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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文化部 发布时间:2017-04-27 近期国内多家主流游戏渠道,如酷派、OPPO、联想等相继发布公告,为维护互联网的健康环境,响应《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及实名认证服务协议》等文件的要求,将于5月1日起展开联运游戏“实名制”与“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接入的审验工作。 各大安卓渠道要求联运的网游更新已加入用户身份实名认证系统的SDK,否则5月1日之后可能会出现游戏被下架的情况。当然,如果2017年5月之后,未完成实名认证的用户,也将无法玩游戏啦! 早在2016年12月文化部就印发了《规范网络游戏运营》的通知,通知对游戏“防沉迷”就提出了相应的条款。 1、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2、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陆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或者消费服务; 3、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的有关规定。提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基础上,设置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限定未成年用户游戏时间,并采取技术措施屏蔽不适宜未成年用户的场景和功能等; 4、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随机抽取页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公示的随机抽取相关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随着5月的临近游戏厂商都该赶紧重视起来了。不过到目前为止,单机手游还未有确切规定。 阅读全文
2017-05-02 来源:A5创业网 5月2日消息,今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发布消息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 《规定》称,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所谓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等等服务。而提供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也应当遵守宪法、发了和行政法规。   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 许可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 第十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运行 第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约谈制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处理后,转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国家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阅读全文
时间: 2017-04-18 来源: 齐鲁网 日前,国家网信办经核查取证,对“红杏直播”“蜜桃秀”等18款直播类应用下架并关停。今年年初,估值一度达到5亿的“光圈直播”被曝融资困难和拖欠员工薪水,目前其官网已无法正常访问,APP也无法登陆和使用。有人被罚下场,有人黯然退场,网络直播“洗牌时间”开启。   网络直播曾经是泛滥洪水,四处洋溢。这种泛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刻意追求新奇,以低俗内容作为吸睛手段,大打“擦边球”,甚至逾越法规底线。从“吃饭唱歌说你好”的“千播一面”,到色情直播、伪慈善直播、打野直播,直到甚至扬言打警察、打砸警车,一些网络直播平台找不到更好的发展方向,只能以空虚应对空虚,以无聊应对无聊,这其实是一条饮鸩止渴的不归之路。 二是数据掺水,商机虚高。为了吸引更多粉丝打赏“输血”,一些直播平台不仅在礼物打赏中玩“左口袋进右口袋”的把,更雇佣水军,刷量造假、数据掺水,以吸引投资。盈利模式的单一,让主播事实上成为了“看脸色吃饭”的“行乞客”。再加之市场竞争加剧、监管趋紧、投资渐冷,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网络直播难逃从行业引爆到资本追逐再到投资发展放缓、洗牌在即的发展轨迹。 “大江东去,浪淘尽”,在经历了资本热捧后,直播行业洗牌开启市场竞争淘汰,对于行业、监管、社会来说,都是好事。直播行业从喧嚣期,到形成理性期;从野蛮的跑马圈地,到市场格局固定,胜利者才能静下心来,认真做精做深市场。从乱纷纷的杂乱平台到剩下主流平台或应用,这也有益于减轻监管的压力,也能更好地督促平台做好自律。少了乱象,少了低俗内容,网络直播在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上下功夫的同时,也会去引导用户,创造需求,净化网络环境。 网络直播开启“洗牌时间”,并不是网络直播呈日薄西山之势。数据表明,2016年国内泛娱乐直播市场规模达208.3亿元,预计国内市场规模在2017年将突破400亿元。超过40%的用户至少每天使用一次泛娱乐直播应用平台。庞大的市场规模蕴含着诱人的利润商机,高频率和长时间的用户使用背后,蕴含着差异化、多元化的使用需求,对优质内容的呼唤更为强烈。 网络直播并未因此冷场,“蹲苗”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正如有人所指出的,网络直播的下半场,实际上就是对精品内容的渴求,是在丰富产品种类和拓展产品链等方面发力,把丰富多元的世界展现在屏幕内外的互动参与中,从而带来更多利润来源,实现可持续的盈利前景。 阅读全文
2017-04-26 来源:腾讯科技 腾讯科技讯4 月 26 日,工信部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信息通信发展司司长闻库在会上表示,固定宽带用户数稳步增长,目前已经达到了3. 1 亿户,其中近80%的用户使用了光纤宽带接入,82.8%的用户使用 20 兆及以上的宽带产品,根据现在初步拿到的数据,估算目前用户平均接入签约速率是 52 兆。 以下为新闻发布会对话实录(部分): 记者:工信部在今年 3 月 6 号的国新办政策吹风会上发布了多项提速降费重点举措。请问工信部目前提速降费的进展怎样?今年有哪些工作目标?有哪些具体的工作计划?谢谢。 闻库:谢谢你的提问,网络提速降费是社会非常关心的一个话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也要求今年网络提速降费工作要迈出更大的步伐。 工信部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扎实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相关工作的落实。 这三个来月的成效给大家介绍一下。