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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4  来源:腾讯科技 腾讯科技讯 11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是腾讯科技整理的意见稿要点。 1.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 2.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3. 短信息服务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4.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5.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 6.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其电信网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保证有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者请求接收有关短信息。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短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短信息服务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五条 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许可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用于业务经营的网络或者业务接入服务。 第六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 第七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短信息服务规则,并在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中告知用户,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短信息服务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第九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短信息时,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发送。不得发送缺少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不得发送含有虚假的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 第十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系统中记录短信息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等信息,端口类短信息还应当保存短信息内容。 前款规定的记录应当保存5个月,其中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应当保存至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与用户服务关系终止后5个月。 第十一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时,应当要求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和登记。 第十二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时,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端口号。未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或者出租端口号。 第十三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 第十四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 第十六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 第十七条 拟发送公益性短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短信息发送时间、发送内容、发送范围、发送机构等信息。属于公益性短信息的,电信管理机构协调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不属于公益性短信息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说明理由。 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预警和处置等应急公益性短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先行发送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无偿发送,有关部门事后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其电信网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保证有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者请求接收有关短信息。 第十九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用于发送其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第二十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接收者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免费、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接收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接收者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 第二十一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接收者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在短信息中注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技术手段和合同约定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 第二十三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发和推广基于智能终端的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产品。鼓励用户自主选择下载和使用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第四章 用户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短信息服务有关的投诉。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受理中心举报。 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用户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处理。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用户投诉或者举报受理中心转办的举报,经核实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用户或举报受理中心反馈处置结果。 