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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0  来源:网易科技 网易科技讯 近日,淘宝网发布《关于集市店铺名含敏感词的整改通知》,淘宝表示:店铺名称不得带有“特许经营、特约经销、总经销、总代理、官方、代理、加盟、授权、直营”等让用户混淆的字样,此外,“旗舰”与“专卖”是天猫特有词,任何店铺都不得使用。如未修改,淘宝网将于10月份对这些卖家进行关键词的剔除。 以下为通知原文: 据工商总局规范网络店铺名称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结合淘宝平台的实际情况,淘宝网决定从即日起个人认证店铺名称不得包含让用户混淆的词汇,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特约经销、总经销、总代理、官方、代理、加盟、授权、直营”等(企业认证店铺也不能使用),个人认证的店铺名不得包含“经销”(通过企业认证并且工商亮照的店铺才能使用)。另外“旗舰”与“专卖”是天猫特有词,不得出现在除天猫以外的店铺名中(企业认证店铺也不能使用)。 请卖家朋友及时修改自己的店铺名,如若未修改,淘宝网将在10月份依据各地工商局对规范网络店铺名称专项整治的通知,对实际是以个人名义开店,店铺名中“经销”的卖家进行关键词的剔除,对集市的店铺名中含“旗舰、专卖、特许经营、特约经销、总经销、总代理、官方、代理、加盟、授权、直营”做关键词的剔除(关键词的剔除不会影响店铺的正常经营)。 阅读全文
2014-09-06   来源:北京晨报 导读:国家工商总局9月5日就《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10月4日前,社会公众可反馈意见。 电商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以及乱吆喝“清仓价”、“甩卖价”,拟最高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罚款50万元。国家工商总局9月5日就《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10月4日前,社会公众可反馈意见。 不能乱吆喝跳楼价 “跳楼价”、“吐血大甩卖”、“原单正品”……一些商家在促销商品时,吆喝的广告不可谓不让人“动容”,然而真假却难辨。《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应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表示销售商品或服务;不得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不得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此外,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网购时看评论决定是否下单是很多网购者的经验,但网购评论里“猫腻”不少,甚至看起来很火爆的成交数量也可造假。《办法》针对此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否则将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不能乱发商业信息 买一次商品后留了手机号,就频繁接收到该商家的促销短信,几乎是每一位消费者都经历过的事情。就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不能故意拖延退货 就消费者关心的退换货时间,《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办法》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办法》列出了商家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情形,包括: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经营者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超过七日;消费者退回商品完好,经营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为由,拒绝退货超过七日等。 阅读全文
2014-09-02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记者隋笑飞)国家版权局2日通报“剑网2014”专项行动第二批10起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办情况,并号召权利人及权利人组织、社会公众继续积极参与投诉举报。 国家版权局通报的10起案件分别为: ——江苏“金火影视网”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2014年1月,江苏省徐州市公安部门对“金火影视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立案调查。经查,张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大量侵权影视作品至其开设的“金火影视网”上传播。至案发,该网站传播影视作品36000余部,获取广告收入89万余元;仅抽样212部影视作品的点击总量已达400余万次。目前,张某某已被批准逮捕,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 ——江苏“放放电影网”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2014年1月,江苏省徐州市公安部门对“放放电影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立案调查。经查,谢某设立“放放电影网”,非法复制土豆、优酷、乐视等公司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大量影视作品,供网民点击下载收看,并通过投送网络广告,非法获利400余万元。目前,谢某已被批准逮捕,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 ——江苏“高清影视下载网”侵犯著作权案。2014年,江苏省扬州市公安部门对“高清影视下载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立案调查。经查,胡某某创办“高清影视下载网”,未经许可,从其他网站下载大量电影作品置于“高清影视下载网”,并通过其妻丁某某的淘宝店铺销售拷贝了侵权影片的硬盘及高清播放器以及销售注册邀请码,2013年度共计获取违法所得90余万元。近日,胡某某、丁某某已被批准逮捕,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 ——山东康某等涉嫌侵犯“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著作权案。2013年,山东省济南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康某等人侵犯“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著作权案立案调查。经查,康某等未经网络游戏“热血传奇”著作人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许可,非法复制、发行“热血传奇”服务器软件,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专案组抓获以康某为主犯的犯罪嫌疑人7人,关停服务器110台。2014年3月,该案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目前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江苏王某等涉嫌侵犯“奇迹”网络游戏著作权案。2014年4月,根据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案线索,江苏省常州市公安部门成功破获王某等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经查,王某等租用服务器搭建“火神”、“怀旧”等2个“MU奇迹”游戏私服,非法获利100余万元。