智能抄表运营。 在物联网平台建设方面,大力开展移动物联网核心技术攻关,自主研发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端边云一体化的分布式物联网操作系统CTWing OS,实现云边端海量异构资源有机解耦,支持亿级超大规模终端安全可靠接入,为解决“物超人”时代下终端碎片化、应用长尾化行业难题提供了指引;基于CTWing OS内核自主研发的天翼物联网平台(AIoT),提供泛在智能连接、泛在终端感知、应用一站式使能、统一运营、端到端安全与数据融通等能力,并获行业首批“云边端一体化AIoT平台”认证。 目前,平台服务全网超4亿蜂窝物联网用户,为超1.6亿智能物联网终端提供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服务,日均数据采集量峰值达3TB,日采集记录数达500亿条。 阅读全文
001WLsZ7ly1h94gqden0fj60gb2fu0x302.jpg 2022-12-15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2月15日 消息:近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公布第十批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警示名单,将刘**等52名主播列入警示名单。 据悉,这些主播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包括明显裸露或色情诱导用户、踩踏女性脸部、展示排泄物等侮辱性内容或恶俗炒作、传播邪教和违规传教、宣传赌博、为赌博活动引流以及吸食“笑气”等毒品等。 警示期限内,网络表演(直播)分会各网络音视频平台及经纪机构会员单位不为其提供各类网络表演直播服务。 阅读全文
2022-12-14 稿源: 快科技 买了新手机发现厂商预装的App无法卸载?别急,明年就能和无关紧要的预装App彻底告别了。 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保护用户权益,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供给水平,构建更加安全、更有活力的产业生态,今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通告》指出,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 基本功能软件限于以下范围: 一、操作系统基本组件:系统设置、文件管理; 二、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多媒体摄录; 三、基本通信应用:接打电话、收发短信、通讯录、浏览器; 四、应用软件下载通道:应用商店。 同时,实现同一基本功能的预置应用软件,至多有一个可设置为不可卸载。 《通告》强调,生产企业应完善移动智能终端权限管理机制,提升操作系统安全性,采取技术措施预防在产品流通环节发生置换操作系统或安装应用软件的行为。 据了解,可卸载”,这原本应是手机软件或App的基本设置,但因夹杂着巨大的商业利益,部分软件捆绑或预装软件不可卸载”,成为了手机厂商的潜规则”。 阅读全文
2022-12-14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12月14日消息:据工信部官网消息,工信部日前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共八章,四十二条,除总则、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对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数据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数据安全检测、认证、评估管理均进行详细要求。本办法将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境内存储要求的,应当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工信部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工业、电信、无线电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的请求。非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工业、电信、无线电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 阅读全文
来源:中国网信网 时间:2022-12-12 为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深入治理APP、小程序、快应用等应用程序乱象,进一步压实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主体责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央网信办开展“清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领域乱象整治”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全链条管理,全面规范移动应用程序在搜索、下载、使用等环节的运营行为,着力解决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深入治理当前各种乱象,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二、主要任务 按照《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督促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落实好各项任务,整治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搜索查找环节 一是重点打击“山寨APP”。严厉打击各类假冒APP以相似标志、图片、文字以假乱真,欺骗用户访问下载、违规收集个人信息、传播不良有害信息。从严查处各类小程序违法收取用户预付款,欺诈消费者、卷钱跑路。 二是从严整治虚假排名。从严惩处应用程序提供者为获得更好的排名或者推荐位,刷虚假下载量和好评,诱导用户下载。坚决打击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弄虚作假,为应用程序作虚假排名推荐。 三是全面净化页面呈现。集中整治应用程序利用暗示词汇、衣着暴露的图片或引人联想的标题等不良信息,诱导用户点击下载。全面清理应用商店首页首屏、搜索推荐等重要页面呈现低俗、软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 四是严格规范备案要求。重点打击未经备案提供应用程序分发服务的行为。对通过浏览器以链接或二维码等方式提供下载服务的,须按照《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备案。 (二)下载安装环节 一是集中整治强制、捆绑下载安装。重点治理应用程序关闭、退出等按钮失灵,未经用户同意自动下载安装的行为。严厉打击通过默认勾选标记,误导用户点击下载安装捆绑软件的行为。 二是坚决惩处应用程序“挂羊头卖狗肉”规避监管。从严查处应用程序提供者上架版本与实际运营版本不一致,通过内嵌非法软件或违规马甲包等开展涉黄涉赌等违法行为。 三是严厉打击以赚钱为诱饵诱导用户下载。重点治理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恶意推广赚钱类应用程序,套路用户,利用流量变现获利。坚决打击各类应用程序以赚钱为幌子欺骗用户下载使用,设置多种提现障碍。 (三)运行使用环节 一是集中治理弹窗问题。全面整治各类应用程序弹窗多且难屏蔽的问题。重点整治弹窗页面设置虚假关闭、跳转按钮,利用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诱导用户点击或自行跳转至其他链接。从严整治频繁弹窗、强制分享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严格规范功能设置。从严查处应用程序恶意隐藏相关功能的行为,如设置透明图标、不显示下载或运行记录等。从严整治应用程序设置卸载障碍、强制自动续费等严重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三是严厉打击诱导充值。坚决打击部分应用程序恶意借虚假免费试用、特惠活动或异性聊天等诱导用户付费。从严惩处应用程序诱导未成年人充值消费。 三、工作要求 (一)扎实部署推进。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以加强分发平台规范管理为抓手,全面清理整治突出问题。 (二)抓好重点平台。对问题突出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加大整治力度,尤其是分发平台集中的重点地区,要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三)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典型案例通报,有效凝聚社会共识,动员社会各方广泛参与。 (四)强化法规执行。结合专项行动,扎实做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工作,通过强化政策指导,督促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阅读全文