第二十八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被投诉或者举报的短信息明显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涉及本单位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或者处理措施,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用户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生短信息服务争议的,可以依法向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申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对短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相关材料,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检时,应当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必要时,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举报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在短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短信息服务,是指利用电信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有限长度的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的电信业务。 (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短信息发送、存储、转发和接收等基础网络服务,以及利用基础网络设施和服务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发送短信息提供平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包含但不限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 (三)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是指将其短信息交由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的组织或者个人。 (四)端口类短信息,是指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自有端口或者行业类应用端口发送的短信息。 (五)商业性短信息,是指用于直接或间接地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 (六)公益性短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向用户发送的,旨在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社会公序良俗、预防或处置突发事件、提醒群众防灾避灾等非盈利性质的短信息。 第三十八条 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递送服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2014-11-03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 (记者张婷)昨日下午,国家网信办召开移动互联网业界代表座谈会。会上,国家网信办副主任彭波透露,年内将出台修订后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他表示,“这将是近期内互联网领域最新、最全、最重要的一个法律法规”。   5.27亿网民手机上网 据悉,这是国家网信办成立以来首次召开移动互联网业界代表座谈会。来自中央新闻单位、中央新闻网站、新闻客户端、微博(18.5, 0.46, 2.55%)客网站、即时通信工具企业、应用商店企业、移动搜索企业、政务类公众账号和微信公众账号的相关负责人参会发言。 彭波在会上指出,自2012年6月以来,手机已经超越PC端成为我国网民上网的第一终端。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的网民共有6.32亿,而其中,手机网民达到5.27亿。庞大的网民数量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移动互联网市场,也使得移动互联网成为一个巨大的舆论场。 彭波说,“在中国的互联网上,从来没有一个时期像今天这样,提供如此多的知识和营养,同时,也充斥着无数垃圾和口水”。他说,移动互联网发展越快,越需要依法予以规范。   网络安全法有望出台 彭波指出,依法治网,既包括依法保护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依法维护企业利益,也包括依法规范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打击各类借违法违规谋取不当利益行为。目前,互联网上主要存在八大类非法行为,包括假冒公共机构、媒体发布信息;发布、传播淫秽信息;发布暴恐信息;发布虚假广告;发布谣言;发布破坏民族团结言论;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 彭波透露,为将依法治网落实、落细,我国已制定“互联网立法规划”,将加快推进网络立法,年内会修订出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他表示“这将是近期内互联网领域最新、最全、最重要的一个法律法规”。 同时,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互联网立法也在进一步研究酝酿中。   互联网上八大类非法行为 假冒公共机构、媒体发布信息; 发布、传播淫秽信息; 发布暴恐信息; 发布虚假广告; 发布谣言; 发布破坏民族团结言论; 诽谤他人; 侵犯他人隐私。 阅读全文
日期:2014-11-03 来源:雷锋网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于2014年9月3日印发新广电发〔2014〕204号文,对视频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将进行限制和综合治理,如果说2011年发的181号文是管理终端的话,204号文管的是内容,这或将结束长期以来总局对互联网和有线网的双轨制管理,使大家回到同一起跑线上。 随着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到9月底,国内宽带用户已超2亿,逼近2.3亿用户的有线电视,有线电视面临来自互联网的严峻挑战,用户不是还只在家里看有线电视,而是通过PC上网看视频网站,或者在手机PAD上下载视频网站的APP,视频网站也发行自己的互联网电视机顶盒或在其他盒子或电视机里建立自己的专区去占领客厅,当然后者遭到了181号文的约束。 不让上电视,那就继续玩移动终端,有线电视看不到的、不能看的,可以在视频网站上看、在手机PAD上看,然而204号文出台了…… 那些让用户狂追的内容、那些让互联网自以为豪的东西,如今受限制了,据称该文件已下发到各网络视听机构,按照文件要求和部署,相关工作正在稳步展开。 204号文的依据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22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应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总局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引进播出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但在网上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应依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并取得着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传播。视频网站要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才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各网站只能引进用于本网站播放的境外影视剧,也可在本网站播出的同时,在符合版权要求的情况下,销售给其他具有影视剧播出资质的持证网站播放。各网站不能引进境外影视剧专门销售给其他网站播放。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的总量,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播出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买剧须先自用,不得只卖不播】 各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格调应当健康向上,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还应将本网站年度引进计划与上一年度年底前经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初核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每年2月20日前,将各网站申报的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拟引进境外影视剧相关信息,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发布。