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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31  来源:经济观察网 凡是“管别人钱的活动”都要纳入监管。 编者按:本文来自经济观察网,作者宋笛,36氪经授权发布。 8月30日,经济观察网从多方获悉,近日受到市场广泛关注的ICO监管政策可能将会在年底出台,其中北京市可能将会提前进行监管。 ICO即Initial Coin Offering, 它与股票市场的IPO有着高度的类似:一个项目方通过互联网发行一种独有的代币,并通过这种代币筹集用户手中诸如比特币等流动性较好数字虚拟货币,此后可以通过出售这些虚拟货币完成资金的募集。 按照经济观察网此前获取的信息,目前央行、证监会甚至网信办均在调研ICO的相关事宜,其中证监会正在要求相关智库提交有关ICO的调研报告。 监管层的态度尚不清晰,但此前北京市的相关表态可以作为参考。 8月16日,北京市金融局局长霍学文在一次内部闭门恳谈会中曾经表示,互联网金融、区块链和ICO,只有依法合规规范发展才有生命力,任何违规和滥用都将获得惩治。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所有金融活动都要纳入监管。凡是“管别人钱的活动”都要纳入监管。区块链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ICO的创新,但是如果不控制好风险,那么所有的创新一定会走向它的反面。如果说传统金融风险是1.0,互联网金融风险是2.0 那么现在的区块链和ICO风险就是3.0。”霍学文在此次会议中表示。 在监管层密切关注背后的是ICO市场的火热以及虚拟货币资产价格的一路上扬。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发布的《2017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显示,以7月19日数字加密货币的价格计算,从年初至7月,国内ICO共募集了超过26亿元人民币的等值数字加密货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对经济观察网表示,ICO以及虚拟货币所依赖的底层技术决定了它不同于传统的金融产品,具有天然的跨国属性,因此要完全取缔从,从技术角度讲难度比较高。与出台周期较长的政策相比,一些“短平快”的报告、风险提示、监测可能更适合新技术领域的风险监管 阅读全文
2017-08-31 来源:互联网 8月20日,昂道钱夹获得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证明,这意味着钱夹在合规的道路上再添筹码,更进一步!钱夹一直凭借先进的技术和严谨的风控措施,以及合法合规的规范运营,本着对用户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使投资人的风险降到最低,而此次获得认证也直接的证明了钱夹在保护投资者隐私及资金安全方面的能力。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据某网站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5月31日,正常运营平台共计1782家,其中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保三级备案认证的网贷平台为138家,仅占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7.7%。钱夹成功获得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证明,可喜可贺。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由等级测评机构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检测评估的活动。信息系统安全的评级分为五级,等级越高,安全保护能力越强。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属于“监管级别”,是国家对非银行机构的最高级认证,由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且认证要求十分严格。 而今获得认证,说明钱夹平台在技术、管理等层面已经达到国家政策法规指标,有能力防护平台系统,有效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钱夹从成立之初就将网络安全问题作为技术工作的重中之重,致力于保障用户信息和资金的安全,并坚持合规道路,脚踏实地的去践行合规的每一个步骤。未来,钱夹将继续积极拥抱监管,严格要求自己,以规范化的管理和严格的自律精神,为广大用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阅读全文
2017-08-29 1 来源:互联网  近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下称《信披指引》),明确了网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中应当披露的具体事项、披露时间、披露频次及披露对象等,为参与网贷业务活动的各当事方进行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的标准和依据。消息一出,即刻引发各方关注。  信披标准得以规范  在《信披指引》中,监管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予以明确,同时对平台在网贷业务活动中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并配套了《说明》,对披露的口径、披露标准予以规范,为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根据《信披指引》要求,网贷机构应在每年1月10日前披露机构备案信息和组织机构信息。其中前者包括地方金融办备案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资金存管等,后者包括网贷机构工商信息、股东情况、组织架构人员等。相关机构还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披露财务审计报告和合规性审查报告等。  