固定宽带用户数稳步增长,目前已经达到了3. 1 亿户,企业做了大量的工作推动光纤的改造,其中近80%的用户使用了光纤宽带接入,82.8%的用户使用 20 兆及以上的宽带产品。根据现在初步拿到的数据,估算目前用户平均接入签约速率是 52 兆,去年年底的时候是 49 兆。 4G用户也持续攀升,一季度末总数达到8. 36 亿户,在移动用户中占 6 成以上。平均每个用户单月手机上网流量,去年年底刚过1G,现在已经达到了1.28G,数据增长还是非常快的。关于今年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的工作,部里一直在持续推动三家企业加快工作进度。根据我们现在了解的情况,三家企业在修改计费系统等方面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动当中,全力以赴、加班加点做提前实施的准备工作。 今年我们也将联合国资委开展“深入推进提速降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2017 年专项行动”,即将发布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包括加大电信基础设施投入、深挖宽带网络降费的潜力、鼓励宽带应用融合创新和优化提速降费政策环境四个方面的 17 项具体工作任务。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进一步扩大光纤网络覆盖,鼓励企业部署千兆光纤宽带网络,城镇地区基本具备百兆以上的宽带接入能力,同时要扩大4G网络覆盖的广度和深度。通过扩容等措施,持续改善网间和国际互联网的访问性能。 今年,在普遍服务上,我们还将部署 3 万个以上的行政村(含 8000 个贫困村)通光纤。在网络降费方面,适时出台移动转售业务的正式商用意见,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范围,激发市场的竞争活力。全面取消国内的长途费和漫游费,大幅降低面向一些双创基地、中小微企业等互联网专线的接入价格水平,不断降低国际长途电话资费水平。 今年 3 月 6 号的政策吹风会上,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已经向社会公布了几项提速降费措施,据了解,这几家企业在近期还会向大家发布一些具体的方案。总的来说,通过深入推进提速降费工作,将进一步推动我们国家高速宽带的普及,预计到今年年底,全国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63%,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达到75%,超过85%的固定宽带用户将使用20Mbps以上的宽带接入服务,超过50%的用户将使用50Mbps以上的宽带接入服务。在鼓励融合创新方面,要加快蜂窝物联网,尤其是窄带物联网NB-IoT技术的应用推广,推出多项举措加大对双创企业的服务能力和支持力度。 在优化政策环境方面,要深入推进解决宽带接入“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用户权益,让企业广泛受益,让用户普遍受惠。谢谢。 阅读全文
 2017-04-21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4月21日消息,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同国家版权局昨日公布了今年以来各地查处、公诉及判决的一批侵权盗版案件。据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各地“扫黄打非”、版权部门共查缴侵权盗版出版物200余万件,查办各类侵权盗版案件391起。官方公布的12起案件案情中,涉及3起网络侵权案件。 公布的12起案件案情中,涉及的3起网络侵权案件如下: 四川双流“轻之国度”、“轻之文库”网侵犯著作权案。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轻之国度”、“轻之文库”网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林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马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审理,林某某等3人设立“轻之国度”论坛、“轻之文库”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侵权小说作品2200余部,并通过广告方式非法获利27万余元。该案为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案件。 “爱漫画”网侵犯动漫作品著作权案。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爱漫画”网侵犯动漫作品著作权案。被告人叶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江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经审理,叶某某等三人设立“爱漫画”网站,未经权利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盗版漫画作品5311部,非法经营额达180万余元。该案为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案件。 江西抚州“佳佳影院”网站传播侵权盗版影视作品案。2017年1月,抚州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根据群众举报,会同文化执法等部门组成专案组,对“佳佳影院”网站传播盗版影视作品一案进调查。经查证,该网站将《荒野猎人》《亮剑》等上百部影视作品通过“种子”及磁力链接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下载,存在侵权盗版行为。经调查询问,涉案当事人张某对传播侵权盗版影视作品行为供认不讳,并及时关闭了该网站。依据法律规定,抚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张某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告中提到,目前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正在组织开展“秋风2017”和“护苗2017”等专项行动,国家版权局即将组织开展“剑网2017”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网上网下侵权盗版活动,严厉打击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的网店,深挖倒查非法出版物制售链条。(唐文) 阅读全文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7日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7〕6号),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举措,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积极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凡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一次性办结。