                                                         来源:扫黄打非 时间:2022-12-12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深度合成技术快速发展,在服务用户需求、改进用户体验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人员用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诋毁、贬损他人名誉、荣誉,仿冒他人身份实施诈骗等,影响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出台《规定》,是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需要,也是促进深度合成服务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能力水平的需要。 《规定》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和导向要求。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明确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地方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总体要求。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的一般规定。强调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制定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和申诉、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核验深度合成类应用程序相关情况。 《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加强训练数据管理和技术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不得非法处理个人信息,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添加不影响使用的标识。提供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人脸生成、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的,应当进行显著标识,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相关标识。 《规定》明确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明确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应当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开展安全评估。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应当依法配合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发现存在较大信息安全风险的,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依法要求其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服务等措施。明确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了相关用语的含义。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文化活动、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深度合成服务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推动深度合成技术的依法、合理、有效使用,积极防范化解深度合成技术带来的风险,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令                                                                 第1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1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第21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                                                                                                                   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2022年11月25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深度合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供深度合成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促进深度合成服务向上向善。 第五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制定完善业务规范、依法开展业务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基于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发布的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第七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八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完善服务协议,依法依约履行管理责任,以显著方式提示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和使用者承担信息安全义务。 第九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依法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记录并留存相关网络日志。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相关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辟谣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和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落实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责任,核验深度合成类应用程序的安全评估、备案等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不予上架、警示、暂停服务或者下架等处置措施。 第三章 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训练数据安全;训练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第十五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加强技术管理,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生成合成类算法机制机理。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具有以下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一)生成或者编辑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的; (二)生成或者编辑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物体、场景等非生物识别信息的。 第十六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 第十七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一)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二)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三)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深度合成标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第二十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二十一条 网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对深度合成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深度合成服务存在较大信息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职责依法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 (一)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 (二)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 (三)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 (四)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 (五)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 (六)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个人。