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搜索
搜索
  2015-09-15 来源:中国网信网 中国网信网广西南宁9月14日电(记者申丽)中国-东盟信息港论坛今天继续在广西南宁举行。在下午召开的打击网络犯罪的主题会议上,中国公安部十一局副局长钟忠介绍说,面向我国境内网民的90%以上的诈骗网站、钓鱼网站、赌博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 钟忠在演讲中指出,网络侵财类的犯罪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借助互联网实施的侵财犯罪已经成为发案率最高的网络犯罪种类。网络淫秽案件、黑客案件往往伴随着收取会员费、敲诈勒索、倒卖公民信息等非法牟利方式,并已经形成一种常态化的网络犯罪。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利用网络筹资、网络贷款诈骗等新型的网络犯罪形式不断出现。 据钟忠介绍,涉及到移动互联网的犯罪呈快速增长的态势。目前80%的使用社会工程方式(编者注:一种利用”社会工程学” 来实施的网络攻击行为)的网络诈骗针对网民的移动终端。此外,越来越多的犯罪人员将实施犯罪的网络场所转移至本国以外,采取信息倒流、跨国联合及针对境外人员等多种形式,逃避执法机关的侦查打击。据统计,面向我国境内网民90%以上的诈骗网站、钓鱼网站、赌博网站,服务器位于我国境外,利用境外服务器、VPN等网络资源向境内网民实施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当前网络犯罪的一个突出动向。 面对网络犯罪的新形势和新特点,钟忠认为,除了要用互联网的思维创新警卫模式,提升打击网络犯罪的效能,同时,还要积极开展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在国际执法合作理念、合作战略、合作范围、合作方式等方面不断推进,积极营造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讲实效的打击网络犯罪国际执法合作格局。据介绍,近年来中国公安机关多次与东盟国家的执法部门合作打击网络犯罪,取得了很好的成果。2014年,中国和越南、缅甸联合开展打击网络赌博执法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19人,冻结赌资人民币6400余万元。 阅读全文
 2015-09-12   来源:南方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11日电 “双11”“双12”等时段已成为各大电商平台进行集中“大促”的惯例。从10月1日开始,电商平台再进行集中促销活动就必须遵守《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否则可能会被查处。 规定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在集中促销中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如第三方平台应该对卖家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应该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卖家在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时间;应当对卖家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应当事先显著公示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且不得虚构成交量或用户评价等 同时,对于在第三方平台开展交易的卖家,规定也明确:卖家应显著公示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广告应真实、准确,附条件的促销广告,应当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禁止采用标示商品与实际不符、虚构交易量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赠送积分或优惠券的,应标明其使用方法、条件;有奖促销时,不得虚构奖品数量和质量,不得虚假抽奖或操纵抽奖。 对于卖家利用赠品来吸引消费者的,规定指出除正常销售的产品外,赠品的质量也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并按规定提供“三包”服务。 阅读全文
2015-09-14  来源:中国江苏网 中国江苏网9月14日讯 13日上午,连云港警方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国家公安部经侦局2015年1号大案“10·10”特大网络传销案告破。这个新型涉外网络传销案用所谓U币买卖,牵涉23个国家22万注册会员,涉案金额高达5亿元。 2014年以来,境外传销组织泰国优趣集团在境外搭建传销网站,以投资虚拟货币U币为名,在国内发展会员实施传销犯罪活动。2015年1月14日,连云港警方在广州、深圳、郑州、保定、连云港等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目前已经抓获泰国优趣集团主要管理人员马来西亚籍犯罪嫌疑人李某晨、中国区域国内负责人闫某超为首的12名传销组织高层成员,查清遍布23个国家涉及22万名注册会员的庞大犯罪体系,缴获大量银行卡、网银U盾、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目前,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起诉。 连云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历时4个月辗转广州、深圳、北京、郑州、新乡等全国十余城市,查询涉案账户2600余个,查明了涉案资金流向,涉及账户的基本情况、资金流量、存量,重点涉案人员身份,为最大化追缴犯罪资金打下坚实的基础。 (程长春 张林军) 阅读全文
2015年,动漫、文学、影视、游戏等领域不断跨界融合,那么,这些领域的用户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今天我们先来看看文学和动漫之间的联系。 网络文学用户基数大,动漫用户增速快 根据艾瑞PC端监测产品iUserTracker的数据显示,国内PC端网络文学平台的月度覆盖人数达到1.6亿人左右,PC动漫平台的月度覆盖人数为1.1亿人左右,国内网络文学平台的用户规模超过动漫平台的用户规模。但是,从增长趋势可以看到,从2013年到2015年,动漫平台的用户在日益增多,逐渐缩小与网络文学平台的差距。 艾瑞分析认为,网络文学发展年限长,渠道和内容都较为成熟,众多平台为用户提供阅读入口,网络文学逐渐成为较为成熟稳定的领域。相对而言,动漫领域处于发展初期,内容、平台、作者等方面都不成熟,用户基数小,但随着资本的进入,动漫领域的创业者逐渐增多,市场对于90后甚至00后群体的关注度增强,动漫领域将不断发展。 同时,从创作角度而言,动漫作品的创作门槛远高于网络文学,动漫领域的从业人士远低于网络文学,这直接导致国内动漫的内容数量少于网络文学。 网络文学用户更广泛,动漫用户更年轻 根据艾瑞PC端监测产品iUserTracker的数据显示,动漫平台的用户主要集中在24岁以下,比例高达50.8%,该比例远高于网络文学平台的用户。而网络文学平台的用户较为分散,从年轻用户到中年用户均有覆盖。 艾瑞分析认为,网络文学属于大众化的精神食粮,上到老下到小,均可以阅读,用户覆盖范围广。而动漫作品更属于年轻群体,特别是90后、00后用户。 网络文学和动漫平台的用户重合度不断上升 根据艾瑞PC端监测产品iUserTracker的数据显示,2015年7月同时访问网络文学网站和动漫网站的用户比例为18.1%,同时从2013年到2015年网络文学平台和动漫平台的用户重合度不断上升。 艾瑞分析认为,网络文学和动漫内容受众群体较为不同,但二者存在一定的共同用户。可以看出网络文学改编成动漫作品存在一定的机会,相关企业需要找对切入点,寻找到动漫用户喜欢的网络文学作品,如《全职高手》、《盗墓笔记》等。同时,在改编的过程中,需要迎合动漫用户的喜好,了解这些用户关注的因素,如动画的画风/人设、声优等。(完) 阅读全文