依照“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各网站按年度引进计划与着作权人签订引进协议,签约后,将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的样片、合同、版权证明、剧情概要等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注明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同时标明版权起止日期。总局对各类单位上传到“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的相关信息核对后,配以节目登记序列号,将所有可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目录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告。网站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应在节目片头注明登记登记序列号。各网站不得播放未在平台上登记和公告的境外影视剧。【有编号的才能播】 2015年3月31日之前,各网站要将本网站在播境外影视剧名称、集数、购买合同、版权起止日期、内容概要、内容审核情况等信息上传到“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进行登记。从2015年4月1日起,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对于已经登记但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批准引进文件的网上在播境外影视剧,各网站不得进行版权续约,节目版权到期后不得继续播放。【编号有时效的】 204号文的规定相当严谨和细致,看来总局已经拿视频网站当电视台管理了,也难怪,视频网站就是互联网上的“电视台”,通过2亿户宽带和12亿部手机覆盖了所有上网人群。不允许有线电视网自办节目,只能传输电视台的直播节目,电视台又受广播电视条例的约束,肯定无法与视频网站竞争,有线也一直抱怨双轨制管理。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是有了,可是管的住吗?是互联网从此纳入广电总局管理,还是新一轮的猫鼠游戏…… 阅读全文
2014-11-03 09:22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11月3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召集阿里巴巴、京东、唯品会、苏宁易购等10家电商,提出必须在网站事先公布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排查促销者的经营资质、身份信息,全面梳理近期网络商品价格,防范经营者采取“先涨价后降价”方法虚构优惠促销,欺骗消费者。 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针对今年“双十一”指出,应纠正网络商品交易中存在的准入把关不严、对商品信息的审查处置不力、消费者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网络经营数据过度封闭和销售行为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电商购物节即将到来,根据往年的经验,一些电商经营者用假打折误导消费者,部分经营者“先提价、后打折”、“以无库存为由不予销售”、“单方面变更甚至撤销促销”;还有的使用“全网价格最低”、“史上最低价”、“销量第一”等违反《广告法》用语,甚至有网络平台部分内部工作人员参与其中。 近两年的数据显示,每年的11月成为网购投诉的高峰期,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产品质量、售后及虚假宣传等问题。对此,北京市工商局也向电商发出警示,电商必须保证及时送货和退换修服务。同时,工商部门也呼吁消费者,理性消费,切勿被低价冲昏头脑。(明宇) 阅读全文
2014-10-31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10月30日电(记者叶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广东省公安厅30日通报称,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公安和工商部门共查处传销案件200多起,一批特大跨境、网络传销案件被查处,清理遣散传销人员逾七千人次。 广东省工商局经济检查局副调研员陈铁军说,针对传销活动暴力化、犯罪化的倾向,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由原来的以清查驱赶为主转变为以刑事打击为主,工作方式由公安机关配合工商部门开展整治为主转变为以公安机关侦办传销刑事案件为主,加大对传销活动的刑事打击力度。 据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副处长吴武强介绍,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28宗,破案192宗,刑拘犯罪嫌疑人577人,案值30多亿元;破获涉传非法拘禁罪等暴力犯罪案件432宗,刑拘1276人。 一批参与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较广的传销案件被查处。广州、深圳、珠海等7市针对活跃在粤港两地从事跨境传销的“亮碧思”传销活动开展集中打击,刑事拘留传销头目80人,对参与人员和为“亮碧思”活动提供条件的经营者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 执法机关还查处了一批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深圳市侦破涉及全国26个省(直辖市),发展下线会员21万多人,涉及金额20多亿的“电贸通”特大网络传销案以及涉案金额10多亿元、涉及全国15个省、13.9万会员的“MSA控股集团”金融传销案。江门市侦破“AHK澳洲汇金理财游戏”网站涉嫌传销案,抓获该传销组织头目和主要骨干成员10人。 “拉人头”聚集式传销遭到严打。韶关市查处了打着“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旗号,采取恐吓、体罚、火烧、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迫新人购买“产品”的传销团伙,14名主要成员被刑拘。深圳、东莞、江门等地查处了一批打着“太阳神”旗号的聚集型传销活动案件,53人被刑拘。 据办案人员介绍,从近年查处的案件看,传销活动具有手法多样、欺骗性强;利用技术手段、隐蔽性强;暴力化、犯罪化;跨境化特点。 为此,工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建立双向移交机制,对传销组织头目和骨干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参与人员和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出租屋主、酒店经营者等,工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此外,还将加强地区之间的执法协作,发起破案会战、集群战役,对跨地区的传销组织进行集中打击。加强与港澳警方的协作,对跨境传销活动采取有效的打击措施,防止传销分子利用法律差异往来两地,逃避打击。 阅读全文
人民日报:网游价值观低俗 “一男二女”很普遍 当前,网络游戏已经成为非常流行的文化娱乐形式。2013年,我国网络游戏玩家达到4.9亿人次,产业规模达到831亿元。可以说,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数字文化产业中的重要支柱。但是,作为一种文化产品,和小说、电影一样,网络游戏的文化内涵和价值取向是同样需要重视的。令人遗憾的是,当前网络游戏行业还普遍存在着低俗化的倾向。 在广告中,网络游戏往往用精英文化的词汇将自身标榜为“精品”“巨作”“巨献”“史诗”等,而在视觉奇观下却包裹着快餐文化的价值取向。游戏的人物形象往往传统刻板,价值观功利低俗。比如“英雄美女”“一男二女”的模式很普遍,权力、财富、女人依然是游戏里男性成功的标志。PK、战争、升级是网络游戏情节设计的杀手锏,以此激起人们心底炫耀和征服的欲望,刺激玩家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战争和女人一样,在游戏里都被设计成男人自我证明的一种手段,于是暴力和色情就这样获得了自身的合法性。可以说,不少网络游戏在迎合和刺激着人性中的一些低俗需求,并在虚拟的世界中慷慨地给与了快餐式、虚假的、想象性的满足。 当然,我们不能以此来否定网络游戏本身。网络游戏作为一种科技和艺术结合的新的文化样式,本身具有革命性的进步。网络游戏的交互性给了玩家极好的参与度和沉浸感,影响力越来越大。导演陈可辛甚至断言,“电影的未来是网游,能够使得每一个观众都可以投入其中成为创作者”。另外,在人类学家的眼里,游戏具有丰富的文化意义和社会功能,其中一个功能就是可以让个体获得超越现实、实现梦想的体验,而网络游戏逼真的虚拟性使其能够极好地满足人类的这一愿望。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可以颠覆日常生活,选择不同的人生体验,甚至重新想象和建构一个全新的虚拟世界。 