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北京邱某某等涉嫌侵犯“魔兽世界”网络游戏著作权案。2014年4月,北京市公安部门根据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案线索,对邱某某等私设“魔兽世界”服务器案进行调查。经查,邱某某等非法架设并运营“3C魔兽”私服,非法获利120余万元。2014年5月,北京市公安部门抓获邱某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 ——安徽胡某某等制售盗版图书案。2013年,安徽省池州市公安部门与池州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对胡某某等通过淘宝网店制售盗版图书案进行调查。经查,胡某某等伙同他人形成统一供货、统一进价、统一销售价格、统一分红的销售盗版CFA教材的协议联盟,至案发前,各被告人销售盗版CFA教材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0万元。近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 ——湖南曾某某等涉嫌制售盗版图书案。2014年6月,湖南省长沙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曾某某等涉嫌通过淘宝网店制售盗版图书案进行调查。经查,曾某某在淘宝网开设了十余家网上书店,同时购买了复印机等工具,制作、销售中国电力出版社等十多家出版社的近千种盗版图书,仅近三个月内已发货近3000宗。目前,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山东刘某某等涉嫌制售盗版音像制品案。2013年9月,山东省淄博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对刘某某等利用淘宝网店批发销售涉嫌侵权盗版音像制品案展开调查。经查,刘某某等从互联网下载书法、教育等相关视频资料,雇佣孙某某刻制侵权盗版光盘近万套、41200张,在淘宝网开设仁宇书法等三家网店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400余万元。目前,此案已刑事拘留2人,取保候审2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重庆“锐读书城”网涉嫌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2014年7月初,重庆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协同重庆市公安部门对“锐读书城”网侵犯著作权案开展核查。经查,重庆狮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指使其公司员工复制他人文学作品,置于其公司开设的“锐读书城”网供网友免费阅读,截至2014年7月,非法复制他人文学作品达万余部,点击量达400余万次,累计广告收入近百万元。7月21日,犯罪嫌疑人谭某被抓获归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完) 阅读全文
2014-08-29 来源:新浪科技 新浪科技讯 8月29日消息,针对日前广电总局对iCNTV播控平台整改不力的批评,iCNTV已经通过小米电视与小米盒子做出了调整,并以通告的形式告知用户称,已经对平台部分节目做出相应调整与规范。 目前除iCNTV联播平台外,采用华数牌照的乐视电视、乐视盒子、天猫魔盒还没有出现类似的通告出现。 曾有业内人士称,广电总局对内容的监管到落地实施还会需要一段时间,在这期间广电总局还会与牌照方进行多次沟通。但显然广电总局对互联网电视已经下了快速整治的决心。  先行者:iCNTV整顿内容 本次iCNTV对内容的整改,源于近期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约谈七大牌照方时,点名批评了CNTV旗下未来电视(iCNTV),指责其OTT播控平台整改不力。广电总局提出问题的焦点便是播控平台上出现大量没有电视版权要求的节目和公共互联网输出的内容。 这已经不是iCNTV第一次被要求整改内容了。此前,小米平台曾就广电总局不允许与商业网站以专区模式进行合作的要求,对产品中原有的搜狐专区进行过整改。 但当时新浪科技就发现,当时的调整就是将原本的“搜狐专区”更名为“热播专区”,修改后的“热播专区”与此前的“搜狐专区”在内容上并没有差别。而在本次调整后,该“热播专区”也已经被删除。 随后,广电总局又针对小米等互联网盒子产品提出了产品UI不合规,要求由牌照方来主导UI的设计。 针对iCNTV应要求不断的做出调整,受影响最大的小米表示,目前小米盒子或电视的内容全部由iCNTV主导,目前尚未接到来自广电总局的相关通知,一旦有正式通知,小米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互联网电视的快速发展,让电视这种严格监管的媒体平台出现了盲区,也让互联网电视出现了无序发展的苗头,基于此广电总局通过规范牌照方的方式以及此前颁发的《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即“181号文件”),开始在半年的时间里,频繁的对互联网电视出手。  终极判官:“181号文件” 从6月份开始,广电总局对互联网电视监管的态度越来越严厉,对产品的审查也越来越细化,措辞也变得空前严厉,“后续哪家不按总局要求做,就收回牌照,不带好头,就处理,如果七家都违规,就暂停互联网电视业务”。而这一切的源头就是“181号文件”。 6月 23日,广电总局根据“181号文件”中,“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不得有其它访问互联网的通道,不得与网络运营企业的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连接”,下发了关于立即关闭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中违规视频软件下载通道。 7月4日,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司长罗建辉表示,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牌照将不再发放。 7月9日,为保证“181号文件”中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与广播电视一致的宣传管理要求,广电总局要求有线网络公司所采购或集成研发和安装的智能电视机顶盒等终端,不得安装除TVOS外的其他操作系统。 7月11日,广电总局根据“181号文件”中,“目前阶段、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以向用户提供视频点播和图文信息服务为主”,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发文,要求部分OTT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取消集成平台里直接提供的电视台节目时移和回看功能。 而最近这次,广电总局就内容的问题约谈牌照方,也是根据“181号文件”中,“内容服务平台不能与设立在公共互联网上的网站进行相互链接”、“影视剧点播服务和图文信息服务可以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拥有版权资源的机构合作开展”,这两个条款。(伊凡) 阅读全文
2014-08-28  来源:腾讯科技 腾讯科技讯 8月28日消息,中国政府网今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以下为授权通知全文: 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国务院 2014年8月26日 阅读全文