对此,邦帮堂副总裁刘现才表示,《信披指引》的出台,对出借人用户、平台以及网贷行业而言都将是利好,不仅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网贷平台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且充分保护了网贷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网络借贷行业合规、健康发展。  “1+3”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信披指引》是网络借贷市场首个行业专有信息披露指引,它的出台,标志着网贷行业“1+3”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政策体系。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部门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网贷行业监管体制及业务规则,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持续审慎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办法》出台后,按照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框架设计,银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分别于2016年底和2017年初,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而本次发布《信披指引》就是网贷行业监管的第三个监管指引。  因此,《信披指引》的正式出台,标志着网贷行业“1+3”制度框架基本建成。银监会方面表示,《信披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网贷行业规则,有助于有效防范网贷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快行业合规进程,实现网贷机构优胜劣汰,真正做到监管有法可依、行业有章可循。  邦帮堂坚持透明运营 信批步伐稳健  作为信息中介,透明运营一直是网贷行业稳健发展的基础,因而信息披露的地位不言而喻。在合规信披方面,邦帮堂早已付诸实践。自今年3月份收到北京监管部门发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以下简称《整改要求》)通知书以来,邦帮堂一直在根据《整改要求》中的8大项148条规定进行自我调整;2017年6月30日,邦帮堂成功接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成为协会信披平台第一批接入单位。接入协会信披平台,既加快了邦帮堂平台的信披工作步伐,也推动了平台的合规化、透明化发展。邦帮堂的透明发展思路与此次《信披指引》的要求可谓不谋而合。  刘现才表示,信息披露是行业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平台应对照《信披指引》,逐步建立自己的信息披露体系,践行监管的信息披露要求。  此次《信披指引》出台,对平台的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无形中提升了平台合规门槛,因而不少专家和网贷业内人士认为,不排除有部分平台会选择退出。刘现才认为,这并不是恶性的“倒闭潮”,只能算是整个行业走向良性发展过程中的又一次洗练。国内网贷市场已进入合规发展的下半场,规模开发将不再是唯一标尺,安全运营更加重要。平台想要做好风险控制这一生存之本,落实信息披露是第一步,也是极其重要的一步。  在刘现才看来,充分的信息披露能够降低网贷行业各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障出借人知情权,提升公众信赖度。“未来,邦帮堂将继续按照行业最高标准向用户进行平台信息披露,全力打造更规范、更透明、更稳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 阅读全文
2017-08-25 09: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24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推动信息基础设施提速升级。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5G)标准研究、技术试验和产业推进,力争2020年启动商用。推动信息消费全过程成本下降。  指导意见要求,推动信息基础设施提速升级。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进一步拓展光纤宽带和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覆盖的深度和广度,促进网间互联互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节点城市网络建设。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5G)标准研究、技术试验和产业推进,力争2020年启动商用。  指导意见要求,推动信息消费全过程成本下降。重点在通信、物流、信贷、支付、售后服务等关键环节全面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深入挖掘网络降费潜力,加快实现网络资费合理下降,充分释放提速降费的改革红利,支持信息消费发展。建立标准化、信息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推进物流业信息消费降本增效。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更多适合信息消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方式,降低信息消费金融服务成本。  指导意见还要求,提高农村地区信息接入能力。深化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助力网络扶贫攻坚、农村信息化等工作,组织实施“百兆乡村”等示范工程,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等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建设,到2020年实现98%的行政村通光纤。全面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开展整省推进示范,力争到2020年村级信息服务站覆盖率达到80%。  