360截图20150908163509051   2015-09-08  来源:新浪科技   【1号店10个月内被查处16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显示,1号店由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设立,但实际由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经营。自去年10月至今年8月,上述两家公司分别被上海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查处16次。 阅读全文
 2015-09-02 来源:界面 深圳客运管理局认为,私家车接入互联网平台参与营运,实质上是以赢利为目的、为非特定对象提供运输服务的非法营运行为,属违法经营行为。 8月31日,深圳市交通委员会通报称,交委客运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等单位约谈滴滴打车、优步(Uber)深圳、易到用车3家专车平台企业,并提出整改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上个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五部门刚刚对滴滴打车、优步中国、神州专车、易到用车4家专车平台企业开展联合约谈,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深圳客运管理局认为,按照已查取的证据材料、现有法律和国家交通运输部规定,私家车接入互联网平台参与营运,实质上是以赢利为目的、为非特定对象提供运输服务的非法营运行为,属违法经营行为。该局要求各平台企业要依法依规经营,自查自纠、立即整改,否则将根据有关法规处罚相关平台。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出租车必须依本条例取得营运牌照后,方可从事出租业务。未取得营运牌照的小汽车不得从事出租业务,营运牌照是指市运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允许从事出租车业务的经营资格证明。 另外,深圳市交委还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深圳市互联网预约用车服务的执法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市公安公交分局要求,各平台企业要限期将接入平台的车辆、驾驶员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目前,优步不会对平台上的司机抽取提成,因此优步也在一直强调该业务是非盈利性质的拼车服务,试图规避政策风险,但是政府并不买账,仍然还是将其认定属于“商业运营”范畴。 “企业需要保护合作司机和车辆信息隐私,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配合政府部门做一些相关调查。未来如果交通部和地方法规陆续出台,企业也要进一步完善信息保护机制。”一位专业行业业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滴滴快的相关负责人则表示,目前,滴滴专车的司机是由劳务公司派遣,车辆由租车公司提供,滴滴专车平台、乘客、租车公司、劳务公司依法签订四方协议,这也是目前唯一被官方认可的合法运作模式,滴滴表示已经和所有的合作公司都依法签订了合同。 今年上半年,深圳市交通执法总队查处非法运营车辆963起,涉及滴滴专车平台从事非法运营车辆207起,其中私家车161起。 据深圳市交委介绍,约谈之后,各平台企业表示,将全面配合,认真自查自纠。此外,深圳交委方面表示目前深圳市交委客运管理局已启动出租车行业改革方案的研究工作,将尽快制定出台深圳网络约租车的相关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顾大松对界面新闻分析称,如果企业掌握的信息有公共性质,那么政府有权利也有责任进行监管。 上个月,北京市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8个部门共同约谈滴滴和优步平台负责人,明确指出其组织私家车、租赁车从事客运服务的行为,涉嫌违法组织客运经营、逃漏税、违规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垃圾短信)和发布广告等。 此前界面新闻记者从独家渠道获悉,《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专车”定义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并列入了出租汽车管理法规框架体系内,也就是说,这使得提供“专车”的平台企业、车辆和驾驶员都需要申请准入许可。 为了规避政策风险,互联网租车平台也正在加快与政府层面的合作。6月1日,由滴滴和上海相关部门共建的“上海出租汽车信息服务平台”上线。双方从出租车业务合作起步。官方将管理部门所掌握的行业从业人员和车辆信息、出租汽车企业实时动态营运信息。 8月26日,滴滴快的宣布再和珠海市交通规划研究与信息中心共建“出租车信息服务平台”,通过数据对接、资源共享等方式对驾驶员身份识别和评价等方面展开合作。8月28日,优步中国也与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国家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共同推进“互联网+交通”方面的研究项目。 阅读全文
 2015-09-02   来源:创事记 文/李俊慧 “全文1万多字,共计75条”。 时隔20年首次修订的《广告法》于9月1日正式施行。值得一提的是,过去20年,互联网在国内经历了从诞生到崛起的跨越式发展,而此番修订后的《广告法》也将互联网上的广告发布行为纳入管理范畴。 有人说,新《广告法》敲响了智能手机夸大宣传的丧钟,也有人说,新《广告法》施行后,“XX的违反《广告法》”已成为厂商营销推广的新噱头,那么,新《广告法》到底对互联网有多大影响呢?   新《广告法》共“五条八处”涉及互联网 在总计75条的新《广告法》中,有“五条八处”明确涉及互联网,包括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其中,除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是针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违法行为的罚则规定外,其余三条均是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予以规范的条款。 