2014-08-21  来源:DoNews游戏 DoNews游戏8月21日消息(记者 赵玥)移动游戏发展联盟发布通知,将在文化部举行“移动游戏行业标准及规范研讨会”重点讨论移动游戏涉赌防范、卡牌类网络游戏抽取规则及行业其他重点关注问题。 通知显示,研讨会将于下周一(8月25日)举行,参与人员则包括文化部市场司相关领导,移动游戏发展联盟,媒体,移动游戏各主要发行、渠道、研发公司副总以上级别人员。 会议将研讨的具体议题为: 1.移动游戏涉赌防范 2.卡牌游戏抽取规则及移动游戏其他随机抽取道具规则 3.移动游戏行业如何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有业内人士分析,文化部或将以研讨会议为开端,整治移动游戏涉赌,其中卡牌游戏等的随机抽取规则将成为整治重点。 此前,涉及到移动游戏的整治还有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开展的“扫黄打非•净网2014”行动,以及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完) 阅读全文
2014年08月21日  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记者 李冰如 莫柳) 昨日,1号店方面宣布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的正式批复,成为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企业。据悉,这是综合电商企业获得的首个资格。 昨日记者看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官网公告显示:“同意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1号店)开展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上的药品网上零售试点相关工作”。这意味着,所有入驻1号店开放平台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可以在1号店开展药品B2C网络零售业务。 据透露,1号店已签约好药师、德生堂、华氏大药房、壹药网、康之家大药房、嘉定大药房等10余家药品零售连锁品牌企业。这些企业在1号店的经营范围在原有医疗器械、保健品、药妆和隐形眼镜的基础上,将可以扩充到OTC非处方中西药的销售。 1号店副总裁刘彤透露,1号店年底前将再引入50家药企,预计OTC非处方药品数量将达到20万,囊括所有OTC药品细分品类。 记者了解到,早在去年11月和今年7月,已有河北慧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95095医药平台和广州八百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继成为第三方试点零售平台。按照现行法规,只有获得了《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证书》C证的实体连锁药店,才可以自建网站面向消费者开展药品零售业务。但为了进一步推动互联网药品零售行业发展,国家相关部门逐步对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证书》A证的第三方平台松绑,允许其试点“零售”业务。 阅读全文
2014-08-07 14:38 来源:央视网 今天,网信办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 ①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需取得资质 ②强调保护隐私 ③实名注册,遵守“七条底线” ④公众号需审核备案 ⑤时政新闻发布设限 ⑥明确违规如何处罚。(央视记者吴汶倩) 阅读全文
2014年08月08日 08:59:03来源: 新华信息化   新华社记者孙铁翔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对此,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言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规定》?《规定》施行后是否会限制即时通信服务的发展? 答:根据互联网企业及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情况来看,广大网民对少数人利用这一应用发布涉恐、涉暴、涉黄等违法信息,肆意传播诽谤和谣言信息深恶痛绝。社会各界强烈呼吁规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使之成为真正让广大网民能够充分理性发表意见、观点、建议和即时交流信息的平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充分考量网民心声和社会呼声的背景下,依法制定本《规定》。 《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提升即时通信企业的服务质量,有利于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问:《规定》第六条规定用户应当承诺遵守“七条底线”,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七条底线”并非对网民行为的最高要求,而是本着“底线思维”,提出的最基本要求,是管理的底线,是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只有广大网民自觉遵守“七条底线”,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营造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才能让网络成为真正服务于社会的公信平台。 问:《规定》出台后,微信公众平台中以发布时政信息为主的自媒体公众账号是否会被关闭? 答:《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公众账号的发布行为。《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使用者无论以何种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都应当遵守服务协议,遵守“七条底线”。同时,《规定》还对时政类新闻的发布、转载提出了要求。因此,自媒体公众账号是否会被关闭,取决于其是否依法依规发布内容。 问:有网民说《规定》将压制言论,您怎么看? 答:恰恰相反,《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护正当的言论自由。我们的网络空间不能成为杂乱无序、充满戾气的空间。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谣言、暴力、欺诈、色情、恐怖信息传播。自由和秩序是辩证的关系,任何个人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能突破底线,妨碍他人自由。 问:有网民表示,在向一些移动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举报不良信息时,遇到反复举报后却未能得到有效处置的情况,《规定》对此有何要求? 答:《规定》第五条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如果发现举报未能得到及时受理,可以直接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管的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一经核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问:《规定》施行后,对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的群组、朋友圈等功能有何影响? 答:《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群组和朋友圈具有私密和公众双重属性。对用户的私密社交行为,《规定》明确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对用户通过上述功能向公众发布信息的公众属性行为,《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用户应按照协议约定遵守“七条底线”。(完) 阅读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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