指导意见明确,加快信息终端普及和升级。支持企业推广面向低收入人群的经济适用的智能手机、数字电视等信息终端设备,开发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类智能可穿戴设备。推介适合农村及偏远地区的移动应用软件和移动智能终端。构建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和学习交流平台。推动民族语言软件研发,减少少数民族使用移动智能终端和获取信息服务的障碍。鼓励各地采用多种方式促进信息终端普及。  指导意见提出,要提升消费者信息技能。实施消费者信息技能提升工程,选择部分地区开展100个以上信息技能培训项目,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引导活动,面向各类消费主体特别是信息知识相对薄弱的农牧民、老年人等群体,普及信息应用、网络支付、风险甄别等相关知识。组织开展信息类职业技能大赛,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开展信息技能培训。  指导意见强调,要增强信息消费体验。组织开展“信息消费城市行”活动。鼓励地方和行业开展信息消费体验周、优秀案例展示等各种体验活动,扩大信息消费影响力。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深化用户在产品设计、应用场景定制、内容提供等方面的协同参与,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支持企业加快线上线下体验中心建设,积极运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交互娱乐等技术丰富消费体验,培养消费者信息消费习惯。 阅读全文
2017-08-23  来源:国家互金专委会  近年来,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火热,其底层技术区块链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目前区块链正在向金融和其他领域扩展应用,问题较为突出,具体如下: 一、区块链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金融领域应用 (1)虚拟数字货币方面,目前区块链技术的成熟应用主要体现在虚拟数字货币方面,在虚拟货币市场中存在恶意炒作、价格剧烈波动等系列问题,且为洗钱、恐怖融资等活动提供了便利。 (2)区块链融资方面,部分区块链应用在通过ICO的形式融资,在ICO项目中占比90%以上。其融资规模大,参与用户多,但项目失败率高。同时,存在通过ICO进行传销、诈骗等活动,容易导致金融风险和社会问题。 2、其他领域应用 (1)伪链盛行。目前很多区块链应用项目属于借区块链名义炒作概念、滥竽充数的“伪链”。其对区块链进行随意裁剪,并不能发挥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实质上不具备数据防篡改、去中心等核心特点。 (2)过于理想化。目前很多区块链应用项目忽视多方参与的积极性和关联设施改造的难度,其项目实施的难度大,失败可能性很高。 3、共性问题 在具体的应用中,尤其是金融、质量控制、社会管理等关键领域,区块链应用系统设计和实现的安全性至关重要。目前的区块链系统在安全性方面考虑不足,已发生多起数字资产被盗、智能合约漏洞被黑客利用事件。 二、区块链应用的关键因素 现阶段,除虚拟货币外,区块链在其他领域的具体应用仍存在困难。为保障区块链应用充分发挥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建议考虑如下关键因素: 1.参与多方性。区块链需要互不信任的多方参与,以实现共同监督。同时应区分不特定多方和特定多方参与的要求。 2.参与积极性。项目的应用要为参与者带来相应价值,否则无法保证区块链运行的持续性。 3.参与真实性。在多方参与的情况下,区块链可以有效保障链上数据的难篡改,但无法解决链外数据上链的真实性。 4.参与可行性。考虑与关联设施对接与改造的难度及成本,充分评估实施可行性。 三、区块链认识的误区 现在部分应用借助区块链名义宣传数据真实和不可篡改等,为避免新技术概念不合理应用,应认清以下事实: 1.物理上的多方不等于参与的多方 2.区块链不直接等于不可篡改 3.区块链不直接等于数据真实 总体来看,区块链是多项技术融合产生的创新,具有独特的技术特性和潜力。但目前无论是虚拟货币还是其他领域,鱼龙混杂,具有较高的金融风险和技术风险。需要进一步理清对区块链应用的认识,避免新技术概念滥用和误用。 阅读全文
2017-08-23 来源: 中国政府网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出台《办法》是转变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 《办法》强调放管结合,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制度氛围。一是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办法》规定以下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二是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当减轻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罚款数额。 《办法》强调明确部门执法权限,厘清监管职责。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 《办法》提出,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协调职责。二是规定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三是规定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4号 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8月6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阅读全文