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是指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组织、个人。 训练数据,是指被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的标注或者基准数据集。 沉浸式拟真场景,是指应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或者编辑的、可供参与者体验或者互动的、具有高度真实感的虚拟场景。 第二十四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文化活动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符合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来源:腾讯网 时间:2022-12-08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2022〕345号)。 “通知”明确指出,一种新兴的“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利用技术手段脱离监管,发展快、势头猛、不规范、问题多,形成对主流作品“劣币驱逐良币”的挤出效应,对网络传播秩序造成冲击。 对管理整体原则提出,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坚决落实“两个所有”要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活力和秩序,做到监管与繁荣并重、提正与减负并重,把网络微短剧与网络剧、网络电影按照同一标准、同一尺度进行管理。 “通知”要求,聚焦色情低俗、血腥暴力、格调低下、审美恶俗等内容的“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开展专项整治。各省级广电管理部门要全面深入排查,摸清底数,分类施策,督导辖区内“小程序”接入和分发的 重点网络视听平台自查自纠、立行立改,并及时健全加强管理的制度机制。对存在问题的网络微短剧,采取责令整改或下线处理;对传播违规网络微短剧的“小程序”及其开办主体,视情节轻重,采取断链、下线、下架、注销备案、停止接入服务、吊销相关许可、联合惩戒等相应措施;对内部管理制度缺失或松懈、安全隐患较大、问题整治不到位的“小程序”接入和分发平台,依法依规进行重点整改、 严肃处置。指导重点视听平台完善算法和推送机制,加大优质网络微短剧推送,营造更加清朗的网络视听空间。 提出了一批重要监管举措如下: 1)依法依规纳入管理。对网络微短剧创作传播的各主体、各环节,遵循网络视听管理一致性原则,实行一体化管理。包括微短剧类“小程序”在内的各网络微短剧服务的开办主体,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依规纳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管理,“小程序”提供者和接入、分发平台还应符合国家有关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管理规定。网上传播的包括“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在内的所有微短剧,须通过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内容审查并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按照网络剧片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网络视听节目备案。对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依规纳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管理的“小程序”类微短剧,或者用户个人上传的微短剧,网络平台应对相关接入、分发、链接、聚合、传播的网络微短剧等视听节目,履行开办主体职责或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落实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不得为违规微短剧 提供相关服务,发现问题的,立即实施断开链接、下线、停止接入等处置措施。 2)加强创作规划引导。坚持内容为王,加强前置管理。充分挖掘广播电视媒体和专业机构的网络微短剧原创潜能,发挥示范效应,壮大正能量供给体系。进一步加强重点网络微短剧节目规 划信息的管理,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点网络微短剧实施总局统一备案公示管理制度:网络视听平台招商主推的,在长短视频平台各终端首页首屏推荐播出或剧场、专区置顶播出的,优先提供会员观看或以付费方式提供观看服务的。其它的网络微短剧,由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指导网络视听平台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 3)加强重点剧片跟踪指导。建立重点网络微短剧月度、季度、年度跟踪指导机制。聚焦党和国家重大主题宣传和重要时间节点,动态制订、调整、完善全国网络微短剧创作生产重点目录。积极配置优质专家资源,进一步畅通重点剧片创作指导意见的反馈渠道,及时对制作机构进行提示和风险预警。 4)加大精品扶持力度。依托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指导例会、精品创作扶持等机制,支持创作更多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微短剧,塑造更多鼓舞和激励青少年的人物与故事。将网络微短剧作为子项,积极申报总局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工程、“中国梦”主题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征集和展播展映、网络视听节目季度、年度推优等活动。对思想性、创新性、艺术性、文化性达到较高水准的网络微短剧,在网络剧片的内容审核、发行许可证发放、资金扶持、评奖评优、文艺阅评、算法推荐等方面予以支持。 5)强化内容审核。严格把好网络微短剧的导向关、片名关、内容关、审美关、人员关、片酬关、宣传关、播出关。对特殊题材网络 微短剧,要按照规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发上线备案号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的网络微短剧,在网站(客户端)首页首屏推荐播出或剧场等专区置顶播出,按有关规定由总局统筹管理。持续开展对网络视听平台播出、链接的网络微短剧的抽查、复审、备案、登记等工作,对问题节目、账号,坚决予以清理,对问题平台,坚决予以整治。 6)突出结构管理。按照“丰富题材、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压缩 数量”的思路,将重点网络微短剧播出平台的微短剧纳入网络视听 节目播出调控机制,统筹考虑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在各平台和全平台所占比例和呈现形式,加强首页首屏、专区专栏、热榜热搜等关键页面和版面的动态监管,坚决防止问题作品上线,避免同类题材内容扎堆,推动主题精品扩大传播。鼓励支持播出平台因地制宜开设优秀微短剧专栏、专区、剧场等,建设微短剧品牌剧场,提升优质微短剧节目的美誉度。 7)严格许可证发放。按照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网络微短剧,发放《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获证作品上线播出时,应于节目片头的显著位置展示统一标识和许可证号,接受公众监督和上线全周期监管。没有获得发行许可证的网络微短剧逐步退出首页首屏。 8)坚守管理底线。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加强对网络视听平台和制作机构的政治引领,对节目规划、创作、生产、审核等各环节加指导和把关,在网络微短剧的管理中亮明“红灯”、划出“红线”,严禁危害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节目创作和播出,严防历史虚无主义的创作倾向,严防节目“低级红”、“高级黑”问题。深入落实深化文娱领域综合治理的要求,持续整治追星炒星、过度娱乐化、畸形 审美、违法失德艺人、炫富拜金、浮躁悬浮等问题。 9)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督导网络视听平台健全相关制度机制,推动平合切实履行开办主体责任,对用户个人上传以及接入和分发的“小程序”类微短剧履行内容管理的职责,加强网络微短剧的内容审核把关和规范管理。从严落实总编辑负责制、“三审制”、内容审核员培训等各项制度规定,提升平台问题节目的发现、审核、处置能力。落实规划报备、成片报审、上线管理、应急管控等规定。 10)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和业务指导。发挥专家队伍作用,加强微短剧创作方向导向把关,加强培训和阅评,提升制作机构的业务能力。发挥网络视听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制定 “小程序”传播微短剧行为规范、统一标准,发布行业通报,进行风险预警,曝光违规典型、以案说法,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公益倡议书等方式,褒优贬劣、明辨是非,凝聚行业共识和力量,促进行业健康 规范发展。落实总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 法》要求,加强对MCN机构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其制作网络微短剧的行为,促进青年人才孵化、优质内容供给和正能量传播。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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