《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简单说,《广告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广播、电视、报刊音像等传统广告发布者等同视之,也就相当于承认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广告法》下的广告发布者。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显然,按照此条规定,互联网已经正式明确为广告的发布渠道或平台。此前,包括门户、搜索等在内的诸多互联网广告发布平台,大多以“技术服务”名义为用户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如今,按照新《广告法》的规定,今后包括新浪、腾讯等在内的门户网站,以及百度、搜狗等在内的搜索平台,以及京东、淘宝等在内的电商平台,不适宜再以“技术服务”为名从事广告发布之实。 此外,针对互联网广告的发布形式,该条特别明确需可以实现“一键关闭”,如不提供将可能面临广告主将会面临“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根据此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有“主动审查和主动制止”的义务。如果未及时制止,将会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多种处罚。   新《广告法》多项禁令将影响众多新品推广 由于新《广告法》针对特定行业或产品,增加了很多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将会对很多新品推广产生广泛影响。包括: 1、儿童卫士类智能穿戴设备。受影响的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广告代言人需满十岁以上,其二,广告不得有“劝诱”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的内容。 目前,针对儿童群体的智能穿戴设备很多,除去类似儿童卫士等具有通话功能的智能手表,还有定位功能的运动鞋等等,这些产品的后续推广,在代言人及广告内容方面都需要按照新《广告法》予以调整。 2、P2P等投资理财类服务。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对于“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对于投资理财方向的广告,尤其是类似P2P等理财产品,“保本”等用语或措辞很常见,后续再做广告时,包括在互联网做推广时,也都需要予以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人认为,不得在广告中使用类似“第一”、“最好”等措辞是新《广告法》的规定,其实,关于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旧广告法中一直就有此要求。 而前两天,高晓松在微博上“对掐”罗永浩及锤子科技,指责“擅自就把产品往人家的肖像上贴”。事实上,类似锤子“海报生成器”,允许用户上传照片即可生成“漂亮得不像实力派”个性化海报,可在微博、微信等诸多平台进行分享,并且所有生成的海报都打上了“坚果”标识、坚果手机外壳图片及锤子手机的官网地址。这本身就是一种广告发布或商业推广行为。 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照片生成类似海报推广,抛开民事侵权外,本身也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不论是新广告法还是旧广告法,都一直明确要求,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 当然,新《广告法》还有很多其他亮点值得关注,比如“个人”也可以成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等,而这对于如今如火如荼的自媒体群体来说,不失为一个好消息。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首发idonews专栏,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阅读全文
  2015-08-31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8月30日消息,央行日前发布公告称,因大量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资金链断裂等严重问题,人民银行依法注销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这是全国首例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 央行称,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于2011年12月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在浙江省开展多用途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人民银行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挪用客户备付金、伪造变造交易和财务资料、超范围经营支付业务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央行依法注销该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移交其涉嫌犯罪的证据及相关资料。 央行强调,消费者的预付金与银行存款有很大区别,不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央行表示,易士公司本质上是一家商业企业,与商业银行不同。预付卡发行本身是企业行为,是企业代客户保管预付资金,是一种零售支付工具。消费者购买易士卡,是在认可易士公司商业信用以及其代为保管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向其转移了一定的预付价值。这与银行存款有本质区别,不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易士公司应当向消费者进行相关风险提示,这也是人民银行对易士公司的要求。发生资金损失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确定赔付责任。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擅自挪用客户备付金、肆意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破坏支付市场秩序、存在重大支付风险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人民银行将“零容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绝不姑息。 2010年6月,央行正式对外公布《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实施正式的监管。根据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需要按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2011年5月26日, 央行公布了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共颁给27家单位。(周小白) 阅读全文