  2017-08-21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 8月21日消息 文/唐文 “以抽奖的方式概率性的选择中奖者,跟赌博的性质没有区别。一般人经过引诱之后都是很容易上瘾的,我前后两个号充值了将近20万,几乎全部积蓄,血本无归。” “在一元云购投了几年的积蓄,现在已经身无分文了。在网上搜索发现很多人因为云购倾家荡产。一元云购打着电商的旗号,做博彩性质的销售。而且开奖结果以时间精确到微秒计算。很容易做后台篡改。” 上述两段文字,是摘自公益性消费投诉服务平台“聚投诉”上,网友刘女士和阎先生对于“一元夺宝”和“一元云购”的投诉。他们的情况,也并不是个例。在该投诉平台上,以“一元夺宝”、“一元购”、“一元云购”为关键词,检索出来的结果数量繁多,但网友们的诉求点都集中指向同一处,即认为网络上的各类“一元购”产品,是“吃人”的变相网络赌博。 “以小搏大”的欲望陷阱 那么,究竟什么是“一元购”? “一元购”就是把一件商品平分成若干“等份”出售,每份1元,当一件商品所有“等份”售出后,抽出幸运者,幸运者即可获得此商品。用户仅需在一元购平台投入1元、10元或100元等少量资金,便有机会获得高档手机、相机、电脑甚至豪华汽车等商品。 简单来说,这是一种看起来类似于“互联网+抽奖”的新玩儿法。举个例子,以一台价值为3800元的手机作为标的物,参与抽奖的入围门槛是1元钱,但此时中奖概率仅为1/3800。为了提升自己的中奖几率,用户也可以多次认筹,比如投入1900元后,中奖几率就从1/3800跃升至1/2。 这种“以小博大”的新兴玩法,让那些自信有”好运气“网友们,仿佛看到了致富的曙光。很多消费者开始都是抱着好玩,试一试的心态来接触一元购的。刚开始也确实中过奖,久而久之便深陷其中不能自拨。 据此前央视报道称,一名“一元购”参与者偶然得知同事十块钱中了一部苹果手机后开始玩,第一次玩的时候,投10块中了100块。然后就像沾上了毒瘾一样,一直贷款往里面投。哪怕是支付宝、微信里有一块钱,都要往里面投,前后共投入四十多万,但最后血本无归。 “一元购”被定性 为什么会血本无归呢?根据日前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网络”一元购”业务的定性和处置意见》显示,目前网络”一元购”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表面上是销售实物商品,实际上销售的是中奖机会,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在法律上属于射幸合同,具有赌博性质,是一种变相的赌博行为,因此,对纯粹以1元价格销售获取大奖机会的网络”一元购”,可以认定为赌博。 二是经营机构以网络”一元购”为名,采取抽奖造假、以次充好、不寄送奖品甚至卷款潜逃等方式,骗取参与人钱财,其行为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 另外,央视此前早就爆出很多“一元购”平台开奖过程并没有监督,甚至可以控制中奖者和开奖进度,商家在后台添加虚拟机器人参与开奖过程,通过人为操纵,让这些自家的虚拟机器人中奖。 部分“一元购”平台的业务模式,无非就是利用参与者的投机心理,披着“购物”、“众筹”的外衣实施暗箱敛财。而据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近日发布的行业通报监测数据,截至2017年4月27日,“一元云购”参与者已超160亿人次。 苹果App Store仍有大量“一元购”存活 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网络”一元购”业务的定性和处置意见》已明确要求,各地要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对于利用部分商家利用网络“一元购”产品,从事赌博活动或涉嫌诈骗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今年初,网易一元夺宝官方网站正式下架了最后三件夺宝类商品,一元夺宝项目宣告正式退场,系统升级维护调整,目前仍未恢复。另外,目前在新浪微博中已经被列为敏感关键词,已经搜索不到“一元购”的相关信息。 同时,小米一元购社区近期发布了系统升级维护公告,公告表示从2017年8月14日起,一元活动将进行系统升级维护调整,系统升级维护期间,正在进行中的活动正常开奖,活动结束后将暂停开启新的一期。 另外,魅族官方日前发布公告,称停止魅族福利中心的“闪闪夺宝”业务服务,并于8月15日下线该功能。官方表示,下架前未揭晓商品、或是未使用的夺宝币会原路退款,8月15日前获得商品的用户,魅族会将奖品陆续发出。 但截至发稿,TechWeb查询苹果App Store发现,该平台目前仍还有大量的“一元购”相关APP存活。苹果用户在获取相关App时,应比照“一元购”的各项特征仔细分辨,保持警惕和理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阅读全文
2017-08-17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8月17日讯 近期,浙江省网信办联合杭州市网信办约谈淘宝网、同花顺金融网、蘑菇街互动网、虾米音乐网、配音秀网等网站相关负责人,就5家网站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提出严厉批评,责令网站限期整改。 浙江省网信办称,根据监测发现和网民举报,经省网信办核查,淘宝网部分店铺存在售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售卖违禁管制物品、贩卖非法VPN工具、贩卖网络账号等突出问题;同花顺金融网、配音秀网存在导向不正、低俗恶搞等有害信息;蘑菇街互动网、虾米音乐网存在违法违规账号注册等问题。 上述平台和网站未能切实履行网上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未能对用户发布的禁止性信息尽到监管义务,其行为违法了《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浙江省网信办责令5家网站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理有害信息,关闭相应违规账号,要求网站尽快健全信息审核、应急处置、技术支撑等方面的制度机制并限期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对淘宝网提出警告,责令其举一反三,全面整改,下架违法违规商品,对违法违规店铺进行严肃处理;责令同花顺金融网全面开展专项检查,暂停有关系统运行,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令蘑菇街互动网、虾米音乐网暂停新用户注册7天。5家网站负责人均作出承诺,将针对问题立即全面整改,依法依规开展服务。 浙江省网信办强调,各类网站和网络传播平台必须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依法办网、文明办网,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加强风险预测预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严控违法违规信息,切实履行平台和网站主体责任。网信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和执法力度,规范属地网站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严肃查处网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 阅读全文