现将我局纳入“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予以公布。       附件:省通信管理局“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事项名称 改革目标 工作举措及办理流程 1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 最多跑一次 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系统提交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予以批准,企业现场领取许可证或试点批文并递交与网上申请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 2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 最多跑一次 网站主办者由其接入服务企业通过企业侧系统提交备案申请,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 3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最多跑一次 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系统提交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予以批准,企业现场领取码号证书或批文并递交与网上申请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 4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最多跑一次 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系统提交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予以批准,企业现场领取批文并递交与网上申请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 阅读全文
来源: 爱玩网  发布时间:2017-04-17  据财新报道,亚奥理事会与阿里体育联合宣布,电竞成为2022年杭州亚运会正式项目。 2017年4月7日,在土库曼斯坦,OCA已经接纳电子竞技进入亚洲室内武道运动会,比赛项目则以足球等体育类游戏项目为主。今年九月将在土库曼斯坦首都阿什哈巴德进行的第五届亚洲室内武道运动会中,比赛项目除FIFA2017之外,将增加MOBA、RTS等三项非体育类竞技项目,而这些类型的竞技项目正是目前全球电子竞技运动员最热衷并且在WESG中同样被引入的。 电子竞技(Electronic Sports)就是电子游戏比赛达到“竞技”层面的活动。电子竞技运动就是利用电子设备作为运动器械进行的、人与人之间的智力对抗运动。通过运动,可以锻炼和提高参与者的思维能力、反应能力、心眼四肢协调能力和意志力,培养团队精神。电子竞技也是一种职业,和棋艺等非电子游戏比赛类似,2003年11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将电子竞技列为第99个正式体育竞赛项。2008年,国家体育总局将电子竞技改批为第78个正式体育竞赛项。 其实,国家体育总局在2016年6月3日就发布《关于举办2016年全国电子竞技公开赛(NESO)的通知》,国家层面在扶持电子竞技产业上持续发力,电竞及其周边产业链核心环节收入近年增长速度相当惊人。 中信建投研报表示,每一项体育运动都是在拥有大量的运动群体后才逐步发展壮大的,对于电子竞技运动也不例外。电子竞技运动的诞生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其是在电子游戏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从全球游戏市场看,到2017 年这个市场将是千亿美元产值的市场,而电子竞技作为围绕着游戏衍生出的产业无疑值得期待,结合国内网络游戏市场远快速全球的增长速度,因此在社交娱乐化时代,看好电子竞技行业在中国的发展。 阅读全文
来源: 游戏产业网 发布时间:2017-04-18 央视新闻频道16日播出记者调查:涉黄直播平台泛滥系列节目,曝光了火山、花椒、麻椒、陌秀等一批网络直播平台上,存在主播从事低俗色情表演等问题。17日,扫黄打非部门积极做出回应。央视记者调查节目播出当晚,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作出回应,立即部署有关部门对问题平台和主播进行调查。 17日上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已经对报道中涉及的火山和花椒两家北京企业固定证据,立案调查。对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主播移送公安机关。同时,约谈苹果公司,要求其对直播APP加强审核。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那些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屡查屡犯的直播平台,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关闭;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正在开展“净网2017”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网络直播平台及主播涉黄行为,欢迎社会公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2390,或通过中国扫黄打非网、扫黄打非微信公众号在线举报,一经查实即予奖励。   阅读全文
  2017-04-12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4月12日消息,广东网信办官方微信号“网信广东”发布消息称,近期依法关闭了17家违法违规网站。 公告称,为净化我省网络空间,广东省网信办近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网站违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违法传播色情、虚假信息等行为,依法关闭17家违法违规网站。 依法关闭的违法违规网站中,“广东视新闻网”“中视论坛”违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以所谓舆论监督名义登载时政类新闻,散播不实信息;“奥易网”“肇庆生活网”“飓风互动”“中华公民网”“深圳新闻网站”“天天一则网”“药讯报”等8家网站无新闻资质违规刊发和转载时政类新闻;“微游游”“北京旅游团购网”“旅游在线”“西藏中国青年旅行社”等4家网站未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直学网”违规开展商业营销推广活动;“猎奇吧”长期散布谣言、色情等有害信息;“18助手”提供恶意扣费、窃取个人信息APP下载。上述网站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依法关闭。 广东省网信办负责人表示,网站作为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弘扬正能量,传播积极健康的内容。广东省网信办将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营造清朗网络空间。(麻晓超) 阅读全文