 2015-08-31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记者从公安部获悉,针对近期少数网民围绕股市波动、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等一些重大突发事件和国家重要活动,在互联网和微博、微信大肆编造传播谣言的情况,公安部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截至目前,依法查处编造传播谣言的违法犯罪人员197人,责成相关网站关停网络账号165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对他们通过网上造谣传谣,蓄意蛊惑人心、制造恐慌情绪、误导社会公众、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深感悔恨,呼吁广大网民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 各地公安网警在工作中发现,近期以来,少数网民围绕一些重大突发事件和国家重要活动,在互联网和微博、微信大肆编造传播谣言,故意蛊惑人心、误导社会公众,制造渲染恐慌情绪,在境内外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人民群众和广大网民反映强烈。如针对股市波动,一些网民造谣称“一男子因股市大跌在北京金融街跳楼自杀”“证券公司发布针对5000万VIP客户的风险预警”“某中央领导亲属在香港恶意做空股市”等;针对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一些网民在网上编造传播“天津港爆炸死亡1300多人,附近居民小区一个活口没剩”“有毒气体正在向北京扩散”等谣言;还有的网民针对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和“9·3阅兵”编造散布大量谣言和煽动性恐怖信息。 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后,编造传播谣言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纷纷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忏悔。发布有关“9·3阅兵”煽动性恐怖信息的河北网民、水果商贩孙某称,自己当初只是想增加粉丝吸引关注,方便自己在网上卖出更多水果,没想到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抗战胜利阅兵是全国人民都感到自豪的事,自己却利用这件事发布煽动性恐怖信息,实在追悔莫及。散布传播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死亡人数虚假信息、年仅24岁的北京女网民丁某称,自己原以为网络上想干嘛就干嘛,根本没想过网上发言也要负法律责任,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希望广大网民引以为戒,不要造谣传谣,不要像自己一样再犯这么愚蠢低级的错误。散布“高层内斗做空股市”谣言信息的广东网民曾某某说,自己根本没有考虑信息来源和信息真假就随意转发境外的谣言,误导了社会公众,造成了恶劣影响,感到十分后悔。编造股市谣言的江苏网民杨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深深的歉意和愧疚。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编造传播网络谣言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特别是编造传播股市谣言,挑动社会不满情绪,制造混乱和恐慌,严重影响市场信心,严重干扰金融市场秩序。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绝不手软。同时,希望所有互联网企业要主动履行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不给网络谣言提供滋生蔓延的土壤和空间,共同维护健康和谐的网络秩序。(完) 阅读全文
  2015-08-28 来源:腾讯科技 腾讯科技讯(王潘)8月28日消息,《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天正式结束公开征求意见。这一征求意见稿于上月底由央行在其官网发布。 这份被称作“史上最严”的网络支付新规对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开立、消费限额、转账,以及金融理财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意见稿首次将支付账户分为两大类:“综合账户”和“消费账户”。综合账户指“支付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的账户,消费账户指“支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 意见稿针对用户注册虚拟账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的数量多少,区别了账户的安全等级。意见稿要求综合账户要面对面的方式核验身份,或者采用5种以上的验证方式进行交叉验证;消费账户需要3种以上的方式进行交叉验证。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准入门槛,增长用户获取成本。 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 这意味着,一旦照此执行,以后用户将无法再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向他人的银行账户转账。 易观智库分析师郝竹婧表示,意见稿明确定位了第三方支付的职能,即“支付通道”。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银行,而给他人银行账户转账的业务是归属银行的,这条规定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可以做银行的转账业务,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之间的转账只限于本人同名银行借记卡。 阅读全文
赞助商广告链接
联系方式
  • 咨询服务热线:0571-87130088
  • 专业咨询顾问(林小姐)请与我联系!
  • 专业咨询顾问(林先生)请与我联系!
  •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保亿中心2-401C
网站备案信息快速查询
设为首页 | IDC网站导航 | 证书样本| 成功案例| 代理合作| 招聘信息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付款方式 |
公司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保亿中心2-401C 服务热线:0571-87130088  
本站法律顾问: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 周旭光先生   后台登陆