但是,随着网络游戏的商业化,尤其是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网游行业的氛围越来越浮躁功利,技术在资本的驱动下离探索人类梦想的距离越来越远,而开始更多地迎合人性中一些属于“本我”层面的低劣需求。中国虽然已经成为世界网游大国,网游产品数量丰富,真正称得上优秀的作品却少之又少。国内的一些游戏作品在技术和画面上完全达到了国际一流水平,但是在文化内涵的提升上、在游戏类型和玩法的创新上还很逊色。正如文化部文化市场司一位多年从事网游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所说,“作为多媒体的网络游戏,具有比影视艺术更加丰富的表现手段,现在看来,这种手段与其表达和表现的内容还没有达到很好的平衡,其内容的广度和深度都远远不能匹配表现手段”。 提升网络游戏的文化含量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而迫切的命题,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和网游商家等共同努力。商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未来网络游戏的竞争就是文化的竞争,必须摈除急功近利的商业动机,组建富有文化底蕴和专业知识的游戏开发和运营团队,从而提升网络游戏的文化含量。中国有着非常丰富的优秀文化资源可供网络游戏挖掘,除了在题材、画面、音乐等方面可采用中国特色的风格外,更要利用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仁爱、忠孝、中和、持节、诚信、侠义、谦恭、好学等向上向善的价值观念来设计游戏。另外,网络游戏同样需要传达时代的价值观念,引领玩家的精神世界。文化是游戏的灵魂,网络游戏能否与传统道德相承、与现实道德要求相符,是其最终能否产生文化精品的关键因素。 此外,网络游戏管理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引导,如扶植具有优秀文化内涵的网络游戏产品和企业,推动高品质游戏的开发与应用,培育网络游戏的文化研究和评论氛围,提升玩家的网络游戏媒介素养等。 阅读全文
2014-10-22  来源:人民网 记者从21日召开的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专项整治行动后,互联网广告违法率下降9.20个百分点,违法率降幅50%;重点监测的五类重点广告违法率降幅20.8%。 今年4月10日至8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牵头组织开展了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将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作为重点领域。整治期间,全国工商系统检查互联网站16.9万家,监测互联网广告112.8万条,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5232件,罚没款5157万元。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表示,网络广告属于新兴监管领域,在管制界限、行政手段、技术支撑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疑难问题,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门将继续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研究解决网络广告案件查处中的疑难热点问题,出台《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
信息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http://www.100ec.cn 2014年10月13日09:13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当前,互联网正以势不可挡的力量,掀起一场深刻影响人类社会的伟大变革。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经济发展和生活便利的同时,发展的不均衡、网络安全的严峻形势、关键基础资源的分配不均、新技术引发的新风险等也带给我们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推动互联网发展成为人类团结和经济进步的全球共享资源,由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将于2014年11月19日至21日在有着7000多年文明史的浙江省乌镇召开。 在本届大会上,全球范围内来自政府、国际组织、企业、科技社群和民间社群的互联网领军人物,将以“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为主题进行深入交流,为推动互联网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增进人类福祉书写历史性的篇章。 (来源:31会议网) 阅读全文
信息来源:嘉兴市商务局 近日,世界互联网大会首届会议将在桐乡乌镇举办的消息得到证实。世界互联网大会是一个围绕全球互联网行业趋势动向,业内人士梳理全球互联网阶段性发展成果、共商互联网业发展前景的高端会议。届时,全球的互联网大佬将齐聚桐乡乌镇,多个全球性的高端论坛将在此举办。 这个消息一经传出,桐乡的电商企业充满期待。盛勇军市长专门召开了一次电子商务和信息产业企业代表座谈会。各企业代表围绕电子商务和信息产业发展,以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桐召开的机遇等交流发言,掀起了一场头脑风暴。盛市长在会上指出,桐乡要以商引商,形成强烈的互联网意识;要在短板中找到差距;要成为互联网产业集聚的高地,做好充分准备,敞怀拥抱互联网时代。 阅读全文
  2014-10-12 09:18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谭谟晓、高敬)记者11日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为有力打击境内网络交易网站违法经营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工商总局和工信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 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网络交易呈现爆发态势,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显著。同时,一些实体经济中的不良现象也延伸至网络空间,冒用合法市场主体名义设立网站、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欺诈等问题时有发生,既破坏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严重侵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信心。 意见提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实现市场主体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和网站备案信息等数据共享,对相互提出的涉网经营主体信息、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的查询、比对、核实等予以配合,保障网络经营主体、物理经营地址、网络接入信息真实有效。 意见要求,工商总局和工信部要建立部际工作协作机制,设立常规工作沟通渠道和流程。加强对网络交易及电信业务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或收到的投诉举报,属本部门管辖的依法处理;超越本部门职责管辖范围、属对方部门管辖范围的,应依法及时办理抄告、移交手续,并做好协查协办工作。 另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网站经营者过程中,遇到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等重大且紧急的特殊案件时,为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可先行函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网站采取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紧急处置措施。案件查处结束后,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关闭网站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函件一并提交电信主管部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网站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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