2017-04-11  来源:中国网信办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保障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办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 2017 年 5 月 11 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25 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10,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ecurity@cac.gov.cn。 附件: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11 日 附件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遵循公正、客观、有效的原则,保障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促进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四条 个人信息出境,应向个人信息主体说明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内容、接收方及接收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并经其同意。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出境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工作,指导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第六条 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数据出境安全检查。 第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在数据出境前,自行组织对数据出境进行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八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数据出境的必要性; (二)涉及个人信息情况,包括个人信息的数量、范围、类型、敏感程度,以及个人信息主体是否同意其个人信息出境等; (三)涉及重要数据情况,包括重要数据的数量、范围、类型及其敏感程度等; (四)数据接收方的安全保护措施、能力和水平,以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网络安全环境等; (五)数据出境及再转移后被泄露、毁损、篡改、滥用等风险; (六)数据出境及出境数据汇聚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合法利益带来的风险; (七)其他需要评估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出境数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网络运营者应报请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 (一)含有或累计含有 50 万人以上的个人信息; (二)数据量超过1000GB; (三)包含核设施、化学生物、国防军工、人口健康等领域数据,大型工程活动、海洋环境以及敏感地理信息数据等; (四)包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系统漏洞、安全防护等网络安全信息; (五)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六)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认为应该评估。 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国家网信部门组织评估。 第十条 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应当于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及时向网络运营者反馈安全评估情况,并报国家网信部门。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数据不得出境: (一)个人信息出境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可能侵害个人利益; (二)数据出境给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国防等安全带来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其他经国家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安全部门等有关部门认定不能出境的。 第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应根据业务发展和网络运营情况,每年对数据出境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及时将评估情况报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 当数据接收方出现变更,数据出境目的、范围、数量、类型等发生较大变化,数据接收方或出境数据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应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向境外提供数据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国家网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签署的关于数据出境的协议,按照协议的规定执行。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个人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数据出境,是指网络运营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提供给位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重要数据,是指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具体范围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重要数据识别指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月 日起实施。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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