2017-08-15  来源:新浪科技 新浪科技讯 8月15日晚间消息,广电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加强网络视听节目领域涉医药广告的管理。 通知指出,各省局要组织辖区内视听节目网站对医药产品宣传推介相关广告和视听节目做全面梳理,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对涉及医药产品的广告和节目进行严格审核。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领域涉医药广告管理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 近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停播了“苗仙咳喘方”等40条违规电视广告。这些违规广告的主要问题是,以节目形态变相发布或是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形式播出,夸张、夸大宣传,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作疗效证明,误导消费等。为防止涉医药广告网络视听节目出现此类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省局要组织辖区内视听节目网站对本网站与医药产品宣传推介相关的广告和视听节目做一次全面梳理,凡是存在上述违规问题,使用虚假医药代言人误导消费者的,要立即清理。 二、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担负起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告和带有广告性质的视听节目,特别是涉及医药产品的广告和节目,严格审核,坚决抵制虚假违法违规广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特此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7年7月27日 阅读全文
2017-08-17 来源:中国扫黄打非网 近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同宣传、网信、工信、公安、文化、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低俗色情信息专项整治行动。专项行动自8月份开始,分为部署准备、整治行动、全面总结三个阶段,至9月底结束。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此次专项行动主要有三项重点任务。一是严格督促互联网企业落实内容把关责任,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微博、微信、搜索引擎等相关运营企业必须强化内容安全管理,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有效提升对低俗色情等有害信息的识别和处置能力;二是严厉打击含有低俗内容的违法互联网广告,重点监管涉医疗、药品、食品、保健品及投资收藏等内容的互联网广告,深入查处以低俗色情图片、视频等诱导点击、推广网站的行为,依法整治含有低俗色情内容的违法广告;三是大力清查低俗网络游戏,严禁以打“擦边球”为噱头、内容低俗的游戏网上传播,坚决处罚以低俗色情广告进行游戏推广的企业。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要求各地“扫黄打非”办公室利用各种网络监测力量进行全网监测,及时有效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按照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转办线索,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已协调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今日头条网、网易网、凤凰网传播含有低级庸俗、夹杂淫秽、色情等内容网络出版物的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分别予以罚款并要求3家涉案网站对相关频道停业整顿1周。同时,针对近期二手货网上交易、学习类APP等网上应用涉“黄”及网上制售传播涉未成年人淫秽色情有害信息等问题,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已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负责人强调,一旦发现从事低俗色情信息制售传播的组织和个人,一律依法严厉惩处,绝不姑息;对不积极履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义务,致使低俗色情信息大面积传播的网络运营者,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约谈、处罚并公开曝光。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号召广大网民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并积极举报相关网络不法行为。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中心24小时举报电话12390,或通过中国扫黄打非网、“扫黄打非”微信公众号、“扫黄打非”客户端在线举报,一经查实,依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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